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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应急分队考勤制度

时间:2022-09-29 04:49:00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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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应急分队考勤制度

  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我们需要制订民兵考勤制度。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民兵应急分队考勤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民兵应急分队考勤制度

  民兵应急分队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抓好民兵应急分队的基本教育、基本队伍、基本制度、基本设施建设(以下简称“四个基本建设”),提高民兵应急分队全面建设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民兵战备工作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中居住的民兵应急分队,非集中居住的民兵应急分队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民兵应急分队,是基干民兵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突击力量。民兵应急分队战时主要担负配合部队作战、战场勤务、保卫后方的任务,平时主要承担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

  第四条 民兵应急分队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领导下,由当地军事机关主管,各有关部门应协助军事机关开展工作。

  第五条 民兵应急分队工作必须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突出重点,落实制度,常备不懈,以“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和“召之即来,来之能战”为标准,适应新形势和任务需要。

  第二章 基本教育

  第六条 教育对象。民兵应急分队干部、民兵应急分队队员。

  第七条 教育内容。主要包括科学理论教育、我军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教育,光荣传统教育,军事斗争准备教育,国防教育,法纪教育。科学理论教育主要进行理论学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光荣传统教育主要进行人民战争教育;军事斗争准备教育主要是进行战备教育、根本职能教育和爱装管装教育;国防教育主要是民兵义务、国防知识教育;法纪教育主要是国防法规、法律常识、遵纪守法和安全保密教育。

  第八条 教育时间。民兵应急分队的教育每年不少于16课时,原则上每季度安排4课时,其中科学理论学习3课时,我军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教育3课时,光荣传统教育2课时,军事斗争准备教育4课时,国防教育2课时,法纪教育2课时,具体由基层武装部视情安排。参加训练的民兵政治教育时间,不少于训练总天数的确10%。

  第九条 教育方式。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任务特点,区分教育层次,主要采取集中教育与其他教育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民兵应急分队干部教育以区人武部为主进行组织,采取集中教育、个人自学、观摩见习、参观访问等形式进行。通常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两次集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六天。民兵应急分队队员教育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灌输与疏导相结合,集中教育与个别谈心相结合,阶段性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军事训练、业务集训、兵员征集、组织整顿、执行勤务、演习拉练和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等时机,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有重点地进行。要积极适应时代要求,创新教育方法手段,充分发挥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教育功能,扩大教育覆盖面,增强教育感染力。充分发挥“青年民兵之家”和民兵预备役刊物的功能平台作用,积极开展岗位竞赛和争先创优活动。

  第十条 教育保障。民兵应急分队应有计划、有场地、有教材、有检查、有记录,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教育计划,并上报上级军事机关存档;教育资料参考上级编印的教材,结合实际充实内容;应有统一的教育记录本、学习体会本。

  第十一条 基本教育目标。理想信念坚定,思想道德纯洁;精神状态良好,工作作风扎实;业务素质过硬,任务完成出色。无违反党纪国法和军事纪律的人和事。

  第三章 基本队伍

  第十二条 基本队伍。民兵应急分队干部、应急分队队员。

  第十三条 民兵应急分队干部队伍建设

  (一)编制和组织。民兵应急分队的编组任务由警备区下达,按照相对集中、分散设点、灵活机动、发挥作用的原则,在基干民兵中指定建制单位或挑选骨干力量组成。一般为区建民兵应急连(营);沿海街道、主要交通干线(枢纽)、社会治安重点地区要建立独立连(排);重要目标所在街道、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可建立独立应急排。

  建立民兵应急营由省军区批准;民兵应急连的建立、调整由警备区批准;民兵应急独立排的建立、调整由区人武部批准,均须报省军区备案。未经批准,严禁扩大规模。

  民兵应急营营部原则上设在警备区司令部或区人武部,民兵应急连连部一般设在街道人民武装部,民兵应急排排部一般设在大型企事业单位保卫部门。

  民兵应急分队符合建立党(团)组织条件的,要建立党(团)组织,接受地方党(团)组织领导。

  (二)选配和管理。民兵应急分队干部选配的基本条件:政治信念坚定、政策法纪观念强,年纪较轻,身体健康,熟悉民兵工作,具有与岗位相称的军事素质、业务水平和组织指挥能力。选拔民兵应急分队干部由各级军事领导机关商同级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单位推荐、军地双方联合考察的方法进行,按照规定程序任命。

  民兵应急连(营)设正副连(营)长、正副政治指导(教导)员,民兵独立排应设正副排长。通常情况下,连(营)长由区人武部连职以上干部担任,指导(教导)员由地方党政领导或机关副科以上干部担任,副职干部一般由编制人数较多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兼任;独立排排长由专武干部担任,副排长由企事业单位干部担任。干部年龄一般营职不超过45岁,连职不超过40岁,排职不超过35岁。

  民兵应急分队干部的.管理应建立定期检查考核制度,由各级军事机关与同级地方党组织共同实施。重点对干部的政治思想状况、工作能力和责任心,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考评。通常情况下,每年结合年度民兵组织整顿进行一次。对检查考核不合格的以及因情况变化不能继续担任民兵应急分队干部的,要按任免程序和权限予以撤换,并随时弥补空缺。

  (三)待遇。民兵应急分队队员参加训练、执勤和其他活动的误工补贴、伙食补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民兵应急分队队员执行任务期间,继续享有原工资单位的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培训。加强民兵应急分队干部的军事、业务培训,提高能力素质。警备区下发年度训练计划,由区人武部组织实施,要进行本级指挥和教学法训练,新任职的2年内,完成25天的训练(含政治教育2 天),以后根据需要安排复训。民兵应急分队干部的训练,由警备区组织抽考,必要时军地联合组织考核。

  第十四条 民兵应急分队队员建设。民兵应急分队队员原则上从基干民兵和居住一年以上的优秀外来退伍军人中挑选,按照本人申请、基层武装部审查批准的程序进行,并报区人武部军事科备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向深圳警备区或区人武部、基层人民武装部提供本单位符合民兵应急分队规定人员的相关信息;根据深圳警备区或区人武部、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要求,确定编入民兵应急分队组织的人员,并按程序报批。

  民兵应急分队队员要增强组织观念,当变换工作岗位和住址时,要及时报告、备案。民兵应急分队每月至少点验一次。队员完成收拢集结应达到遂行任务能力,30分钟内到位率应当达到60%,1小时内到位率应当达到80%以上,2小时内到位率达到98%以上。

  民兵应急分队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组织整顿,队员年出入队比例控制在10%以内,并做到随缺随补。

  第十五条 队伍建设目标。民兵应急分队干部成为专业技术精、组织能力强、完成任务好的一线指挥员;民兵应急分队队员是听从指挥、作风优良、敢打硬仗的应急战斗员。

  第四章 基本制度

  第十六条 基本制度包括派遣使用、战备工作、军事训练、政治教育、管理工作、请示报告、会议、登统计、奖惩等制度。

  (一)派遣使用制度。动用民兵应急分队必须严格遵守如下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1、担负战备和作战任务,按深圳警备区的命令、部署和要求执行。

  2、担负维护社会治安的一般勤务,使用民兵应急分队班(排),由街道人民武装部根据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实施,同时报区人武部备案;使用民兵应急连以上人员,由区人武部报经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深圳警备区作战值班室批准;使用民兵应急营,由深圳警备区批准,报省军区备案;异地使用民兵应急分队执行任务,报省军区批准。在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使用民兵应急分队担负维护治安、保护生产方面的勤务,由企业事业单位批准,同时报区人武部备案。

  3、使用民兵应急分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由区委、区政府批准,区人武部组织实施,同时报深圳警备区作战值班室批准。

  4、动用民兵应急分队平息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的任务,不携带枪支等武器的,由区委、区政府决定,区人武部根据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决定,报深圳警备区批准。

  5、动用民兵应急分队携带枪-支-弹-药担负巡逻、设卡、堵截内潜外逃、重大活动警戒等任务,由深圳、市政府决定,深圳警备区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报省军区批准。

  6、动用民兵应急分队平息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的任务,携带枪支等武器的,由、市政府、深圳警备区报、省政府和省军区共同批准。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武力处置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战备工作制度。把战备教育列入年度民兵应急分队政治教育计划,结合国内外形势和战备任务,以民兵应急分队职能和任务、战备形势、战备制度、爱国主义和优良传统、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为主要内容进行,增强国防观念和战备意识。加强战备值班和战备值勤,民兵应急分队应设立值班室,值班人员由值班员和值班领导及应急小分队(班)组成,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情况及时报告,紧急情况边处置边报告。节日或重大活动需要坚持战备值勤制度,一般以班为单位组成巡逻小分队,对重要目标进行不间断值勤。民兵应急分队应根据上级指示和担负的任务,制定完善抢险救灾、重要目标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等相应的战备方案并报上级审批;当情况或任务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战备方案,并有计划地组织演练,提高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能力。落实战备训练,结合战备执勤、抢险救灾、节日战备防护等任务,民兵应急分队应组织基干民兵进行军事训练,每年组织综合战备演练不少于1次,不断提高民兵应急分队组织指挥能力、战术技能水平和保障能力。加强执勤警戒,组织并带领基干民兵完成本辖区重要目标的警戒及上级赋予的其他警戒执勤任务。抓好战备物资准备,按照规定规范装备器材库(室)设置,配齐战备物资。

  (三)军事训练制度。民兵应急分队军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与考核》的规定和上级指示,结合战备任务进行。民兵重点应急营、连,每年应当安排建制分队训练,训练时间为80至104小时。其中,入队训练24小时,单兵训练24至48小时,分队训练24小时,政治教育8小时。其它民兵应急分队安排新入队人员训练,训练时间为80小时。其中,入队训练24小时,单兵训练48小时,政治教育8小时。分队每年应组织一次综合战备演练。民兵应急分队组织军事训练考核,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的规定组织实施。队员普考由基层武装部组织实施,训完一项考核一项;班、排、连训练科目由区人武部组织普考;深圳警备区视情抽考,将抽考情况通报全区。对考核合格的,应当及时登记、储备,不合格的,应当补训、补考。

  (四)政治教育制度。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思想政治教育大纲》为依据,教育时间不少于16课时,原则上每季度安排4课时,主要包括科学理论教育、我军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教育,光荣传统教育,军事斗争准备教育,国防教育,法纪教育。由基层武装部根据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年度教育任务,细化教育方案,制定教育措施,认真抓好落实。民兵应急分队应有《国防报》、《中国民兵》、《国防杂志》、《广东武装》等报刊杂志,由基层武装部统一订阅发放。做好民兵应急分队教育的检查督促,建立教育考勤登记制度。

  (五)管理工作制度。人员管理。民兵应急分队队员应牢记自身职责,自觉遵守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分队建立一日生活制度、请销假制度、军容风纪规定等。要按照建制执行任务,明确领导和带队人员,执行重要任务须由区人武部主要领导带队;统一着迷彩服、佩带制式臂章、携证亮证执勤。尤其要建立并落实人员外出登记和联系制度,明确紧急召回的方法和时限并制定人员临时补充措施。

  装备管理。民兵应急分队的武器装备的配备、调整、维修等工作,由警备区负责。平时集中在深圳市民兵武器装备仓库集中保管;根据战备、值勤需要,经警备区同意,报省军区批准,也可由街道人民武装部、企事业单位或民兵应急分队值勤点保管。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武器装备库(室),配备专职看管人员,完善安全设施,健全保管制度,确保武器装备安全并处于良好的战术、技术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动用使用武器弹药,因执勤、训练动用武器弹药必须请示和办理调拨手续。民兵应急分队所需车辆和摩托车由政府购置,专车专用,也可由政府指定有关单位的车辆保障。

  经费管理。民兵应急分队工作经费应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纳入同级政府的年度预算,由军事机关编报,财政部门审核并做好安排。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民兵应急分队工作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民兵应急分队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督。

  保密工作。民兵应急分队有关的军事秘密载体要有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涉外、会议和宣传等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六)请示报告制度。民兵应急分队应自觉接受军地双重领导,加强请示报告。日常工作情况应定期向隶属地方党委、政府、军事机关报告;半年、年终应上报应急分队建设综合情况;组织重要活动、执行重大任务、辖区重要社民情及时上报。民兵应急分干部及其他专武干部按照各自的职权和分工,认真负责处理本职工作,做到行动前有请示,任务完成后有报告,确保一切行动听指挥。民兵应急分队主要领导每季度应向本级党委(支部)及上级军事机关报告一次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七)会议制度。党(团)日制度。每半月安排一次党(团)日活动;党(团)员每月向小组汇报一次思想情况;根据情况召开党(团)支部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行政例会制度。包括队务会、分队民兵大会、战评会议。队务会按照班每周、排每半月、连每月的要求召开,主要是对本单位完成任务、军事训练、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分队民兵大会应每月或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主要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和布置任务,分队大会是全分队最高权利的大会。战评会议在每次执勤和完成任务后召开,进行战评总结,讲评好人好事,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部队战斗力。

  (八)登统计制度。民兵应急分队登统计主要有“五本”、“两册”、“两表”、“一图”。“五本”:分队工作会议记录本;党委(支部、党小组)会议记录本;民兵工作要事日记;政治教育备课本;物资器材出入库、使用、保养登记本。“两册”:民兵应急分队人员花名册;民兵应急分队训练登记册。“两表”:年度基干民兵出入队统计表;基干民兵政审表。“一图”:民兵应急分队人员分布图。要求各类登统计填写及时准确、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字迹工整。

  (九)奖惩制度。一是奖励。结合“三落实”评比和本单位的评比先进活动,总结评比民兵工作,实施奖惩兑现。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实施奖惩。凡民兵工作被上级军事部门评为先进,受到表彰或考核验收中被评为先进单位的,给予奖励,并根据各单位成绩大小,对民兵应急分队干部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对在训练和执行任务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民兵应急分队单位和个人,参照军队条令、条例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二是惩罚。民兵应急分队成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武部给予处分或提请所在单位、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民兵应急分队队员因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拒绝建立或擅自取消民兵应急分队组织或拒绝完成民兵应急分队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该单位领导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基本制度建设目标。战备工作落实较好,军事训练质量优良,政治教育扎实深入,日常管理严格正规,登统计准确完善,上级军事机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应企事业单位关心支持民兵应急分队建设。

  第五章 基本设施

  第十八条 基本设施主要包括战备训练设施、办公设施、文体设施。

  第十九条 民兵应急分队要有“四室”:办公室(队部)、民兵执勤(值班)室、装备器材室、活动会议室(民兵之家)。

  办公室(队部)。应有必备的办公用品:办公桌椅、报刊架、文件(资料)柜、电话、电脑、打印机等,悬挂民兵应急分队工作职责、民兵应急连长职责、民兵应急连指导员职责。分队有印章、队旗,成排以上建制集中居住的,应在办公或居住处悬挂分队标志牌。

  民兵执勤(值班)室。要有执勤(值班)床铺、电话、执勤(值班)登记本、值班表、执勤器械和执勤标志,悬挂执勤示意图、执勤守则等。要具备应急功能,制作设置《应急分队成员分布图》、《重要保卫目标分布图》、《应急机动路线图》等图板,悬挂当地地图等内容。有条件的,建立电子图表,购置投影仪。

  装备器材室。按照统一内容悬挂管理规定,室内摆放统一的装备器材柜(架),按“三分四定”要求存放钢盔、盾棍、救生衣、迷彩服、迷彩鞋、帽子、腰带、雨衣、水壶、地图等战备训练、应急物资,张贴标签,摆放整齐。

  活动会议室(青年民兵之家)。要有相应的会议桌椅,有民兵刊物、文体活动器材,有光荣榜、国防教育园地、民兵誓词、民兵之歌等,悬挂民兵职责、民兵活动制度和管理使用规定。

  民兵执勤(值班)室、活动会议室(青年民兵之家)可与其他功能室合并,各单位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视情确定,力争要素齐全,功能完备。各功能室悬挂相应标牌。

  第二十条 设施建设目标。战备训练、办公、文体设施配套实用,达到正规化、军事化要求。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各级职责

  (一)地方党委、政府职责。把民兵应急分队“四个基本”建设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开支预算,统筹谋划,加强指导,抓好落实,确保民兵应急分队建设与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共同进步。

  (二)警备区职责。主要加强宏观指导,制定总体规划,研究解决重难点问题,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宣传重大典型。

  (三)区人武部职责。主要制定抓“四个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和措施,明确目标要求,协调解决难点问题,搞好重点指导。

  (四)基层武装部职责。全面掌握所属民兵应急分队“四个基本”建设情况,加强管理和重点帮建,搞好具体指导。

  (五)民兵应急分队职责。按照上级指示要求,理清工作思路,固强补弱,重点突破,抓好“四个基本”建设的落实;加强自身管理,加强教育训练,努力提高应急应战水平。

  第二十二条 检查评比。区人武部、基层武装部重点抓好对民兵应急分队“四个基本”建设的经常性检查。警备区结合年度整组、工作检查等时机,对民兵应急分队“四个基本”建设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情况作为每年评选先进民兵营连、优秀民兵干部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民兵应急分队抓民兵应急分队“四个基本”建设的积极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人武部、基层武装部可根据本细则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警备区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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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工作条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三条 民兵工作的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 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第五条 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体制的变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第八条 民兵应当做到:服从组织领导,听从上级指挥,掌握军事技术,爱护武器装备,学习政治文化,带头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群众利益。

  第二章 民兵组织

  第九条 民兵的组建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

  第十一条 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

  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

  根据战备需要和现有武器装备,在基干民兵中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在重点人防城市、交通枢纽和其它重要防卫目标地区,组建民兵高炮营、闭。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可以跨单位编组。

  第十二条 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

  民兵干部应当优先从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

  第十三条 民兵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任命。

  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连以上军政主官,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基干民兵连长或者营长,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者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第十四条 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

  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应当及时编人民兵组织。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民兵政治工作应当学习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经验,继承和发扬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保证民兵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民兵政治教育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国防教育为重点,进行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政策法制等教育。

  民兵政治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

  第十七条 民兵政治教育,平时应当根据民兵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的任务、要求和民兵思想实际做好民兵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练兵习武的自觉性,发动民兵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战时应当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组织民兵开展杀敌立功、瓦解敌军等活动,保证战斗、战勤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养、选拔、调整和配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第四章 军事训练

  第十九条 民兵军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进行,实施规范化训练。

  全国每年的训练任务,由总参谋部规定后,逐级下达。

  第二十条 民兵的军事训练由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军事训练,由军分区组织实施。

  军兵种机关、部队和军事院校,应当协助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开展民兵军事训练。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人民武装部进行登记。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由总参谋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应当逐步建立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对民兵实行集中训练。

  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基本设施,保障军事训练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民兵军事训练的教材、器材,分级负责解决。总参谋部负责组织编印教材和配发部分制式训练器材,其余所需的训练器材,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分别购置或者调整解决。

  民兵训练教材、器材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给予误工补贴。

  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开支。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民兵活动,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负责解决。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二十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发展和配备,由总参谋部统一规划。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的规划,进行配备和补充。

  第二十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应当根据基干民兵的组建计划和战备、执勤、军事训练的需要,做到保证重点,合理布局。

  第二十七条 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支前任务所需武器装备,由县人民武装部配发;到达部队后,由所在部队补充。

  第二十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调动,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县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军区批准,跨军区调动或者调出民兵系统的,由总参谋部批准。

  民兵武器装备,不得擅自借出。因执勤、训练需

  要借用配发给民兵或者民兵组织的武器装备时,必须报经县人民武装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按照总参谋部的规定办理。

  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必须有坚固的库(室)、健全的管理制度。武器库(室)必须有专人看管,有报警,消防等安全设施。

  第三十条 掌握武器的民兵和民兵武器库(室)的看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人民武装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修理,农村的,由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城市的,由配有武器装备的单位负责。上述单位不能修理的武器,由军分区、省军区、军区修械所(厂)修理。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三十二条 民兵战备执勤,由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制定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陆海边防地区和其它战备重点地区的民兵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军事机关的要求,与驻地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联防。

  发现敌人袭扰、空降和潜入等紧急情况,民兵应当在当地军事机关组织指挥下迅速进行围歼或者搜捕。

  战时,民兵应当配合部队作战,担负各项战斗勤务,支援前线,保护群众,保卫生产。

  民兵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第三十四条 组织民兵担负勤务,应当爱惜民力,严加控制。

  陆海边防民兵固定哨所的设立,由军分区根据战备需要提出方案,报省军区批准。

  使用民兵担负守护桥梁,隧道、仓库等重要目标勤务,由目标归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军区批准。

  民兵担负治安勤务,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军事机关备案。在厂矿范围内,使用民兵担负维护治安、保护生产方面的勤务,由厂矿批准,报县人民武装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民兵担负勤务的报酬或者补助,由使用单位支付。

  民兵守护重要目标执勤点所需营房、营具、厨具和通信、照明、饮水、警戒等设施,以及执勤民兵的生活补贴、执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医疗、伤亡抚恤等经费,由目标归属单位解决。

  第三十六条 对参战、执行战勤任务、参加军事

  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伤亡民兵的优待,安置和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

  第三十七条 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民兵事业费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按级负责管理。

  民兵事业费的年度指标,由省军区根据全年民兵工作任务,向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编造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军区后勤部与省财政厅(局)建立财务领报关系。省军区、军分区司令部负责拟制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计划,后勤部负责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县人民武装部是民兵事业费的基层开支单位,直接掌管民兵事业费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 民兵事业费应当主要分配到县人民武装部使用。省军区、军分区两级留用的民兵事业费,除民兵装备管理维修费外,不得超过全省总指标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条 民兵事业费主要用于民兵的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维修、组织建设、政治工作等项开支。

  第四十一条 民兵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力法,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制订。

  民兵事业费的预算、决算和使用管理,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实施监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八章 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二条 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干部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其它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依照奉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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