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安全制度>《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版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版

时间:2023-09-13 06:57:19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版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版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版1

  为加强校内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员工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和办公环境,特制定以下规定:

  1、外来车辆若无正当理由,未经门卫允许,一律不准擅自驶入校内;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

  2、外来办事车辆需到大门传达室登记,待与有关人员联系证实后方可进入校园。

  3、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和转弯时要注意慢行观察;禁止鸣高音喇叭;如刚好遇学生下课或课外活动时要有专人引路。

  5、校园内所有车辆必须遵守校园交通管理制度,按线路限速行驶。

  6、各种车辆(包括自行车)不得在校内随意停放,本校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应各自停放在指定的'棚点。

  7、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准在校内停放过夜,确需在校内停放的车辆和自行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员管理。

  8、停放在校门口的教师车辆必须按规范停车;禁止在校门口的网状线内停放车辆。严禁乱停乱放,堵塞校门;在必要情况下可请求交警或公安部门派人协助。

  9、做到驾驶员定期学习交通法规,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禁止车辆超载;小学车辆进出校门要登记。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章占用校门口道路摆卖、施工作业和堆放物品。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批准,作业期间让出人行通道,出示安全标志,作业完毕立即清场。

  11、班主任在平时工作中,应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教育,传授相关知识,培养学生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自觉意识。

  12、小学应利用广播、社团活动、集会、标语、手抄报、图片、影像等各种形式、手段,加强对全校师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

  13、各年级坚持错时放学、及分流进出教学楼的制度,防止人群拥挤,减轻道路拥挤的压力。

  14、每天做操、就餐、放学时,上下教学楼、食堂楼梯都应有人带领,防止拥挤。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版2

  1.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闯黄、红灯。

  2.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逆行、不在机动车道骑自行车。

  3.骑自行车时不带人,不追逐打逗,不超速骑车。

  4.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5.乘车时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6.在校内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7.在校外,自行车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8.上下学途中,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如行驶路线中无机动车道,应当靠行道的右侧行驶。

  9.坚持不乘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黑车”上下学,不擅自包车上下学。

  10.上下学时要随身携带交通安全联系卡。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版3

  为确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为此特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生上学、放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二、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三、严格注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指挥。

  四、未满十二岁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单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乘坐二轮车和三轮车必须戴安全头盔。

  五、学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在校园内骑车。

  2、学生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走。

  3、横过车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4、不准穿越、人行道、车道和道口的护栏。

  5、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6、列队通行道路时,每行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六、学生乘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2、不要在行车道上招呼出租车。

  3、不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和长途汽车等。

  4、在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版4

  第一条

  本规则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规则所用名词释义如下:

  一、汽车:指在公路及市区道路上不依轨道或电力架线而以原动机行驶之车辆。

二、客车:指载乘人客四轮以上汽车。

  三、货车:指装载货物四轮以上之汽车。

  四、客货两用车:指兼载人客及货物之汽车。

  五、代用客车:指不载货时代替客车使用之货车。

  六、幼童专用车:指专供载运未满七岁儿童之客车。

  七、特种车:指有特种设备供专门用途而异于一般汽车之车辆,包括吊车、救济车、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宪警巡逻车、工程车、教练车、残障用特制车、洒水车、邮车、垃圾车、清扫车、水肥车、囚车、殡仪馆连灵车及经交通部核定尹銗l车辆。

八、曳引车:指专供牵引其他车辆之汽车。

  九、拖车:指由汽车牵引,其本身并无动力之车辆。

  十、全拖车:指具有前后轮,其前端附挂于汽车之拖车。

  十一、半拖车:指具有后轮,其前端附挂于曳引车第五轮之拖车。

  十二、拖架:指专供装运10公尺以上超长物品并以本身连结曳引车之架形拖车。

十三、联结车:指汽车与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十四、全联结车:指一辆曳引车或一辆汽车与一辆或一辆以上全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十五、半联结车:指一辆曳引车与一辆半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十六、车重:指车辆未载客货及驾驶人之空车重量。

  十七、载重:指车辆容许载运客货之重量。

  十八、总重3~:指车重与载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总联结重量:指曳引车及拖车之车重与载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3~3~第五轮载重量:指曳引车转盘所承受之重量。

  第三条

  汽车依其使用性质,分为下列各类:

一、客车:

  (一)大客车:座位在10座以上之客车或座位在二五座以上之幼童专用车。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幼童管理人及营业上之服务员在内。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幼童管理人及营业上之服务员在内。

  (二)小客车: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车或座位在二四座以下之幼童专用车。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内。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内。

二、货车:

  (一)大货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之货车。

  (二)小货车:总重量在三、五oo公斤以下之货车。

三、客货两用车:

  (一)大客货两用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并核定载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上,并核定载重量之汽车。

  (二)小客货两用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并核定载人座位及载重量,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而又核定载人座位及载重量之汽车。

  四、代用客车:

  (一)代用大客车:大货车兼供代用客车者,为代用大客车,其载客人数包括驾驶人在内不得超过二五人。

  (二)代用小客车:小货车兼供代用客车者,为代用小客车,其载客人数包括驾驶人在内不得超过九人。

五、特种车:

  (一)大型特种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下之特种车。

  (二)小型特种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种车。

  六、机器脚踏车:

  (一)重型机器脚踏车:汽缸总排气量逾五o立方公分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二)轻型机器脚踏车:汽缸总排气量在五o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第四条

  汽车依其使用目的,分为下列二类:

一、自用:机关、学校、团体、公司、行号或个人自用而非经营客货运之车辆。

  二、营业:汽车运输业以经营客货运为目的之车辆。

  第五条

  汽车驾驶人分类如下:

  一、职业驾驶人:指以驾驶汽车为直业者。

  二、普通驾驶人:指以驾驶自用车而非驾驶汽车为职业者。

  第六条

  慢车种类及名称如下:

  一、人力行驶车辆:指脚踏车、三轮货车、手拉货车、板车等。

  二、兽力行驶车辆:指牛车、马车。

  第七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为人,违反本规则之规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处罚;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为规定者,依违警罚法、公路法、市区道路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罚。

  第八条

  汽车牌照包括号牌、年度标识牌、行车执照及拖车使用证,为行车之许可凭证,由汽车所有人向公路监理机关申请登记,检验合格后发给之。但拖车号牌及拖车使用证得由使用人申请之。

第九条

  汽车号牌及年度标识牌之型式、颜色及编号,按其种类由交通部定之。前项汽车号牌之型式、颜色及编号变更时,公路监理机关应通知汽车所有人限期换领新型号牌,逾期未换者,不得使用行驶。

  第十条

  汽车牌照不得伪造变造或蒙领,并不得借供他车使用或使用他车牌照行驶。

  第十一条

  汽车号牌应依左列规定位置悬挂固定:

  一、汽车号牌每车两面,其悬挂位置,除原设有固定位置外,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前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二、曳引车号牌每车二面,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前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三、机器脚踏车及拖车号牌每车一面,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四、汽车及曳引车临时号牌每车二面,应黏贴于车辆前后端之适当位置,机器脚踏车及拖车临时号牌每车一面,应黏贴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五、汽车及曳引车试车号牌每车二面,应悬挂于车辆前后端明显适当位置,机器脚踏车及拖车试车号牌每车一面,应悬挂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版】相关文章: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_交通安全规章制度规定04-05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01-11

学校交通安全规章制度04-11

简单版的公司考勤规章制度04-06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办法04-06

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03-28

水上交通安全规章制度04-11

村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04-17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7篇04-08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8篇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