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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检查制度

时间:2022-04-17 12:53:53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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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爱国卫生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卫生综合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党和政府组织领导的,广泛深入持久开展的一项全民性社会大卫生运动。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改变人们不良卫生习惯,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除害防病,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工作。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爱国卫生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爱国卫生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稳定社会服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同时设立各级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卫会办公室为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围卫生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爱国卫生宣传,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三)制定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计划、检查评比标准等;

(四)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县城)、卫生集镇和卫生单位的创建工作;

(五)组织开展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六)组织开展杀灭鼠、蚊、蝇、蟑螂《亦称“四害”)活动;

(七)组织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活动;

(八)负责爱国卫生活动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九)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城建、环保、卫生、工商、交通、公安、教育、新闻、文化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城市执法监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应依法做好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十条 建立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度,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

(一)实行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度。

(二)每年四月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月活动。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城乡杀灭“四害”等病媒生物活动。单位、个人应参与杀灭“四害”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病媒生物活动痕迹等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第十二条 杀灭“四害”药品的管理

(一)杀灭“四害”的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全市统一由市爱卫会办公室计划和管理,防止中毒事故发生。

(二)禁止生产、销售未标明批准文号、商标、药品、化学名称、使用说明、出厂和有效日期、厂名、厂址的杀灭病媒生物药品。

(三)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杀灭病媒生物的化学药品。

(四)灭鼠毒饵必须有明显标志和警戒色。

第十三条单位和公民应当参与爱国卫生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倒垃圾、污水,不乱扔纸屑等废弃物。

第十四条 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办公、生产、生活区、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达到下列卫生要求:

(一)室内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室外环境整齐美观,绿化达标;

(二)设置有卫生设施和宣传警示标志;

(三)产生的废弃物、杂物应及时清除,运到指定地点,不得乱堆、乱放;

(四)室内外无烟头纸屑、无瓜果皮核、无痰迹便溺、无污水污物,活动区和绿化带整洁卫生;

(五)厕所卫生达到瓷砖化、水冲化、洗手化和无蝇、无污垢、无臭味,墙壁地面整洁,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食堂卫生(食品生产、销售.餐饮)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七)单位所辖区域内无卫生死角。

第十五条卫生、教育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应组织广泛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活动,单位要设置专栏、橱窗,个人应学习和接受健康教育知识。

第十六条学校、医院、新闻单位应按照各自的工作特点,

切实搞好健康教育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在公共场所不吸烟。

在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会议室;

(二)医疗单位的诊疗区和病房区;

(三)学校的授课、阅读、实验等教学场所;

(四)商场、影剧院、歌舞厅;

(五)图书阅览室、档案查阅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和科技馆的展示厅;

(六)汽车、火车客运站候车室;

(七)公共运输工具内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十八条吸烟的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吸烟器具。并劝阻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

第十九条 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固定的吸烟室。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可以聘请爱国卫生监督员。聘任办法由爱卫会办公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和个人有权向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国卫生工作中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予以表彰、奖励,符合规定标准的,授予荣誉称号。

对荣获下列称号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

(一)荣获国家、省授予卫生城市(县城)、卫生镇荣誉称号;

(二)荣获国家、省、市卫生先进单位(村、组)荣誉称号;

(三)荣获国家、省、市除四害达标城区(镇)荣誉称号;

(四)除四害达标的单位;

(五)荣获省、市无吸烟单位荣誉称号;

(六)评为省、市健康教育先进单位的。

第二十四条 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后,工作质量下降,达不到先进标准的,撤销荣誉称号。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人民政府或爱卫会取消其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履行职责、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有关单位、个人,由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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