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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食品店卫生制度

时间:2022-03-26 04:55:36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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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食品店卫生制度

范文一、

副食品店卫生制度

为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卫生制度:

1、保持店内外整洁,做到食品归店经营。

2、卫生许可证要挂于显目处,从业人员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经培训后上岗。

3、食品分名别类存放,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食品;

4、不出售“四无”食品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5、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6、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要有专柜加罩,使用售货工具。

7、及时清除垃圾箱内废弃物,搞好防蝇、防尘、防鼠、工作。

8、需要分装食品时,要使用清洁干净,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禁止使用废报纸刊物及其他物品包装食品。

从业人员要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上岗,做到“四勤”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范文二、

第一条 建立平价副食品商店是政府调控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有力措施和手段。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平价副食品商店建设稳定市场价格的意见,为加强我市平价商店管理,却实发挥其市场价格导向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自愿申请加入平价副食品商店经营模式的商品零售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导下,依托大型连锁超市和大型批发企业直接经营的中小连锁超市,以企业自主投资经营为主,同时承担一定稳价惠民社会真责任的门店(专区)。

平价副食品商店(平价专区),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的或异动期、敏感期,按政府要求稳价销售,发挥平抑市场价格作用;在市场价格相对平稳期,以减少销售环节、安全质优及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商品等形式,引导企业经营模式并发挥市场价格导向作用。

第四条 经营平价副食品商店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经营,恪守“信誉第一,诚信为本”商业道德;

(二)符合政府部门对平价副食品商店的规划布局要求,具有经营连锁实力;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托市场、社区设立的平价商店必须为独立经营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以上,经营目录商品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

(四)自愿承担一定的稳价社会责任,服从政府价格调控管理,并自觉履行《平价商店诚信公约》。

第五条 平价副食品商店设立程序:

(一)申请。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协议》、《吉林市平价商店设立申请表》等材料;

(二)资料审核。由吉林市物价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退回,并说明原因;对资料不全的,及时告知,并要求补全;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给予登记受理。

(三)现场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给予登记受理的申请单位的经营场所、商品经营种类、商品供销渠道进行现场审查。

(四)资格确定。对资料审核、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平价商店,并颁发平价商店标识牌。

第六条 平价副食品商店责任义务:

1.带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开展价格政策宣传,自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

2.在市场价格相对平稳时,保持货源畅通,保持本店商品价格不高于吉林市市场监测平均价格销售,发挥平价副食品商店的价格导向作用;

3.在重要节点期如社会敏感期或重大节日期间,执行目录品种价格必须低于市场监测平均价格20%,其他品种价格低于社会平均价格的5%;

4.在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或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带头执行政府价格调控政策,主动承担稳定市场物价的社会责任,以较平稳的价格销售商品,发挥平抑市场价格的作用;

5.按规定做好商品和服务价费公示工作;

6.平价商店内商品实行明码实价;

7.对目录品种实行条码管理,执行商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8.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计量衡器;

9.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设立物价员,负责店内日常价格管理工作,按规定要求报送价格信息资料。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义务:

1.积极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平价商店提供价格信息咨询服务,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增强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

2.指导和协助平价商店做好市场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3.指导平价商店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立价格纠纷处理机制,培养市场物价工作骨干,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价格政策有效落实;

4.当政府实施价格调控时,平价副食品商店按责任义务稳价销售与实际成本所产生的费用差,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平价商店考核制度:

吉林市物价局负责对平价副食品商店按责任义务实行定期考核,对考核先进的平价商店将适时给予表彰。

采用日常巡查和重要时期驻店监管相结合的形式对平价商店实行动态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纠正:

1.不按规定做好商品和服务价费公示工作的;

2.不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设立物价员的;

3.不按规定要求报送价格信息资料的;

4.有违反本制度经营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社会影响且属初犯的;

5.其他违反法律和本制度行为轻微的。

有下列行为只一点取消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经营的;

2.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价格异动时期和在价格相对稳定时期,销售商品不按平价商店承诺的社会责任稳定价格水平的;

3.有违反本制度经营行为,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应影响的;

4.批评纠正行为累犯的;

5.销售商品短斤少两或有质量问题的;

6.报送价格信息弄虚作假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平价商店如发生转营其他业务,变更产权所有者及其他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撤销登记的情况时,必须在2日内报告吉林市物价局。

第十条 本制度由吉林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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