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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出差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4 14:47:31 出差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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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出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机关出差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机关出差管理制度

  机关出差管理制度

  一、目 的:明确出差流程,确定出差各项补贴标准,有效控制出差费用,规范出差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温州市力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员工

  三、出差审批流程

  1、公司人员出差必须填写《出差申请单》,明确出差时间、地点及工作内容,经部门经理确认,部门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分管副总审批即可;部门负责人出差,需由分管副总确认,总经理审批;副总出差由总经理签批。

  2、若出差人员需要预支差旅费,必须持审批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借款单,经审批后方可借支。借款在1000元以下者,由分管副总签字,借款在1000元由以上者,须由总经理签字,总经理不在,可由分管副总代签。

  3、出差人员出差前,必须将审批后的《出差申请单》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在出差途中,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出差地点和时间,应事先征得部门经理及分管副总同意,并及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新的出差地部分差旅费不予报销,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

  4、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员工出差行程及出差时间,并进行有效监控。

  四、 差旅费报销标准(见附表)

  1、交通费

  (1)依票据报销。出差人员以乘坐普通车、船、火车座票、硬卧为主,坐车时间超过8个小时者,可以乘坐上一级标准。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卧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需报总经理批准(外地需电话联系征得同意,返回后补办手续),否则超额费用自负。

  (2)市内公车费:按出差补贴标准进行报销。

  2、住宿费

  (1)住宿费报销限于在该地停留两天或以上(指需要安排住宿),原则上要求当日返回;住宿费以实际住宿天数平均计算,超出部分自负。

  (2)长期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在同一地方(或相邻)出差天数超过7天以上者,住宿标准下浮20%;

  (3)多人出差,同性员工住宿标准下浮15%(异性员工住宿标准不变)。

  3、通讯费:为便于公务联系,享有通讯费的员工手机一律不得擅自关机,否则不享有当日通讯费。

  4、特殊情况报销标准

  (1)赴外地开会(学习)者,若会议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已由主办单位统一开支,或支付的会议费中已包含伙食费、住宿费内容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费。

  (2)出差人员若住宿费、伙食费及车旅费已由客户、公司业务相关单位支付的,不允许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报销,违者,一经查实,酌情处以1-2倍罚款。

  (3)陪同领导(专指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出差、接待宾客、代表领导出席会议或参加活动按票据实报实销,但要在报销单上加以说明或附会议通知。

  (4)出差超过6小时,不足24小时,按职务补贴/24小时*实际出差的时间;

  (5)出差家乡无差旅补贴,仅报当日公交车费;

  五、差旅费报销规定

  1、出差人员差毕报销差旅费必须先到人力资源部确认考勤(即出差时间)后,方可到财务部凭《出差申请单》及票据根据财务制度报销。

  2、出差人员差毕,必须一周内向财务部门报销结帐,多退少补,不得拖帐,不足部分可从当月工资中直接扣除。以财务审核日期为准,超过报销期限,要进行处罚,15日内(含)按出差费用金额20%扣除结帐,30日内(含)按出差费用金额30%扣除结帐,30日以上不予报销,并追回欠款。

  3、差旅费报销单据要求单据齐全(指车票及住宿发票),粘贴整齐,分类有序,时间地点相符,其单据由出差人员所在部门经理负责核对,财务部审核,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4、如果报销项目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前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事后不予以报销。

  5、审批责任:出差报销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审批或审核者把关不严造成差错,要首先追究审批者或审核者责任,并酌情处以差错部分1-2倍的罚款。

  六、出差纪律

  1、每次出差以车、船、机票的日期为准计算:员工出差于上午10:00前回公司所在地,下午必须回公司上班;于下午20:00前回公司所在地,次日上午必须回公司上班;于下午20:00—24:00回公司所在地,次日上午可晚2个小时上班。

  七、附则

  1、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或不完善之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

  2、本制度若有与以往制度相抵触之处,均以本制度为准。

  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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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机关出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对出差、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定点办会。

  第三条 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的确定、监督检查以及变动调整等。

  第四条 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由财政部负责,部分工作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省、地(市、州,下同)级财政部门进行。

  第五条 定点饭店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确定。县级是否确定定点饭店,由各地自行决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财政部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定点管理办法;

  (二)指导、协调全国的定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制定、下发定点管理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2.委托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确定定点饭店;

  3.对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等予以审核确认;

  4.委托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与确认的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5.委托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对定点饭店进行监督检查;

  6.对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提出的变动、调整定点饭店和收费标准的意见予以审定;

  7.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国管局受财政部委托,负责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

  (二)将确定的北京地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三)负责与财政部确认的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四)负责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北京地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

  (六)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地级财政部门受财政部委托,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

  (二)将确定的当地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三)负责与财政部确认的当地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四)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当地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

  (六)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省、地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开展部分工作。

  第三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九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工作,由财政部委托省、地级财政部门负责,省、地两级的具体分工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北京地区委托国管局负责。

  第十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协商方式进行,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国管局和各地财政部门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 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星级饭店以及具备相当条件的内部招待所等,均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如果其优惠价格不高于住宿费最高上限,也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

  第十二条 确定定点饭店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定点饭店的数量以能满足中央、地方党政机关出差、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定点饭店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人员出差、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定点饭店。

  (四)价格优惠。定点饭店对出差、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要一视同仁,对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不能有特殊政策。

  (六)上下结合。在确定定点饭店时,要优先考虑当地已经通过招标确定的会议、接待定点饭店,数量不足的,可以适当增加;正在准备通过招标确定会议、接待定点饭店的,要与中央确定定点饭店工作一并进行。在收费标准上要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 确定收费标准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当地物价水平,淡旺季价格差异;

  (二)国家财力可能,尽可能节约财政开支;

  (三)当地的会议费标准或会议费定点价格,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应比对外提供的其他优惠价格更加优惠。

  第十四条 各地确定定点饭店以后,由国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将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格式附后)汇总报送财政部审核确认。

  经财政部确认后,由财政部委托国管局和各地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财政部、国管局或各地财政部门、定点饭店各一份。

  第四章 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部委托省、地级财政部门负责,北京地区委托国管局负责。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定点饭店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对定点饭店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对定点饭店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招标。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人员和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第五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

  第十九条 定点饭店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定。

  第二十条 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定点饭店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定点饭店资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点饭店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国管局和各地财政部门可以对定点饭店进行调整。凡具备条件的饭店、招待所均可申请定点饭店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变动,遇有饭店条件改善、星级档次提高等情况,可以申请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定点饭店要求提高收费标准,应向国管局或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国管局或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审定。

  第二十四条 对定点饭店提出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的住宿费上限,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定点饭店可以退出。

  第二十五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变动、调整经财政部审定后,委托国管局或各地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每两年重新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地方党政机关出差人员可以到财政部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会议也可以到财政部确定的定点饭店举办,并享受同等优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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