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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异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3-10-13 18:01:1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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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异动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人事异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人事异动管理制度

人事异动管理制度1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使人事异动程序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人事异动是指员工岗位变动和终止,其中包括新进、调动、升迁和离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

  第四条各分(子)公司必须于每月5日之前报人事异动情况到集团公司总部人力资源中心

  二、新进

  第五条新进是指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中心或各分(子)公司通过招工招聘、接管兼并收购企业原有员工等形式引进人员。

  第六条招工招聘按《招聘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新进员工管理

  (一)除人力资源中心和经集团公司总裁直接批准的分(子)公司外,其它部门未经授权不得自行招聘员工。

  (二)新员工进入公司后,人力资源中心、各分(子)公司人事负责人将新员工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体检表、面试评价表等收集齐全,及时输入人事信息系统。

  (三)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中心检查冒名顶替和二次入司员工,一经查出立即辞退。

  (四)集团公司总部所招新员工分到相应分(子)公司或部门的,各分(子)公司、部门须凭借人力资源中心开具的调令接受新员工。

  (五)由人力资源中心出具调令之日起,部门正式对员工进行日常考勤,前期新员工工资由人力资源中心督促各部门按培训期工资核发。

  三、调动(包括迁调和借调)

  第八条本规定迁调是指对员工工作部门、岗位、职务或工作地点的变迁,但不包含职务级别的升降。

  第九条以下情况准予迁调

  (一)调出和调往部门(单位)都表示同意。

  (二)本人确实不适合原工作岗位,且调往部门(单位)愿意接收。

  (三)调往岗位确实能更好的发挥申调者特长,且不影响原工作岗位工作。

  (四)为了解决员工实际生活困难。

  (五)其它确实需要迁调的或总裁特批的。

  第十条员工在部门内部的迁调

  各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部门需要或员工的能力、学识及个人爱好等情况对部门内部的人事迁调做出安排,但对科级(含)以上人员的迁调必须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必要时人力资源中心将组织公开竞聘。

  第十一条员工在部门之间的迁调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因参加竞聘产生的人事迁调,按《竞聘管理制度》办理。

  (二)人力资源中心安排的人事迁调,其程序为:

  第一,用人部门向人力资源中心递交迁调申请,申请中必须详细说明迁调何人、迁调原因等,或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公司人力资源规划需要,提出人员迁调议项。

  第二,科级(含)人员迁调按《干部管理工作条例》规定执行,其他人员经人力资源中心对其资格审核后批准。

  第三,人力资源中心开具迁调调令。

  第四,自调令开具之日起,调入部门正式对员工进行考勤。

  (三)因迁调者本人意愿的人事迁调,程序为:

  第一,申调人向人力资源中心出具书面调动申请,在人力资源中心填写《员工调动申请表》。

  第二,人力资源中心一周内审查申调人申调资格合格后,与其所在部门(公司)和接收部门(公司)进行协调。

  第三,调出和调入部门(公司)都签字同意后,人力资源中心开具迁调调令。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某段时间内,员工在不同部门间或同一部门不同科室间的暂时性工作变动,但其职务级别不变,部门或科室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借调程序

  (一)由用人部门(公司)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借调申请,申请中必须详细说明借调何人、借调原因、借调时间等。

  (二)人力资源中心对是否需要借调进行审核。

  (三)调出部门(公司)负责人同意后,人力资源中心开具借调调令。

  第十四条借调管理

  (一)借调人员借调期未满返回原部门(公司),应持借调部门(公司)书面证明到人力资源中心办理注销手续;被借调人员借调期满返回原部门(公司),原部门(公司)人事负责人或其本人到人力资源中心办理借调注销手续。

  (二)借调期间,被借调人服从借调部门(公司)的管理。

  (三)借调人员的工资管理:

  管理人员的借调:在借调期间,基础工资与其它福利待遇按原级别待遇不变(特殊情况除外),绩效工资由借调部门(公司)按其所从事岗位的工资标准计算工资。

  普通员工的借调:由借调部门(公司)按其所从事岗位的工资标准计算工资。

  借调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工作暂时无法交接清楚或其它特殊情况下需要续借时,借用部门(公司)应提交文字说明给人力资源中心,并得到调出部门(公司)的同意。续借程序参照'借调程序',但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0天。

  员工调动流程:

  四、升迁

  第十五条升迁分为实授、代理和见习三种

  (一)实授指通过正常竞聘程序或由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直接批准,正式担任某一职务,行使相应职权,承担相应责任,并享受相应待遇的升迁方式。

  (二)代理是指因未经过竞聘或竞聘未产生合适人选,指定某人暂时代理行使某一职务的职责,享受该职务的职务津贴与绩效考核工资,但不享受其相应的基本工资与福利待遇的升迁方式。

  (三)见习是指通过正常的竞聘程序或由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直接批准,行使某一职务职权,享受低一级别的工资与待遇的升迁方式。

  第十六条升迁程序

  (一)通过竞聘的升迁必须按照《竞聘管理制度》进行。

  (二)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直接任命的升迁,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并发文任命、开出调令。

  (三)代理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代理职务与原职务同属于一个部门的,可保留原职务不变;不同属一个部门的,必须辞去原职务。

  代理职务经人事考核合格后可转为实授,并由人力资源中心发正式任命文件。代理时间满6个月的转为实授后需试用三个月,考核合格后转正。

  见习期6个月,见习职务经人事考核合格后自行转正。人力资源中心将该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报财务部审核备案。

  五、离职

  第十七条本公司离职包括辞退、辞职、开除、自动离职等四种情况。

  第十八条辞退

  下列情况之解除合同属辞退:

  (一)员工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发生非公司或员工个人意愿,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之重大客观事件。

  辞退权限:

  员工员的辞退,由各部门、分(子)公司总经理提交辞退书面申请,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后执行。

  辞退管理:

  (一)合同期内,人力资源中心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督促所在部门做好人事交接工作。

  (二)科级(含)以上管理人员的辞退,由人力资源中心在全公司发文通告;科级(不含)以下人员的辞退,人力资源中心和各公司负责在小范围内发文通告。

  (三)公司辞退人员,公司可视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辞职

  提交辞职申请时间:

  (一)新进员工在试用内可随时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试用期后的合同期内员工应提前一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辞职程序:

  (一)辞职人员提交辞职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

  (二)辞职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三)辞职人员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后,办理离职手续。

  结算工资:

  辞职人员可结算工资,但应按公司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支付罚款,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开除

  开除是指按照《干部管理工作条例》、《惩罚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对责任员工进行的最严厉处罚。被开除人员可结算工资,公司与员工都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员工应按公司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经济处罚。

  开除程序:

  (一)构成开除条件的员工,由所在公司、部门或有考核权的部门提交事实报告与初步处理意见,科级(不含)以下人员经所在公司、部门审批并报人力资源中心核准后执行。科级(含)以上管理人员的开除按《干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二)科级(含)以上人员的开除由人力资源中心在全公司发文通告;科级(不含)以下人员的开除由人力资源中心或所在公司在小范围内发文通告。

  (三)督促被开除人员办理好交接工作。

  (四)被开除人员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自动离职

  员工无故离开公司,连续旷工3日的、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公司连续3日的均视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的员工不得结算工资,并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还将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离职人员都要填写《离职工作移交清单》和《离职手续清单》,做好工作交接和物品交接,经接收人和人事助理签字确认后,交接完成。

  八、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及各公司不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或总裁授权招入新员工,扣除该公司、部门总经理绩效奖金100元/个人。

  第二十四条异动人员的每日考勤不得空白,远距离调动应按照《出差管理规定》执行出差与考勤管理工作。否则,考勤人员与员工本人都要承担责任。

人事异动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国家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三条 厅办公室主管厅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厅机关的收、发文办理及公文的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三)起草、校核以厅和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四)负责公文处理中的督促检查工作;

  (五)负责公文处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对下级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

  (七)负责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厅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刻苦钻研,乐于奉献。要熟悉各种办公自动化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行政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不处理党内各种事务。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公文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文种行文,公文的种类主要是: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规章;宣布将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三)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

  (四)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秒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凡请上级机关指示或者批复的公文,不得用“报告”)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有关事项。(“请示”就是“请示”,不得用“请示报告”)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复。(即使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复,也不得用“请示”)

  (十一)会议记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份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可以用主办机关也可以用几家机关的名称,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文号应编主办机关的文号)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秘密等级标注在首页的右上角,密码电报的秘密等级标注在首页的密级栏内。“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特急”、“紧急”,标注在首页右角上,有秘级时,收标注在其下方位置。紧急电报应当标首页的等级栏内,标明“特急”、“加级”、“平级”。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不般位于发文机关之下,横格线之上正中位置。年份不能简写,置于中括号内。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公文,应当标明签发人姓名,一般标注在发文字号右侧。联合上报的签发人姓名上下排列,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一致。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明扼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批转公文,标题应当避免使用重复用语。

  (七)主送机关,应当写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顶格位置。不便在正文之前列出主送机关的公文,如“决定”、“会议记要”等,主送机关可以列在正文之后。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以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如有二个以上附件应当注明附件序号。附件应当在首页左上角注明附件序号。附件一般应当与主件装定在一起,如不能装订在一起,应当在附件首面左上角注明主件发文字号。

  (九)公文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印章端正盖正成文时间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底边在成文时间之下。联合行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印章从左到右排列,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一致。盖印章的公文一般一再标明发文机关名称。落款需署领导人姓名的,应当冠其职务。如正文末页无空白处盖章,可另加标明成文时间并加盖印章同时在印章左上方标明“(此页无正文)”。

  (十)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领导人的签发时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标注在文件末页抄送机关之上。

  (十二)公文件的抄送机关标注在主题词之下、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之上。

  第八条 公文的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印制文件标题一般用2号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每页19行,每行25个字。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260×184),涉外公文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210)。左侧装钉。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的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独立对外行文,上行文:向省人民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国家交通部报告、请示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向中央有关部委汇报、请示工作。

  平行文:向隶属单位和地、州、市交通局布置工作,交办任务,答复请示事项。本厅各职能处室不得对外行文,厅办公室可以对外、对下行文,在职权范围内向不相隶属单位行文。

  第十条 各行业管理局和二级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可对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工作、不得越权对外行文。

  第十一条 本单位可以和同级党委、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第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除领导交办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

  第十三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十四条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五条 收文应当有专人负责登记。标明秘密等级的公文、上级机关的公文、报送本机关的公文以及代厅拟文稿、会签文稿、重要的抄送公文,均应编号登记。

  第十六条 文件分发应当根据文件确定的发送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有无附件等情况,查对清楚,编号登记、封发,机密件和绝密件的封口应当加盖密封章或贴密封笺,交机要交通部门投送。

  第十七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公文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说不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单位的文秘部门并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拟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符号准确,编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年月日。

  (四)转发公文应当转发文件的责任者和公文标题。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公文结构层次不宜过多。

  (六)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八)二级单位代厅拟稿,应当按公文格式打印或者用方格纸誊正,经领导人签署上报。(并附报文稿磁盘)

  第二十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一条 公文本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者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或主持的副职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以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二条 审批公文, 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圈阅要注明时间。

  第二十三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专用签字笔。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

  第二十四条 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和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字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外,经厅领导人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复印,翻印、复印件按机要文件进行管理,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印。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二十六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输。

  第二十七条 凡主送我厅和虽未明确主送我厅但需我厅办理的公文,厅收发室应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文日期一一登记妥善,保证定期移交档案室归档。同时将公文全文扫描,录入微机,发送至厅办公室,处室办理公文所列事项需要该公文时,收发室应提供复制件。如转发公文,应将该公文送至办文处室,并注明公文去向。

  第二十八条 厅办公室应当根据来文内容和轻重缓急,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厅领导批示,或者发送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除特殊情况外,厅领导不受理未经办公室登记、注批的公文。

  第二十九条 对需送几位厅领导传阅或传批的公文,由厅办公室按一定的顺序送有关领导阅知或批示。办理公文传阅、传批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并作记录,避免漏传、误传或延误。除厅领导另有指示外,不应将公文在厅领导之间自行传递。

  第三十条 经厅领导批示的公文,或办公室注请各处室、部门阅处的公文,由收发室或办公室秘书送达,各承办处室、部门要签收、登记。

  第三十一条 各承办处室、部门应当抓紧公文的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处室、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厅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送厅领导批示或者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的公文,厅办公室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

  第三十三条 公文办理后要注意保存,每半年清理一次,交档案室归档。厅机关会议资料和外面开会带回的资料,须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交档案室归档。

  第六章 发文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以本厅名义和厅

  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笔调,首页均应用《湖南省交通厅发文稿纸》。文稿制作后,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经有关处室会签,再送办公室核稿。未经办公室核稿的公文文稿不得直接送厅领导审批签发。

  第三十五条 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控制数量,力求简短。已开会作了布置和可用电话或当面议定的事项,不行文;会议文件、会议纪要和厅领导在会上的报告、讲话,一般不再行文;贯彻上级文件精神,不再制发具体措施的表态性或照抄照搬的公文。

  第三十六条 送核文稿应做到符合政策,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风端正,同时要力求文字精炼,用语规范,格式正确,杜绝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第三十七条 厅办公室应确定专人负责文稿校核工作。文稿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厅领导保证公文质量。文稿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行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履行了会签手续;

  (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单位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核稿人员应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感,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本厅业务,熟练掌握文秘常识,一丝不苟,严格把关,防止失误和疏漏。

  第三十八条 对确无必要行文的公文文稿,应提出不予行文的建议并说明情况,报分管厅领导审定。经领导批准不予行文的,应终止核稿。

  第三十九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与起草单位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四十条 文稿由办公室核稿后,应送分管厅领导审阅并签发,最后送机要室编写文号。

  转发文件和一般会议通知、事项通知由厅办公室主任签发,各处室、部门以处室、部门名义向本省本系统对口业务部门发函,一般由处室、部门负责人签发,重要的经主管厅领导同意后签发。

  第四十一条 凡与外单位联合行文的,应由其他单位签发后,再到我厅会签。会签时,先由相关处室(部门)提出意见,再由办公室核稿,然后送分管厅领导审定。文件内容以我厅业务为主的,编我厅文号;业务以其他单位为主的,由其他单位编文号。

  第四十二条 文稿印发后,应将原稿和正稿一式五份送机要室,由机要室交档案室存档。

  第四十三条 凡本厅产生的公文,印制装订盖章后,由办文处室(部门)到文印室取回并负责分装主、抄送和其他送阅单位后交收发室(送)寄。厅机关及附近单位的公文一般直接送达(不通过邮局)。邮寄一般一天一次,急件随时送寄。

  文 印 事 务

  第四十四条 厅办公室打字室、复印室负责厅机关文印事务,原则上不承印私人和外单位文件、材料。厅机关各处室、部门的业务性材料、简报等,应由各处室、部门自行打印好后,交打字室印制。特殊情况下私人和外单位需在打字室、复印室印制文件、材料,须经厅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第四十五条 打字室、复印室一般不直接承接各处室、部门的送印任务,需印件应先送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核定印制数量,统筹安排后,交打字室、复印室印制。催印或发现印制数量、质量上的问题,各处室、部门亦应告知办公室处理,一般不直接同打字室、复印室联系。

  第四十六条 打字室、复印室应热情为机关服务,准确熟练地掌握和使用公文排印标准,努力提高文印效率和质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紧急或重要公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打印完毕。送印件集中时,应按照轻重缓急,抓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复印室应坚持定时开机复印。非急件,每天上午11:00―12:00,下午4:30―5:30,急件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随到随印。

  第四十八条 厉行节约。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应尽量减少文件、材料,打字室、复印室应杜绝浪费,熟练掌握速印、复印技巧,严格按核定数量印制公文。

  第四十九条 厅机关机要工作制度、档案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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