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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爱国卫生制度

时间:2022-03-28 21:14:46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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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爱国卫生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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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地方负责、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方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爱国卫生的宣传工作。宣传、教育、卫生、文化、新闻、科协、城-管等部门应当开展卫生与健康知识及控烟宣传,增设宣传卫生与健康及控烟的公益性广告。

第七条 市、区(县)、街道(乡镇)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对社会大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五)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

(六)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大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七)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关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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