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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目标绩效考核办法

时间:2022-05-20 10:53:44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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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目标绩效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内容

财政目标绩效考核办法

1、考评对象:局属各单位,宿城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宿城新区财务审计局。

2、考评内容:2011年度目标责任状中所定的目标任务。

二、考核分值

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共性目标20分,个性目标60分,局领导班子评议20分。

三、评分标准

(一)个性目标

1、财政收入:完成一般预算收入增幅目标得基本分,每增(减)2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分不封顶,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2、各种基金:完成征收任务得基本分,超收(短收)按比例加(减)分,加分不超过基本分。

3、财政有偿资金回收:完成回收任务得基本分,超收(短收)按比例加(减)分,加分不封顶。

4、争取资金:除专项指标和正常往来结算外,各单位应主动向省市争取资金,完成任务得基本分,超额(短额)按比例加(减)分,加分不封顶。无争取资金任务的单位,每争取1万元加1分。争取资金计入考核得分的项目以局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确认为准。

5、挂钩联系财政所:以各科室贯彻落实挂钩联系财政所制度和挂钩财政所年终目标考核得分为依据。各科室认真开展挂钩联系活动,在财政所增收节支、争取项目资金和基层财政管理等方面取得实效的,得基本分5分;挂钩财政所全面完成财政工作目标任务的,相关科室得基本分5分,超额(短额)按比例加(减)分。挂钩两个以上财政所的,以平均得分为计分依据。

6、财政信息:按宿区财发〔2011〕22号文件考核。

7、招商引资:按宿区财发〔2011〕21号文件考核。

8、完成其他职能目标的,得基本分;否则按同比例减分,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个性目标中的量化指标应于6月底之前完成60%以上(个别特殊量化指标除外),12月底之前必须全面完成,凡未按序时进度完成的,按比例减分。

(二)共性目标

1、各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政(行)风建设、行政效能建设等方面出现问题,或由于人为因素出现安全等方面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完基本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创新创优工作基本分为3分。各单位的财政管理创新工作获得推广、表彰的予以加分:区政府级加1分,市局级加2分,市政府级加5分,省厅级加5分,省政府级加10分,国家级加20分。

3、下周工作计划于每周五下午五点前上报,月报表和分析材料于次月5日前上报,其他工作材料必须在规定时间上报。及时保质保量报送的,得基本分,迟报一天减1分,减完基本分为止。如因该单位未及时报送影响到全局资料上报的,除减完基本分外,还将通报批评。

4、业务工作、局党组和局务会议定的事项、领导交办的工作等,必须在规定时间不折不扣完成。否则,有一次扣2分,并责成部门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

5、各项业务工作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得基本分,凡未按财务制度执行的扣5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局领导班子评分

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各单位年度工作实绩及平时表现综合评议,最高得基本分。

四、其他奖惩项目

1、工作获奖加分:获表彰的综合奖(先进集体或一等奖),区政府级加5分,市局级加5分,市政府级加10分,省厅级加10分,省政府级加15分,国家级加20分。获表彰的单项工作先进集体或一等奖,区政府级加2分,市局级加2分,市政府级加5分,省厅级加5分,省政府级加10分,国家级加15分。获奖时间后于局目标考核的,顺延到下年度加分。

2、文明单位加分:获得省、市级文明称号的分别加10、5分。

3、经验交流加分:各单位有好的经验在省财政厅召开的现场会等会议上交流的每次加5分,以省厅会议通知或文件为准。

4、个人有以下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

(1)违反计划生育的,扣所在单位10分并取消单位评先资格;

(2)个人违反宿区发〔2014〕2号《关于对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实行查实待岗处理的规定》文件中有关规定的,除按该文件予以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扣所在单位5-10分;

(3)个人受党政纪处分的,视情节轻重扣所在单位5-10分并取消单位评先资格;

(4)发现打骂、赌博、酗酒等个人生活作风问题,扣所在单位5分,司-法-部门处理的扣单位10分;

(5)在审计部门审计过程中发现因个人原因造成的重大问题,视情节轻重扣所在单位3-10分,并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经济处罚。

(6)因工作失误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扣所在单位5-10分;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取消个人评先资格。

5、积极参加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遵守考勤制度,缺席一次罚款100元,迟到一次罚款50元,并扣单位1分,考勤结果由人事科及时公示。

6、受到省市、区通报批评等影响全局工作的,取消单位和责任人评先资格。

五、考核组织

成立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局办公室人员组成。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目标绩效考核及解释工作。

六、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日常督查和年终考评、自评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1、日常督查。

各单位个性目标实行月报制度,由各单位对照年初目标责任状填报个性目标完成进度,于次月5日前报分管领导审查、评定并签批意见。局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2、年终考核。

年终绩效考核工作定于2012年元月进行,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自评阶段: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填写考核表,得出自评分,在下年度1月15日之前将考核表和评分依据报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初审阶段: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各单位目标责任状签订的工作任务,核对相关资料进行评分。考核过程中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考核工作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各单位自评表后5日内完成考核工作,初步确定考核结果,报局考核领导小组确定。

终审阶段:局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复核无误后,考核得分与领导班子评分进行汇总,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3、先进集体从高分到低分产生前三名,并给予适当奖励。

4、先进个人按总人数15%比例确定名额,由各单位根据成员平时表现情况评比产生,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除颁发荣誉证书外,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单位年终考评最后三名的,取消单位成员的评先资格。

5、各单位要正确对待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报送材料要真实准确,考核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考核工作不认真负责的单位,将酌情减分。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扣减相应分值外,取消其评选先进资格。

七、本考核细则自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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