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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的安全防火制度

时间:2022-03-31 21:50:16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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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的安全防火制度

  防火不管在哪里都是很重要,建筑施工工地也是,尤其注意防火。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建筑工地安全防火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建筑工地的安全防火制度

  施工现场防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工地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工地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 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分公司防火责任人由主要领导担任。

  第五条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项目部和生产班组也要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 各在建项目部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而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 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 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分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 各施工生产班组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项目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地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项目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均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省、市和公司颁布的有关防火规定,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 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车间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岗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项目部每星期做一次检查;各分公司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每月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总公司防火安全领导组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迸行一次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 工地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等,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对从事电工、电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操作。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中需用明火的,事前应按规定由动火人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并按不同级别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工地专职安全员(防火员)提出意见,经本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项目部提出意见,经公司防火责任人审核,报总公司安委会主管审批;三级动火由分公司安委会提出意见,经总公司安委会审核后,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要在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和下班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员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一律不许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

  第二十条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等有害物品,要按规定妥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要及时、准确地向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公司接到火灾报警后,也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的。

  2.坚持执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生产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视其情节给予处分,必要时可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法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施工现场防火规定

  第1条、现场或非指定吸烟场所任何人都不能吸烟。

  第2条、食堂炉灶应禁防“死灰”复燃,应该将“死灰”再用水浇一遍。

  第3条、煤油炉不能使用汽油作燃料。

  第4条、气瓶内要存有余气,气瓶要戴安全帽,氧气瓶口不能沾上油脂。

  第5条、日光灯开长了也会起火,不能乱拉电线、乱接电源。

  第6条、氧气瓶“八大忌”

  (1)忌倒立;(2)忌沾油脂;(3)忌火烤;(4)忌爆晒;(5)忌将气用尽;(6)忌剧烈撞击;(7)忌混合运输;(8)忌超检验期使用。

  第7条、消防器材要有防雨、防冻措施。

  第8条、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试验、发现失效立即更换。

  第9条、灭火机必须保持灵敏有效。

  第10条、消防水带、砂桶、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易取的地方。

  第11条、任何人不得任意移动、挪作他用。

  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一、工棚或临时宿舍(以下简称宿舍)的规划和修建,必须符合防火和卫生的要求。

  (1)临时宿舍应当尽可能建设在离开修建的建筑物二十公尺以外的地区,离开森林区应在一千公尺以上,并且不得修建在高压线路通过的地方。临时宿舍的使用期限较长或在使用期间正值雨季的,不得修建在低洼潮湿的地带和其他可能被水淹没的地带。

  (2)在独立场地上修建成批的临时宿舍,应当分组布置,每组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距离,在城市中不得小于十公尺,在农村中不得小于十五公尺;幢与幢之间的防火距离,在城市中不得小于五公尺,在农村中不得小于七公尺。

  (3)厨房、锅炉房、变电室与临时宿舍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十到十五公尺。

  (4)为储存大量的易燃物品、油料、炸药等所修建的临时仓库,其与永久工程或临时宿舍区之间的防火距离,应当在一千公尺以上。

  (5)临时宿舍区应当修建简易道路。

  (6)应当划定厕所、垃圾堆和污水排出的地点。

  二、临时宿舍的修建,不论采用哪一种建筑结构,都应当注意防火要求。

  (1)天棚高度,一般不应当低于二点五公尺。

  (2)每个集体宿舍的居住人数,最好不超过一百人,并且每二十五人要有一个可以直接出入的门口,门宽不得小于一点二公尺,门扇必须向外开。

  (3)采用易燃材料修建的房屋,构件与烟囱应当有一定的距离,在烟囱上口必须备有防火罩,以防止火星飞扬。

  (4)采用易燃材料修建的屋面、外墙和间墙,应当尽可能抹上草泥或砂浆。

  (5)建筑物的四周和道路两侧,应当修建排水明沟。

  (6)照明电线应当有良好的绝缘,并且尽可能采用拉线开关。如果采用油灯、蜡烛等明火照明,应当规定固定位置,周围加以防护,并且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为了确保安全,根根各地条件,应当设置一些消防设施和工具,如简易储水池、消火栓、砂袋、水桶、手动水泵、灭火器等,进行定期检查和消防演习。

  四、修建临时宿舍要有规划和简要设计,并且应当经过公司总工室的审核批准,方可施工。

  五、临时宿舍使用期间,设专门机构和群众性的消防、负责日常的维护修缮工作,并且应当经常发动职工开展防火运动。

  六、供临时使用的店铺、食堂、电视室等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设施,也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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