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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稽查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5 16:48:09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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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稽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员工稽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稽核工作,提高稽核工作质量,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发挥稽核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成立稽核组并制定本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稽核,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总经办为了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内部相关规定;

(二)提高生产效率和营销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保持各部门流程顺畅;

(五)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提高产品质量;

(六)确保公司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内部稽核监督工作实行举报投诉有奖制度,员工对公司内部中高层管理干部及关键敏感岗位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 内部稽核组具备独立性,不得与任何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配合内部稽核组照章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各类报表及原始凭证,不得妨碍稽核组工作。

第二章 内部稽核机构和稽核人员

第六条 公司总经办下设稽核组,稽核组成员由部分部门管理者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精通财务专业知识。

第七条 根据各部门有关规定和管理监督的需要设立稽核组,稽核组在总经理指导下独立开展稽核工作和直接对总经理报告工作,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监督:

(一)   财务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   各部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

(三)   各部门报告的可行性、报表的真实性;

(四)   产品品质异常、各种浪费核查和处理意见;

(五)   各流程运作情况;

(六)   各种考核制度和考核结果的真实性;

(七)   部门或个人各项任务指标达成情况;

(八)   人力资源管理及配置的合理性。

第八条 稽核组人员兼职从事内部稽核工作,内部稽核人员应熟悉财务管理、各部门流程、规章制度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九条 稽核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稽核部的全面工作,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稽核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必要的稽核项目进行稽核监督。稽核组长由总经办例会提名推选,总经理任免。

第十条 根据公司稽核工作的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稽核项目。

第十一条 稽核组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财务管理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专业知识,有相当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    控制,并能不断通过后续学习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稽核业务;

(三)照章稽核、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保守秘密,稽核组人员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一)内部稽核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稽核人员与被稽核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该没有利害关系,办理稽核事项时与被稽核部门或被稽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稽核人员在稽核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稽核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四条 稽核组和稽核人员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稽核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五条 内部稽核的对象:

(一)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小部门及各班级;

(二)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或聘用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员工;

(三)总经办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内部稽核的依据:

(一)公司各规章制度、作业流程、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二)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 内部稽核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稽核部应当对外购买、出售资产、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设立的其他驻外机构和各职能部门:

1、管理评价:

主要评价公司管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总经办例会决议及决议落实、执行情况;各部门的绩效考核等。

2、财务收支稽核:

主要稽核财务预算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公司关联交易、费用控制等。

3、内部控制稽核:

主要稽核企业经营中的计划、生产、质量、技术、设备、物资、劳资、供销等方面进行的管理控制;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及有效性;经济活动的效益性以及实现经营目标所实施的内部管理工作的控制等。

4、管理稽查:

主要对企业发展的市场走向、竞争程度、业务活动范围的恰当性进行评价,对投资筹资活动的效益性、经济性进行评价,对企业目标的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评价,对资源配置优化组合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对企业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等。

5、项目稽核:

主要稽核产品研发可行性、市场需求的必要性、产品价格合理性、营销合同订立、决策等各个阶段的真实性、全面性;各项目正式运行的效益性等。

(二)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或聘任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员工:

1、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等规章制度情况;

2、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

第五章 内部稽核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总经办在指导和监督稽核部的内部稽核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稽核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审议稽核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每月向总经理提交书面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稽核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稽核组与各部门、驻外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 稽核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稽核,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稽核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负责对举报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交核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五)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业绩审计工作;

(六)负责配合公司做好稽核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稽核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总经办提交次一年度内部稽核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总经办提交年度内部稽核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稽核组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稽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内部稽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稽核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内部稽核人员获取的稽核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稽核人员应当将获取稽核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内部稽核人员在稽核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稽核工作底稿,并在稽核项目完成后,及时对稽核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稽核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稽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五条 内部稽核工作权限:

(一)稽核组全权参加本公司生产、物控、营销、财务、品质、人力资源、开发设计等经济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稽核,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有权要求被稽核部门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时,被稽核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违者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三)稽核组在内部稽核过程中可行使下列权限:

1、对稽核事项涉及的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资料时,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予协助,不得拒绝和隐匿,违者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2、有权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调用查询各种系统软件资料;

3、参与营销合同、产品开发项目、组织结构调整、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决策活动;

4、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总经理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5、对于阻挠破坏稽核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务制度、严重损失和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7、对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办报告。

(四)根据稽核对象和内容的需要,稽核组可以邀请相关部门临时抽调专业人员参与专项稽核工作,相关部门应无条件大力支持配合,以保证稽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稽核组对被稽核对象之遵守财务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行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章 内部稽核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内部稽核工作程序:

(一)稽核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方针制定年度内部稽核目标、计划、工作方案,经总经办批准组织后实施;

(二)依据总经办批准的内部稽核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及实施授权等,做出合理安排,制定详细的稽核实施时间表;

(三)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被稽核的部门或个人,特殊稽核业务可实施稽核时通知,被稽核部门或个人必须配合内部稽核工作;

(四)实施稽核:稽核人员可采用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以及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稽核部门的情况。内部稽核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程序等稽核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相关稽核证据,以支持稽核结论和稽核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稽核证据及形成的稽核结论和稽核建议,记录于稽核工作底稿;

(五)稽核结束时,对稽核工作进行总结,编制稽核报告。稽核报告应包括稽核情况、存在问题、稽核结论、稽核建议等内容。内部稽核报告的编制必须以稽核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

(六)稽核报告要征求被稽核对象的意见,被稽核对象在自接收稽核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方案,稽核组拟写稽核报告初稿,呈总经办签批,形成正式稽核决定,送达被稽核对象执行,也可转交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做出违规处罚决定;

(七)被稽核对象必须执行稽核决定,并在自接到稽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稽核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申请人。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八)稽核组应对稽核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情况下,可进行后续稽核和复查;

(九)稽核项目结束后,稽核人员应对稽核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十)在稽核过程中发现的事项需由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参与做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稽核组应按规定将案件移交人事行政部处理。

第二十七条 稽核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向总经理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要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稽核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稽核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稽核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同时拟订改善措施方案交总经理指示。

第三十条 稽核组对驻外机构事项进行稽核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作业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负责调研和评估运作的可行性、风险和收益,并跟踪监督市场变迁情况;

(四)涉及公司授予代理商一定授信额的,代理商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代理商的运营情况;

(五)驻外机构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运作模式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各项费用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个人账户或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等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十一条 稽核部应对采购和销售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稽核,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采购和销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物料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采购物料有无影响生产进度及其他品质异常等争议事项。

第三十二条 总经办应根据稽核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稽核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全面了解情况,充分估计稽核风险,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善于发现问题,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稽核人员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公司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拒绝或严重拖延提供稽核资料,造成稽核工作难以开展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相互推脱责任,不配合稽核人员工作的;

(四)知情人员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

(五)蓄意报复、诬告陷害他人,扰乱稽核工作的;

(六)以各种方式阻挠稽核工作开展的;

(七)故意泄露有关稽核秘密的;

(八)拒不执行稽核监督决定的;

(九)打击报复稽核监督人员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为稽核提供直接线索或举报等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各部门《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总经办,自公司总经理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员工稽查管理制度2015-04-29 14:25 | #2楼

为进一步完善稽查部门的管理机制,确保安全供用水,加强对收费服务过程中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减少违章、违规、违法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稽查工作内容的管理及要求

1、向公司内部及广大市民宣传贯彻执行供水行业有关法规和制度。

2、对公司营销等部门内外勤工作人员工作质量、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3、对公司的内部职工采取不正当手段同用户联手损害公司利益、谋取私利等贪污现象进行稽查处理。

4、会同各收费部门对各类违章用水进行查办、追缴、处罚,包括对公司内部违章用水的查处。 

5、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私自进行水表装、改、换、移、落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外稽查工作的管理及要求

1、在对外执法过程中,稽查人员必须持有执法证件进行监督、检查。

2、稽查人员对违章用水点要控制好现场,摄影取证,证实违章用水事实,同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下发违章用水通知。

3、对不履行处罚义务的用水户,稽查人员要请示稽查保卫处长,采取停水措施。处罚金额以《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为准,并开据税务局下发统一发票。 

4、违章用户对处罚提出异议者,可以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三、对内稽查工作的管理及要求

1、在对内执法过程中,稽查人员严格检查各收费部门的收费质量及服务质量,内查工作每月至少一次。

2、对所查出问题稽查保卫处统一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时向被稽查部门领导反馈,如有不同意可要求复核、进一步稽核,对已确认问题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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