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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管理制度

时间:2024-03-13 15:26:1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农民工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民工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民工管理制度

农民工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对建筑民工的宿舍安全文明管理,预防和查挖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民工人身和财物安全,特制订农民工宿舍安全检查文明管理制度。

  1、凡来我工地参加施工作业的工人、临时工、在现场宿舍住宿的必须由项目部、劳务班组统一安排,按照指定的宿舍和床位进行住宿,不准擅自转调床位,不准冒名顶替住宿,不准居住家属,不准私自留宿外单位与本项目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床铺上或宿舍门口应注明住宿人员姓名。

  2、住宿人员的现金、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谨防遗失和被盗,严禁把门钥匙转让他人,进出房门时,要随手关好门和窗,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放射物品、特种刀具等危险物品入房存放。

  3、不准在宿舍内寻衅闹事,严禁斗殴、赌博、嫖宿和其他流氓活动以及传播放映反动、淫秽书画、照片、录音、录像,坚决制止非法同居。

  4、不准在宿舍内卧床吸烟生火取暖,不准使用电热毯,不准使用电炉、电炒锅、煤炉、煤气灶、酒精炉、电饭煲烧饭炒菜,严禁使用热得快在宿舍烧水。不准随意乱拉私接电线、电灯,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不准使用高压电器设备,不准将电线拉至床上使用,不准使用花线材料的电线,不准在无人的情况房间用电,房间长明灯,房间开空调,做到人走电断。

  5、床铺被褥做到整洁、平整、摆放整齐,室内各种物品、个人用具及床下物品摆放有序,保持干净,做到布局合理、不乱放、乱摆,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材料、任何隔断、隔离方式隔离房间,不得采用泡沫板、模板、草甸子垫床。

  6、讲究文明礼貌,维护社会公德,爱护宿舍内的一切公用设施,床架、铺板、各种用具,登记领取,妥善保管,丢失损坏照价赔偿。住宿人员起床后必须把被子和床铺整理好,并打扫室内卫生,不得从室内从上往下随意倾倒和投掷垃圾废物和剩菜剩饭,不得随地大小便,保持文明卫生整洁。

  7、建立卫生值班制度,实行专人专岗做到天天有人搞卫生,责任到人,宿舍房间内清洁卫生工作有住房职工、民工自行负责实行值班制(如遇加班、不能当天清扫房间卫生者,可找同房间另一个人顶替),每天房间卫生值班员负责房间卫生清洁工作,个人床铺应摆放整齐,保持宿舍内地面干净,无烟头、无痰迹、无尘土、无杂物。更不得存放施工用料、机械、工具等。

  8、不准在宿舍内用任何材料设置晚上十时以后就寝时间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高声交谈和播放音响及弹奏,不准到他人处找老乡,不允许他人来自己住处。

  9、要提高警惕,注意观察外来不明真相的.动态,发现可疑行为要及时向工地负责人报告,以便控制和查明情况,必要时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报告。

  10、各班组长要天天检查,并督促落实,各劳务单位每周检查不少于2次,项目部每周四对生活区各家单位的宿舍进行一次检查并不定时抽查,根据程度给予奖励或处罚。

  11、对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和事,项目部有权处理并根据违反情况轻重,分别按每一个违规项目给予500元到1000元罚款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用工处理。

农民工管理制度2

  一、目的

  为明确工资计发操作流程,保证工资发放的准确、及时、无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财务部会计负责监督并执行此制度,出纳负责工资发放。

  2、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并执行此制度。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员工。

  四、内容

  1、每月20号前为工资发放时间,如遇节假日则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延迟发放。

  2、项目部部于每月3号前将本公司上月的考勤资料,统计汇总交予财务部会计。

  3、财务部会计负责所有人人员工资的造册,于每月5号前交予董事长审批。

  4、董事长签批后,财务部会计在每月8号将工资表送交出纳,出纳确保在每月15号将上月工资发放到员工工资卡中。

  5、工资发放到员工工资卡中后,财务部出纳须在每月发工资的前一天或后一天将员工上个月个人工资条发放到员工手中。

  6、离职员工在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后,可在下月发放工资时领取当月工资。

  五、扣除项目

  1、扣除个人所得税。

  2、扣除法定必须代为扣除的有关个人的其它保险类费用。

  3、扣除公司内部考勤制度中违规项。

  六、工资误算、误法管理

  1、工资误算、误发时,行政部和财务部必须在发现后立即纠正。

  2、因误算、误发而超付的工资,行政部和财务部可向员工行使追索权。

  3、因误算、误发而少付的工资,员工本人向行政部提出申请,由行政部和财务部负责查实。如属实,因误算而少付的由行政部出具证明;因误发而少付的由财务部出具证明。证明经董事长签批后,给予员工补发。

  七、工资资料的查阅及保管

  1、如员工对自己的工资存有疑问,原则上应在工资发放后的五日内持工资存折或工资条到出纳员处查询。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查阅的,可在一个月内到财务部申请查阅。

  2、员工只可以查阅自己的工资,不可以任何理由代他人查阅。

  3、每月的工资发放资料由财务部会计编制凭证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4、财务部月末进行系统的审核后,将工资发放资料加密在财务部长期保存(如若需要查看需向董事长提出申请签字同意后方可查询) 工地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一、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试用工和临时工除外)。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

  第二章工资结构

  一、员工工资由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养老金补贴、医保补贴、外地津贴五部分组成。

  二、固定工资是根据员工的职务、资历、学历、技能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固定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40%。

  三、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绩效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40%。

  四、养老金补贴、医保补贴、外地津贴在工资总额中占20%。五、员工工资总额由各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拟定后报总经理审批。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每月对员工进行考核,确定绩效工资发放金额。

  第三章工资发放

  一、根据项目经理考核后的绩效工资,财务室进行制表,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放。

  二、工资由财务室发放,可采用现金发放或银行转帐两种方式,具体方法根据各项目情况确定。

  三、工资发放时间:每月的.5-10号发放上月工资。

  工地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5

  首先,计件工资制的含义,是指用人单位确定合适的劳动定额,按照劳动者完成定额的情况,支付相应报酬。计件工资制,是标准工时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按照工人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和企业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

  其次,有关法律对这一部分由以下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也有如下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以上就是现有的关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如何支付职工计件工资加班费的规定。

  第三,问题就出来了。上述中的“定额”该如何确定呢?不论多少,企业都可以其自主经营权为由而进行抗辩。所以说,如果是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又加班的,即如果劳动者没有完成定额,即使加班了,也无法获得加班费。这就是目前的症结所在。

  但是,目前对于如何确定劳动定额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原则。一般来讲,实行计件制工资标准,计件单价标准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关于计件工作时间,因为有可能存在熟练工与非熟练工的问题,则可以以同等劳动条件下平均单件生产时间为标准进行衡量。现实中,一些地区企业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综上,以下原则我认为可以作为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费的计发原则:

  第一:劳动者在8小时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而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可以不发放加班费。

  第二:劳动者在8小时以内超额完成了任务,其超额完成部分也不属于加班完成的产品,不应计发加班费,可按照正常计价单价标准支付工资,也可以按照超额奖金或者说是补助之类的名义进行发放,因为毕竟这一阶段劳动者具有很大的自主性。

  第三:劳动者在8小时以内完成了生产定额任务,而在8小时以外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属于加班,其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数量,应按照加班费计发。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农民工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严格查处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全覆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庆安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各施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分包、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管理范畴。项目部劳务员负责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企业,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费比例。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加强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对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积极处理各种农民工工资纠纷,化解矛盾,确保稳定;

  3、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实施强化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工资支付与发放情况等相关制度,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水平;

  4、规范分包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发包分包工程,必须按规定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向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人社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5、及时掌握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督促项目部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每月定时按工程项目收集《农民工人员花名册》;

  6、统计汇总年、季、月农民工考勤及工资支付情况,每月监督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将发放情况现场张贴公示,同时收集存档工资发放表;

  7、总承包企业必须委派劳务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项目部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各种管理工作;

  (2)审核并汇总每月各班组提交的每名农民工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工资支付表;

  (3)每月将农民工工资支付金额在项目工地明显位置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现场指导、监督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确保工资发放到每位农民工手上;

  (4)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及时牵头解决,并向总承包企业汇报;

  (5)工程竣工后,负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工资发放表》等资料的存档工作,存档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

  8、分包、劳务企业必须委派劳务员(可兼职)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1)负责填制《建设工程项目工资发放表》等工作;

  (2)每月定时向总承包公司上报《建设工程项目工资发放表》,并汇报具体发放情况。

  第九条:对企业欠薪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失信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体系,由多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的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条:施工现场要利用公示牌公示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及举报电话。并具备能够告知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的场域或场所。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农民工管理制度4

  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资。

  2、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3、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用工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4、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5、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由项目经理部专人发放或监督发放,工资发放表须由项目经理签认。

  6、工资发放登记表是银行代发的'凭据应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7、用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8、用工单位与民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付清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9、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农民工工会组织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并按协商一致的时间支付民工工资。如不按照协商意见如实支付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10、非农民工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窝工期间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11、用人单位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成立相应的农民工工会组织。

农民工管理制度5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农民工。

  第三条、公司、农民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的约定,农民工应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章违纪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据,依法处理。

  二、劳动合同

  第五条、农民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告知农民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条、与农民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七条、与农民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农民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农民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三、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九条、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条、公司应与农民工在发生实际用工情况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员工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若农民工不适应工作,应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不给予任何经济或者民事赔偿。

  第十三条、公司的员工上岗后7个工作日内,若发现农民工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对农民工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农民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公司积极协助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农民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农民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他人代替本人上岗。若发现代岗行为,公司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另外,代岗人在代岗期间出现一切责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岗人员承担。

  第十七条、农民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四、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参照用工单位的薪酬标准,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

  第十九条、农民工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办法:

  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按月管理和考核农民工情况记录,确定农民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社保经费、个人所得税等,次月的8号之前将上述所需资金足额划拨到公司财务账上。应在规定的员工工资发放日之前7个工作日内与公司做好相应的衔接,保证员工的工资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资表代发农民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等。

  农民工在领取工资后,如果员工对所发工资有任何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劳务管理部提出申请,由公司核实之后,调整到下个月内进行结算。农民工不得以此为由,故意迟到早退或者煽动其他人员,或者旷工。否则,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农民工如有医疗、生育和工伤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的办理。公司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纳交,农民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的相关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农民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账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农民工。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五条、农民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农民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民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农民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第三十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七建集团劳务公司。

农民工管理制度6

  我司按照《xx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以下管理制度:

  1、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建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开户行:

  $

  户名:

  账号: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用与其他用途,不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提取现金。

  2、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拔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与建设单位作出明确约定。每期存入工人工资专用账户金额不低于当期合同进度款金额的20%。

  3、对施工分包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4、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在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银行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并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建设单位备案。

  5、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建设单位:(公章):

  ¥

  日期:

  施工单位:(公章): 日期:

农民工管理制度7

  为了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劳务协作队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施工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在建项目。

  项目经理部负责协助劳动监察管理部门对农民工工资监管,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劳资专员是第二责任人,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一)负责监督各项目劳务公司按《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发放农民工工资;

  (二)负责本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的宣传、协调、监督和追究违约责任等工作;

  (三)各项目经理部按本制度要求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资料并保存;

  (四)农民工工资管理纳入项目经理部的年度考核工作。

  (一)项目经理部设立劳资专员,负责对所有进场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登记备案,备案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农民工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复印件;

  (二)各劳务公司需指定专人负责配合项目经理部劳资专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瞒报、漏报;

  (三)所有农民工须认真登记《务工人员登记表》(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签名按手印,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份;

  (四)劳务公司负责人须对农民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农民工管理档案。农民工管理档案包含现场工作实名制打卡记录、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进场时间、离场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本人移动电话或家庭固定电话)等;

  (六)劳务公司在项目实施时必须建立录用农民工的用工花名册,花名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人员变动的3个工作日内)并上报项目经理部。

  (一)劳务公司或班组入场施工前必须签署《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

  (二)劳务公司须对所有农民工进行每日按时考勤(表格格式详见附件3),双方共同核对确认考勤记录并签字确认,作为计算农民工工资的依据;

  (三)劳务公司须按月做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表格格式详见附件4),工资表与考勤表人员相符且顺序一致。劳务公司向项目经理部报送的工资表与考勤表必须有农民工本人的签字和手印、劳务公司负责人的签字及公章,项目经理部审核确认合格后留存备案;

  (四)复核无误后的工资由公司通过民工工资专户直接支付至每个农民工银行卡上,相应款项从劳务公司扣除。

  (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对项目经理部和劳务公司双向考核制度。

  (二)属于项目经理部责任的,追究项目经理部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并视其后果严重程度,经公司领导商议后,扣发项目经理部相关责任人5%—30%的绩效工资。

  (三)劳务公司未按规定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每发现一次,承担违约金1万元。

  (四)劳务公司若不如实填写《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每发现一次,承担违约金1万元。

  (五)如因劳务公司恶意拖欠、克扣或瞒报农民工工资应发的.额度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或已完工不能全额发放,导致农民工上访、投诉或发生农民工群体的事件,经调成属实的,视为严重违约,按以下违约处理:

  3、上访至县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承担违约金5万元;

  4、上访至市级政府线管职能部门的,承担违约金10万元;

  5、问题在新闻媒体曝光,事态严重,给公司造成声誉影响较大,以至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承担违约金20万元,同时,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劳务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5、劳务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从当期工程拨款中直接扣除。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 江苏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依据登记表建立考勤表,反应人员进出情况和作业人力数量,收集进出场人员信息及身份证件,确认真实地址,用于考勤确认。

  2、临时用于赶工抢活而短时间雇佣的人员,独立填写,当时确认,严禁事后补录和与正常作业人员同时考勤。

  我司承接贵司xxxxxxxxx项目劳务分包工作,现对贵司承诺:

  2、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3、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4、在工程款结算或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争议纠纷时,积极配合贵司及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5、已详细阅读《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承诺遵守其相应条款。

  施工单位负责人:

  劳务公司负责人:

  考勤确认时间:

  施工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负责人:

  劳务公司负责人:

农民工管理制度8

  1、基本工资

  每月发放工资时以合同签订的基本工资标准计算,由于岗位变动基本工资发生调整的,体现在工资条上,合同上不做更改。

  2、奖金

  各岗位表现优秀或有特殊贡献者,可获得不同数额的奖金,随工资发放。

  3年终奖

  至每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时间统计,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员工,当年迟到、早退不超过15次,除公休外累计请假不超过15天,次年3月1日一次性发放年终奖600元。

  4、工龄工资

  凡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从整月的月份开始计算工龄工资,若工作的第一个月不是整月的,无论几号上班均无工龄工资,满一年的每月加工龄50元,满两年的加工龄100元,工龄工资100元封顶。离职的当月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不计算工龄工资。

  5、饭补

  每人每个月有饭补200元,装卸工、后勤维修人员没有饭补。工作不满一个月的按天发放。

  6、公休

  每月出勤满25天有公休一天,由店长/主管合理安排休息时间,若当月未休,按已休息计算,公休天数多于一天的人员发放工资时计算原则同上。

  7、过年上班

  除夕上半天班,按一天计算,初一至初五上班的员工按基本工资的双倍发放。

  8、员工工资每月15日发放

  自动离职或被辞退的员工当月工资同样于下月15日发放。

  9、新员工第一个月不参与店内分红

  满一个月后正常参与分红,已符合分红条件的员工,15日之前提出离职的取消上个月分红,15日之后提出离职的有上个月分红,取消当月分红,学生工无分红。

  10、加班

  原则上不计加班,若因工作需要有额外工作的员工,店长/主管予以补休,有特殊情况需要计加班的由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11、学生

  学生工为固定工资,不参与优秀员工的评选,不参与店内分红。12若以上规定发生变动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工地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了解决员工因特殊情况出现经济周转困难,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3、职责

  3.1、部门、行政人事部负责、财务部对员工申请条件审查。

  3.2、财务部负责对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清算。

  4、执行程序

  4.1、文件的控制范围

  4.1.1、员工填写《预支工资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资料。

  4.1.2、根据员工提交的《预支工资申请书》,对员工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

  4.1.3、员工《预支工资申请书》经总经理批准方可生效。

  5、预支工资

  5.1、预支工资条件

  5.1.1、遇到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生活暂时困难的员工。

  5.1.2、患有重病、大病而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员工。

  5.1.3、因子女教育需要而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员工。

  5.1.4、因员工个人学习再深造而导致经济暂时困难的员工。

  5.1.5、经公司认定在情理当中的其它情况。

  5.2、预支工资额度

  5.2.1、试用期员工入职十五天后方可预支工资,预支的额度不得超过试用期工资的'二分之一。

  5.2.2、正式员工预支工资的额度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二倍。

  5.2.3、因条款5.1.1、5.1.2所述需要预支工资,预支的额度不得超过本人月资的五倍。

  5.3、预支工资担保

  5.3.1、员工预支工资需要公司内部员工做为担保人。

  5.3.2、担保人的月工资需达到或超过预支人所预支工资额度,担保人人数不限。

  5.3.3、担保人必需无任何借支或为同事担保行为的记录。

  6、预支工资清算

  6.1、从员工预支工资的当月份开始清算工资,按员工预支工资的额度分三个月清算完毕。

  6.2、因条款5.1.1、5.1.2所述而预支工资,按员工预支工资额度分12个月清算完毕。

  6.3、因预支工资的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公司无法清算预支工资而造成损失相关损失由担保人承担。

  7、引用文

  8、记录

  8.1、预支工资申请书

  8.2、预支款担保书

农民工管理制度9

  为规范本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区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五、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六、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民工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

  1、农民工工资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2、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3、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4、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工程xxxx标项目部劳务人员。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合同部与劳务人员商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项目部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

  一、每月20日前,合同部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姓名、工资支付标准。

  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同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财务部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待工程结束后,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为便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与管理,由合同部责人员招聘、选用的劳务人员要及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将劳务人员分班组建制,合同甲方为项目部;乙方由劳务人员本人签字,报项目部备案。

  第八条保障措施

  一、每月签字后的工资单,在项目部及劳务人员驻地进行公示。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留存备案。

  二、每月30日前,合同部把发放农民工工资报表及时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部,汇总各项目发放情况后及时向项目部主管领导汇报。

  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四、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项目部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项目部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我公司承诺:决不出现拖欠民工工资。

  具体措施为:

  1、项目部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开设专门帐户,由项目部财务派专人专管,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

  3、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让合同部制订出民工工资支付计划表。

  4、将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纳入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考核指标中进行统一考核。

  5、严格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如果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无条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罚。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组织机构

  农民工工资发放实行两级机构管理。公司设置农民工工资管理部,项目部相应成立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设主任1人、成员1人,在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部的整体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条管理职责

  一、项目部设置农民工工资管理部负责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全面工作。

  二、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

  1、建立健全劳务人员管理和劳务工资发放制度。

  2、建立健全劳务人员管理各项台账。

  3、及时上报劳务人员管理的各项信息及报表。

  4、负责本项目劳务人员的考核、考评工作。

  5、协同各部门做好日常劳务人员管理及基础资料整理工作,迎接公司定期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相关要求

  一、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配备的电脑、照相机等必要办公设备,以使工作正常开展。

  二、项目部按要求做好每月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影像资料并保存。

  三、必须配备一名财务人员,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及管理工作。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纳入年度协作队伍考核及项目部评先争优工作。

  第四章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实行项目部考核。

  第十三条项目部考核。

  一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部对项目部进行考核评价。

  二考核评价内容

  1、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有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且人员配齐,办公设备配全。

  2、农民工管理办公室基础资料齐全,台帐建立清楚。对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拖欠情况等问题底数清淅。

农民工管理制度11

  一、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工程农民工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增强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有关农民工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民工,是指我项目部选择的施工班组从社会招用的在我工程从事生产建设服务的临时用工。

  第3条 农民工安全生产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二、一般规定

  第4条 本工程农民工实行“谁带班,谁负责”方式进行管理,即凡是进入我工程的农民工,统一由班组负责人直接进行管理,施工班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农民工住宿、生活、安全、计划生育、禁毒、社会治安、工作任务等事项的管理。

  第5条 施工班组进场后由班组负责人到项目经理部报到,填写农民工花名册。

  第6条 农民工花名册上的每一项必须认真填写,并附上对应农民工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户籍证明、当地派出所或劳务机构证明)。

  第7条 农民工花名册及证明必须在进场后的第2天(省外最多5天)上交项目经理部行政办公室1份备查,形成完整的农民工档案。

  第8条 行政办公室根据班组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严禁拒绝招用,现场查核出现未登记农民工,按处罚条款处罚施工班组。

  第9条 因农民工的.行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本项目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农民工和其所在班组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10条 对新进场农民工,由项目经理部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和签认手续。交底内容包括相关作业的质量、安全、工艺及管理等相关内容。

  第11条 对新进农民工,除履行登记外,由施工班组负责人根据技术交底记录进行个别交底,并上报交底签字记录。

  第12条 农民工之间应和睦相处,农民工之间因工作或生活关系发生冲突,应该立即上报其班组负责人或现场施工员进行调解。农民工之间的暴力冲突,产生对工程的破坏、施工设备破坏、他人伤害,一切后果由发生冲突的双方共同承担外。

  第13条 农民工驻地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同时个人应收藏好自己的物品,对物品的丢失或被盗而造成的损失农民工自行承担。

  三、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第14条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省厅、业主相关加强安全管理文件精神,宣传安全文化,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15条 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措施、预案,建立三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档案,落实安全责任,负责和施工班组、农民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组织施工班组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等。

  第16条 监督检查施工班组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班组农民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

  第17条 对机械操作手、架子工、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审查和培训,分工种建立特殊工种档案。

  第18条 定期召开经理部相关部门、各施工班组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和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安全生产问题,总结推广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先进经验。

  第19条 组织安全知识讲座、培训,开展劳动竞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比,表彰先进班组、处罚违章行为。

  第20条 建立农民工轻伤、重伤、死亡、职业病档案,定期统报,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业主及当地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抢救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施工班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21条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规定、技术操作规程。

  第22条 施工班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负责和农民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负责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教育农民工遵守操作规程,遵章守纪,杜绝”三违”作业,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24条 安排好农民工的作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做好均衡生产,劳逸结合。

  第25条 经常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整改。

  第26条 按施工季节、施工环境,做好农民工的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中暑、防煤气中毒、防坍塌、防滑波、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安全预防工作。

  五、农民工安全生产职责

  第27条 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合同。

  第28条 农民工在施工现场必须服从项目部负责人及现场技术员的合理安排,严禁农民工穿拖鞋出入施工现场区域。

  第29条 农民工出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如发现违纪、经批评教育后仍然拒不改正者,现场技术员可通知其班组负责人将该农民工清理出场,由此而产生的遣返费用由农民工自行承担。

  第30条 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岗位技术培训和事故预案演练活动,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

  第31条 作业前要检查机具、设备、环境的安全状况,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的违章作业,有权力口以劝阻和制止。

  第32条 按有关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及防护器材,精心维护和使用机械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第33条 发生事故后要立即上报,保护好现场,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六、农民工工资管理

  第34条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利益,班组负责人必须按月对管理农民工工资造册,不得无故拖延时间。

  第35条 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项目经理是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员是管辖班组的第一责任人,对应班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36条 农民工工资原则上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按月造册,项目经理部统一发放,施工员执行监督。

  第37条 发放农民工必须透明公开,严格按下述流程办理:

  ① 农民工在班组负责人的带领下施工;

  ② 现场施工员根据班组完成工作情况开出任务单;

  ③ 施工班组负责人按实造册,报送行政办公室,行办对应班组农民工档案信息进行核实;

  ④ 核实后工资表在现场公示不少于7天;

  ⑤ 等甲方工程款下拨后,农民工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项目经理部按照农民工工资发放册对照进行工资发放。

  七、奖罚规定

  第37条 对拒绝填报农民工登记表的农民工予以清除出场,对填报信息不准确的农民工予以班组长通报批评并重新填报。

  第38条 施工中无故辱骂施工管理人员的农民工,对班组负责人处以100元的罚款;殴打施工管理人员的农民工,除对该农民工清除出场外,另除以班组负责人1000~3000元罚款,同时所有损失由农民工班组负责人负责。

  第39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酒后上班的农民工,对本人除以100元罚款,同时对班组长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第40条 对不服从管理的农民工,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环保、行政管理规定的农民工,予以100元处罚,同时处罚记录进入其档案。

  1、累计两次不听安排或违章的农民工,其本人和班组负责人在本工程内通报批评的处分,处分将载入农民工档案,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累计三次不听安排的农民工将被清理出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该农民工自行承担。

  第41条 项目经理部每月考核评选出2名优秀农民工,对施工中表现优秀;组织能力较强;吃苦耐劳、切实为工程着想并有贡献的农民工,予以200元物资奖励。

  八、附则

  第42条 农民工花名册说明:1、本表由项目经理部行政办公室统一分发、填写、备案;2、凡是进入本项目工地的农民工必须先填写本表1份交主管部门核备;3、填写人必须严肃认真、真实填写每项内容,画有方框的在所选项打“√”;4、所在班组填写班组负责人姓名; 5、婚育证明、节育证明或其他证件复印件作为本表附件,但必须在附件栏注明;6、项目经理部行政管理部门严格依照农民工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录用,并书面通知班组负责人清理出场;7、如果本表填写内容经核实与实际不符,除本人被清除出场外,所在班组负责人按有关处罚制度予以处罚;8、如果相关单位在查核过程中发现填表人有相关不良记录的,所造成的罚款和处罚由本人和所在班组负责人自行承担,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43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项目经理部在每月的管理考核中予以修正补充;在实施过程中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文件精神有冲突的地方,以前者为准。

  第44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骏诚分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由项目经理部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农民工管理制度12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及建设项目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xx省工资支付条例》、《xx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xxx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参与xxxx工程建设的全体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

  第三条 xxxx工程的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

  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下同)对本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在本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

  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年 月 日

农民工管理制度13

  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

  二、在施工作业区内醒目位置公布举报电话;

  三、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四、公司每月组织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直接对项目部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拖欠情况进行监督解决;

  五、在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协议时,应明确对该公司与农民工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的监督;

  六、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七、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八、项目部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九、项目部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代发。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十、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十一、项目部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十二、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号码。

  十三、项目部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十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项目部按承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分别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工期超过1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工资保障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

  十五、实行农民工工资监督员制度。公司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一2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公司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十六、任何部门或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公司举报:

  (一)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项目部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四)项目部未按期按标准预付农民工工资的;

  (五)项目部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六)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十七、施工单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发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十八、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民工管理制度14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全面提升施工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防护意识,有效果地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项目部特开办“农民工夜校”,并制定培训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参与本项目部施工的'各劳务分包单位。

  一、项目部负责编制培训教材,制定培训计划,并根据施工进度、部位,及季节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培训教材。

  二、培训教员要认真对待“农民工夜校”培训活动,确保参与培训人员从中受到教育,达到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之目的。

  三、项目部将执行“实名制”管理,学员上课实行本人签到,建立培训档案,实现一人一卡制管理模式。

  四、各参建单位要服从项目部安排,指派专人组织所辖人员参加农民工夜校培训活动。

  五、分包单位负责人要确保每名施工人员每月参加不少于2次(4个学时)的培训,北京保证在指定时间到达“农民工夜校”接受培训,及时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上报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

  六、培训人员必须服从教员的管理,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做好学习记录,积极回答教员提出的问题。

农民工管理制度15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拖欠工程款,是指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有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指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付薪时间未支付农民工工资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未一次付清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四条 建立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处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资金来源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准立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

  第六条 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各级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投标,各级规划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新项目的预(销)售许可手续。

  第七条 凡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

  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按形象进度支付、分阶段结款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备案。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办理竣工结算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九条 建设单位扣留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5%,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必须与施工企业结清,不得以扣留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

  第十条 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施工企业要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障金。保障金专户存储,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用于农民工工资清欠。

  第十二条 被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政府投资工程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清欠工作,对贻误清欠工作或产生新的拖欠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并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清理拖欠工程款、继续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房管部门依法给予资质降级或注销开发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十五条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资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严格各环节的审查把关,从源头上预防新的拖欠问题发生。对因把关不严造成了新拖欠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黄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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