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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时间:2022-04-11 04:47:15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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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明市国有林场管理规定

林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国有林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国有林场管理,包括机构设置、民-主管理、计划管理、财务管理、资源培育、资源管理、木材产销管理、科技管理、多种经营管理、基建工程管理、内部审计监督、安全生产管理、人事工资管理、劳动管理、廉政建设等内容。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国有林场原则上设综合科、计划财务科、营林科技科、生产经营科等4个职能部门和驻场森林派出所,并按经营区的分布情况合理设置工区或分场。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综合科:负责党政工日常事务、人事劳工、文秘档案、基本建设、文明创建、计划生育等工作。

计划财务科:负责经济计划编制与执行、财务管理与监督、经济决策与咨询、会计核算与统计等工作。

营林科技科:负责资源培育、林地林权、病虫害防治、林业科技、多种经营、资源档案等工作。

生产经营科:负责安全生产、代区设计、抚育间伐、木竹产销、木材检验、仓储管理、加工利用等工作。

驻场森林派出所:负责普法宣传、资源保护、案件查处、森林防火、护林员管理、内都保卫及林区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工区(分场);负责本工区(分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管理、协调好周边关系、维护经营区的稳定等工作。

第三章 民-主管理

第五条健全场务公开制度.对于人事用工、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生产定额、木材单价、项目发包、项目投资、财务收支情况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在场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

第六条职代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审议场长工作报告,对本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本场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

3.评议和监督本场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4.支持场长依法行使职权;

5.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6.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场务会制度.对人事用工、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生产定额、木材单价、项目发包、项目投资、生产计划和经济计划的确定等重大事项,耍召开场务会研究决定.场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场级领导、工会主席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对场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若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召开场务会进行复议.对特别重大的或有争议的事项,应请示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建立场务会议记录制度.对重大事项的研究与决定,与会者应签名,以示负责。

第八条 党支部是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有林场贯彻落实的政治核心,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发挥着监督保证作用。

第九条建立合理化建议奖励制度。对国有林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用且效果显著的,予以奖励。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根据林场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年度计划。编制计划必须坚持“量入为出、面向生产、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一条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纳入计划管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或更改计划的,应专题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批。

第十二条各场年度营林、木材生产,多种经营调查规划,应在实施前一年5月底前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批,并根据审批下达的年度计划建议指标,组织开展施工作业设计和代区工艺设什。

第十三条各场应根据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批的作业设计,认真编制年度生产与经济计划,于实施前一年11月底前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批。

第十四条各场应根据市国有林场管理处下达的年度生产与经济计划,将各项计划指标分解落实到相关科室、工区、生产班组和责任人,实行计划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建立相应的执行与检查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健全统计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县(市、区)林业局和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定期报送统计的报表,全面反映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办理财务会计事项.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十七条及时足额提取各项林业金、税、费;并按规定标准计算分成。及时足额上缴各级主管部门,其中省、市分成部分应于每季度末上缴市国有林场管理处。

第十八条加强资金管理,管好、用好各项资金。资金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民-主理财原则。各项资金支出,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制度。

2.计划管理原则。各项资金支出,必须列入年度计划,实行计划管理,严禁计划外资金支出.

3.“一支笔”审批原则。各项资金支出,必须实行场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4.财务审核原则。各项资金支出,必须经财务人员审核;财务人员有权抵制不合理的开支。

5.“以林为本”原则.资金使用要优先满足林业生产的需要。

6.专款专用原则.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或计划使用。

7.增收节支原则。严格控制各项成本与费用,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凡有欠交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各项林业金税费、养老失业金和欠发职工工资或财务收不抵支的,不准购置或更换小汽车,也不准高标准修建或高档装修办公楼.

8.招投标原则。各项生产定额、项目发包、项目投资、木材单价、木材运输、设备购置等重大事项的确定,都要实行招投标并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9.限额报支原则。建立职工奖金、职工福利费、公务接待费和小车费用预决算制度,在核定的控制金额内据实报支。对超额列支的职工奖金、职工福利费、公务接待费予以收缴,并追回发给场长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完善各项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各项非生产性支出。

1.公务接待。各场应明确一位场领导作为公务接待审批人接待时,经办人员应事先按照《公务接待审批单》的内容和要求一次一单认真填写,并报场领导审批;报销时,应附接待费正式发票、接待费结算清单和《公务接待审批单》,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接待费,不得报销.

公务接待费要按月张榜公布。

2.设备购置。单项设备购置在10万元以下的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批准;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经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省国有林场管理局批准。

购买各种办公用品时,经办人员应事先填写《购物审批单》,写明所购物品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报场领导审批;报销时,必须附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的正式发票和《购物审批单》。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物品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物品购入后,要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需要入库的物品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

3.出差。工作人员因工出差必须填写《出差审批单),写明出差事由、时间、地点、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等内容,经场领导审批后,才能出差。出差回来时,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凡没有附住宿正式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补贴(属当日来回往返的除外);外出学习、培训等差旅费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的通知文件,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

4.车辆维修。机动车维修时,经办人员应事先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写明所维修项目名称、金额等内容,经综合科审核后,报场领导审批。报销时.必须附修理厂家的车辆维修费正式发票、车辆维修明细结算清单和《车辆维修审批单》.要建立车辆油耗、损耗记录,实行车辆统一保险制度。

5.修缮。所有修缮项目(包括零星修缮费)都应编制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凭据合法的正式原始凭证;修缮项目竣工后,要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6.借款。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借款人应事先填写《借款审批单》,写明借款用途、金额等内容,报场领导审批;公务结束后,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核销手续.若公务结束后3个月内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按挪用公-款论处。

第二十条严格按照《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规范各种发票和票据的使用与管理,设专人领用、保管、发放和核销.

凡取得和开具的发票,必须是按发票管理规定填写的正式发票,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无涂改和挖补现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发票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自制零星费用开支原始凭证,必须有领款人、经办人和场领导签字,禁止用‘白条”报支费用.

报销费用时,均应附上有关审批单和费用结算清单.报销发票上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现金使用管理条例》,按照银行核定的限额控制现金日库存量,不得“坐支”现金或利用账户为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会计人员要对出纳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审核,每月与出纳人员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盘查核实库存现金。

第二十二条定期对各种承包、租赁合同进行清理,及时收足各项承包款和租赁金。因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等)确需核减或核免的,应经场务会或职代会研究通过后,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电话费用管理

办公室电话费,实行话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场级领导住宅电话费,实行定额补助,其中场级正职领导每月补助50元,场级副职领导每月补助30元.

移动电话费,仅限定场长在每月200元内凭发票实报实销,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第二十四条投资项目管理。做好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比较投资回报率。其中单项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批;在30万元以上的,经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融资管理。接受外单位或个人权益性投资、向金融机构贷款、向外单位或个人租赁经营,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严禁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和经济担保。若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并负责赔偿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执行《三明市国有林场资金资产处置意见》,各项资产损失的处置,必须按规定建立严格的鉴定和审批制度。

通过出让、合资、股份联营、委托经营、抵押等方式,改变国有林场产权关系的,都应经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核后,报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审批或转报有关部门审批。

建立健全资产(包括木材、材料、大宗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定期进行实地清仓盘点,做到‘半年一小盘,年终一大盘”;保证账账、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资产,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核后,上报省国有林场管理局转报有关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自行处理。

成立“清欠”领导小组,制定催款计划,积极组织“清欠”,加速资金回笼。对已经形成的坏账损失,必须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营林生产、木材生产和多种经营生产等生产性支出,应根据年度作业设计书和签订的生产合同、分工序的验收结果付款,做到付款金额与生产进度和生产质量同步;作业结束后,生产部门应在7天内将验收结算材料送交财务部门审核入账。

第二十八条实行内部稽核制度。会计人员必须按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和财务收支业务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子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业务,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或市国有林场管理处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第二十九条健全内部牵制制度。严格执行《三明市国有林场内部控制规范》,内部不同职责岗位要相互分离与相互制约,做到资产保管与会计核算相分离、经营责任与会计责任相分离、授权者与执行者相分离、执行业务与审核业务相分离,分开保管银行支票、公章和私章。

第三十条加强对下属公司或其他持、控股形式的经济实体的财务管理,按比例应提成的收益部分,必须及时收回入账。属于对外投资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损益表,详细反映各项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凡连续3年没有达到预期效益的,主要决策者应向市国有林场管理处作出书面汇报。

第三十一条驻场森林派出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收缴的赔偿金、罚没款、变价款等收入,要及时上缴本场财务及上级有关部门,不得随意截留、挪用和处理。

第六章 资源培育

第三十二条坚持“以林为本、生态优先、分类经营、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加强森林资源培育,做到扩张资源、集约经营与加强保护“三并举”,做大做强资源培育产业,实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第三十三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所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技术管理办法,做到适地适树适种源适市场,推行当年造林施肥和实施以树为中心的抚育措施,合理控制间伐强度,做好间伐后修枝,注重干型培育,提高林木品质。

第三十四条重视林种树种结构调整,坚持合理混交、注重规模、讲求效益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各场的主栽树种及其树种比例,重视营造针阔混交林和异龄复层林,积极引种、驯化乡土珍稀树种,实现林木资源多样化。

第三十五条加强林木种子管理。由市国有林场管理处统一向林木种子公司调购或向国家确认的林木良种生产单位直接购买,并要求开具《林木良种合格证》。

因特殊情况无从调购或紧缺的乡土、珍稀等树种的种子 确需自采种子的 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三十六条要求全面使用良种壮苗,主要造林树种苗木1级苗使用率达95%以上。《良种壮苗合格证》由市国有林场管理处统一发放。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苗的,应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统一调配,并核发《良种壮苗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采伐迹地要求在翌年完成造林更新,并在年底及时进行迹地更新验收,填写《采伐迹地造林更新验收合格证》和国有林场采伐迹地更新小班一览表》,编写采伐迹地更新验收报告,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积极营造速生丰产林,建立森林资源培育示范片,有条件的国有林场应尽量培育优质大径材、珍贵树种、木本药材和绿化大苗基地,提高营林效益。

第三十九条鼓励受让森林资源,积极采取现金收购、联营合作、租赁或其它方式,扩大林地规模,增加资源总量。

第七章 资源管理

第四十条建立场长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林场场长对本场的森林采伐限额、资源消长平衡、林地林权管理、森林防火等负总责、并实行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一条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为编制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森林经营方案、森林采伐限额提供准确的资源数据。

第四十二条配备兼职资源管-理-员,及时准确做好年度森林资源消长变化统计和动态分析工作。

第四十三条采伐林木,必须根据省政府批准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和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无证采伐、越界采伐、超量采伐。

第四十四条认真编制和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严格控制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国有林场林地、对确需征占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土地的,必须按法定权限,严格依法办理有关征占用手续,坚持杜绝化整为零、越权审批。

在国有林场经营区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五条驻场森林派出所,应切实抓好本辖区的资源保护、林区治安、案件查处、森林防火、护林员管理、内部保卫及综合治理等工作,及时侦破查处盗砍、滥伐和其他毁林案件,维护林区稳定和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六条护林员,统一纳入驻场森林派出所管理,根据护林管护合同,定期检查考核、及时兑现奖惩。

第四十七条健全护林防火组织,搞好护林联防,建立防火期值班和巡山制度,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加大防火宣传力度,完善森林防火责任制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执行《三明市国有林场扑救森林火灾安全技术规程》,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扑火队伍的森林扑火技术培训,加大对火灾扑救科学性、安全性教育,做到科学指挥、科学扑火、责任到人,确保扑火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严禁妇、幼、老、弱、病、残者上山打火。

第四十八条配备兼职森林病虫害测报员,负责做好林木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特别是危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应备足防治药品和器具,及时做好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和除治工作  第八章 木材产销管理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福建省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

第五十条伐区调查设计,由市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统一组织实施.

年度伐区规划,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批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改或变动伐区的,必须提交专题报告,经市国有林场管理处批准后,由市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重新调查设计或补充调查设计.

第五十一条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调查设计书等向施工单位或生产班组拨交伐区,发给林木采伐作业证(拨交单)。配备的施工员要对采伐界限、数量、质量和安全生产等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并签订《木材生产承包合同》.木材检尺员或比记员要深入山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把好造材质量关、并在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完成采伐。

有条件的国有林场,应积极组织实施《三明市国有林场木材包产包销管理规定(试行)》.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十二条落实堆头看护责任制,每片伐区都应配备专兼职看管人员,防止本材流失。

第五十三条抓好场内运输管理。从伐区运出的木材,必须经木材检验员现场检验、山场看管人员签发。凭《福建省木材检验码单》和《本材运输证》运输;进货场后,由仓管人员复检签收,防止木材在运输中丢失.

第五十四条当年伐区采伐结束后,按规定做好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填写《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单》,编写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报告,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木材仓贮管理。实行下山检量、进仓复检、出仓检量三道检尺制度,健全《伐区管理台帐》、《木材进仓台帐》、《木材出仓台帐》和《木材仓管台帐》。

木材进仓后,要按树材种、规格进行整堆,做到商品化、规范化。进仓检验必须明码标记,仓管员核对签字,并各保留码单一份.

木材出仓必须在仓管员的监督下进行,出仓码单须经仓管员签字后方可结账放行。进出仓误差:材积不得超过土1%。

木材进出仓检验员要按年进行轮岗。

第五十六条木材检验员职责:进出仓检验员及进出仓账目要分开.进仓检验员负责下山木材检验进仓,做到及时、准确、不漏、明码标记,填好野账、搞好登账、结账,并保存好各类凭证;配合场级领导和业务人员随时抽查出仓情况.

出仓检验员负责木材出仓,及时登账,开具码单,配合场级领导和业务人员随时抽查进仓情况,并按原标码进行检验;改码要实事求是,并填写改码登记表,说明原因,经检验员签名后,报场级领导、经销科、财务科、仓管员各一份,作为盘点误差凭证。

出仓木材检验根数不能误差,材积误差允许1%。根数误差的材积,在计算材科误差率时按2倍计算;材积误差每超1%,扣证3个月,赔偿经济损失,并处罚款经济损失额的50%;超过8%的,吊销木材检验证,赔偿经济损失,并处罚款经济损失额的5倍;在扣证和吊销木材检验证期间,调离木材检验岗位,安排一线劳动;超过10%的,吊销木材检验证,解除聘用合同,赔偿经济损失,并处罚款经济损失额的6倍;如有复检的,对复检员按上述标准加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仓管员职责:仓管员负责指导楞场内的木材分类、归堆工作,注意做好防腐、防火、防盗,监督核对木材进、出仓数量,并在木材码单上签字。

仓管员因监督不到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责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或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成立木材检验督查小组,做好对木材检验的督查、复检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被督查组督查到的违规、违纪、违法的木材检验员,取消其在国有林场系统从事木材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重大的木材检验违规、违纪、违法事件的,要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场级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经销人员职责:及时掌握市场木材信息行情,当好领导的木材销售参谋,在场务会上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及理由,每月及时准确上报车皮申报计划、木材价格执行表和木材销售客户档案表,保证车皮、货源、资金三落实.做好生产与经销的衔接工作。

坚持“款到发货”原则。经销人员要及时将进出仓检尺码单和本材结算单据,送交财务部门审核入账.若出现欠款发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负责赔偿.

建立客户档案,限制最低客户数量。每场至少要有5个以上的客户,不准由少量客户垄断经营国有林场木材。

第六十条木材价格管理:根据市场行情,及时研究、调整木材销售价格、价格调整必须由场务会集体研究,并由参与研究人员集体签字后,方能生效.

建立木材销价月报制度,剔除不可比因素后,同口径价格处于全市最低的林场,场长应到市国有林场管理处说明原因;连续3个月木材销价处于全市最低的林场,由场长向市林业局党组说明原因.

低于木材销价5%的木材为处理材.有条件的应公开招标销售;暂不具备条件的,须经场务会集体研究定价并签名后执行。处理材的价格、数量必须按月上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备案;对于处理材数量较大、处理价格较低的,应在请示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九章 科技管理

第六十一条坚持“科技兴林’的方针,抓好林业科技推广和科学研究工作,重点抓好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的推广服务,努力提高科技含量。

第六十二条科研项目分本场自定项目、上级下达项目和与科研教学单位协作项目三类。自定项目要有课题设计和开题报告,经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核后报市林业局及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协作项目的经费开支,应经市国有林场管理处批准。

第六十三条科研项目要按课题立项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数据,搞好阶段性成果的总结分析;课题结束时,要按科技管理程序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第六十四条科技人员应结合生产实际,因地制宜,适时适法开展作业设计,将林业科学技术融入设计和施工中.并及时分析、总结科技推广工作经验,及时向市国有林场管理处提交技术总结报告。

第十章 多种经营管理

第六十五条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实行灵活多样的经营形式,大力发展“名,特、优、新”经济林、森林旅游、竹藤花卉、森林食品、珍贵树种、药材植物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多种经营,培育新的林业经济增长点.

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允许国有、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等多种形式并存,鼓励职工个人投资,实现资金投入多元化,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

第六十六条现有的多种经营项目,允许以承包、租赁、转让、拍卖、职工内部股份制改造等形式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十七条为鼓励职工发展家庭自营经济,允许划出一定数量的山场由职工个人开发与经营。

第六十八条松脂生产纳入多种经营管理。松脂生产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松脂采脂规程和《三明市国有林场松林采脂管理规定》,以做到科学合理采脂.

第六十九条多种经营项目承包时间在3年以上或承包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要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批准。

第七十条加强个私经济管理.凡属职工承包或股份经营的项目.应与职工个人签订经营合同。明确责权利,避免经济纠纷.

第十一章 基建工程管理

第七十一条基本建设必须遵循统一管理、科学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保证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提下,逐步改善林区生活设施。

第七十二条基建工程实行项目负责制。单项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5万元以下的,由市国有林场管理处批准,报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备案由;在15万元以上的,由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核后,报省国有林场管理局批准.

第七十三条新建工程项目必须按基建程序办理申报手续,编报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或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

第七十四条年度基建项目(含零星工程项目)必须于前一年8月底前将项目建议书、资金来源上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设计资格的部门进行图纸设计、预算编制,提报资金送审表,按分级管理的权限列入基建计划。

第七十五条基建工程必须由具备资质等级的工程队承建.单项工程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投标,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承建合同必须上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备案。

第七十六条基建项目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验收由国有林场组织,市国有林场管理处派员参加;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由市国有林场管理处组织,省国有林场管理局派员参加。凡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决算,都得上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批.

第七十七条采集运贮设施和建安工程,应委托具有资质等级的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后,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批;国有林场根据审批后的设计书,委托建设部门或建行进行投资预算;工程施工应配备施工员,按技术要求抓好工程质量,验收签证手续要完备,并请质检部门共同做好工程质量管理.

建安工程定额内有单价的项目,原则上不能高于定额单价;定额内没有单价的项目,其面议包干价在合同中必须注明结算原则及工程量计算方法。

第十二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十八条国有林场各项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业务活动事项,都必须纳入内部审计监督范围,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七十九条遵循“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原则,安排审计专款,由省、市主管部门对国有林场有计划地实施内部审计。

第八十条内部审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内部审计规范》的规定,对国有林场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业务活动事项进行审计检查,作出审计评价和审计意见书,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十一条健全场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行“先审计后调动”的原则。根据目前人事隶属关系,场长离任审计原则上由市国有林场管理处组织实施,审计结果上报省国有林场管理局。

第八十二条建立健全基建专项工程竣工审计制度.基建专项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有林场管理处指派审计事务所进行竣工审计;在3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有林场管理局指派审计事务所进行竣工审计。

第八十三条被审国有林场要认真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在收到审计结论后的3个月内,应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和省国有林场管理局;整改工作重在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挽回经济损失。

第十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十四条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三明市国有林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成立安全委员会,由行政第一领导任主任,下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场部配备专兼职安全员,班组配备兼职安全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完善责任制考核范围和奖罚办法。

第八十五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措经费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第八十六条大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和安全月活动,做好安全法规、安全知识、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和普及工作;加强“民爆”物品管理,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并做好劳保用品的发放工作。

第八十七条劳动用工要招用具有法人资格和营林生产、木材生产经营资质的施工队。限制使用无法人资格的施工队和雇用零散的“三工”,并严格按省厅“六同”要求加强管理,对木材采、集、运和特殊工种人员,要求办理简易人身安全保险。

第八十八条在木材生产伐区设置安全警示牌,伐区拨交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再培训,要加大安全检查力度,采取平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形成安全检查制度化。对发现的隐患,应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做好跟踪检查监督;对暂时无法整改的,应采取预防措施,并建立跟踪档案.

第八十九条职工(含“三工”)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和组织抢救,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事故的调查、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和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章 人事工资管理

第九十条认真执行《三明市国有林场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实行全员聘用制、劳动合同制、岗位工资制。

第九十一条场长、副场长由市林业局党组考察任用或聘任,、副书记由市林业局党组考察,建议属地党组织任命。条件成熟时,场级领导也可实行公开选拔和竟争上岗。

建立领导任期制度。场级领导每3年为一任期,原则上场级正职领导在一个国有林场的任期不超过2任(即6年);副职领导在一个国有林场的任期不超过3任(即9年);超过任期的场级领导,实行异地交流任职,家属在国有林场工作的原则上可随迁,同一林场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异地交流。任期届满,由市林业局进行全面考核,并同时开展绩效审计;对考核不合格或绩效一般的领导,予以降职或免职.

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林业局委托市国有林场管理处负责人与国有林场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对业绩考核差或工作严重失职的场级领导,予以就地免职;业绩考核基本称职或工作表现平平的场级领导,给予“黄牌”警告,被警告2次以上的,予以降职或免职.

工会主席不设专职,由副场级领导兼任,但应根据《工会法》实行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候选人报市林业局审核同意、经民-主选举后,由属地工会组织任命。

中层领导和其他职工实行个人申报、公开竟聘、民-主测评、领导评议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竞争上岗聘用制度。拟被聘用的中层领导和其他职工应签订聘用合同,由场长聘任,聘期3毕,其中中层领导的聘任应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核同意。对在聘用期内不能履行本岗位职责、不能完成本职工作或工作严重失职的,予以解聘。

第九十二条养老失业保险制度。职工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出勤时间的条件下,养老失业保险金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国有林场和职工个人分别按比例缴交。

第九十三条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应积极参加国家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和支付医疗费用。

第九十四条职工享有学习和继续教育的权利、鼓励职工采用各种形式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第九十五条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章 劳动管理

第九十六条劳动组织

1.生产任务由有关职能部门按年度作业设计做出统筹安排,并制定出生产进度计划,下达各工区实施。

2.各工区应按下达的生产任务和进度要求将各项生产落实到山场。并组织工人按班组到山场进行生产作业,不允许个人单独作业。

3.各工区应根据生产任务情况,配备专(兼)职施工员,施工员应到生产作业现场监督作业质量。

第九十七条生产组织及验收。

1.由有关职能部门按时下达生产作业施工通知单,各工区应按通知单要求安排山场进行生产。

2.生产作业施工结束时,先由工区主任和施工员进行预验收,认为质量合格的,由工区主任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有关职能部门应在一周内组织有关人员到工区进行实地验收。验收时要有分管场级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业务人员、工区主任和施工员等人参加,验收单必须由参加验收人员集体签字后,方为有效。必要时,场长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复检。

3.经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有关施工队或班组及时返工;经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扣掉工区主任和施工员当月考评分或奖金,撤换不合格施工队伍,不予办理工资结算;对不可挽回的损失(如造林),原施工队或班组应负责赔偿损失.

4.经验收合格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填写结算单,经科长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场长批准后,交财务部门办理结算。

5.各场不得向施工队预支生活费。

第九十八条劳动定额

1 .各场应依据《福建省国有林场生产统一定额》和《三明市国有林场营林生产定额》,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劳动定额,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批。

2.每年初,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当年的作业项目和审批的作业设计提出一个总的分项平均定额,经场长或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场务会审议通过,作为年度制定定额的指导指数,不得随意更改。

3.制定具体小班定额时,应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业务人员、工区主任、施工员等人研究确定,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生效,并将定额填入施工通知单一同下发。

4.小班定额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如因山场条件确需更改,必须按确定定额的手续更改,并将更改原因填入验收单。

5.分管职能部门应按月向分管领导汇报定额执行情况。

6.已有条件实行招投标的生产作业项目,应通过招投标确定生产工资.

第九十九条劳动纪律

l.请销假制度

(1)正职领导7天以下的各类假别和外出出差,由市国有林场管理处批准【7天以上的由市林业局分管领导批准,报人教科备案。假期前要做好工作安排,并指定好临时负责人_

(2)副职领导请假由场长批准,超过15天的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批准.

(3)职能部门负责人、工区主任请假,3天以下的由场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场长批准。

(4)一般人员请假,3天以下的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工区主任批,3天以上的由场分管领导批准。

假毕,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2十出勤考核:各科室、工区考勤,应制表每天签到,经科长、主任签字后,按月交给综合科进行统计;场级领导考勤由综合科负责。计财料应根据当月出勤统计情况,据实发放基本工资。

第一百条车辆原则上由综合科统一管理调度。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的,应扣发有关人员的工资和奖金;若发生事故,一切责任自负、职工因私事用车的,必须自己承担用车费用。

第一百零一条认真执行治安管理条例。严禁聚众赌博、打架斗殴,树立良好的场风场纪.

第十六章 良政建设

第一百军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促进廉政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一百零三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子就地免职 场级领导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 不准从事有关的中介活动不准参与或人股从事木材经营活动,不准收受客户和包工头的钱机 

第一百零四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场级领导不准动用公-款以各种名义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赠送礼金或有价证券;不准以单位名义为他人担保贷款;不得用公-款学驾车;不准用公-款参加或招待营业性的歌舞、保龄球等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不准借工作之便吃请受礼收受或变相收受红包、回扣或”好处费”。

中层及以上领导的直系亲同和子女,不准在本场范围内从事生产、基建等工程的承包和木材经营活动

第一百零五条回避制度.凡与国有林场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场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如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林场或职工 给予表彰或奖励。

1 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经济效益显著的;

2培育森林资源或发展林业产业,成绩显著的;

3实现低成本扩张资源,有效增加经营面积;

4结合生产实际,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绩显著的;

5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森林管护,成绩显著的;

6长期坚持在国有林场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一百零七条处罚

1 场级领导和职工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彻私舞弊等 给国有林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国有林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给予行政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八条各场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出具体实施意见,经场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一百零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洋口国有林场组培生产中心管理制度2015-07-06 11:58 | #2楼

组织培养育苗车间是研究与开发性生产相结合的车间,根据研究与生产的特性和要求,为了规范组培中心的管理,保证组培中心种苗生产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有关组培操作技术要求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基本设置

1、注册成立福建顺昌洋林种苗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全员合同制,经济采取独立核算,按照现有规模,内设主管人员1人,质检员4名,接种监管员2名,保洁员2名,洗涤工14~18名,配药员4~6名,高压消毒工3~4名,接种工40名,生根瓶搬运工6名,专职配药兼卫生消毒人、温室苗圃管理及苗木销售1~2人,接种岗位16~18人。随着今后生产规模的扩大,再增设岗位。

2、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管理,工资核算以计件管理为主,结合岗位责任,实行奖惩制度。

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仪器设备管护责任制。

4、建立相应的人员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二、上班制度

1、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工作,爱护仪器设备和公共财物。不准带走除自己以外的任何物品。工作时每项操作必须严格按照操作技术规程、注意事项及材料质量要求进行,并接受质检员质量检验。

2、严格遵守组培车间的工作制度,上班必须准时,不准迟到、早退;有事无法上班者,须提前书面请假,经审批后方可请假。除特殊情况外,每月请假不得超过3天。确实不能继续工作,必须提前15天口头或书面提出。

3、日常上班时间:日班,7:00~15:00,午餐时间:11:15~11:45 中班,16:00~24:00。晚餐时间:17:30~18:00 正班,7:30~11:30,14:00~17:30。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三、组培车间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组培操作必须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按照操作程序分为洗涤、配药、灭菌、接种、培养、移植、温室和田间管理等八个主要步骤,根据各步骤操作要求制定各工种的岗位职责如下:

(一)车间主管员岗位职责 车间主管员按照组培车间的生产任务和进度要求统筹安排每天各部门的工作,即配药量,接种母瓶的分配及增值倍数的确定,培养基的领取签字管理。接种质量监督,进度平衡,出勤登记,全体工作人员的调配。

(二)质检员岗位职责 主要负责组培中心洗涤工,配药员的工作安排,质量检验及工作区的卫生安排工作,同时,负责组培中心培养室的温湿度控制,卫生打扫消毒,污染瓶的清理工作。培养架电灯的开关及维护工作。负责参观团的接待工作。

(三)接种监管员岗位职责主要负责组培中心接种室种工的管理和接种质量的检验、跟踪及培养基的分配工作,接种室卫生的安排及检查工作。

(四)洗涤工岗位职责洗涤工每天负责将洗净、凉干的瓶子抬进配药室以供配药人员使用。必需将待洗的无污染的旧玻璃瓶,接种盘洗净,凉干。如遇污染的培养瓶需高压后洗净,洗涤工每天还需做好洗涤室卫生,消毒工作,同时,洗涤工根据生产需要添洗新瓶。  

(五)专职配药及卫生消毒员岗位职责配药员根据车间管-理-员下达的配药任务及时配好各树种的培养基,配药员需严格按照各树种(品种)的组培培养基配方配药,药品称量精确,做到按车间生产计划配药,不浪费。严格培养基配方保密制度,不得私自将培养基配方泄漏。做好每天的工作日志。培养基的制作要严格按照顺序进行,并及时做好配药室的卫生消毒工作。

(六)接种工岗位职责接种工每天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接种工作量,领取母种材料和培养基时必须验收签名,如未验收就接种的出现问题后果必自负.如须服从安排(分配),不准偷藏(抢占)材料或盘子。下班时没做完的培养基或母种材料,必须做好记号(标明品种、类型)或返回原位。否则,造成混乱的材料数量,将用生根瓶苗抵数。接种好的材料(继代、生根),每框必须做好标记(姓名、品种、数量等),否则,将不予确认。

(七)高压消毒勤杂工岗位职责勤杂工主要负责组培室的仪器维护,做好当日培养基的高压消毒工作,并作好分类,记录,培养架日光灯的维修,培养室温度的控制。同时做好组培车间的发电任务。

(八)保洁员岗位职责保洁员每天必须在工人下班后做好接种室的卫生及消毒工作,不得拖延时间,同时,做好组培车间的卫生及消毒工作。

(九)温室、苗圃管理及苗木销售员岗位职责温室管-理-员必须严格按照各树种的炼苗技术规程做好温室的各项工作,同时,及时、准确的了解市场行情,作好苗木的销售工作 。

四、组培中心工资及奖惩机制

(一)洗涤室

1、洗涤室内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严格按照洗涤技术规程洗净培养瓶。洗涤顺序:先倒出旧培养基---放置清水池中洗净---再放置84消毒池中消毒20分钟---再放置洗涤池用清水洗净---最后沥干后放置指定位置。

2、每天必须将5锅的污染瓶全部洗净,不得剩余。同时,每天必须洗净900个接种盘。未完成的按1锅100个瓶子扣。

3、奖惩办法:洗涤室内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如果发现未按洗涤技术规程操作,发现1次扣10元。如发现未洗净的瓶子按每瓶0.1元扣。洗瓶数按质检后的标准结算,如果发现合格率低于90%按20%扣除。如发现虚报瓶数1次将于以警告并扣除当月工资;2次以上者予以开除。

(二)配药室

1、配药室内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严格按照配药技术规程配制培养基。配药顺序:先将母液按吸取量及顺序分别吸取母液倒入容量瓶中---加纯水至刻度---称糖及琼脂粉---将糖和溶液混合调整PH值---加琼脂粉加入煮沸---将煮好的培养基按要求(瓶数、升数)分装,做好记号。

2、奖惩办法:配药室内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如果发现未按配药技术规程操作,发现1次扣10元。配药升数按质检后的标准结算,如果发现误差率超过10%按85%予以结算。如发现虚报升数1次将予以开除。为了保护组培室财产,配药人员交接-班时做好玻璃器皿的清点工作。破损按原价赔偿。

(三)高压室

1、高压室内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严格按照高压技术规程消毒培养基。高压技术规程见《高压锅操作技术要求》。统计每天高压消毒培养基的瓶数(培养基按名称分类统计)及污染的瓶数。

2、每天必须高压最少5锅的污染瓶和900个接种盘。污染瓶和接种盘高压工资按每天8升计,如不足时按实际计算。有污染瓶而未及时高压的按每锅2升扣,如污染瓶不足时不计。

3、奖惩办法:高压室内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如果发现未按消毒技术规程操作,发现1次扣20元。高压消毒出来的培养基如发现未接就污染按每瓶0.05元扣除。

(四)接种室

1、工作人员上岗必须经更-衣室换上干净的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口罩。

2、工作人员不许披发、留指甲,保持个人卫生。

3、进入培养间按从下到上,从左到右的顺序搬取母瓶。

4、操作前应将手套及超净工作台内用酒精棉擦拭进行消毒。接种时应严格按照接种要求1瓶母瓶1个盘子进行操作。

5、接种时严禁说话,吃东西。

6、如遇特殊情况需中途离岗应脱下工作服、摘下口罩及手套,返岗后应再次洗手消毒并穿上工作服、戴上手套及口罩。

7、接种结束后应在新瓶上标上种号、当天的日期、工号并及时填好瓶苗、愈伤产量表格,并把未接完的母瓶及培养基放回原处。

8、将接好的瓶苗、愈伤用干净的托盘搬进培养间按从下向上,从左到右的顺序摆放整齐。

9、将封口膜、镊子包好以备消毒,口罩洗净消毒备用。

10、将责任区清理干净方可离岗。进出门要随手关门。

11、奖惩办法:a、接种工在上班时间被发现未带口罩者扣5元/次;b、未按要求摆放培养基和母瓶的扣5元/次;c、接种室内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严格按照以上10条规定操作,如发现1次未按规定操作扣5元,如3次(含3次)以上扣发当日工资。

(五)质检员及管-理-员

1、质检员严格按照其岗位职责工作,质检员岗位职责见《组培室质检员岗位职责》。  2、奖罚办法: a、上班必须准时,不准迟到、早退,发现1次扣10元,2次(含2次)扣发当日工资;b、未按岗位职责操作的发现1次扣除10元,如多次出现且屡教不改,将报给上级领导,按场规定处理。

五、员工工资报酬及奖惩规定

1、员工的工资将按不同工种及岗位职责的工资标准给予报酬。正式工与临时工采用同工同酬,不享受场部各种补贴及年终奖金。

2、管理人员(兼职配药、温室苗圃管理)工资每月600元,组织好每天的车间生产管理、温室苗圃管理,完成好每月生产任务。

3、洗涤工按每洗1个旧瓶0.022元(洗大棚洗过的生根瓶按1个0.017元计算)或每洗1个新瓶0.015元,(洗1个接种盘相当于1 个旧瓶子,洗10个盖子相当于1 个旧瓶子),洗涤工每人每天必须先洗完旧瓶后方可洗新瓶。当月累计一次。配药及高压消毒工人每天按每配或高压1L培养基0.32元(改为0.25元)计。高压消毒人还必须做好接种盘和污染瓶的消毒工作。具体上班时间由管理人员根据生产需要灵活调整。勤杂工每月工资以400元计。

4、接种工接种工资计算方法:杉木继代按每接1瓶0.11元计算、杉木生根按每接1瓶0.13元计算。要求每周期感染率控制在3%以内,合格率95%以上。未能超过3%的、合格率95%以上污染瓶不于结算;超过3%的、合格率95%以下的杉木继代按每瓶0.13元扣、杉木生根按每瓶0.15元扣。马褂木愈伤按每接1瓶0.12元计算、马褂木瓶苗按每接1瓶0.14元计算。马褂木瓶苗转瓶苗每瓶0.11元。要求每周期感染率控制在3%以内,合格率95%以上。未能达到要求的不于结算;感染率超过3%、合格率95%以下的马褂木愈伤按每接1瓶0.13元扣、马褂木瓶苗按每接1瓶0.15元扣。马褂木瓶苗转瓶苗每瓶0.2元扣。污染瓶数以质检员与高压消毒员核对统计后的数据为准,如两者不一致,每人每月的污染瓶数按(当月本人的污染瓶数+当月核对统计后超出的污染瓶数)。

5、新上岗的接种工,试用期1~2个月,免收培训费,并付给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费300元,不发计件工资。1个月后结合平时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质量来确定是否录用。

6、组培室全体工作人员进出门要随手关门,如发现未随手关门者第1次给予警告,第二次扣10元,屡教不改者将扣当月工资的10%。

7、员工每违反工作规定(含组培中心生产技术规程)1次扣工资10元,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按违反工作规定1次计。每旷工1天扣工资50元,正式工人请假按洋口国有林场请假管理方案实施,临时工请假1天扣除当天工资,请假时间到未及时上班按旷工计,每月累计违反工作规定5次或旷工3天者给予辞退。如果是因为生产暂时不需要人员或人员重新调整而被辞退时则不予处罚。

六、成立质量检验小组

1、成立质量检验小组,按接种室2人、配药室1人、管-理-员1~2人的比例分配。质检成员按出勤表,未出勤1次按5元扣。

2、质量检验小组每天按质量技术标准对洗涤工、配药工、接种工的工作进行检查。并作好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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