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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考勤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18 17:29:18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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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考勤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规范请假制度,确保职工身心健康,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女职工保护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领导干部考勤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局(含局各科室、部门及所属二层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含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

二、假期的种类及规定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

1?职工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其不能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单位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征求职工本人的意见。同时,单位应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职工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5?职工休假期间,其负责的工作要做好移交。年休假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职工婚假、妇女产假和男方护理假等按女职工保护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1?婚假3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另增加晚婚假12天;

2?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天哺乳时间1小时;

3?职工节(绝)育手术、女职工放环、人流凭医院证明休假。

(三)病假。凭公立医院证明由人教科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假。根据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区人事厅在给百色地区人事局关于职工事假待遇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经请示国家人事部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司答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假待遇暂按每年累计给假15天掌握,15天以内工资照发,15天以上的时间停发工资,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五)探亲假。按照国发(81)36号、桂劳险字(13)号执行。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不包括探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职工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指不在同一城市辖区)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职工探望父母需乘坐汽车或火车8小时以上到达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

1?未婚职工探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每次20天,如两年合休可给45天。

2?已婚职工探父母。四年一次,每次20天。

3?职工探望配偶,每一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每次30天。

(六)丧假。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总薪字〔80〕29号)、(财企字〔80〕41号)执行。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局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学历学习假。职工向人教科提出申请并经局领导批准参加的学历、学位性学习,在学习期间需占用工作时间上课、考试的,报局领导批准可以给予学历学习假。学历学习假视同事假,一年的学历学习假超过20天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请假审批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由各科室、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并考虑职工意愿,做好统筹安排,原则上安排职工在当年1月1日—10月31日前休假,休假可分段安排。各科室、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经过分管局领导审定的当年度本科室、单位职工的休假计划交由人教科汇总后下达执行。如在落实过程中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报分管局领导重新审批,交人教科备案。

(二)职工的婚丧假、探亲假、事假、学历学习假,由请假人填报请假单一式两份,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交人教科备案;产假、看护假、病假(凭公立医院证明)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教科审定。

(三)职工在休假期间离开本市(不含六县)需报告分管局领导。职工因私出境的一律由局长审批。干部职工在休假期间一律不得接受有关单位用公-款安排的出游,不得将个人费用交由有关单位报销。

四、考勤管理

(一)职工考勤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制度执行责任人。负责督促所属人员认真执行考勤规定,向人教部门反映考勤情况,对本部门隐瞒不报违反考勤制度问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要自觉遵守考勤管理制度,不得违反。人教科为全局考勤制度的监督责任部门,负责对全局考勤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处理。

(二)各科室、部门指定本科室的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考勤记录员。考勤记录员名单报人教科备案。

(三)局人教科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各科室、单位的人员出勤情况发至部门核对,各科室、单位在8日前反馈回人教科,由人教科审核汇总出勤情况,作为职工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人教科每月将不定期对人员打卡情况进行抽查。

五、违反规定的处理

(一)不请假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或不按规定手续请假即脱岗离岗者,按旷工处理。一经查实,每旷工1天各扣发当事人及其所在部门第一责任人当年财政收入增长上台阶奖实发数的3%(如第一责任人事前已向人教科或分管领导报告的可免责)。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予以辞退。

(二)每月无故迟到或早退达3次者,予以通报批评,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每次扣发当年财政收入增长上台阶奖实发数的0?5%。

(三)委托他人代为刷考勤卡的,发现一次各扣发当事人双方当年财政收入增长上台阶奖实发数的3%。

六、本办法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二○○四年出台的《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的规定》(南财人〔2004〕4号)同时作废。

七、本办法由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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