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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法制绩效考核

时间:2022-05-17 01:46:51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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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法制绩效考核

管  理  制  度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促进质监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具有执法资格证的人员必须竞争上岗,实行自我推荐、个人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核等形式,每年进行一次。

二、凡具有执法资格证的人员可实行双向选择,即班子可挑选成员,成员也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班子,双方自愿,优化组合。

三、实行末位淘汰制。对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任务综合考核排名末位的,由局党组成员对末位人员实行诫勉谈话,并视其情况对末位人员进行工作调整。

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局范围内行政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全年工作目标和工作绩效的考核。

第二条 工作绩效考核是对执法机构的综合管理工作及执法岗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和业绩进行量化,以年度计算,按综合管理工作和执法工作效能积分制,对工作业绩累计积分不封顶,对出现的问题累计扣分不保底。实行集体积分和个人积分,分别列入年度考评和执法人员年审,依据积分高低,产生年度优秀执法人员。

第三条 执法单位能坚决执行政策,抓好制度建设,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各项任务,按综合管理实绩分别计分(百分制)。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积5分。

(二)全年工作有计划、有要求,实行目标任务管理,职责量化到人,任务落实到人;积10分。

(三)健全基础信息档案:①企业电子动态管理档案包括产品执行标准情况;②特种设备台帐;③液化气经销点档案;④燃油加油机台帐;⑤医疗卫生强检计量器具台帐;每一项积5分。

(四)制定为企业服务的具体措施和分类指导方案,服务有记录并取得明显成效;积12分。

(五)受理和查处辖区内各类投诉案件有记录、有案卷、有信息反馈;积l0分。

(六)按时完成本局统一布署的中心工作和各项业务工作,并及时反馈工作完成情况;积10分。

(七)宣传质监工作职能和工作动态,完成本局下达的信息报送任务;积6分。

(八)单位内部团结,工作协调互补,具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积4分。

(九)认真执行政策,实行民-主监督、财务收支两条线,无违规收费和坐收坐支现象;积8分。

(十)所办案卷及时归档,不遗不缺,无隐患;积5分。

(十一)主办和协办人员的积分比例:

(1)参与办理立案案件的,每一件单位各积2分(总分不超过10分)。

(2)全年工作无旷工,累计请病事假不超过的5天积10分,累计请病事假5天—l5天的积5分,累计请病事假不超过2天的不积分。

第四条 单位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措施不力,管理不规范,硬件、软件达不到规定要求,按缺项实行扣分。

(一)单位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缺一项扣2分。

(二)工作任务无计划、不明确,具体工作无直接责任人,缺一项扣2分。

(三)软件资料不健全,不能全面掌握辖区内基本情况,缺一项扣5分。

(四)没有为企业服务措施和实行分类指导方案,服务无记录,无明显成效,缺一项扣3分。

(五)末按时完成局安排的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的缺一项扣2.5分。

(六)未完成局下达的宣传任务和信息报送的缺一条扣1分。

(七)单位缺乏凝聚力,班子不团结,工作不协调的扣4分。

(八)出现违规收费或坐收坐支的,每一例扣8分。

(九)拖延办案时间,在规定时限内不结案、不报告的,出现一例扣5分。

(十)当月案件不报告,已结案件不归档的,出现一例扣2分。

第五条  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当年所办案件,出现下列情况,对案件的主办人员、协办人员按比例实行扣分。

(一)所办现场案件经复议后变更处罚决定的,一例扣10分。

(二)所办现场案件引起诉讼后并败诉的,出现一例扣20分。

(三)被新闻媒体作为反面教材曝光的案件,出现一例扣40分。

(四)被上级部门作为典型进行通报批评的案件的,出现一例扣40分。

(五)因违反办案程序,受到责任追究的,出现一例扣25分。

(六)应立案而未立案,被检查纠正的,出现一例扣15分。

(七)因采取强制性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出现一例扣30分。

(八)滥用职权,有行贿受贿行为而影响案卷处理的,出现一例扣30分。

(九)造成案卷遗失的,出现一例扣20分。

(十)无特殊原因,超过法定时限而不能结案又不报告的,出现一例扣15分。

第六条 对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由局考核组统一组织实施,当年累计积分进入个人执法年审档案。年终考核依据执法单位和执法岗位工作人员的积分实行奖惩。

(一)执法单位综合考核积分位居前三位,全年无案卷扣分项,由局颁发优胜单位奖牌,第一名推荐上级表彰。

(二)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全年无违纪行为,参与办理的案件无扣分项,总积分位居前3名,由局颁发证书给予奖励,并推荐上级表彰。

(三)各执法单位当年所办的行政执法案件,引起诉讼并败诉的,出现一例不参与优胜单位评比;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年终综合考评积分位居末位的,实行末位淘汰。

(四)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执法资格,强行待岗。

(五)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第六条情况被扣分的。取消优胜单位和优秀工作人员的评比资格。

(六)在职工作人员全年旷工累计l0天以上的,强行待岗,累计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22天,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l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局法制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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