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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卫生制度

时间:2022-03-27 09:32:39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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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卫生制度

第一章      

生产安全卫生制度

第1条  为了认真做好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管理工作,避免灾害性事故的发生,确保光气生产、使用各环节安全作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2003)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生产和所有使用光气的车间和单位。

第3条  在光气生产、使用过程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杜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

第二章  光气的生产、使用

第4条  光气生产装置应靠近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形成独立的生产区,严禁将光气外销。

第5条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操作环境中光气最高允许浓度为0.5mg/m3,应保证光气冷凝和使用厂房与总排风系统的机械强制通风正常运转,通风系统不正常,不准开车。

第6条  光气合成及光气化反应装置的操作场所内,应设置如下安全装置:

1、设置可移动的弹性软管负压抽气系统。

2、关键设备附近设光气报警仪或定期用光气检测仪监测生产环境中光气浓度。

3、设常备喷氨中和装置。

4、配备洗眼器和喷淋设施。

第7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2003年3月14日起施行)执行,对不符合该规定的压力容器一律不准用于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

第8条  输送含光气的物料,应采用无缝钢管,管道连接应采用对焊焊接,开车之前应做气密性实验。严禁采用丝扣连接。

第9条  一氧化碳含水量不宜大于50mg/m3,氯气含水量不宜大于50mg/m3,光气及光气化的设备、管道系统必须保持干燥,应避免水分混入。

第10条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采用即产即用运行模式。各工号在酰化过程中,必须至少保证一台反应釜处于备用状态,利用釜与釜之间的交叉、重叠等运行模式以及液位变化等手段调整使用量,从而确保光气使用平稳化。

第11条  各工号通光量必须适度、平稳,各车间应采取控制光气极限通量的措施(包括加限流孔板、控制加热介质的温度等)。

第12条  我厂所有酰化、硝化、醇解、水解反应热均靠冷却介质(水、冷冻盐水)移出。各反应单元必须确保搅拌的正常运转,特别是间隙分批生产的装置,每次出完料后都要认真检查,杜绝出现停止搅拌或搅拌效果太差造成反应物积蓄突然反应冲料事故。

第13条  要认识反应温度反映滞后的现象,要求控制温度在工艺安全范围之内,调整负荷和温度,平衡好加料速度,调节冷却介质用量,确保反应平稳可控。特别是反应温度偏低时,要停止通光气,通过其它方式升温至正常反应温度后,才能继续平稳地通光气。

第14条  光气生产和使用场所内设置安全连锁装置和应急装置:氯气进口管道上的压力连锁自动切断阀;一氧化碳、氯气、光气泄漏检测报警仪;喷氨装置、喷碱装置、负压抽吸系统和摄像监控系统;液位计和液位计上下限报警装置。各单位应对这些装置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效验,使其长期处于正常、有效状态。

第15条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便于隔离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应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用于安全疏散的通道,应畅通无阻,便于操作人员迅速撤离现场,操作区照明应保持明亮。

第16条  任何人进入光气生产和使用岗位都必须随身携带防毒面具,与生产无关的人员不准随便进入岗位。

第17条  光气生产和使用的供水、供电必须保证不中断,常备水源和电源应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18条  各工号必须确保盐酸吸收、尾气破坏系统、喷氨系统、碱破坏系统运行正常,碱破坏系统必须保证碱液循环量和碱含量,确保连续运行。

第19条  光气生产、使用单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光气作业,必须是两人及以上人员进行,至少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第20条  作业人、监护人作业前必须清楚操作内容及程序,作业人进行操作时,监护人按操作内容及程序对作业人的操作进行核实、监护。随时根据压力、反应工况调整光气通入量。要确保光化岗位生产时操作人员在岗,凡遇异常情况的应立即汇报工段长、车间领导及厂调度室,并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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