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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绩效考核指标

时间:2022-05-18 15:21:03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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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绩效考核指标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机关工作人员绩效管理,促进勤政廉政,提高机关工作效能,结合我局正在开展的“作风大转变、效能大提速、环境大优化”集中整治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提升机关效能、增强工作执行力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做到绩效考核工作与评优评先、经济利益、行政问责 “三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处室和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机关效能,为创建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和服务环境,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二、目标原则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增强全局机关干部的执行意识、效能意识、服务意识,着力解决我局存在的执行力不够强、工作效率不够高、服务观念不够牢、工作作风不够实等问题,进一步严格工作标准,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全面提升财政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建章立制贯穿始终,以制度抓规范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坚持重实事,讲依据的原则;坚持奖优罚劣,重在建设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成立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机关绩效考核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陈以荻同志任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各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任考核领导小组成员。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考核办),考核办成员由局办公室、监察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监督处等部门同志担任。考核办主要负责制定考核办法,根据考核办法组织考核,接受举报投诉,对考核原始依据进行收集、整理和调查,汇审考核结果并提交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负责考核的责任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考核办做好相关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检查和考核情况,作出问责或不问责的决定,并确定责任追究方式。

四、考核对象

局机关各处室、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五、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采取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各项指标依据《南昌市财政局绩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六、考核依据

1、洪财办[2014]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财政信息工作的通知》

2、洪财办[2014]23号 《南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开展“内提效率 外塑形象”活动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3、洪财库[2014]19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拨款程序 提高工作效能的通知》

4、洪财预[2012]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指标拨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5、洪财库[2012]22号《关于优化工资统发资金拨付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七、考核方式

绩效考核工作由考核办具体组织实施,每月进行一次,采取日常考核、综合会审、结果审定的步骤进行。

(一)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由责任处室和牵头处室根据局绩效考核评分标准,通过日常统计、举报投诉查处和各类信息反馈等途径组织实施。每月度终了的次月第2个工作日前,责任处室和牵头处室将所负责的考核打分情况(附打分原始依据)盖章后报送至考核办,对账工作由监督处在每月中旬将打分情况(附打分原始依据)盖章后报送至考核办。

(二)综合汇总

考核办组织相关人员,根据责任处室和牵头处室报送的考核打分情况,对局机关各处室考核得分进行初审,并将扣分情况反馈至相关处室。情况反馈完毕后,考核办将初审成绩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三)结果审定

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办报送的初审成绩,并由考核办将处室考核得分按高低排名,进行全局通报。

处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月考核得分为0分。

1、被省财政厅、省效能办、市纪委、市效能办查处到有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

2、市领导向局领导通报有“吃拿卡要”、推诿扯皮等严重影响财政形象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服务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有“吃拿卡要”、推诿扯皮等严重影响财政形象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八、结果运用

实行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处室评先、经济利益三挂钩,真正体现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多方调动处室和干部个人的积极性。

处室当月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免于责任追究或相应处罚。

(一)实行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挂钩

由局纪检组、监察室牵头,强化对绩效考核的责任追究。

根据月度考核情况,每月对考核成绩进行通报;对于连续两个月度考评为末三位的处室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连续三个月度考评为末三位的处室,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于连续四个月度考评为末三位的处室,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停职待岗处理,其分管局领导向局党组作检查。

(二)实行绩效考核与处室评先挂钩

对于连续四个月度考评为前三位的处室,评先上给予倾斜。对于连续三个月度考评为末三位的处室,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三)实行绩效考核与经济利益挂钩

对于连续三个月度考评为末三位的处室,扣减该处室全体成员10%的税收超收分成奖和处室分管局领导5%的税收超收分成奖;对于连续四个月度考评为末三位的处室,扣减该处室全体成员20%的税收超收分成奖和处室分管局领导10%的税收超收分成奖。对分管处室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处室考评为末三位的分管局领导,不重复扣减。将扣减的奖金集合成立绩效考核奖励基金,每年度对年度综合排名为前三位的处室及其分管局领导进行奖励。

九、全局各处室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局绩效考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予以扣分,并在全局通报批评。考核办应坚持原则,把握标准,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十、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执行。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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