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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时间:2022-05-18 10:49:19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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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院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科学、完善的队伍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干警的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充分调动和发挥全院干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上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范围是五个人民法庭、院机关各庭、科、队、 室的全体干警。

第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公平原则。参加考核的全体干警,一律以本院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依据。

2、公开原则。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向全院干警公布。

3、公正原则。根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各部门不同的工作职责对干警进行考核,确保客观公正。

4、少考过程、多考结果的灵活考核原则。

5、日常管理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原则。部门负责人必须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每月对部门同志的日常工作考核一次,并将考核情况报送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每季度对部门报送的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并以此作为对部门同志绩效考核的成绩。

第四条 实行绩效考核奖惩制,考核采用百分制,共性目标40分,部门目标60分,加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总评分可以超过100分,可以是零分。

第五条 各部门每季度经院目标领导小组量化考核为100分,原则上按量化考核积分多少分段奖励,即该部门考核积分在100分以上的按每月350元/人奖励;100分的每月300元奖励;90分至100分(不含100分)的按每月260元/人奖励;80分至90分(不含90分)的按每月200元/人奖励;70分至80分的按每月150元/人奖励,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不予奖励。

第六条 各部门二级考核奖惩的标准可按以上标准执行,从而达到奖勤罚懒的目的。

第七条 各人民法庭每年的燃油开支和接待开支未超过标准的(详见财务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且完成目标责任任务的,年底每庭单独奖励3600元,由庭长根据部门人员的二级考核情况兑现奖惩。

第八条 各部门年终累计积分考核前五名的单位,直接确定为当年的年度先进集体,各部门积分名列第一的干警,可直接确定为当年的年度先进个人。

第九条 院党组将按照各部门全年的积分情况确定年终奖金的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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