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11 07:02:2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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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 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基金与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基金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第四条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 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

  董事会职责:

  (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

  (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

  (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

  (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其职责包括:

  (1)组织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

  (2)对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的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

  (3)监督和评估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内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

  (1)独立于业务部开展风险控制、合规检查、监督评价等工作;

  (2)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出具合规意见;

  (3)对投资协议进行审核;

  (4)在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送相关专项报告。

  业务部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开发、执行、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业务部负责人作为股权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门内部的风险控制执行工作,并负有及时报告、反馈项目投资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风险问题的职责。一般情况下,项目组配备一名具有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相关背景的人员。

  第六条 为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公司设立独立于项目组的后台管理和监督部门。

  综合管理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文档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董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筹备,以及相关会议资料的管理等。

  财务部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财务核算和资金划拨,为股权投资项目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三章 风险控制流程

  第七条 风险管理的业务流程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五个步骤组成,是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及防范措施的重要基础。

  第八条 风险识别指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内部及外部风险的来源进行辨别。

  第九条 风险测量是对风险的严重程度及发生概率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

  第十条 风险分析主要对风险的驱动因素进行归因分析,并评估其影响,提出避险建议和措施。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是对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风险报告是指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根据职责范围和报告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的与风险评估分析相关的报告。

  第四章 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业务面临政策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合规风险等多种风险。

  公司运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各种风险进行必要的识别、评估及分析,履行相关的风险控制职责。

  第十四条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项目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并且会影响项目公司的估值和退出方案的实施,从而转化为投资失败风险。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税收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投资前后技术、市场、产品、客户发生不利变化,并导致项目公司偏离投资方案、估值整体下降,造成无法退出或亏损

  第十五条 合规性风险

  项目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或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

  第十六条 法律风险

  与被投资方、合作方、项目管理人之间的合同协议存在缺失导致出现不利于我方的诉讼。

  第十七条 操作风险

  股权投资业务包括投资项目的选择(即项目开发、初步审查、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实施)、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项目退出等业务环节,在上述每个环节均存在操作风险。主要可以归纳为决策失误、投资失控、员工内部欺诈、被投资方和合作方的外部欺诈、尽职调查存在缺失、资金划拨差错、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项目跟踪缺失、项目公司报告不畅等风险,其中,决策失误、投资失控是重大风险。

  第十八条 市场风险 由于股权投资业务从项目投资到投资退出往往要经历宏观经济、项目所属行业、产品市场、证券市场等的波动,导致项目公司估值、项目退出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从而造成退出方案无法实施或投资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其中,对以上市为退出方式的项目,证券市场整体下行的系统性风险是难以控制的。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一节 合规风险的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分析和检查,控制投资业务的合规性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以下手段对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中控制:

  (一)为保证股权投资业务合法、合规,制定、审查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制订、审阅股权投资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

  (三)监督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执行;

  (四)确保股权投资业务投资决策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以下手段对投资项目进行事后控制。

  (一)制定股权投资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

  (二)对股权投资业务运作和内部管理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向公司通报;

  (三)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资产管理业务遵守公司内部制度。

  第二节 市场风险的控制 第二十二条 市场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体现在投资立项环节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制订项目立项标准。立项标准应该参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关于投资范围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业务部应当根据立项标准和投资范围,对备选企业进行筛选形成项目池。项目人员应当在广泛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的基础上,对入选项目池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风险收益分析。符合立项条件的,根据公司规定申请立项审批。

  第三节 法律风险的控制 第二十五条 风险控制部应当对公司签定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风险控制部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支持。必要时,可申请引入外部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节 操作风险的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制定专门的项目管理和投资决策制度,明确项目投资的业务流程和具体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公司的权益,项目投资的范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公司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三)单笔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股东审议;;

  (四)单一投资股权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投资于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

  (六)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第二十九条尽职调查的风险控制;(1)公司建立尽职调查制度,规范尽职调查的'工作内;(2)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3)项目组应当对尽职调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4)项目组认为必要时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单一投资股权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如果突破40%,需提交股东审议;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投资于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

  (六)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二十九条 尽职调查的风险控制

  (1)公司建立尽职调查制度,规范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项目组在尽职调查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程序,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形成相关报告。

  (2)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3)项目组应当对尽职调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负责。 (4)项目组认为必要时,可申请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参与或独立进行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 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投资或退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派专人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驻现场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提交独立的调查报告;

  (3)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项目,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审议。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的风险控制 公司建立对已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机制。

  (1)项目组负责项目投资后的跟踪管理,具体包括:定期实地回访项目公司;定期收集项目公司财务资料、行业发展情况、企业财务状况;定期对项目公司进行重新估值;定期对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进行重新评估等。

  (2)项目组负责每月度、每半年度完成项目公司一般估值工作和全面估值工作,编制《月度项目情况报告》和《项目股权价值评估报告》(每半年),并向主管领导提交估值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对投资项目重大风险事项的处置进行决策。项目组在跟踪过程中发现公司在项目公司中的权益发生变动、或者项目公司的财务指标恶化、亏损等重大事项的,项目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项目退出审批机制,对项目退出进行决策。 当项目达到预期投资目标或出现重大紧急事项需要退出时,项目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退出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审议。

  退出方案未通过审议的,项目组应当研究并重新设计退出方案,直至项目实现退出。

  第五节 其它环节的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对财务与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

  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制定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配备专职的财务核算人员。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使用资金、单独开立银行账户,不得与母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对人员管理的风险控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专职,不得在母公司担任职务。 公司董事、监事、投资委员会成员存在由母公司人员兼任情况的,公司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机制,解决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风险进行隔离,防范利益冲突,规范关联交易。

  第六章 风险控制报告

  第三十七条 风险控制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性报告两类。 第三十八条 风险控制部定期对公司业务运作、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与评价,在每年度4月底、8月底前向公司领导上报年度或半年度风险控制报告,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或可能重大事项的,风险控制部接到报告后,根据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向公司领导报送临时性报告。

  第四十条 风险控制报告中应明确风险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应对或补救措施等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投资管理制度2

  为了做好城投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更好地推进项目实施,并进一步夯实投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及有关管理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凡列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以及计划外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维修等项目均在统计范围内。

  二、管理原则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不得谎报、漏报、瞒报、迟报和误报”和数出一门的原则确保投资统计的及时、准确、全面。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是:贯彻执行公司统计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按照区统计局和公司的'要求统一对外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各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真实的情况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三、管理方法

  各部门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统计工作,项目代表负责所属项目的数据统计,具体工作如下:

  1、项目代表每月20日与各施工单位联系,取得本月项目实际进度,审核后,要求各施工单位于23日前将该项目工程进度表完成签章(必须有施工方、监理方及我公司三方签章),于每月23日17:00之前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汇总后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门。

  2、项目代表每月20日与房屋征收部门联系,收集项目征收款的支付情况,并告知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于25前到区土储中心复印相关票据,及时统计入固投报表。

  3、项目代表必须按项目建立各项目固投完成情况统计台账,一个项目一个台账,及时掌握所管项目的固投完成情况,台账做到每月更新。

  4、公司财务部根据项目代表上报的工程进度表及其他费用支付凭证,及时、准确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并按区统计局、区发改局规定的时限上报。并同时完善公司固投统计台账、固投资料的整理等。

  四、填报要求

  新入库亿元项目公司财务部必须于当月15日前上报区统计局,该项目代表必须于13日前准备好以下资料:

  1、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购置土地面积、土地购置费、房屋建筑面积、主要单项工程或系统工程、购置设备情况等);

  2、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主体工程施工合同);

  3、项目现场照片;

  4、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

  6、项目的整体设计;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同);

  9、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10、项目环评文件;

  五、检查、考核与奖惩

  本办法执行情况由财务部每月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内容为本办法规定管理内容部分,考核情况与公司有关奖励考核办法挂钩。未按本办法完成工作,不按时限提供资料的项目代表,经财务部考核不合格的,按200元/次进行处罚。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投资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石油勘探、产能建设、****地面建设工程(包括集油站、注水工程、管输工程、变配电工程、信息化工程、油区道路、区队建设)及厂区配套、职工住宅建设以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投资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前期规划与计划、项目建议书及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验收及项目后评价等阶段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明确统一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在投资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党政联席会是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机构,行使所有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权,负责审查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分批投资计划。

  (二)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投资项目方案编制和实施的组织机构,负责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重大投资项目方案,并提请党政联席会审定。

  (三)公司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是公司拟建项目前期设计方案监管机构,负责公司拟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审查工作。

  (四)投资管理部是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达、落实及调整工作,建立设计单位准入资源库;负责项目建议书及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项目实施过程跟踪检查管理、项目结算初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查、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完成****公司限上项目的预验收、竣工验收与后评价工作;负责限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备案工作;负责对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责任追究与奖罚提出意见等。

  (五)勘探部负责石油勘探项目建设所需资源的界定、资源配置、矿权获取工作;负责组织年度勘探方案编制,并监督、指导其实施、验收和效果评价。

  (六)开发部负责****开发方案编制;负责组织年度开发实施方案编制,并监督、指导其实施、验收和效果评价;参与注水及相关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工艺技术方案的专业审查工作。

  (七)工程管理部负责限上项目的施工图审查,负责组织项目进度、质量和成本管理工作;负责****地面工程、配套建设等项目的工程监理管理工作;负责限上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参与项目投资调研决策及相关方案设计审查;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工作。

  (八)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的筹措与落实,工程财务决算;参与项目投资调研决策及相关方案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经济评价等工作。

  (九)工程造价管理中心负责估算、概算、预算、结算计价定额、指标及其他相关费用标准的制定;负责限上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工程招标最高限价、概算调整审查。

  (十)审计部负责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的监督、工程结(决)算审计,负责对初步设计、项目开工手续、施工图预算、招标议标、项目合同签订及建设项目验收程序等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十一)安全环保质监部负责公司限上项目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和职业卫生专业范畴内的项目论证、立项、审批、检查、验收和投资控制的全过程管理;督促和指导所属各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投资项目“三同时”工作;参与限上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十二)物资装备部负责设备购置专业范畴内的论证、检查、验收和投资控制的全过程管理。

  (十三)科技与信息化管理部负责科研项目专业范畴内的项目(包括中试、示范项目及新技术推广项目)论证、实施监督、指导、验收和效果评价。

  (十四)勘探开发技术研究中心负责勘探、开发、注水、油气储运等的投资项目相关技术研究论证;负责信息工程专业范畴内的项目论证、检查、验收和投资控制的管理。

  (十五)生产运行部负责项目试生产、投运和达产达效标定工作,参与项目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等;负责输变电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和工艺技术方案的专业审查工作;负责钻前费、钻前转征费审核,参与钻前费、钻前转征费计划落实。

  (十六)招标办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各单位(部门)在授权范围内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包括工程、设备物资、设计、监理及其他服务的招标;组织监督招标文件资料的统计分析与建档归档工作。

  (十七)保卫部负责投资项目中与消防相关的布局、设施、装备、器材方案审查;协调项目建设的消防建审,参与项目预验收工作。

  (十八)法律事务部负责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以及合同争议、纠纷申报处理等专业管理工作。

  (十九)纪检监察部负责对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实施、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并对项目实施中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二十)档案馆负责监督、指导投资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二十一)公司所属各单位是具体项目的实施单位,承担项目建设方的职责,实行项目长负责制和工程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负责编制、办理需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项目所需的相关文件以及报批工作。完成公司下达的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建设任务。

  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六条 根据集团公司管理权限层级,投资项目分为限额以上项目和限额以下项目(简称“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

  (一)以下项目为集团公司限上项目:油、气(页岩气)资源新区勘探项目;油、气(页岩气)****产能建设项目;投资在3500万元以上(含3500万元)的****地面工程所属集输、注水、变配电工程、油区道路(新建、扩建)等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科技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节能减排、信息化建设项目;职工住宅建设、办公、科研、培训用房,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及食堂、倒班宿舍等非生产项目;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新增的所有生产类投资项目。

  (二)以下项目为****公司限上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的****地面工程所属集输、注水、变配电工程、油区道路等项目;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 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 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节能减排; 2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上述项目以外的.投资项目均为限下项目。

  以上投资项目管理限额,****公司可以根据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业务发展与管理需要予以调整。

  第七条 集团公司限上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和重要事项管理。

  第八条 ****公司限上项目由****公司负责审批,项目所属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和现场实施。

  第九条 限下项目实行备案制(特殊要求的除外),由****公司授权所属各单位管理和实施。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现场开工报告等环节。

  第十一条 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投资方向和结构,明确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效益预期。根据集团公司及****公司相关战略规划,以每2-3年滚动编制,并建立****公司投资项目储备库。经公司投资管理部综合平衡,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列入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投资项目库。

  公司投资管理部每年以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库为基础开展项目前期(在立项之前开展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以及评价)工作。未纳入集团公司、****公司前期工作计划或本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组织立项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根据集团公司和****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集团公司限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需报****公司进行初步论证并提出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其他项目(不分****公司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由****公司审查通过后,提请****公司党政联席会审定,并在提交****公司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一同上报集团公司,作为集团公司备案和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依据。

  石油勘探、****开发项目以勘探、开发部署方案、整体开发方案作为项目建议书。审查通过后的石油勘探、****开发方案,列入集团公司、****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后组织实施。

  凡产品方案、技术方案、建设规模、建设投资等内容有重大变化或项目建议书批复超过两年以上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重新报批或取消。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投资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重点研究项目的原料供应、产品市场、方案优化、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论证项目的可行性。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各项目实施单位即可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集团公司限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初步论证并提出初步论证意见报集团公司,****公司限上项目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批,限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查,报****公司备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的项目效益标准及资本金比例:勘探、****开发项目内部收益率达到12%以上,资本金比例为60%;内部配套的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原则上内部收益率达到5%以上。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原则上应当控制在按本制度规定权限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之内。超出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本制度规定权限重新报批。

  按本制度规定权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工艺技术路线、产品方案、原材料方案、投资估算与经济评价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批准超过两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重新报批或取消。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工艺技术基础上进行工程化的一个工程设计阶段,是为确定项目所有的技术原则和技术方案,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建设进度提供条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各项目建设单位即可进行初步设计编制。集团公司限上项目初步设计报****公司进行初步论证并提出初步论证意见报集团公司,****公司限上项目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批,限下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查,报****公司备案。初步设计未经批准,不得签订设备购置合同。若遇特殊情况,可以对引进订货部分先行审定。

  对于超出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设计范围和设计标准的内容,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技术方案、关键设备选型与选用、主要材料选用及设计变更、引进范围变化、概算投资和经济评价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批准超过两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重新报批或取消。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概算。是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概略计算。投资概算是项目投资控制的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即为项目计划总投资,计划总投资就是该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原则上应当控制在按本制度规定权限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之内。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本制度规定权限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审查重点是审查工程量是否真实反映工程内容,计价标准和概算编制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集团公司限上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集团公司依据有关专家对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提供书面确认意见,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批复。

  (二)****公司限上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投资管理部会同财务资产部,根据有关专家对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查意见进行确认并提供书面意见,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批。

  (三)限下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各项目责任单位预算管理部门根据有关专家对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查意见进行确认并提供书面意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公司投资管理部备案。

  第十七条 已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一般不得进行调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一)超出原初步设计范围的重大变更(如工艺技术路线、产品方案、设备选型、主材规格、项目选址、原材料方案和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变动或费用增加的;

  (三)因国家政策变化(主要包括定额、费用标准修订、外汇汇率较大调整、贷款利率较大变动等)导致投资费用发生变化的;

  (四)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

  第十八条 投资概算的调整程序是:对于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引起的概算调整,应当先由建设单位内部预审,与原设计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编制变更报告,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重新审查,按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批。在未获批准前不得实施投资调整方案。

  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应当严格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以内。

  第二十条 现场开工报告。已批准初步设计的投资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市场和资金情况,及时编制现场开工报告,按照管理权限审批通过后,适时启动建设。投资项目应当具备的开工条件是:

  (一)项目法人或委托法人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经理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项目经理已经过培训,具备承担所任职工作的条件;

  (二)项目的初步设计已批复;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

  (五)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编制完成;

  (六)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

  (七)项目法人或委托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八)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九)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

  (十)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并已备好连续施工3个月的材料用量。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其招标组织机构落实,采购计划与工程进度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 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第二十二条 现场开工报告审批程序是:

  (一)集团公司限上项目开工前准备工作就绪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上报开工申请报告,****公司工程管理部复核,报集团公司审批。

  (二)****公司限上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批。

  (三)限下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由基层项目管理部门审批,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职能,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禁任何单位超越程序和管理权限擅自审批项目,对****生产急需建设的项目,可以加快工作节奏,但不能超越规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公司设立的设计单位准入资源库内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通过招标程序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投资计划是指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及业务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勘探开发、工程建设、技措技改、科技、安全(含消防)、环保、节能、信息化、设备购置、股权和债权投资等计划。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综合计划按时间顺序分为框架计划、建议计划、实施计划和调整计划。依照《综合计划与统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条件是,项目已按规定审查程序获得立项批准,未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当视年度资金筹措及市场情况,按照效益择优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八条 专项投资项目计划(节能、科研技措、设备购置、输变电工程、信息化工程)实行归口集中管理。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提出计划意见,由投资管理部复审后,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钻前费、钻前转征费由基层单位提出计划,经生产运行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投资管理部复审后,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司招投标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 推行工程项目监理制(包括石油勘探、****开发项目)。投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并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规范。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公司限上项目实行项目长负责制。由项目长对项目策划、建设实施、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投运的全过程负责。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质量控制。与施工单位共同建立项目质量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办法,并按照以下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一)项目质量控制应当采取“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满足工程项目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项目质量控制应当体现从工序、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到单位工程的分步控制,也应当体现从资源投入到工程完工的全过程控制;

  (三)施工过程均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检、互检。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检验定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检验和认可。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过程控制。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格遵守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通知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对本单位施工质量负责。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成本控制。严格按照初步设计规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施工。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杜绝先建后报、边建边报,擅自提高标准、增加内容,或擅自改变设计内容,降低建设标准,致使项目建成后其使用功能及安全无法满足设计要求。同时与施工单位共同完成以下任务:

  (一)对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订立成本控制目标和要求,落实到成本控制的责任者,并对成本控制措施、方法进行检查和整改;

  (二)坚持节约支出、全面控制、责权利相结合原则,采用目标管理的方法,对实际施工成本的发生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三)根据成本控制要求,做好施工采购和施工策划。通过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和动态管理,有效控制实际成本。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进度控制。项目进度控制应当以实现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最终目标。项目进度控制总目标可以按单位工程分解为交工分目标,也可以按承包的专业或施工阶段分解为时间目标。

  建设单位应当责成施工单位根据工艺、组织、搭接关系、起止时间、劳动力、材料、机械及其他保证性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施工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流程,明确项目建设的关键控制点。

  当项目工程进度出现偏差时(不必要的提前或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不断预测未来进度状况。

  项目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责成施工单位提交进度控制总结报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安全管理。基建项目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安全事故处理。

  (一)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未经施工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专业性较强和处于危险环境的工程和工序,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投资项目包括前期、建设期和竣工验收的所有技术文件、专项审批手续及批复文件、各阶段会议纪要和施工纪录等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编号、归档以及管理,由项目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集团公司、****公司相关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三十八条 投资项目完成月报的统计报送截止日为每月25日。各单位应当于统计截止日前向****公司报送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和施工规范。由各级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协调,及时处理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第七章 项目验收、投用与后评价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月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核实工程进度和完成投资额,依据财务相关规定和要求,督促施工单位于次月10日前报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为工程进度款支付和财务核算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十一条 投资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依据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进行竣工验收。投资项目验收按照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步骤进行。

  第四十二条 项目预验收是指项目基本建成,为使项目建成投用而进行的预先审查工作。

  (一)对集团公司限上项目,在各单项验收手续办理完成后,由集团公司组织进行整体预验收。

  (二)对****公司限上项目,在各单项验收手续办理完成后,由****公司投资管理部组织,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整体预验收。

  (三)限下项目及所有钻前井场道路、油区道路、区队建设由基层计划部门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公司投资管理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需要预验收的项目,应当先进行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压力容器、防雷接地检测、特种设备使用、工程质量评定等专项验收,并在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各项专项验收手续,获得同意试生产的批复。

  第四十四条 预验收完成并由立项审批单位确认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试投产的需要后,方可开展试生产工作。

  第四十五条 项目试生产的规定如下:

  (一)集团公司限上项目试生产工作由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具体实施;

  (二)****公司限上项目试生产工作由****公司生产运行部负责组织,投资管理、工程管理、安质、保卫等部门参与,项目建设单位具体实施;

  (三)****公司限下项目试生产工作由基层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试生产组织机构,负责人员培训、试生产方案编写、操作规程制订、原材料准备等工作。试生产阶段所需的备品、备件等费用,除设计文件中列入的投资外,其余均按照单项列入建设单位当年生产运行费用。

  第四十六条 投资项目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后,方可实施竣工验收:

  (一)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已经实施完毕,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二)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完成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三)具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并符合验收规定;

  (四)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有消防、环保、人防、劳动安全卫生、档案、水土保持等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六)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

  (七)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八)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经标定能够形成生产能力,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第四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一)对集团公司限上项目,竣工验收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建设单位负责准备各项所需材料,验收完成后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下发项目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

  (二)对****公司限上项目,竣工验收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负责准备各项所需材料,验收完成后由****公司投资管理部下发项目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同时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对限下项目,竣工及所有钻前井场道路、油区道路、区队建设由基层计划部门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公司投资管理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四十九条 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中标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先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预后评价,由****公司编制预后评价报告并报集团公司审查。其他项目的后评价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完成。

  第五十条 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应当从以下范围中选择:

  (一)对****公司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做大做强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

  (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对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调整投资方向有重要作用的项目;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公司认为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

  第五十一条 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和运营效益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完备;

  (二)项目完工投产后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和竣工验收;

  (三)项目正式投产运营1~3年。

  第五十二条 ****公司每年年初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具体项目(包括项目的名称、专业类别、详略程度、实施单位),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及费用,根据项目管理职责和权限,确定实施部门及单位。

  第五十三条 按照投资项目的专业类别和建设规模,以及后评价工作内容的广度和深度,根据详略程度不同分为简化后评价和详细后评价。

  (一)简化后评价由建设单位按照****地面工程简化后评价模版和格式编写报告。

  (二)详细后评价由****公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但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五十四条 对不能按期建成(超过设计工期1年以上)或建成后长期(1年以上)不能投产项目应当组织开展阶段评价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建立后评价与新上项目挂钩机制。所有新上项目应当有集团公司或****公司后评价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其中改扩建项目应当有对原项目的后评价报告,作为改扩建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对项目资金筹措情况进行落实,审计部门应当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七条 财务部门根据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筹措资金,工程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和实际进度编制工程进度款资金计划,财务部门按照计划拨付工程进度款并监督使用,同时负责编报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中标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有关财务报表。

  第五十八条 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挤占、挪用、置换或截留。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专账管理并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加强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限上项目及****公司限上项目的工程最高限价由基层单位进行初审,****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限下项目工程最高限价由各单位审定。

  第六十一条 集团公司限上项目工程结算由基层单位进行初审,****公司投资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审核,审计部进行内部审计,对集团公司抽查审计的部分重点项目,需报集团公司组织审计。其他项目(****公司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由基层单位进行初审,****公司投资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审核,审计部组织审计。工程结算送审及审计时效性为项目验收投用后12个月内完成,对送审工程总造价超过计划总投资的,由基层单位予以书面说明,在剔除材料价格、政策性费用调整等合理因素外,仍然超计划的建设项目,提请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集团公司限上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基层单位财务部门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审计部进行审计,最后报集团公司组织审定。其他项目(****公司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由基层单位进行初审,****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审计部组织审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六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管理工作评优活动,对投资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集团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及其他规定进行处罚,并纳入项目责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人员的业绩考核。

  (一)未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计划外投资项目,未经批准或授权对外投资;

  (二)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故意造成单项工程缺漏,扩大范围“搞搭车”项目,弄虚作假;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引进范围、变更建设地点或内容;

  (三)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

  (四)故意拆分项目逃避审批;

  (五)擅自开工建设,或未经批准提前开展设备订货;

  (六)违反本制度规定或集团公司招标、合同、质量、HSE等有关规定;

  (七)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八)未按照规定造成投资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合同相对方不按合同履行设计、监理、施工、采购、中介服务职责造成项目损失的,除追究其合同违约责任外,列入****公司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及商务谈判。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投资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

  (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第七条所述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五)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二)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三)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五)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六)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第八条设立创投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投资者须向拟设立创投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二)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后15天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

  (三)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经商科学技术部同意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获得批准设立的创投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一)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三)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五)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六)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七)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九)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第十条创投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创业投资字样。除创投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创投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和企业董事、经理等人员的备案文件;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企业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

  申请设立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还应当提交境外必备投资者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投资者中含本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投资者的,还应当提交关联实体为其出具的承担出资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以上文件应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应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本。

  创投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应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经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制创投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登记机关核准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应载明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的出资总额和必备投资者名称。

  第三章出资及相关变更

  第十三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的出资及相关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投资者可以根据创业投资进度分期向创投企业注入认缴出资,最长不得超过5年。各期投入资本额由创投企业根据创投企业合同及其与所投资企业签定的协议自主制定。投资者应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者不如期出资的责任和相关措施;

  (二)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一般不得减少其认缴出资额。如果占出资额超过50%的投资者和必备投资者同意且创投企业不违反最低1000万美元认缴出资额的要求,经审批机构批准,投资者可以减少其认缴资本额(但投资者根据本条第(五)款规定减少其已投资的资本额或在创投企业投资期限届满后减少未使用的认缴出资额不在此限)。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应当在创投企业合同中规定减少认缴出资额的条件、程序和办法;

  (三)必备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不得从创投企业撤出。特殊情况下确需撤出的,应获得占总出资额超过50%的其他投资者同意,并应将其权益转让给符合第七条要求的新投资者,且应当相应修改创投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其他投资者如转让其认缴资本额或已投入资本额,须按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进行,且受让人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要求。投资各方应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四)创投企业设立后,如果有新的投资者申请加入,须符合本规定和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经必备投资者同意,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五)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利益而获得的收入中相当于其原出资额的部分,可以直接分配给投资各方。此类分配构成投资者减少其已投资的资本额。创投企业应当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此类分配的具体办法,并在向其投资者作出该等分配之前至少30天内向审批机构和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一份要求相应减少投资者已投入资本额的备案说明,同时证明创投企业投资者未到位的认缴出资额及创投企业当时拥有的其他资金至少相当于创投企业当时承担的投资义务的要求。但该分配不应成为创投企业对因其违反任何投资义务所产生的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

  第十四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上述规定中审批机关出具的相关备案证明可替代相应的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根据创业投资进度缴付出资后,应持相关验资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出资备案手续。登记机关根据其实际出资状况在其《营业执照》出资额栏目后加注实缴出资额数目。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超过最长投资期限仍未缴付或缴清出资的,登记机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的出资及相关变更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设联合管理委员会。公司制创投企业设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组成由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予以约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管理创投企业。

  第十八条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下设经营管理机构,根据创投企业的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权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

  (三)无不良经营记录;

  (四)应具有创业投资业的从业经验,且无违规操作记录;

  (五)审批机构要求的与经营管理资格有关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经营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经授权的重大投资活动;

  (二)中期、年度业绩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可以不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而将该创投企业的日常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是内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也可以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此情形下,该创投企业与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签订管理合同,约定创投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该管理合同应经全体投资者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在创业投资合同中依据国际惯例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和奖励机制。

  第五章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投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拥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四)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

  第二十五条同一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创投企业。

  第二十六条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定期向委托方的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第二十条所列事项。

  第二十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条件,经拟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得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合同及章程;

  (三)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四)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加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

  第三十条获得批准接受创投企业委托在华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的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自管理合同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手续。

  申请营业登记应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董事长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合同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

  (三)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资信证明;

  (六)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七)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华营业场所证明。

  以上文件应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应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本。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创投企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一)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提供创业投资咨询;

  (三)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四)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创投企业资金应主要用于向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十二条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四)贷款进行投资;

  (五)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六)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投资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不在此列(本款规定并不涉及所投资企业能否发行该等债券);

  (七)法律、法规以及创投企业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应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对外投资期限。

  第三十四条创投企业主要从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获得收益。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机制,包括:

  (一)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二)与所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所投资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

  (三)所投资企业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时可以申请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创投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拥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份;

  (四)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所投资企业向创投企业回购该创投企业所持股权的具体办法由审批机构会同登记机关另行制订。

  第三十五条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颁布。

  第三十六条创投企业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利润等收益汇出境外的,应当凭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分配决议,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外方投资者投资资金流入证明和验资报告、完税证明和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

  外国投资者回收的对创投企业的出资可依法申购外汇汇出。公司制创投企业开立和使用外汇帐户、资本变动及其他外汇收支事项,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外汇管理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投资者应在合同、章程中约定创投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年。经营期满,经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延期。

  经审批机构批准,创投企业可以提前解散,终止合同和章程。但是,如果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所有投资均已被出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卖,其债务亦已全部清偿,且其剩余财产均已被分配给投资者,则毋需上述批准即可进入解散和终止程序,但该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该等解散生效前至少30天内向审批机构提交一份书面备案说明。

  创投企业解散,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创投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或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三)清算报告;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

  (五)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创投企业终止。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因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终止而豁免。

  第七章审核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创投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第四十条创投企业投资于任何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备案。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天内完成备案审核手续并向所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创投企业投资于限制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投企业关于投资资金充足的声明;

  (二)创投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投企业(与所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签定的所投资企业合同与章程。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批复。作出同意批复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该批复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创投企业投资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三条创投企业增加或转让其在所投资企业投资等行为,按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创投企业应在履行完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程序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审批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创投企业还应在每年3月份将上一年度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报审批机构备案。

  审批机构在接到该备案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应出具备案登记证明。该备案登记证明将作为创投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的必备材料之一。凡未按上述规定备案的,审批机构将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十六条创投企业的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不低于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低于该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十七条已成立的含有境内自然人投资者的内资企业在接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可以继续保留其原有境内自然人投资者的股东地位。

  第四十八条创投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负责人如有违法操作行为,除依法追究责任外,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从事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创投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二oo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二oo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同日废止。

  投资企业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企业与职工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

  第三条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对企业的用人、培训、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实行监察。

  第四条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五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企业招聘职工,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确认的职业介绍中心(所)招聘。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跨地区招聘。企业不得招聘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禁止使用童工。

  第六条企业招聘职工时,应当在中国境内招聘中方职工;确需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就业证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对从事技术工种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职工,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培训经费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八条劳动合同由职工个人同企业以书面形式订立。工会组织(没有工会组织的应选举工人代表)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集体合同订立后,应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劳动合同变更内容,可由劳动合同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企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其他妨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致残的职工,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按当地政府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因工致残就业安置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的工资分配,应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职工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年提高。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或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谈判确定。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每月至少要支付一次,并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工资统计,并向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及统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险费应按照国家规定列支。职工个人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劳动手册》和《养老保险手册》制度,记录职工的工龄、工资及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与支付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应当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条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标准,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生活补助费按每月满1年发给相当本人1个月的实得工资;医疗补助费按在本企业工作不满5年的,发给相当本人3个月的实得工资,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得工资。在本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计发基数,按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半年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宣布解散或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医院证明正在治疗或疗养、以及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享受抚恤待遇的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以及未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应当根据企业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一次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所需要的生活及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二条企业职工在职期间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取使用中方职工住房基金。

  第二十四条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第二十五条企业因订立集体合同与工会或工人代表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争议双方协商处理;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时间、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企业或者职工一方违反劳动合同,侵害对方利益,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招聘职工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可以按被招聘者月平均工资的5—10倍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退回招聘的职工。

  第二十九条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企业除按最低工资标准补齐外,还应按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20%—100%发给职工赔偿金。拒发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赔偿金的,对企业处以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赔偿金1至3倍的罚款。随意加班加点的,应立即改正。不改正的,按超规定总工时数每人当月实得工资的时、日平均数的5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企业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应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办;不按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十一条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阻挠或拒绝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的,处以月经营及销售收入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以上各项罚款,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对其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上述行政处罚,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执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三十五条华侨和台湾、香港、澳门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及股份有限公司,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投资管理制度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富荣集团项目投资行为,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完善项目投资的后续管理,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适用于富荣集团所有投资项目。

  第三条 职责:

  (一)项目前期工作阶段,项目发展部经理为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筹建阶段,本公司确定的筹建机构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

  (三)投资项目运营以后,本公司派往项目公司管理岗位的人员为项目负责人;派出二人以上的,由本公司指定负主要责任的人员为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定义:

  (一)项目投资

  项目投资是指本公司以赢利为目的,独资或与他人合资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活动,以及与其他投资人、技术持有人合作开发或建设的活动

  (二)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是指本公司以项目投资方式独资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经营实体,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三)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本公司全资设立,由本公司直接管理、财务独立核算的非法人经营实体

  (四)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本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投资占股东权益超过50%的企业法人

  (五)参股公司

  参股公司是指本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投资占股东权益不足50%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项目投资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对项目投资实行额度授权和计划管理。年初由总裁组织拟定公司项目投资计划和控制额度,经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批准执行。单项1亿元以下的主营项目投资和3,000万元以下的非主营项目投资由总裁组织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批准实施;

  第六条 项目投资的管理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自筛选项目被批准立项,至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研究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批准实施为止,为项目前期工作阶段;

  (二)自项目被批准实施,至完成项目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或项目工程建成投产,为项目筹建阶段;

  (三)自项目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依法取得经营资格、非法人项目依法成立或项目工程竣工投产后,为项目运营阶段。

  第七条 项目投资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一)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为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筹建阶段,本公司确定的筹建机构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

  (三)投资项目运营以后,本公司派往项目公司管理岗位的人员为项目负责人;派出二人以上的,由本公司指定负主要责任的人员为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项目发展部是本公司负责管理项目投资前期和筹建阶段工作的主管部门。项目投资进入运营阶段,办公室、项目发展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是项目投资相关业务的主管部门;

  第三章 项目投资的基本原则与决策程序

  第九条 项目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坚持效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十条 选择拟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经营范围;

  (二)项目具有广泛市场空间和较长的产品生命周期;

  (三)项目符合本公司规模经济效益的要求,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和发展前景;

  (四)与本公司现实的管理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合作方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高的资产质量、较强的管理团队;

  (六)项目所在地有合适的地理位置和优越的政策环境;

  (七)项目采用的技术装备符合当代经济技术水准的要求,具有较强的先进性。

  第十一条 本公司项目投资决策实行“二评三审”制度,主要决策程序包括:

  (一)总裁审查批准项目发展部的选项;

  (二)组织初步市场调研和技术考察,编制项目建议书;

  (三)总裁办公会对项目建议书审查后批准立项;

  (四)对拟投项目组织初步评审和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总裁批准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董事会再次组织专家评审或技术论证;

  (六)董事会审查批准拟投资项目实施。

  第四章 项目投资的前期工作与决策

  第一节 选项

  第十二条 公司项目发展部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多渠道积极寻找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鼓励内部职工积极推荐项目。内部员工推荐项目实施后确有较好收益或成效者,公司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项目发展部负责对项目的收集、调研、预选,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项目储备库。对符合当年投资计划要求、具备申请立项条件的备选项目,由项目发展部经理确定一名人员为项目经理,全程负责掌握该项目投资决策进度、实施动态和有关资料的内控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将拟申请立项的备选项目编写拟投资项目概况,填入【项目投资前期管理程序册】,项目发展部经理签署意见并经主管副总经理书面同意后,提请总经理书面决定是否同意该项目的选项。

  第二节 批准立项

  第十八条 对经董事长同意选项的拟投资项目,由项目发展部组织初步调研或与合作方初步谈判达成合作意向后,编制符合以下内容要求的【项目建议书】或【商业计划书】:

  (一)项目来源和背景,产业政策背景和技术进步要求等;

  (二)项目实施所需条件、市场需求、政策环境初步分析与预测;

  (三)项目实施或与他人合作的形式方法与步骤;

  (四)经济效益与经营风险的初步分析;

  (五)技术查新报告与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发展部依据市场调研、资料查询、走访业内人士和技术专家对认为应当立项的项目,填写【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表】(即项目投资开发输入表),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立项。

  第二十条 总裁办公会应当对【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认真进行研究审查,决定同意立项的拟投项目,正式进入前期工作,可以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顾问参加的项目工作小组。

  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考察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立项;已经立项的应当报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撤消立项,终止前期工作: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

  (二)项目投资后三年内回报率明显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

  (三)项目投资额度过大,可能使本公司资产负债率超出合理比率的;

  (四)拟投项目涉及本公司不熟悉的行业、产业,尚无合适的专门管理人才,有可能会导致项目投资失败的;

  (五)拟投项目技术工艺或技术装备缺乏先进性,项目产品缺乏竞争力的;

  (六)拟合作方资金实力较弱,市场形象不佳或管理团队素质较差的;

  (七)项目市场前景不明或已有类似技术、产品替代的。

  第二十二条 经总裁办公会议批准立项后,方可正式进入项目前期工作阶段。项目发展部负责将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议书和总裁办公会的具体意见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节 项目投资的初步评审和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三条 拟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项目发展部组织包括财务顾问、投资或专业顾问、公司经营法律顾问在内的专家依据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对该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必要时报请总裁同意召开有公司高管人员和相关部门参加的专家论证会。

  第二十四条 初步评审和专家论证的情况记入【项目投资开发评审记录表】,编制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意向性合作协议、项目公司组成方案、合同章程草案等材料一并汇编成上报董事会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编制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工业项目为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其他类型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在此基础上调整内容:

  (一)总论;

  (二)市场需求分析和项目拟建规模;

  (三)原材料、燃料及公共设施情况;

  (四)项目所在地的经济政策环境、建设条件与厂址方案;

  (五)初步设计方案或构想;

  (六)环境评价与环保措施方案;

  (七)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及人员培训;

  (八)项目实施进度;

  (九)投资方式、资金规模和项目公司的股本结构;

  (十)资金来源及经济效益分析;

  (十一)投资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

  (十二)是否可行的结论性综述。

  第四节 项目投资的决策

  第二十六条 总裁直接批准或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向董事会提交项目投资的预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其工作细则,组织有关专家对经理班子报来的拟投资项目预案,再次进行专家论证后,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是否批准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实施的项目,应当填写【投资项目开发确认记录表】

  第五章 项目筹建阶段工作

  第一节 项目筹建阶段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投资进入筹建阶段后,投资款尚未拨付或者虽已拨款而在建工程尚未开工时,发现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停止继续投资或终止继续合作:

  (一)预计项目建成后投资总额将超出可研预算10%以上的;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或技术装备明显落后,投产后难以达到预期技术和工艺质量要求的;

  (三)同类项目上马、同业竞争严重,项目产品将失去较大市场份额的;

  (四)项目所在地政策环境恶化,无法保证优惠政策落实或无法达到项目预计收益的;

  (五)合作方发生重大变故、违约撤资或出资不实、弄虚作假,有意变现或故意抽逃资金的;

  (六)发生不可预见的其他情形,致使投资或合作开发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三十条 本公司投入资金已经到位、或项目工程已经开工的项目发现存在或出现上述情形时,该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本公司经济损失,并及时向总裁提出善后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 项目投资拨款方式和超额资金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投资的资金采用分阶段按计划进度拨付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项目投资经批准立项后方可动用前期费,前期选项费用由公司办公经费列支;进入筹建阶段方可拨付少量开办费。项目公司建成或项目工程竣工后,前期费和开办费应当冲抵投资款额;正式签署工程施工协议或项目公司发起协议后方可拨付项目投资资本金。本公司直接投资的非法人项目的投资款项应当按实际进度拨付

  第三十三条 项目总投资大于被批准的投资总额不超过10%,其中按股比应由我公司分担的部分,应当由项目公司与本公司签署借款协议,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三十四条 项目投资款项的拨付实行联签制度。前期费支出由项目发展部经理提出申请,主管副总审核,财务部复核,财务总监和总裁2人批准;开办费、投资款、项目公司必需的流动资金和股东借款,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主管副总审核,财务部门负责复核后,由财务总监、总裁和董事长3人批准。

  第六章 项目运营阶段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发现项目公司即将出现或已经出现以下情形时,应立即向总裁或分管副总裁汇报:

  (一)项目公司做出行为违背公司章程或违反合同、协议,有可能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

  (二)项目公司出现重大变故或做出重大决策而我方项目负责人未能及时知情,或无法通过合法程序使得我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

  (三)项目公司做出符合本规定中5.3.4规定情形的行为,有可能违背本公司意志,已经、正在或即将侵害本公司权益的;

  (四)项目负责人认为必须及时汇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责任人,项目公司出现本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应当披露的情形时,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总裁或分管副总裁报告,并于当日向主管部门书面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扎实工作,确保任职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规范管理,自觉维护本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本公司的控股地位和资产收益。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其任职公司做出以下决策行为时,应当事先向本公司书面请示,按本公司有关决策程序批准的方案执行,努力使其任职公司的决策行为符合本公司的意志和利益:

  (一)经营方针和生产经营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或做出重大经营决策的;

  (二)做出诸如投资、举债、抵押、担保、资产重组、股权转让、重大固定资产新建、改造及重要装备更新购置等决定的;

  (三)决定聘任或变更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决定财务决算报告、财务预算报告、利润分配方案;

  (五)项目负责人认为应当向本公司请示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时出席任职公司的有关会议,并就需要表决的事项代表本公司依法行使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在该项目公司任职的本公司其他人员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项目公司的会议通知后,应当在二日内将会议议题和对本公司应当表明的态度或表决意见的建议,书面报分管副总裁和总裁,由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主持专题研究,形成本公司的基本态度和表决意见,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坚持原则,诚信尽责,勇于维护本公司和任职公司的利益,在项目公司重要会议上,不得擅自发表与本公司意志相悖的意见,不得投票赞成与本公司决定相异的议案。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出席项目公司有关会议后,应当及时将会议结果和其他有关重要情况书面报分管副总裁和总裁,并向项目发展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未经本公司依法授权,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本公司名义签署经济合同或做出经营行为。

  第四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将其所负责的项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情况以书面材料,每季度末定期向分管副总裁和总裁报告,并按业务归属分别向本公司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离任时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提交《项目负责人任期报告》。

  第四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任职间有杰出表现的,经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形者,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定程序撤销其项目任职并给予适当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权谋私或滥用职权给本公司或任职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严重失职或疏忽监管,使任职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能认真履行有关董事、监事权利和义务与职责,致使本公司或任职公司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出席项目公司、项目投资的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中心档案室跟据国家档案法规、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和ISO9002《质量手册》中的内控规定,实行归口管理,项目发展部协助中心档案室做好项目投资有关资料的收集、清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四十八条 项目投资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前期工作阶段的项目背景、市场调研资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及评审结果,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研究、审议通过实施项目的会议记录、提案、决议等;

  (二)项目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的方案、合同、设备采购方案与合同、与合作方的往来函电、谈判纪要和签署的各类意向、鉴定文书等重要文件;

  (三)项目公司发起协议、出资证明或股权证书、工商登记注册的全套报批文件、营业执照和企业代码复印件及各级政府有关该项目的各种批复文件;

  (四)项目运行后的反映公司权益的各种报表、文件、资料和重大合同副本;

  (五)与项目投资相关的技术书籍、图表画册、电子文档和视听资料等;

  (六)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前款规定的项目投资资料原件应当一律由本公司中心档案室归档,依法永久或长期保存,各经办部门可以自留副本或复制件。

  第五十条 项目发展部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投资前期和筹建阶段档案资料的催索、收集、整理、立卷;各类档案资料在所涉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报送业务主管部门清理立卷后,统一向中心档案室报送归档。

  第五十一条 按公司要求上报各部门的有关报告,由有关各部门负责及时清理立卷,年终负责归档。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均不得跨年度自行散存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五十三条 遵循完备、整齐、分类检索、易于查找的原则对项目投资档案实施有效管理,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依法维护公司权益提供证据或范例。

  第五十四条 相关部门如有必需,可留存复印件,但借阅或复制已经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当遵守公司《质量手册》中关于文件和记录控制条款,办理登记手续,并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总裁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投资管理制度6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切对外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的申报、审批、监管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

  1、明确管理权限。

  2、落实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责任。

  3、加强出资者的监督力度。

  第四条主管部门

  公司xx部是对外投资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对外投资决策

  xx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投资权限为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xx%以下,其它重大投资项目应由xx申报xx审查批准。

  第六条对外投资项目

  1、公司鼓励以下对外投资项目:

  (1)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

  (2)拥有技术优势或资源优势的开发项目;

  (3)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原材料、能源和产品销售等紧密相关的项目。

  2、公司不鼓励以下对外投资项目:

  (1)不具竞争优势的项目;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3)xx项目。

  3、对外投资项目要采用xx形式进行,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xx%。

  第七条对外投资申报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应由xx向xx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1、对外投资项目概况;

  2、对外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

  3、本单位近x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合作投资的,提交有关合作协议及合作方基本情况。

  第八条对外投资审批

  1、xx申报对外投资项目后,由xx负责审核并对项目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xx作进一步审批。

  2、审批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

  (3)经济效益良好或符合其它投资目的;

  (4)有规避风险的预案;

  (5)与公司投资能力相适应;

  (6)申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3、审批额度

  (1)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xx%的项目由xx审批;

  (2)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xx%至xx%的项目由xx审批;

  (3)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xx%以上项目由xx审批。

  第九条对外投资监督

  1、对外投资项目运作完成后,应于xx日内将本项目的运作情况报送xx,并抄送xx。

  2、xx部、xx部对对外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效果进行不定期调查和评价。

  第十条奖惩

  1、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对外投资项目效益良好的项目负责人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嘉奖方法为:xxx。

  2、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xx处分;造成损失的,决策者要承担相应损失;对有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附则

  本制度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公司xx部负责解释。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4

  1、0目的

  1、1本规程规范公司对外多种经营投资和对外投标承接物业管理投资工作,确保对外投资稳妥可靠、盈利。

  2、0适用范围

  2、1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对外多种经营投资和对外投标承接物业管理投资的管理决策工作。

  3、0职责

  3、1经营部各主管负责对外商业信息的收集、整理。

  3、2经营部经理、主管总助负责组织对外投资的论证、公关工作。

  3、3公司各职能部门协助参与对外投资的论证工作。

  3、4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外投资的决策工作。

  4、0工作流程图

  可行

  寻找项目———>初步论证———>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评审———>审批

  5、0工作内容

  5、1项目来源

  5、1、1当公司对外寻找到新的多种经营投资项目或寻找到对外招标物业管理项目时,由经营部主管对候选项目进行初步论证。

  5、1、2初步论证主要是初步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如果结果可行,经营部主管应在经营部经理的指导下写出书面的初步论证报告书报总经理进行项目立项。

  5、1、3论证报告书的基本要求是:

  a)有明确的.项目说明、概况;

  b)有较为准确的技术经济分析;

  c)有对外投资合作的步骤、方法;

  d)有明确的立项结论。

  5、2拟选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5、2、1项目立项后,总经理或主管总助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可行性论证小组。对拟选项目进行全面可行性研究论证。

  5、2、2可行性研究应当注意在论证时不设任何可能影响论证结论的前提和原则。

  5、3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的内容及有关编制要求

  a)“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要求较详细列出拟投资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现状等;

  b)“影响投资的基本要素”要求详细列出拟投资项目的对外合作条件和可能影响本次可行性研究的因素;

  c)“技术、资源论证”是可行性研究的重要论证之一。技术论证主要是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技术方面是否可行、本公司是否具备投资的技术能力的详细论证,资源论证则是假定在已确定投资的前提下需要配备的人力、物力资源以及人力、物力资源的配置能力;

  d)“经济论证”是可行性论证的核心部分,编制时要求:

  ——详细测算出拟投资项目的前期投入成本和项目正常运转后的经营成本;

  ——利润测算则是在测算完毕预期收入以后,依据收入测算出的预期投资利润

  ——“风险分析”要求对对外投资进行详细的盈亏平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

  e)“投资的优劣势分析”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能力和上述的技术、资源、经济论证结果详细列出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的优劣势要素;特别是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隐患应详细一一列出。

  5、4论证结果的处置

  5、4、1可行性论证出来后,总经理应召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骨干进行讨论,对可行性论证的过程和结论进行评审。

  5、4、2评审认为可行性论证真实可靠结果可行的,最后总经理在综合公司财力、物力、综合回报以及投资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审批。

  a)决定投资的,开始组成项目组进行准备工作;

  b)暂缓投资的,将前期已做好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等资料归档备用。

  5、4、3评审认为可行性论证不充分、不完善的,应当由经营部继续补充论证直至清晰完善。

  5、4、4可行性研究认为不可行的,经营部应当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连同其他资料一齐交总经理或主管总助,由其决定是否归档保存。

  5、5对外参加招标竞争物业管理权的投资,在做完可行性论证后,应当由经营部主管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投标书(具体参照《物业管理投标方案编制规程》)。

  5、6对外投资(投标)金额的审批权参照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执行。

  6、0引用文件及记录表格

  6、1《物业管理投标方案编制规程》

  6、2《招投标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产中大公用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环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物产环境防范和处置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物产环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企地衔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物产环境本部、各子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物产环境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和分管生产安全的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领导为小组成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营管理部门。

  第五条物产环境对本级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单位应急管理领导机构。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危险生产与作业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及重大活动,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编制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建立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培训、演练和审核备案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建立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条件的企业,应当与周边应急救援力量签订协议,为本企业应急救援提供保障。按要求购置和储备与应急处置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应急物资装备。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应急管理方法、应急技术、应急装备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保障应急资金列支渠道畅通,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和应急救援响应资金及时到位,足额保障。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全员应急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和针对性训练,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针对不同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定期或有计划地分层级、分类别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及综合演练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安全应急演练活动,并对演练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新制定或修订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及时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于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高后果风险因素,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加强事故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监测预警。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应急值班制度,接报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报送,落实领导批示,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准备,并做好事态跟踪工作和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各分(子)公司应当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突发紧急状况下的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指令、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或组织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七条事发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划定警戒区域,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疏导。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重要部位、危险区域应当实行专人值守。

  事发企业应当在不影响应急处置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收集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工艺设备运行参数以及应急处置过程等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毁损或隐瞒事故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事发单位或现场应急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上级单位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当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时,事发单位或现场应急机构应当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的统一指挥,并持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事发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过程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事故调查组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物产环境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安全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所属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企业实际,修订完善应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投资管理制度8

  一章总则

  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三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四条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湛(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六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税收优惠条件;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七条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九条凡投资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十条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十一条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十二条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十三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十四条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五章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十五条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十六条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十七条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向公司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十八条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企业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

  十九条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六章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二十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

  二十一条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二十三条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七章附则

  二十四条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投资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投资理财行为,促进投资理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参照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制度》,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投资理财业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业务是指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融资咨询、投资顾问、资金中介等行为。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投资理财类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制企业。

  第四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由各级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市政府成立市投资理财类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级联席会议),负责投资理财类公司的政策制订和督导检查工作;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金融办为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调度。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级联席会议),负责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建立行业自律组织,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督促会员单位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并自觉接受市级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主要负责人应具备金融、信贷、担保、投资或理财从业经历。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第十一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其实收资本金必须为货币资金,并且一次性缴付。

  第十二条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三)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十三条自然人投资入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二)坚持股东本地化原则,本辖区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60%,原则上不吸收市外股东入股。

  (三)有持续出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和投资理财从业经历,熟悉国家、省市有关投资理财行业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向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投资理财类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章程草案。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法人股东的企业信用报告,个人股东的个人信用报告、资金来源证明;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基本情况。

  (七)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八)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工商部门收到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申请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及时告知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工商部门批准后,提交联席会议重新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

  (六)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七)分立或者合并。

  (八)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七条市辖区内投资理财类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需按新设立公司的要求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提交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允许市辖区外投资理财类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投资理财类公司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县级联席会议监督其清算过程。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二)融资咨询业务。

  (三)投资顾问业务。

  (四)资金中介业务。

  (五)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活动。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第二十四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所收取的各种费用,可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与当事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承担责任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债务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债务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每季度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报送至当地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级联席会议对全市投资理财类公司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起草有关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负责全市投资理财类公司信息统计工作。

  (三)指导全市投资理财类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第三十条明确市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市金融办负责搞好组织协调;市工商局负责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市公安局负责受理有关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涉嫌犯罪线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会监管分局负责对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理财业务活动的监管,及时向联席会议反馈有关监测情况。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其中对有合法手续的投资理财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由市工商局负责监管和查处;对无合法手续的投资理财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由市公安局负责查处。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联席会议负责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备案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设定业务范围。

  (二)负责对投资理财类公司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

  (三)负责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和应急管理,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联席会议报告本辖区投资理财类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三十二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工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工商部门审核后抄送县级联席会议其他部门。

  第三十三条县级联席会议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投资理财类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第三十四条县级联席会议根据监管需要,每半年对辖内投资理财类公司现场检查一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投资理财类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三十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发生风险案件,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投资损失,以及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县级联席会议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级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经营活动涉嫌违规经营的,由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邀请检察机关介入侦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投资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范,明确要求,规范行为,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二章细则

  第二条服务规范

  (一)仪表:公司职员应仪表整洁、大方。

  (二)微笑服务: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三)用语: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使用普通话,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四)现场接待: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所应礼貌问、答,热情接待。

  (五)电话接听: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代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第三条办公秩序

  (一)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二)职员间的工作交流应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大厅、会议室、接待室、总经理室)或通过公司内线电话联系,如需在个人工作区域内进行谈话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三)职员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整齐。

  (四)职员就餐区域为会议室,早餐在九点之前吃完,午餐在十四点半之前吃完。若发现上班之后还有人员就餐,第一次记警告,第二次开始每次扣十块。

  (五)禁止携带有异味或味道大的食物,如:榴莲、冒菜、肠粉、拉面、韭菜包子等食物。

  (六)部门、个人专用的设备由部门指定专人和个人定期清洁,公司公共设施则由公司保洁员负责定期的清洁保养工作。

  (七)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电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职员应立即向办公室报修,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八)吸烟应到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如接待室、会客室等),禁止在办公室(办公坐位上)吸烟。

  (九)办公室人员外出《外出单》或用车(公车或的士)《派车单》需由直接主管或总经理审批。

  (十)不准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不准占用本部电话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上班时间不得使用电脑做于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章办公礼仪规范

  第四条着装规定

  (一)员工上班着装应整洁、得体、大方,颜色力求稳重。保持服装纽扣齐全,无掉扣,无破洞。

  (二)着装要规范,不得挽起衣袖,不得卷起裤脚,(施工、维修、搬运时可除外)。

  (三)所有员工周一到周六统一着公司制服。男员工上身衬衣,下身西裤,深色鞋,衬衣下摆束入裤内。女员工上身衬衣,下身西裤,深色鞋,鼓励化淡妆,不佩戴过分夸张的首饰。

  (四)上班时间内严禁穿休闲服、短裤、运动鞋等非正式服装,严禁穿超短(膝盖上10cm以上)、超薄、露胸、露脐、露腰、露背、吊带裙、吊带背心等服装。

  (五)员工上班时间应穿黑色皮鞋,鞋应保持干净。禁止穿家居拖鞋、遇公司有娱乐活动、庆典等重大活动时,应根据公司要求和场合不同,恰当着装。

  第五条发式

  (一)员工上班时间内保持头发梳理整齐、干净、无异味。

  (二)男员工不得留长发,不得剃光头。

  (三)女员工的具体发式不限,以符合个人形象、气质为宜,但不得篷头散发,不得戴夸张的头饰。

  (四)员工染发允许染黑色、褐色等暗色,不得染过于夸张的颜色,如:大红色、蓝色、白色等。

  第六条其他要求

  (一)指甲:职员指甲不能太长,应经常注意修剪;女性职员涂指甲油应尽量用淡色。

  (二)胡须:男性职员胡须不宜留长,应注意经常修剪。

  (三)女性职员化妆应尽量给人以清新健康的印象,不能浓妆艳抹,不宜用香味浓烈的香水。

  第七条办公室职员上班服装如公司有制服应穿公司制服,无制服者应穿整洁、大方,不宜穿奇装异服。

  第八条员工制服由公司统一购买,在1-3个月内离职(包括第三个月),需支付制服费用的90%;在4-6个月内离职,需支付制服费用的60%;在7-9个月内离职,需支付制服费用的30%;在10-12个月内离职,须支付制服费用的10%;12个月后离职的不需支付任何费用。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每年公司会发放新的制服。

  第四章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的检查、监督部门为行政人事主管、常务副总、总经理共同执行,违反此规定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警告处分(5-50元)。

  第九条罚款以现金的形式当场缴纳。所有罚款将作为员工活动经费,经营运总监审批后使用。

  第十条本制度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公司所有。

  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投资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第二章 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项目分析内容包括:

  1、市场状况分析;

  2、投资回报率;

  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4、投资流动性;

  5、投资占用时间;

  6、投资管理难度;

  7、税收优惠条件;

  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

  9、投资的预期成本;

  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

  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七条 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 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第十二条 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 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 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六条 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第十七条 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向公司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年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企业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

  第十九条 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章 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投资管理制度12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担保,使投资、担保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避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一章: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条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三条投资权限:短期投资可由总经理审定并批准执行,但金额超过200万以上600万以下的必须报董事会批准,超过600万的,由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通过;长期投资一律由总经理审定,上报董事会批准,金额超过600万以上的,由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通过。

  第四条投资前应成立投资项目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和相关专家组成,投资项目上必须有管理小组负责人的`签字。

  第五条公司对外短期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企业闲置资金,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资产的15%

  第六条公司对外进行长期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第七条投资管理:短期投资由投资项目管理小组适当做出投资报告说明可行性;进行长期投资之前,应由投资项目管理小组进行投资立项的前期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包括投资环境、投资机会、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的分析。对每一个投资项目方案,均应编制预期现

  1.投资方案的净现值

  2.投资方案的内部报酬率

  3.投资方案的回收期

  投资项目小组应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公司章程规定需报经公司董事会的,经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长签字生效。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金流量表,通过考核以下指标,筛选出最佳投资方案:会议的,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数通过。

  第八条公司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为投资项目的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任命。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制定项目投资实施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规定和要求实施。

  第二章:担保管理制度

  第十条担保行为: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担保权限:公司应严格控制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提供担保的事项需按照决策权限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外担保一般可由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

  第十三条为减小企业风险,由董事会做出担保决议的,必须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三分之二通过;由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议的,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三分之二通过

  第十四条担保管理: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担保决策做出前,应当充分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详尽分析,编制风险评价报告,提交公司相关决策部门

  第十七条担保合同订立后,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等。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应当定期汇总,编制担保清单,并定期跟踪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十九条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管理制度13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风险,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本公司将货币资金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3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短期投资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2、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1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4条对外投资的原则如下。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投资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效益优先。

  第2章对外投资的职责分工

  第5条公司董事会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6条公司成立投资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各分管副总及相关部门经理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7条公司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主要负责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审核,形成立项意见书,提出投资建议。

  第8条投资评审小组由投资分管副总任组长,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9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相关事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

  2、配合投资评审小组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

  3、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

  4、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5、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项目监管。

  第10条公司法务部人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11条公司高层领导、管理人员、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均可以提出书面的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3章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第12条投资项目审核和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2、经济效益良好。

  3、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4、法律手续完善、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5、与公司的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13条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如下图所示。

  第14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15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作业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16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17条公司财务部需定期与董事会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4章长期投资过程管理

  第18条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务部律师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19条公司对长期投资项目管理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公司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方式指定项目负责人。

  第20条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确定的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董事会。

  第21条财务部需协同投资项目负责人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

  第22条公司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23条投资项目负责每季度人需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24条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25条审计人员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应要求有关部门纠正和完善,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投资委员会讨论处理。

  第5章投资评价与责任

  第26条公司财务部、投资委员会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结果进行评价。

  第27条投资项目负责人对投资项目存在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公司将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28条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公司资产流失、严重亏损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29条因投资项目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30条因投资项目的主管副总、负责人、监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6章投资转让与收回

  第31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公司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32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33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与公司的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

  第34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相同。

  第35条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7章投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36条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37条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38条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39条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40条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8章内部信息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41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42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对外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43条对于擅自公开公司对外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9章附则

  第44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制定适合市场化运作的分配体系,激发员工活力,共同分享发展所带来的收益,把员工个人业绩和团队业绩有效结合起来,促进员工价值观念的归合,形成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的机制,推进投资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VC机构的管理经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其他下属公司和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薪酬分配的依据

  薪酬分配的依据是:岗位价值、能力和业绩。

  第四条 薪酬分配的基本原则

  薪酬作为价值分配形式之一,应遵循竞争性、激励性、公平性和经济性的原则。

  (一)竞争性原则:在薪酬结构调整的同时,根据市场薪资水平的调查,对于市场水平差距较大的岗位薪酬水平有一定幅度的提高,使投资公司的薪酬水平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二)激励性原则:打破工资刚性,增强工资的弹性,通过绩效考评,使员工的收入与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紧密结合,激发员工积极性;另外,开放多条薪酬通道,不同岗位的员工有同等的晋级机会。

  (三)公平性原则:薪酬设计重在建立合理的价值评价机制,在统一的规则下,通过对员工的绩效考评决定员工的最终收入。

  (四)经济性原则:人力成本的增长幅度应低于总利润的增长幅度,用适当工资成本的增加引发员工创造更多的经济增加值,保障出资者的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薪酬的特征

  (一)可计量性:除了将与员工薪酬相关因素量化为工资数额外,将福利性支出转化为工资性收入,并与绩效考评挂钩。

  (二)除投资奖金等外,员工根据其所在岗位、工作努力程度和工作业绩,可预期到个人的年总收入。

  第六条 薪酬体系

  依据岗位性质和工作特点,投资公司对不同人员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包括年薪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工资制和协议工资制,它们一起构成投资公司的薪酬体系。

  第二章薪 酬总额

  第七条 投资公司通过建立工效挂钩机制,对薪酬总额进行控制。其中规定每年薪酬总额不能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20-40%或风险投资资金的0.8-1.5%。薪酬总额占资产增值部分的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经营目标责任书中确定。

  第八条 公司根据本的营业收入、薪酬总额,以及下一的经营计划,对各职系中各职等和薪档的岗薪基数和奖金基数进行调整和确定。并通过对下一各职等和薪档人数的预计,做出下一的薪酬预算。

  第三章 年薪工资制

  第九条 适用范围

  年薪制适用于能够以一年为完整周期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估的岗位,目前主要是公司总经理,出于经营需要,其他人员采用年薪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个人年薪总额的确定 投资公司组织专家,根据岗位的价值大小、所承担的责任、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岗位的等级,再根据任职者的工作经验、综合能力、资格条件等确定其薪档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年薪结构

  公式:年薪总额=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年薪+福利

  第十二条 基本工资

  按照本制度第七章执行

  第十三条 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是跟岗位的价值挂钩的一个工资单元,由公司组织对岗位的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价之后确定岗位的等级,然后对应不同的等级确定不同的岗位工资,它仅跟岗位有关,与岗位人员的业绩无关。

  第十四条 效益年薪的确定

  公式:效益年薪基数=年薪总额*效益年薪占新酬总额的比例 应发放效益年薪公式为:

  效益年薪=效益年薪基数*考核系数 考核系数确定: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每年总经理经营目标责任书内容,对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考核。

  第十五条 效益年薪的发放

  效益年薪在第二年年初完成绩效评价考核后发放,考核后发放90%,其余10%留作任职抵押,再过一年后未出现下列情况予以补发(对离职者经审计合格予以补发),出现以下情况当期的抵押金或任期内的抵押金全额扣除。

  (一)重大决策出现较大的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二)承担的重要工作(或项目)没有按时按质完成,严重影响投资公司整个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自行离职,给投资公司带来一定损失;

  (四)个人严重违犯投资公司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五)离任后,某些责任还没有完全消除,重大责任事故出现后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六条 福利的确定

  实行年薪制的岗位,取得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全部各项福利。

  第四章 岗位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投资公司管理、行政职系各岗位,包括部门经理、副经理和投资项目管理人员,但实行年薪制的岗位除外。

  第十八条 薪酬结构

  公式:薪酬构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投资奖金+福利

  第十九条 基本工资

  按照本制度第七章执行

  第二十条 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是跟岗位的价值挂钩的一个工资单元,由公司总经理对岗位的工作进行分析和

  评价之后确定岗位的等级,然后对应不同的等级确定不同的岗位工资,它仅跟岗位有关,与岗位人员的业绩无关。

  第二十一条 投资奖金

  一般情况下,单个项目所提取的投资奖金在第二年年初发放60%,其余40%作为个人项 目风险金。当投资奖金总额过大时,可视工资总额情况分兑现。项目投资奖金总额=(项目净利润总额 – 项目投资本金总额×5%×投资年限)×20% 具体按《风险投资奖励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福利的确定

  实行技能绩效工资制的岗位,取得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全部各项福利。

  第五章 岗位工资制

  第二十三条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投资公司非项目管理辅助职系岗位。

  第二十四条 薪酬结构

  公式:薪酬构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福利

  第二十五条 基本工资

  按照本制度第七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是跟岗位的价值挂钩的一个工资单元,由总经理对岗位的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价之后确定岗位的等级,然后对应不同的等级确定不同的岗位工资,它仅跟岗位有关,与岗位人员的业绩无关。第

  二十七条 福利的确定

  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岗位,取得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全部各项福利。

  第六章 协议工资

  第二十八条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投资公司临时聘用或有长期合约的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协议工资的使用需由经理办公会批准。第二十九条 协议工资的`确定与发放 协议工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谈判确定,每月固定发放,实行协议工资制的员工

  与投资公司之间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规定薪酬总额、发放方式、工作内容和考核方法。实行协议工资制薪酬的员工若不能达到协议要求,其薪酬将按照投资公司相应薪酬制度执行。

  第七章 基本工资

  第二十九条 基本工资适用于所有工资制度和人员

  第三十条

  基本工资是为保证全公司员工(实行年薪工资制的岗位除外)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工资单元,全公司的基本工资标准统一的,不和业绩挂钩,每月固定发放,发放标准为1600元/月。

  第八章 岗位工资

  第三十一条 岗位工资划分17档,每档为200元,最低为1档200元。各职位岗位工资如下表:

  职位 档位 岗位工资(元)备注 总经理 17 3400 16 3200 15 3000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4 2800 总经理助理2600 12 2400 部门经理 11 2200 10 2000 9 1800 部门副经理 8 1600 7 1400 6 1200 项目经理 5 1000 未任职的新聘人员试用其他管理人员等 期满后,硕士、高级职 4 800 称、注册资格人员起点 3 600 为4档,其他从1档开 2 400 始。

  第九章 福利

  第三十二条 福利是投资公司员工所能享受的一种待遇,包括国家强制性保险、补充保险和投资公司员工提供的出差、住房、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补助。

  第三十三条 福利适用于投资公司的所有员工,员工视其所在岗位可以得到多项或全部福利,其数量由相应的岗位系数决定:

  (一)医疗保险:由投资公司与员工各承担一部分。具体数额参见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相关政策。

  (二)失业保险:由投资公司与员工各承担一部分。具体数额参见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相关政策。

  (三)养老保险:由投资公司与员工各承担一部分。具体数额参见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相关政策。

  (四)住房公积金:由投资公司与员工各承担一部分。具体数额参见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相关政策。

  (五)工伤保险:由投资公司承担。具体数额参见国家有关规定。

  (六)交通补贴:每月发放交通补贴100元。

  (七)电话补贴:采用每月报销电话费用的形式补贴,其标准为,总经理200元、副总经理150元,部门经理100元,部门副经理80元,项目经理50元。

  (八)中餐补助:每月发放中餐补助120元。

  (九)节日津贴:春节、元旦、十一、五一等重大节日,每节发放200元过节费,所有员工的发放标准一致。

  (十)带薪休假:视员工在投资公司工作年限的不同享受不同级别的带薪休假。

  (十一)其他福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

  第十章 特殊奖励

  第三十四条 特殊奖金的目的在于对员工的优秀表现予以正强化,以激励员工自觉地关心公司的发展,维护公司的形象。特殊奖金包括以下各项:

  (一)服务咨询奖 为提高员工素质、多方位推动投资项目的增值服务,公司针对咨询服务项目实施奖励。具体分配按《咨询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二)创新奖 员工在工作方法、工作思路或开拓业务等方面有较大的突破和创新,对改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或管理水平有突出贡献,由部门申报经经理办公会评审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并计入考核档案。奖励金额在500元。

  (三)优秀建议奖 对投资公司的发展或管理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建议被采纳或十分关心公司发展经常提出建议的员工,经经理办公会评审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并计入考核档案。奖励金额在500元。

  (四)伯乐奖 为投资公司推荐急需人才,经聘用后证明能够为公司带来符合预期的价值和贡献的员工或对下属积极培养并使其迅速成长为投资公司优秀人才的上级,由部门申报经经理办公会评审给予一次性奖励并计入考核档案。奖励金额在500 ~1000元。

  (五)其他特殊奖 除上面几种形式之外,其他方面为公司经营活动做出特殊贡献、付出超额劳动,均给予奖励。例如:工作模范、优秀员工、卓越贡献奖等。奖励金额在400-800 元。

  第十一章 薪酬调整

  薪酬调整包括工资的晋级和降级,分为整体调整和个别调整,个别调整分为自然调整和岗位调整。

  第三十五条 整体调整

  由投资公司根据内实现的经济效益,结合外部市场工资水平变化,对全公司工资水平做统一调整,这可以通过对基数的调整来实现。方式有二,一是调整每档岗位工资,二是调整基本工资。

  第三十六条 薪酬的晋级通道

  为给不同岗位员工的薪酬提供合理的晋级空间,根据岗位性质将投资公司岗位划分17档。员工可以通过不同的通道实现薪酬的晋级。通过在职等内划分不同的薪档,为业绩优秀、技能持续提升的员工提供薪酬的晋级空间;当员工薪酬达到该职等所包含薪档的上限时,需考虑通过岗位的晋升实现该员工薪酬的晋级。

  第三十七条 自然调整

  员工薪酬的自然调整采用积分累进制度。投资公司开放多条薪酬晋级通道,员工在不同的薪酬通道上获取不同的分值,所得分值全部计入积分累进器,当总分累计到工资晋升标准时自然晋升一级,当累计到降级标准时自然降低一级。不同层次的员工设定不同的晋级标准和降级标准 员工在职等或层级内的晋级按累进积分直接晋级,当晋级到职等内薪档或层级的最高档时,员工若想晋升到高一级的岗位或层级,除累进积分达到积分标准外,还应符合新的岗位

  或层级的任职资格 员工在职等的最低档而积分累进积分达到降级标准的,按同等级差降级。岗位绩效工资制员工晋、降级分值标准 一般管理岗、行政辅助岗 中层管理岗位 高层管理岗位 晋级标准 20 30 40 降级标准-10-15-20 薪酬晋级通道由人力资源负责人根据投资公司实际提出调整建议和方案,经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确定,当前开放的薪酬通道如下:

  (一)绩效:根据员工年终考核给与不同的分值 考评排名分值对照表

  比例 15% 15% 40% 15% 15% 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中等/一般 合格 不合格 分值 25 15 5 0-3

  (二)奖惩:根据员工内获奖情况给与不同的分值 奖惩分值对照表

  创新奖奖惩类别 伯乐奖 咨询服务奖 投资奖励 重大过错 优秀建议奖 分值 5 5 1~20 1~20-5~-20 其中咨询服务奖,从事咨询服务是每创纯收入1万元,奖4分。投资奖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团队所负责项目的年收益率水平在10%以上,每超出10%以上1个百分点每年奖2分。重大过错: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团队所负责项目亏损,每亏损1万元扣2分。

  (三)自然得分:对员工学历提高、职称晋升、工龄增长给与一定分值,不同情况给与不同得分值(参见得分表)。学历分值表

  学历 分值

  本科 2 硕研 4 博研 6 职称分值表

  职称 中级 副高级 正高级

  分值 3 4 5 工龄分值表

  学历 分/年 本科 3 硕研 4 博研 5

  第三十八条 岗位变动调整

  (一)职务升级,薪酬按新的岗位确定,一般适应新职务的最低一档工资。

  (二)对于降职使用的员工,按新岗位确定其薪酬水平。

  第十二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试用期工资标准 新入职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间按照学历发放固定工资(参见《实习工资表》)有两年以上(含两年)工作背景的硕士和博士毕业生实习工资水平提高30%,实习期间享有正式员工的同等福利,不参与绩效考核。新调入员工试用期间的岗位工资按其所担任岗位的岗位工资的80%确定,享有正式员工的同等福利,不参与绩效考核,期满合格后按全额岗位工资确定,参与绩效考核。

  实习工资表 学历 实习工资(元)

  大专 1000 本科 1500 硕研 1700 博研 2200

  第四十条 病事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经总经理批准请病事假者,根据请假天数在工资中进行相应的扣除。每月按照22.5个标准工作日计算,计算基数为固定工资。病事假工资扣除 = 请假天数 ×(固定工资÷22.5)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07年2月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投资管理制度15

  1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出台背景与实施

  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非近期提出,其试行可追溯到20xx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个人普通投资者占比较大,而随着资本市场持续发展,其产品服务,结构愈发复杂,风险也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xx年12月31日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以下简称“老指引”)。从“老指引”实施近五年的情况看,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在推动证券行业规范发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20xx年12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统一规范。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其相关规定,对“老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从适用主体看,《指引》不仅适用于证券公司,还适用于证券公司子公司及投资咨询机构等;从适用客体看,《指引》不仅适用于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还适用于其他相关产品销售及金融服务等。《指引》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和具体落实措施。

  2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理念的理解

  2.1投资者分类及其风险承受能力的考察

  对于普通投资者,《指引》规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等级标准分为五级,即:C1、C2、C3、C4、C5。具体分类标准、方法及其变更等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事先告知投资者。《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其填写结果。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案对投资者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年龄、学历、婚姻及家庭情况等信息进行了解的同时,还要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其他方式和途径“透彻了解你的客户”。在其基础上,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推荐与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帮助其理性的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包括合理配置资产,以减少投资损失,增加投资收益。

  2.2产品或服务的相关风险分级的确定

  证券经营机构应结合《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通常情况下,可以将产品或服务分为:R1、R2、R3、R4、R5,即由低至高的产品风险等级。具体划分方法、标准及其变更应当事先告知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应当对整体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其等级。须指出的是,《指引》根据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复杂性、可理解性、流动性、透明度以及损失程度等因素,形成《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而等级名录只对五级产品的风险特征作了一个概要描述,至于具体哪一类产品或服务放在哪一级,则需要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

  2.3适当性匹配原则的落实

  对于证券经营机构而言,坚持适当性匹配原则,就是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前述确认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参照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以此类推;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3对落实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3.1如何看待同一个投资者在不同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不一致

  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引》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投资者在不同机构获得的评级可能有差别,但不应相差甚远。当然任何时候都不排除个别不规范的机构出现恶意竞争的现象,低者高评或者高者低评都是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的表现。对于这种情况,监管部门一经查实,应严肃处理,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让其付出沉重代价。当然,客户的评级分级是持续动态的过程,必须实时跟进。《办法》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数据库,客户基本信息和影响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信息发生变化,比如收入增加、专业知识提高等都应当在数据库中及时更新。

  3.2如何界定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客观真实的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因素,《指引》将C1级投资者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风险容忍度、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实践中,这类投资者数量是极少的,当证券经营机构遇到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指引》要求,结合客户实际情况,加以严格把握。

  3.3如何处理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适当性不匹配的情况

  《指引》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如何识别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如何将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进行匹配,如何做好内部控制工作等。实践中,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只是给出匹配性建议,不能代替投资者决定。如果投资者执意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证券经营机构应向投资者做好劝导工作;在劝导无效的情况下,须向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同时要求其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4如何履行适当性义务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开展投资者保护宣传活动是新形势下普及投资维权和理性投资知识,提高投资者综合素质的一种有效形式。《指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别风险,还包括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岗位人员开展与适当性管理有关的培训等。《指引》明确了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所有这些,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专项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其及时改进。除此之外,证券经营机构要持续加大人力、物力投入,设置适当性管理专岗,充实专职人员队伍;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设备,完善系统配置,满足适当性管理工作需要。综上所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一项根本制度,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到实处,关键是从实际出发,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正确的方式,把合适的金融产品与专业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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