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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招标制度

时间:2024-01-15 07:32:34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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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招标制度

  现如今,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询价招标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询价招标制度

  为了规范询价、招标活动、出入库程序,保护公司利益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材料、设备及工程项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制度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管理层对招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依公司制度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第一节 询价与招标界定

  第二条 根据单笔合同额度,具体界定如下:

  (一)合同额在 1 万元以下的,执行询价定标程序;

  (二)合同额在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执行合同报审核定程序;

  (三)合同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按招标程序办理,由 采购部经理 、 副总经理 、总经理 签字后生效。

  第二节 物品采购工作程序

  第三条 粤食汇采购计划以邮件形式发送到采购部,其他需求部门下计划单(一式四份,提计划部门1份、库房1份、采购部存档1份、采购员1份)。注明品种、数量、要求及到货时间。

  第四条 计划单由部门经办人签字,部门经理审核,库管核实库存后,由各分公司经理签字审核后交采购部。

  第五条 采购部接收各分公司的计划单后,由采购部统计登记台账,并按照采购员分工分计划单,采购员进行询价。

  第六条 采购部采购员负责询价,将各分公司采购计划分成类别,日用品找协议厂家,制定协议价格,每季度核实一次市场价格。

  第七条 零散采购物品,市场询价至少选择四家进行对比、压价,进行性价比后方能采购。

  第八条 物品到货后,采购员办理入库手续,使用部门在库房办理出库手续。

  第三节 询价程序

  第九条 合同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需执行招标的合同,按照以下步骤执行:

  (一)询价准备工作:

  (1)对所要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材质、数量及工期等要求了解清楚;

  对所要进行的工程基本概况熟悉,不允许在了解不清的情况下就开始询价。

  (2)对以前采购同种或近似设备材料的历史价格、原供应厂商要清楚。

  (3)通过现有供应商名单、同业介绍、报刊杂志、采购指南、工商名录、黄页电话簿、114查询、网上搜寻获得供应厂商,进行甄选确定合格供应厂商。

  (1)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所招项目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要求、交货(施工)地点、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2)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如:投标人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行业资质、技术资源(凡是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企业财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业绩、企业开户行、银行帐号、住所、联系方法、传真等。

  (3)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三)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四)招标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五)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六)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召开答疑会。

  (八)在正式招标前,应召开招标准备会议,制定本次具体的招标程序、招标规则、评标、议标方案,指定招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进行答辩的问题和相关质量、技术、工期、交货期、付款方式等问题,并安排招投标会议全程记录人员。

  第十八条 招投标会议流程

  (一)投标人签到,交标书和投标保证金。

  (二)主持人宣布招投标会议开始,并通知记录员开始对招投标会议予以全程记录,最后由参与招标会的人员会签备存。

  (三)主持人按签到顺序对出席开标的投标人身份和代理人出席人数进行核实,采取点名方法(每家投标单位派最多2名代表就坐会议桌,其余人员可旁听)。

  (四)主持人向投标人介绍招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参与人员,介绍唱标人、监标人、记录员、评委。

  (五)主持人或领导进行招标讲话,介绍招标及标的物情况,宣布开标程序、规则、评标、议标、决标规则和投标纪律。

  (六)唱标人与监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出示密封完好的各家投标书,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书按废标处理。

  (七)按签到顺序逐一开标,登记、组织唱标。

  (八)投标及评标相关规定:

  (1)投标人资格审核

  ①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收。

  ③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④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2)投标

  ①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②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③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④开标后原则上实行三轮投标制,即第一轮报价后,淘汰最高价,同时公布本轮最低价(不公布投标人名称)。然后进行第二轮报价,视具体情况淘汰1-2家,同时公布本轮最低价。 第三轮报价后,由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投标人中标。

  (3)评标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②招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招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③招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④如在第二轮报价后发现投标单位最低价离标底过多或所有投标价格上下相差不多,可进行逐家议标,议标过程中详细记录,达成条件要求投标方在第三轮报价中体现。

  ⑤如第三轮报价发现各家相差在5%以内,需再进行加投一轮,直至有最低价(价差在5%以上);如三轮报价后不能当场宣布中标单位的,可确定2-3家予中标单位以进一步考察和压价,后再确定中标单位。

  ⑥招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所有最终报价距离标底甚远的情况下,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宣布招标失败,重新择日另行招标。

  (4)中标

  ①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定合同后同时交纳履约保证金。

  ③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违法分包、非法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违反下述条款将追究其法律和民事责任或宣布中标无效。

  (一)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招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中标保证金,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处合同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六)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该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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