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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绩效考核

时间:2022-05-19 13:15:31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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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绩效考核

一、考核范围

、县政府明确的全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二、考核对象

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建设协调指挥机构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协调服务相关单位。

三、考核依据和考核方法

(一)、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为考核依据;

(二)分县域内自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自主建设项目”)和国家、省、市过境工程(以下简称“过境工程”)两个类别进行考核;

(三)以单个项目为考核单位进行百分制考核计分,分项扣分值不超过其计分值,考核内容中如有缺省项的,计基准分;

(四)一个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责任单位的,该项目的考核得分等值分别计入各责任单位的考核得分;

(五)一个责任单位(天易示范区管委会除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考核得分=[各项目得分之和+(项目个数-1)×1] ÷项目个数;天易示范区管委会的考核得分=各项目得分之和÷项目个数;成立建设协调指挥机构的项目考核得分,作为相应的建设协调指挥机构的考评依据。

(六)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协调指挥机构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一类单位;考核得分80分(含80分)—89分的为二类单位;考核得分80分以下的为三类单位。参照县直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运用考核结果。

(七)跨乡镇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对沿线乡镇按过境工程的考核内容和记分标准考核。建设环境优化一项以相应的建设协调指挥机构提交的测评结果作为考核计分依据(“好”50分、“较好”45分、“一般”40分;一个项目涉及4个乡镇的,必须有2个等次的测评结果;涉及5个和5个以上乡镇的,必须有3个等次的测评结果;建设协调指挥机构提交的测评等次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可按实调整)。

(八)县域内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在市对县季度考核中加(扣)分的,按加(扣)分分值的四分之一计入该项目县内年度绩效考核总分;在市对县年度考核中加(扣)分的,其加(扣)分等值计入该项目县内年度绩效考核总分。

(九)电力、交通、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环境维护由工程施工所在地的乡镇和单位负责,其工作绩效计入相应乡镇和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

(十)县本级行政许可、监管、执法等部门和政法机关支持、服务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经济管理单位的考核得分情况计入该单位的“中心工作”科目;非经济管理单位的考核得分计入该单位的 “其他中心工作”科目。

1、行政效能制度执行情况计20分。不履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在项目建设的行政许可和协调服务中,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甚至索、拿、卡、要、乱收费的扣3分/次。

2、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计15分。不能按时办理和回复相关交办事项的,每次扣1分;无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而不能按要求办理相关交办事项的,每次扣3分。

3、建设环境治理情况计40分。接到强行阻工、阻塞交通等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的口头或书面报告后,不能在2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妥善处置的扣4分/次;对“四抢”(抢搭抢建抢栽抢种)、“五强”(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强供材料、强行参工参运、强行阻工闹-事)和破坏工程设施、盗抢施工器材事件、殴打施工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的扣4分/次;对局部地区建设环境恶劣而整治效果不明显的扣5分。

4、有关优化建设环境规定执行情况计15分。违反有关优化建设环境规定,擅自检查、收费、罚款,冻结建设和施工单位银行账号、扣留(没收)建设和施工单位财物的,扣5分/次。

5、干部职工自觉维护建设环境情况计10分。县内单位干部职工参与或支持、纵容、指使家(亲)属或他人阻工上访、寻衅滋事、抢搭抢建、敲诈勒索等损(破)坏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环境的,扣该单位5分/例•次。

四、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A 自主建设类项目(总分100分):考核内容包括建设环境优化、项目建设进度、项目管理和日常工作三个方面。

(一)建设环境优化(基准分40分)

1、办事拖拉、推诿、回避,对群众、业主、施工单位反映的问题消极应付,甚至不予理睬的每次扣2分。    

2、各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的扣2分/次;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每次扣10分。

3、接到强行阻工、阻塞交通等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的口头或书面报告后,不能在1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妥善处置并当天恢复施工和交通的扣4分/次;情况不清、信息不灵的扣2分/次。

4、对打击“四抢”(抢搭抢建抢栽抢种)、“五强”(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强供材料、强行参工参运、强行阻工闹-事)和破坏工程设施、盗抢施工器材事件多发区进行重点整治配合、协助不力的扣5分/次。

5、长期反复恶意阻工的,此项不计分。

(二)项目建设进度(基准分40分)

1、新建项目不能按时开工的、续建项目春节后不能及时复工 (以农历正月三十为时间节点)和不能按时竣工的,每推迟一个月扣2分;不能按期征拆腾地的,每推迟一个月扣2分;未完成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形象进度的扣5分。

2、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按比例扣分;

3、年内未动工建设的,此项不记分。

(三)项目管理和日常工作 (基准分20分)

1、不能按时办理和回复相关交办、督办事项的,每次扣2分;无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而不能按要求办理的每次扣3分。                                                                                                                                 

2、相关会议和督查、视察、调研活动缺席的扣1分/次;迟到、早退的扣0.5分/次;组织准备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扣1.5分/次。

3、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的扣2分/次;工程质量不合格或不能按时交付使用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此项不计分。

4、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月报迟报或报表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次、缺报的扣2分/次。

B 过境工程类项目(总分100分):考核内容包括优化建设环境情况、征地拆迁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和日常工作三个方面。

(一)优化建设环境情况(基准分40分)

1、办事拖拉、推诿、回避,对群众、业主、施工单位反映的问题消极应付,甚至不予理睬的每次扣3分。    

2、各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的扣3分/次;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每次扣12分。

3、接到强行阻工、阻塞交通等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的口头或书面报告后,不能在1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妥善处置并当天恢复施工和交通的扣10分/次;情况不清、信息不灵的扣3分/次。

4、对打击“四抢”(抢搭抢建抢栽抢种)、“五强”(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强供材料、强行参工参运、强行阻工闹-事)和破坏工程设施、盗抢施工器材事件多发区进行重点整治配合、协助不力的扣5分/次。

5、土地复垦、设施恢复不到位的扣2分/次•例;截留、挪用补(赔)偿款的扣5分/次•例;贪污土地复垦、设施恢复补(赔)偿款的扣10分/次•例;长期拖欠民工工资的扣3分。

6、长期反复恶意阻工的,此项不计分。

(二)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情况(基准分40分)

凡征拆腾地不及时、安置不到位而延误施工工期的每10天扣1分,以此类推;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按2分/1万元扣分;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扣3分/次;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假公济私的扣5分/例;挪用、贪污征拆安置补偿款扣10分/例。

(三)项目管理和日常工作(基准分20分)

1、不能按时办理和回复相关交办、督办事项的,每次扣2分;无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而不能按要求办理的每次扣3分。                                                                                                                                 

2、相关会议和督查、视察、调研活动缺席的扣1分/次;迟到、早退的扣0.5分/次;组织准备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扣1.5分/次。

3、违反县政府关于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建设协调指挥机构管理相关规定的2分/次。

4、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月报迟报或报表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次、缺报扣2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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