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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及劳动争议

时间:2022-05-17 20:32:45 人事档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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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及劳动争议

在过去的几年中,本站律师处理了大量的“北京户口+离职违约金”案例,此类案件主要涉及应届毕业生和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的争议,那么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此类纠纷应该怎样处理呢?

人事档案及劳动争议

 是人事争议,而不是劳动争议

1、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录用、合同的表现形式不同:

人事关系的建立不是由事业单位或工作人员能够决定的。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是以国家分配、控编录用、聘任、聘用合同等形式所建立的,建立人事关系的方式是被动的,事业单位仅享有有限的人事权。事业单位必须从编办获得编制计划指标,要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也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企业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所建立,企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较完全的用人权,只要符合国家劳动用工法律规定,适应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用多少人,用什么样的人,支付多少劳动报酬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

2、所解决的争议内容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解决的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解决的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3、争议仲裁中个人主体的身份不同:

基于我国多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制,凡属于人事部门编办下达的机构编制、受其管理的是国家干部,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称之为公务员,对事业单位则称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凡属于劳动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企业、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临时用工人员均为工人身份。

 法律适用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档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上述规定指程序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认为对于此处《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应作扩大解释,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以下简称《劳动法司法解释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一批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出台后,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均可适用,该扩大解释并未违反《人事争议司法解释》的立法初衷。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统一了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的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14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个规则最大的亮点就是统一了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的办案规则,也为下一阶段有机整合两个机构打下了基础,这从规则的名称及废止的两个规则就可以看出来。

目前将人事争议仲裁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范畴,有利于保护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也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身份的划分,将原来的二元处理体系变成了一元体系。最重要的是,在程序上,确实是规范了办案规则。

综上,事业单位北京户口案的基本解决思路是:集体户口卡和人事档案存放在相应机构,通过转移档案来实质上解决“户口”问题;与原事业单位协调沟通档案转移手续;如协商不成的,提起人事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文为理论篇,实战篇将另结合实际案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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