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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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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法规

克拉玛依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法规

2014-08-22 09: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为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防止和纠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的违规现象,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严肃性,保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结合克拉玛依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以及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政策法规等文件,严密保管,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   克拉玛依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理由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业务上接受组织部、市人事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的人事档案,更不允许本人保管自己的人事档案。

第二章  管理的职责范围及费用

第四条   根据新人发[2002]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克拉玛依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范围主要有:

1、克拉玛依市辖区内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辞职、辞退、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的人事档案。

2、改制后与原国有企事业单位脱钩,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整体分离人员的人事档案。

3、非公有制单位或不符合新人发[200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不具备档案管理资格的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4、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自费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跨地区流动人员中自愿在工作所在地(即克拉玛依市)保存管理其档案人员的人事档案。

6、组织部、市人事局确定的其他需要在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管理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五条  退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根据本人意愿管理其人事档案,原则上集中管理,也可将其转至所在退休管理单位。

第六条  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管理的在职流动人员死亡,其人事档案由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保管一年后,移交市档案馆永久保存。

第七条  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在组织部、市人事局的指导下,对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有以下主要职责:

1、根据党和国家、自治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工作细则。为我市流动人员提供国家和自治区人事、劳动政策法规的宣传及咨询服务;及时掌握全市各单位流动人员情况,研究解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负责对归口管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归档、利用、统计等。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尤其是要坚决杜绝伪造学历、职称(专业技术资格)、、干部身份、工龄、出国(出境)证明等材料的问题出现,并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3、负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工作。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严防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给非公有制单位或其他不具备管理资格的单位。    .

4、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相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提供因私出国、自费出国留学、报考研究生、婚姻登记和独生子女手续等依据人事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做好职称资格认定考评审报、代办合同鉴证、代办社会保险、代办退休、退职、辞职等社会化服务。

5、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相关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委托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归口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改制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其组织人事部门配合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事务管理、业务承办和目标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文件精神,负责制定本单位归口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规划、工作的衔接办法,接受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2、掌握本单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情况,负责组织本单位落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目标;

3、负责对本单位归口管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伤亡病残费用支付、计划生育监督、绩效奖惩管理等;

4、负责向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与本单位员工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转正定级、考绩奖惩等日常管理中需要的各类入档材料和统计报表等;

5、办理其他与本单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相关的事项。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费用,根据新计价费[2002]908号文件规定执行。

l、单纯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不分区内区外,单位负责缴纳的,每人每月20元;流动人员个人缴纳的,应收20元/月,实收l 0元/月;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免费保管两年,满两年后,应收20元/月,实收1 0元/月。对困难企业或困难群体个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酌情减免。

2、凡需提供其他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办理委托手续后,按新计价[2002]787号文件规定收费。

第三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归档与保管

第十条   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收集反映其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实绩等材料充实档案。

第十一条  建立档案材料收集信息网络。由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归口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各单位,其党(团)组织、纪检监察、工会、教育培训、审计、统-战等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在材料形成后30日内送交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二条  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主动掌握形成档案材料的信息,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收集新形成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三条  收集的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材料,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视情况予以处理。凡需销毁的材料,必须详细登记,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并按规定销毁。

第十五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应使用19×26cm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侧应留出装订边。文字必须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或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一般不得使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归档。

第十六条  归档后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人事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为: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等);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查证报告、检查交代材料、处分意见、上级批复、法院判决书等);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

第十类  其他可供参考的材料。

第十七条   档案卷皮、档案卷夹的样式、规格要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的统一标准。

第十八条   克拉玛依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与保护工作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九条   坚持严格保密、方便利用原则,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开发利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主动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准确、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1、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仅凭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等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2、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根据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3、凡到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查阅档案,利用单位须派中共-党员前往查阅室查阅;

4、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利用单位应填写《借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审批表》,申明借阅理由,须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十五天内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5、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6、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查阅注意事项。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7、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第二十一条  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该中心管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范围、批准权限、登记、归还手续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  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二  条转递档案应严格遵循下列规定: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组织人事部门派专人送取,不得以特快专递、挂号等方式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2、转递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进行整理,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3、转递档案必须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并严密包封;

4、档案转递后形成的归档材料必须及时包封转递,并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

5、收到档案或材料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查询,以防丢失。

第二十三条  因改变主管单位等原因需转递档案的,应及时转递。为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能够随着人员工作调动或职位变动而及时转递,人事档案归口管理的各单位须将流动人员变动情况,在十五日内通知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确属查不到下落的,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按照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资金、人员编制、办公场所及其设施,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实施后,由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衍生的服务内容,另行下文规范或由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根据其业务职责进行拓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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