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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的通告

时间:2023-11-15 10:00:24 社保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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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的通告汇编4篇

社保补缴的通告1

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各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社保补缴的通告汇编4篇

  根据《关于公布xxxx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xxxx]2861号),xxxx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规定自20xx年7月1日执行生效,对之前7、8、9月份按照旧基数预申报缴纳的单位及个人,现将上下限差额补缴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差额补缴仅允许门前申报,需对20xx年7、8、9月份因上下限调整而进行差额补缴的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请参照差额补缴省直社保费缴纳程序,填写相关表证单书,自行前来我局征收前台进行申报缴纳;非广州地区的缴费单位(不含灵活就业个人),请在所属地市地税部门补缴。

  二、请将本次7、8、9月份的`基数上下限差额补缴与其他月份及其他类型的差额补缴区分申报,以免造成混淆。

  三、本次7、8、9月份基数差额补缴的最后期限的20xx年12月31日,请需要补缴的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务必在这期间完成相关补缴工作。

  特此通知。

  xx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20xx年12月2日

社保补缴的通告2

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各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关于公布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861号),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规定自20xx年7月1日执行生效,对之前7、8、9月份按照旧基数预申报缴纳的单位及个人,现将上下限差额补缴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差额补缴仅允许门前申报,需对20xx年7、8、9月份因上下限调整而进行差额补缴的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请参照差额补缴省直社保费缴纳程序,填写相关表证单书,自行前来我局征收前台进行申报缴纳;非广州地区的缴费单位(不含灵活就业个人),请在所属地市地税部门补缴。

  二、请将本次7、8、9月份的.基数上下限差额补缴与其他月份及其他类型的差额补缴区分申报,以免造成混淆。

  三、本次7、8、9月份基数差额补缴的最后期限的20xx年12月31日,请需要补缴的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务必在这期间完成相关补缴工作。

  特此通知。

  xx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20xx年12月2日

社保补缴的通告3

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参数,现就做好申报缴纳20xx社保年度(20xx年7月~20xx年6月)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参保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所属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养老、失业、职工医疗(含补充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不得有选择地参加某一险种或只为部分职工参保。

  二、相关参数

  根据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广东省20xx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86元;梅州市20xx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38元;现执行的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

  三、缴基数

  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本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在规定的上下限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工资申报情况向职工公布。各险种缴费工资上下限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企业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工资上限为14958元,下限为2408元。

  (二)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4958元,下限为2243元。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费的',按3738元申报缴纳。

  (三)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1214元,低于11214元的应如实申报,但不得低于现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

  四、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以单位参保的按23%,其中单位15%、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按20%(全部由个人缴纳);

  失业保险:2%,其中单位1.5%、个人0.5%;

  医疗保险:以单位参保的按8.3%,其中单位6.3%、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按8.3%(全部由个人缴纳);

  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月13元,其中单位8元、个人5元;

  工伤保险:0.7%,由单位缴纳;

  生育保险:0.8%,由单位缴纳。

  五、其他

  本社保年度内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广东省xx市地方税务局

  20xx年6月29日

社保补缴的通告4

各缴费单位(个人):

  为妥善解决社会保险欠费问题,用人单位(个人)凡在20xx年12月31日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20xx年6月30日前欠费的,不予核定加收滞纳金;经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xx年7月1日后产生的欠费,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xxxxxxxxxxx

  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xx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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