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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绩效考核细则

时间:2022-05-20 15:14:10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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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绩效考核细则

为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医院职工绩效考核细则

一、绩效工资考核原则

建立按岗取酬,按工作业绩取酬分配机制,实行按科室对职工直接考核制度,真实反映工作绩效,体现服务与规范并重、业绩与酬劳对应。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重技术、优劳优得,重实绩、重责任、重贡献,重点向承担临床一线和重点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和改善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资待遇,把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性调动到提高效率和改善服务上来,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绩效工资的构成和考核对象

1、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本办法所指的绩效工资系指奖励性绩效工资。

2、考核对象是指本单位参加基层医改全部竞聘上岗人员。

三、绩效工资考核内容

1、劳动纪律考核细则(计20分)

2、医德医风考核细则(计20分)

3、医疗业务质量考核细则(60分)

四、绩效工资考核方法和程序

1、建立我院绩效工资考核体系,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和监督组,制定考核办法。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报卫生局核准。

2、根据县我院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在现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按照各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风险、社会效益等情况确定岗位分配系数,对贡献大、技术要求高、风险高、社会效益好的岗位确定较高的分配系数,合理拉开分配系数的档次,打破平均主义。同时,对医疗技术好、贡献大的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卫生专业技术带头人,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绩效工资分配时可给予倾斜。

3、根据岗位、职称和科室负责人确定相应系数。岗位系数为基础系数,职称和科室负责人系数为加成系数。具体为(1)、岗位系数:管理人员:院长岗位2.0,副院长、院长助理岗位1.8,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1.8,中级1.6,师级1.4、员级1.3、技术工人:高级工1.3,中级工1.1,初级工和普工1.0、(2)、临床一线值夜班人员加0.2,(3)、无执业(从业)资格人员从事临床岗位的岗位系数减少0.1,从事其他岗位的减少0.08;(4)科组负责人加岗位系数0.1,兼职人员加岗位系数0.1(兼职人员岗位系数原则上只累加1次)。

7、确定个人考核得分系数:考核表考核得分数×个人岗位系数=个人考核得分数。 

8、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个人考核得分数×会计计算出基数款项=个人绩效工资。

9、管理岗位津贴,院长每月300元,副院长和院长助理200元,科组长100元。

10、节日补助,分为春节1000元,端午节200元,中秋节300元,国庆节200元。

11,年终一次性奖励(按当年度12月份的工资标准)。

12,业务津贴,夜班补助按国家规定,夜餐补助每班15元。

超收可支配的20%业务骨干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考核得分位于前三名和当年有重大贡献及完成任务较好的个人奖励;超收可支配的30%单位福利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发放福利;以上发放方案原则上院委会研究同意,经全体职工会议通过并报县卫生局批准后发放。

五、考核结果确定

卫生院工作人员考核得分系数根据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确定。

考核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定后,按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数50%发放。

1.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被上级部门通报处罚的;

2.收受红包、回扣等经调查核实的;

3.私自非正常途径转诊病人、或擅自在院外从事各种医疗经营活动等经查实的;

4.因服务态度引发医疗纠纷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考核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定后,按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数40%发放。

1.遇有重大事件不及时逐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者的;

2.私自收取现金不及时入账的;

3.以医谋私、擅自漏收、免收、少收各种辅助检查费经查实的;

4.损坏卫生院荣誉,造成不良后果,或受各种党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5.不服从院领导工作安排的。

考核周期内发生医疗责任事故、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挂床骗保、胎儿性别鉴定等事件,奖励性绩效实行零发放,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

六、考核时间及结果运用

卫生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每月进行一次,在下月的前10天内进行。。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依据,年度内两次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个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一次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定为基本合格。

七、有关意见

(一)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的,其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工作急需,本人主动申请并经单位同意脱产进修的,其进修期间不享受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因工作需要选派进修的人员享受同岗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法定产假、婚嫁、因公致残按国定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四)受到警告以上党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卫生局及乡卫生院,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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