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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套利自查报告

时间:2023-10-23 12:22:14 自查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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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套利自查报告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报告,报告包含标题、正文、结尾等。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三套利自查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三套利自查报告

三套利自查报告1

  为扎实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 “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强化合规管理,稳健规范发展,该行对xx年末有余额的各类贷款、基金业务等进行了自查。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为加强对“三套利”工作的组织领导,支行及时召开支部会、行务会、全体职工会进行安排部署,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主管行长为副组织,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支行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部室业务骨干组成,为专项整治活动提供强力的`组织保证。

  二、对贷款及基金项目进行自查

  一是自查xx年新发放贷款合同3份,涉及企业三家,金额6600万元,自查xx年度存量合同5笔,其中县级储备贷款1笔1062万元,魏县粮食局挂账贷款4笔;二是基金项目6个,金额万元。通过对客户贷款投放、支取、客户经理查看记录及库存台账,贷款投放合理,支取较规范。 三、对员工行为进行风险排查。通过对员工排查、走访企业调查、内外部检查等方式,该行员工均未发现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以及提供担保、入股经商等行为。

  四、自查xx年内部评价,做到实事清楚,定性准确,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总之,该行通过对xx年末有余额的各类信贷业务、基金业务逐借据逐客户进行排查,对员工行为进行排查,未发现存在“三套利”所列示的问题,为合规稳健经营奠定了基础。

  根据银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以下简称“三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 精神,按照总行、省分行相关工作要求,我行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组织全行各部室条线认真开展“三套利”行为自查。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三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是监管部门在新形势下治理金融乱象、防控金融风险、规范稳健发展、促使银行业回归本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该行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掌握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成立了由行长周军任组长,副行长龚衢毅、蔡和富任副组长的 “三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三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安排和部署。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多次召开专门会议,专题布置自查工作。周军要求各部室组织学习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开展“三违反”行为自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对检查路径作出具体安排,由信贷与风险管理部牵头,各部室条线对照文件要求全面自查,汇总情况形成报告,加强信息披露,相互沟通协调,按规定时间报告省分行和银监部门。

  根据“三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截至xx年末,该行各项业务经营稳健合规。经自查,内控合规情况良好,不存在“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等方面问题。总体评价,制度建设、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能够遵照执行上级行和监管部门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监管要求,有效防控各类风险,依法合规经营,持续稳健运营,全力服务国家战略和“三农”发展。

  经自查,在信用风险指标、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指标、宏观调控政策、风险管理政策、行业竞争、企业融资成本等七方面,均未发现存在监管套利情况。

  经自查,没有发现存在空转套利情况。除经办存贷款业务及同业存款业务外,未办理各种票据、理财及其他同业业务。在信贷业务方面,贷款均直接投向粮食加工企业实体及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水利设施、扶贫项目建设主体,贷款投向及实际贷款资金用途合规,没有发现通过多种业务使资金在金融体系内流转而未流向实体经济或通过拉长融资链条后再流向实体经济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经自查,在关联方授信、转移资产或提供其他服务、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股权管理规定等三方面,没有发现存在关联套利情况。

  为贯彻“重服务、防风险、强协调、补短板、治乱象”工作方针,克服业务经营管理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牛栏关猫”现象,应当进一步深化合规文化建设,筑牢依法依规依章经营的制度基础和机制保障,消除风险管控盲区,切实做到令行禁止,着力打造“铁的信用、铁的制度、铁的纪律”,确保“不越监管底线、不踩规章红线、不碰违法违规高压线”。继续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认真落实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树立依法经营、合规经营、安全经营创造效益的理念。将监管规则内植于经营管理,嵌入整个运行体系。紧盯关键制度、关键岗位、关键人员,加强薄弱环节、案件多发领域风险排查,防控套利行为发生。

三套利自查报告2

  为进一步防控金融风险,治理金融乱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合规管理,稳健规范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中国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全面开展“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为落实省分行、州分行和湖北银监局开展市场乱象整治等系列专项治理活动的要求,4月25日下午,农发行利川市支行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积极研究“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相关文件要求,经我行党支部研究决定,成立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行长孙必军任组长,分管行长王章杰为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银监局“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等系列检查的自查及上报工作。行长孙必军同志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作出了如下要求:

  一是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检查管理办法(农发印发〔xx〕332号)文件要求,将自查和抽查发现的问题记录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检查工作底稿》上。 二是本次检查、整改、问责同时进行,对自查和抽查发现的问题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同时严肃问责。某些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落实责任到人。

  三是加强条线上的沟通交流。要全面梳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加强与州分行各主管部室沟通交流,分条线将问题事实、整改问责情况报送相关部室审阅。

  四是针对系列检查,需要分别撰写检查报告,并保证报告质量。报告应包含检查组织实施情况、内控合规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问题存在的`原因、整改问责具体情况等内容。

  五是准确填报各类表格。每项检查均需填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检查工作底稿、《分条线问题及整改问责情况表》。同时按银监局“三违反”文件要求,填报附表。

  通过本次专项治理活动,旨在营造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防范金融风险,规范自身经营活动,更好的为利川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为扎实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 “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强化合规管理,稳健规范发展,该行对xx年末有余额的各类贷款、基金业务等进行了自查。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为加强对“三套利”工作的组织领导,支行及时召开支部会、行务会、全体职工会进行安排部署,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主管行长为副组织,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支行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部室业务骨干组成,为专项整治活动提供强力的组织保证。

  二、对贷款及基金项目进行自查

  一是自查xx年新发放贷款合同3份,涉及企业三家,金额6600万元,自查xx年度存量合同5笔,其中县级储备贷款1笔1062万元,魏县粮食局挂账贷款4笔;二是基金项目6个,金额万元。通过对客户贷款投放、支取、客户经理查看记录及库存台账,贷款投放合理,支取较规范。

  三、对员工行为进行风险排查。通过对员工排查、走访企业调查、内外部检查等方式,该行员工均未发现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以及提供担保、入股经商等行为。

  四、自查20xx年内部评价,做到实事清楚,定性准确,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总之,该行通过对xx年末有余额的各类信贷业务、基金业务逐借据逐客户进行排查,对员工行为进行排查,未发现存在“三套利”所列示的问题,为合规稳健经营奠定了基础。

三套利自查报告3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银行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风险,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监会近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发了全面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下称“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据悉,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银监会20xx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部署,是针对当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投资业务、理财业务等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套利多等问题开展的`专项治理。

  此举意在缩短企业融资链条、降低企业债务杠杆、切实纠查偏离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和行为,使资金真正投向实体经济,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其中,“监管套利”治理方面,监管部门意在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例如,规避信用风险指标、资本充足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等,或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套利、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套利、利用不当竞争套利、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套利等。

  同时,银监会对“空转套利”治理内容也是全覆盖。除了加强信贷“空转”、票据“空转”、理财“空转”、同业“空转”等治理工作,监管部门还提到了同业存单的“空转”治理工作。监管部门要求银行自查:银行是否通过大量发行同业存单,甚至通过自发自购、同业存单互换等方式来进行同业理财投资、委外投资、债市投资,导致期限错配,加剧流动性风险隐患;延长资金链条,使得资金空转套利,脱实向虚。

  而对于“关联套利”治理方面,监管部门主要是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利用所掌握的关联方或附属机构资源,借助设计交易结构、模糊关联关系和交易背景等方式,规避监管获取利益的套利行为而展开治理工作。

  总体来看,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要切实负责同业、理财(资管)等通道类业务的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工作。通道类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过高且风险管理能力明显跟不上要求的机构,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计划。

  对于交叉性金融产品,“三套利”整治工作要求的总体原则是,资金来源于谁,谁就要承担管理责任,出了风险就要追究谁的责任;相应监管机构也要承担监管责任。而对于资金来源于自身的资产管理计划,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不能将项目调查、风险审查、投后检查等自身风险管理职责转交给“通道机构”。

  监管部门要求,20xx年11月30日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完成自查、“上查下”以及监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问责工作,并形成报告报送监管部门。

三套利自查报告4

  从“三套利”到“四不当”,银监会正在全面加强银行业市场乱象的专项整治。

  第一财经独家获悉,4月6日,银监会已经向银行下发了《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53号文),对银行“四不当”进行专项治理。

  “四不当”专项整治检查要点包括,在“不当创新”方面,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知悉本机构的金融创新业务、运行情况以及市场状况;是否准确认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是否定期评估、审批金融创新政策和各类新产品的风险限额,使金融创新活动限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之内。

  “不当交易”方面着重检查的业务包括同业业务、理财业务、信托业务。同业业务方面,银行要自查是否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实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础资产,是否存在多层嵌套难以穿透到基础资产的情况。同业融资中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金融资产是否符合规定;卖出回购方是否存在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在要求自查同业业务当中,提及“若将商业银行所持有的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融出资金余额,是否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50%;若将商业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融入资金余额,是否超过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据此前天风测算,对于中小型银行而言,纳入同业存单后总负债中同业负债占比在25.8%左右,距政策上限相对更近。

  银行理财业务检查要点的不当交易方面包括,是否存在理财产品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本行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等。资金投向方面包括,是否存在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的行为;是否存在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或不良资产受(收)益权的行为等。

  “不当激励”方面,53号文让银行自查包括考评指标设置、考评机制管理、薪酬支付管理等。

  “不当收费”方面则要检查银行是否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时,是否有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是否存在无实质性服务、未提升实质性效率的收费项目,以及多收费、少服务,超出价格目录范围收费的行为;是否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七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银监会要求银行开展自查,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资产覆盖体制、机制、系统、人员及业务。业务范围为2016年有余额的各类业务。银行业法人机构汇总各分支机构自查情况的基础上,在7月15日之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监管部门。同时银监局按机构分类汇总在8月15日前报送银监会,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则按机构类别形成汇总报告9月15日前报送创新部。

  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检查要点

  一、不当创新方面

  (一)治理机制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知悉本机构的金融创新业务、运行情况以及市场状况;是否准确认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是否定期评估、审批金融创新政策和各类新产品的风险限额,使金融创新活动限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之内。

  (二)管理制度与流程

  (1)本机构是否建立并实施开展金融创新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评估开发新产品、对现有产品进行重大改动、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设立新机构、从事重大收购和投资等可能带来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对创新业务或产品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

  (2)是否针对上述经营活动建立内部审批流程,要求上述经营活动需事先得到风险管理部门、法律部门/合规部门的审核同意,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批准;

  (3)是否对快速发展的新产品和新业务以及存在潜在重大风险的业务领域进行专项压力测试,有效测试识别新产品和新业务等可能对银行持续经营带来的重大影响。

  二、不当交易方面

  (一)银行同业业务

  1.

  (1)是否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实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础资产,是否存在多层嵌套难以穿透到基础资产的情况;

  (2)是否进行了严格的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

  (3)是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足额计量资本和拨备;

  (4)是否将穿透后的基础资产纳入对应最终债务人的统一授信管理和集中度管控。

  2.

  (1)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金融资产是否符合规定;

  (2)卖出回购方是否存在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3.

  (1)同业借款业务期限是否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期限是否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是否展期;

  (2)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是否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50%;

  (3)若将商业银行所持有的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融出资金余额,是否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50%;

  (4)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是否超过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5)若将商业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融入资金余额,是否超过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4.

  (1)是否违规对同业业务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2)是否存在通过同业业务转出资产但信用风险仍保留在本机构,同时该资产未按照原风险状态进行分类的情况;

  (3)是否对同业业务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是否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二)银行理财业务

  1.

  银行理财业务的组织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的要求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

  2.

  2.1

  是否对每只理财产品实施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是否开展了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模式理财业务。

  2.2

  是否存在理财产品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

  是否存在本行理财产品之间相互交易,相互调节收益的行为;

  是否存在代客理财资金用于本行自营业务的行为;

  是否存在本行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

  是否存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的行为;

  (6)理财产品与本行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

  2.3

  (1)是否存在委托非金融机构作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或者理财产品投资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的情形;

  (2)是否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建立了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

  3.

  3.1

  (1)是否存在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的行为;

  (2)是否存在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或不良资产受(收)益权的行为;

  (3)是否准确统计理财资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规模,以及该项资产余额在任何时点是否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或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4)是否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5)是否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情况。

  3.2

  是否存在面向一般个人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行为。

  3.3

  是否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4.

  是否对保本型理财产品准确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存款管理并纳入存款准备金的缴纳范围。

  (三)信托业务

  1.

  信托公司是否通过信托中信托(TOT)业务规避监管,如隐匿信托产品风险、变相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规避结构化产品杠杆比例要求、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是否存在以固有资金直接或间接接盘信托风险资产,但风险揭示和拨备计提不足等情形;

  信托公司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2.

  (1)信托公司与银行开展各项业务合作时,是否存在未以合同形式明确各参与方风险管理责任、可能导致法律纠纷或投资者投诉的情形;

  (2)与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合作时,是否存在名义上由银行代销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实际上由银行主导相关项目的选择、尽职调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并与代销银行签订隐性回购条款的情形;

  是否通过安排显性或隐性回购条款等方式帮助银行转移信贷资产,助其腾挪、隐匿风险或规避相关监管要求;

  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投资信托产品时,信托公司是否存在接受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以保函等方式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形;

  银信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3.

  是否存在信托产品与资管产品相互投资,但未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管理责任、可能导致投资者纠纷的情形;

  是否存在信托公司通过投资资管产品,变相扩大投资范围、隐匿资金流向或突破杠杆比例等监管要求的情形;

  是否存在信托产品通过资管产品汇集非合格投资者资金等违规情形;

  信托公司与资管机构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4.

  信托公司聘请非金融机构作为证券投资信托投资顾问时,是否存在未有效履行资质审查、尽职调查及后续监督义务的情形;

  是否委托第三方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

  是否作为融资渠道或放款通道,为中介机构发放个人购房首付款提供便利;

  信托公司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三、不当激励方面

  (一)考评指标设置

  本机构绩效考评指标设置是否涵盖监管规定的合规经营类、风险管理类、经营效益类、发展转型类、社会责任类五类指标;

  经营效益类指标是否以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为核心确定分值和权重,是否考虑资产期限及风险延期暴露等因素,并相应设置中长期资产收益对经营效益类指标的贡献度;

  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

  是否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

  是否在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外设定单项、业务条线或临时性考评指标;

  是否设定没有具体目标值、单纯以市场份额或市场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

  分支机构是否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

  本机构考评对象存在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发生案件、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是否相应调低相关指标的考评等级或得分。

  是否依据董事会或相关经营决策层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制定绩效考评制度和指标体系;

  是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绩效考评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

  本机构审计和监察部门是否对绩效考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将业务费用变相作为绩效奖励、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进行严肃问责;

  是否建立对利润等指标的动态调整机制,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能够及时调整利润目标。

  (三)薪酬支付管理

  薪酬支付期限是否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是否根据不同业务活动的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薪酬的支付时间;

  针对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是否按监管规定设置绩效薪酬的发放比例和延期支付期限;

  是否按监管规定建立了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并有效实施;

  是否按监管规定的标准,根据风险类指标管控情况对当年绩效薪酬实施控制。

  四、不当收费方面

  (一)收费行为规范

  (1)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时,是否有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是否存在无实质性服务、未提升实质性效率的收费项目,以及多收费、少服务,超出价格目录范围收费的行为;

  (2)是否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七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3)是否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和收费规定。

  (二)价格信息披露

  (1)是否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并按规定统一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

  (2)是否按照规定在本行营业场所和网站主页等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本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等;

  (3)本行提高市场调节价收费水平或新设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前,是否至少提前3个月进行公示;

  (4)本行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是否事前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和终止日期),并在客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提供相关服务。

  (三)内部管理程序

  (1)是否由总部统一制定和调整本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并按照监管规定的程序实施;

  (2)是否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并建立了服务价格内部审批制度;

  (3)是否建立了明确的价格行为违规问责机制和内部处罚措施;

  (4)是否建立了服务价格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客户投诉登记、调查、处理、报告等事项的管理流程、负责部门和处理期限;是否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书面投诉联系方式等渠道并醒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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