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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3-12-05 10:45:55 登绮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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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人员工资管理办法(通用10篇)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社区人员工资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分享。

社区人员工资管理办法(通用10篇)

  社区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1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社区建设和管理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社区事务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事务工作站(以下简称社工站)是由各社区居委会主办,当地政府资助,承担政府下移到社区的有关管理服务职能,面向社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事务工作站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社工),是指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或劳动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社工站人员。

  第三条 各镇、街道成立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劳动服务中心),负责本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属民办非企业性质,与各镇、街道负责社区工作的机构合署办公,由镇、街道到市民政局按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章 岗位及职数配备

  第四条 社工站综合岗位可根据工作实际设置,其必设岗位为 6 个:党群工作岗位、民政残联工作岗位、宣教文卫工作岗位、综合治理工作岗位、人口计生工作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岗位。同时根据社区扁平化管理要求及本社区实际,可以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职。

  第五条 社工站专职社工职数配备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每 300 - 400 户配备 1 名的标准设置,设站长 1名,副站长 1 名,工作人员若干名;户数较多的社区,设站长 1 名,副站长 2 名,工作人员若干名。每个社区工作站职数不少于 6 人,具体职数根据社区常住户数测算标准核定。

  第六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除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委会主任必须兼任社工站站长外,按照“居行自治、站司事务”的原则,今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其他成员在社工站的兼职比例应逐步降低。

  第三章 新进人员录用

  第七条 除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选任的成员外,社工站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录。招录工作由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开招录的专职社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 2 )有志从事社区工作,热爱社区建设事业,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

  ( 3 )文化程度及专业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社会工作专业毕业或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的优先,计算机应用达到国家(省)二级水平或具有岗位匹配专业者优先。

  ( 4 )年龄及工作经历要求: 35 周岁以下,具有 2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 5 )身体健康。

  ( 6 )面向特殊对象的公益性岗位,其报名条件还需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第九条 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招录程序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录用办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 1 )提交需求申请。每年年初,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将本年度专职社工需求计划报送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社工站核定职数进行审核,需求计划中须安排一定比例的面向特殊对象的公益性岗位。

  ( 2 )公开报名。招聘统一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由各镇(街道)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报名的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 3 )统一考试。由民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笔试。

  ( 4 )组织面试。在笔试合格线以上的人选中按照录用计划数的 3 倍组织面试。面试工作由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方案,各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市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 5 )分配录用。经笔试、面试合格符合录用条件的,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劳动服务中心)按照规定办理专职社工的聘用手续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 6 )任职培训。被录用的专职社工,需参加市民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通过考核并领取相关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四章 现有人员整合过渡

  第十条 社区现有人员以各镇、街道上报的在职在岗社区工作人员花名册为基数,实行有序整合、平稳过渡。过渡期的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1 )对年度考核称职,并已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现有人员,可以由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直接聘用为专职社工。

  ( 2 )对年度考核称职,并取得社区工作者上岗资格证的现有人员,在过渡期内如果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即可以由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聘用为专职社工。

  ( 3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现有人员,在三年过渡期内,由镇(街道)妥善安排分流轮岗或自谋职业,也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社区居委会从事居民自治工作。

  ( 4 )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在社工站兼职的,不受本条件约束。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第十一条 专职社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一般由基本工资、专项津贴、绩效奖金、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5 个部分组成。

  1 、基本工资。社工站站长基本工资每人每月 2000 元,社工站副站长的基本工资每人每月 1700 元,社工站普通人员的基本工资每人每月 1500 元。

  2 、专项津贴:

  ( 1 )职业资格津贴: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每月分别享受 800 元、 500 元、 200 元的职业津贴。

  ( 2 )职业工龄补贴:专职从事社区工作,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等次的社工每年增长一次年限补贴,增长幅度为每人每月 30 元。

  ( 3 )其他补贴:各镇(街道)根据社区工作实际,可适当增加午餐补贴、交通补贴、防暑降温费等其它补贴,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自行确定。

  3 、绩效奖金。专职社工的绩效奖金与实际工作成绩、社区居民满意度以及工作考核情况等相挂钩,并结合专职社工全年工资福利总水平标准发放。

  4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工依法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法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社工的全年工资福利总水平原则上参照所在社区同类岗位(职务)人员的标准,各镇、街道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专职社工工资福利待遇自然增长机制,其工资福利总水平逐步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适应。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劳动中心)负责监督社区等用人单位按月将工资、津贴等发放到位以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不计入专职社工年工资福利总水平内,个人缴纳部分按月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纳入管理的专职社工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各镇(街道)财政承担,市财政按照社区常住人口数量给予社区工作经费补贴。各镇(街道)财政应及时将相关经费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福利保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职社工工资福利所需经费纳入市、镇(街道)同级财政预算。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启动之初由镇(街道)财政提供相应启动资金,中心日常运作中资金不足部分,由各镇(街道)财政予以保障,确保中心正常运作。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设立单独帐户,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列支,并由镇(街道)财政所具体负责财务管理。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专职社工服务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由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每年年终组织对专职社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以社工站专职人员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社区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奖惩。考核优秀的,给予当年绩效奖金 20% 的.奖励;考核称职的,全额发放绩效奖金;考核基本称职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扣除当年绩效奖金的 20% ;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按照专业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专职社工的教育培训机制。除市有关部门对专职社工进行统一的培训外,由各镇(街道)每年组织一次专职社工集中培训,培训结果计入专职社工工作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依据之一。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培训、服务和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市、镇(街道)社工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市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专职社工的管理和服务中心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1 、民政局负责全市社区工作者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的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以及负责汇总并审核全市社区工作站专职人员需求计划,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专职社工的招录和聘用工作。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市民政局做好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和社工站专职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工资福利待遇的指导工作。

  3 、财政局负责社工站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的统筹落实,确保市、镇(街道)二级所分担经费足额到位,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4 、各镇(街道)负责对所属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负责专职社工的人事管理、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以及其它奖金待遇的落实;负责对专职社工进行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奖励和惩戒;负责组织新录用的社工站人员上岗培训,组织专职社工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相关培训与考试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专职社工系列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完善专职社工的工作档案。

  5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确立、延续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需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专职社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予解除服务协议:

  1 、年度绩效考核被评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社区造成重大影响的;

  3 、擅自泄露服务对象资料或隐私信息的;

  4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5 天,或 1 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 天,严重违反社区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因工作变动或个人自愿离开 社区工作岗位的;

  7 、 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病退条件的;

  8 、选任的社工依据相关法定程序,不再担任社区党组织、 居委会成员的;

  9 、有关法规及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下属行政村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社区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管理坚持党的领导、公开选聘,分类管理的原则,在选人、用人方面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按照区民政局核定编制正式聘用的,专职从事社区居民事务,服务社区居民,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执行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公共事务,推动和发展社区公益事业,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各有关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动员、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四)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建设、城市管理、社区服务等有关工作,以及政府、街道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服从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调动与安排,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权利;

  (二)按照劳动法规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三)享受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探亲假以及年休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社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聘 用

  第七条 除随军家属等政策性安置外,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

  一般采取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应聘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广州市户籍;

  (二)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五)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聘用由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街道予以配合。招聘人数应严格按照核定人员数额配置,不得超编。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招聘考试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招聘次数。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招聘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原则上不得混岗,若因工作需要调整到其他岗位的,须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居委会专职人员经双方街道同意,并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可以在区内不同街道的社区居委会之间办理调动工作,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街道应根据不同岗位的能力要求,对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进行分级分类业务培训。

  对新聘用的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岗位培训。在职的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每年须参加一次或以上的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街道应建立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培训情况作为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考评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年龄在45周岁以下、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下的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学历教育,逐步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区建设要求。

  第五章 工资福利和保险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实行市、区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工资体系由基本工资、工作津贴、岗位津贴、工龄津贴、绩效工资等五大部分组成。

  第十八条 街道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为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以实际收入足额办理社会保险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扣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按国家有关税法为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街道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能力、水平和绩效进行综合评估,从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方案由各街道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条 对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行街道、社区居委会考核与社区群众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年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年终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奖惩、选任、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或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由政府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对表现优秀的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可优先推荐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对在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岗位工作满20年,且年终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的,可享受被选任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副书记)职务同级别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工作满25年以上,且年终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的,可享受被选任居委会主任(书记)职务同级别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岗位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由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奖励金。

  第二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街道可视其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于处分;

  (二)严重失职,不履行职责的,可提出罢免其被选任职务的建议;

  (一)连续两年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街道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的;

  (三)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具备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

  (二)受聘方退休或死亡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一)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患病住院治疗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二)女性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在孕期和规定的产期、哺乳期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 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居委会提出初步意见后送街道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岗。

  第三十七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街道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停止其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并报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街道应将其个人档案移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第三十九条 街道与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第八章 退 休

  第四十条 对达到退休条件的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由街道负责办理退休手续,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退休后统一按照社会化管理。

  第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社区专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街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区民政局进行处理:

  (一)对不按规定资格条件和程序聘用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宣布聘用无效;

  (二)对不按规定考核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区民政局设立专门投诉热线,受理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或居民群众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答复投诉人。

  社区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的管理,保障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本着“统一审批、统一待遇、统一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包括:

  1、区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含二级机构)。

  2、区法院、区检察院。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合泰管理办公室及荷塘月色示范区管委会。

  4、区公办学校。

  5、区基层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聘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

  第四条临聘人员只限于从事辅助性、技术性等工作,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设岗,人岗相适的原则;

  (二)先申请,按程序审批的原则;

  (三)先审批,后招聘的原则;

  (四)平等竞争,择优招聘的原则;

  (五)规范管理,统一待遇,设置岗位、控制数量的原则。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六条有以下情况的单位可以申请临聘人员:

  (一)由于本单位编制偏少,编内人员确实难以完成现有工作任务的。

  (二)由于专业技术岗位和技能岗位现有人员不能承担此项工作的。

  (三)由于职责任务增加,急需临聘人员的。

  (四)由于区中心工作需要,经区委常委会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需增加临聘人员的。

  第七条临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经济、刑事等不良记录。

  (二)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工勤岗位可放宽至高中以上。

  年龄要求:各岗位首次聘用的临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四)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五)符合拟聘用岗位其它要求。

  第三章 聘用工作程序

  第八条各单位招聘临聘人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招聘:

  (一)工资由财政负担的临聘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荷塘区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临聘人员审批表(财政负担工资)》,经财政部门签署意见,报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联席会议同意后,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招聘。

  (二)工资由单位自筹的临聘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荷塘区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临聘人员审批表(单位自筹工资)》,报编制、人事、组织部门审核,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招聘。

  第九条工资由财政负担,招聘人数在5人以上的(含5人),以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为主进行公开招聘,区监察局、区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参与监督。工资由财政负担且招聘人数在5人以下的,或者工资由用人单位自筹的,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将招聘方案报三家联席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临聘人员被聘用后,用人单位应在一周内将《荷塘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花名册》报三家联席部门备案。由财政负担工资的临聘人员,同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临聘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长期限为三年。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必须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由劳务派遣公司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临聘人员因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于临聘人员离岗前7个工作日内报区人社局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需清退、解聘临聘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区人社局备案,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临聘人员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聘用的',需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荷塘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异动花名册》报区人社局和区编办备案。由财政负担工资的应同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工资待遇及考核

  第十五条临聘人员的工资执行统一的工资标准,根据各岗位情况,具体标准如下:

  1、工勤岗位(驾驶员、保洁员类):1600元/月;

  2、普通辅助岗位(政务中心工作人员类):1600元/月;

  3、城管大队、治违大队(协管员类):1700元/月;

  4、教育系统(教师类):1800元/月;

  5、卫生系统(医护人员类):1800元/月;

  6、其他特殊专业技术岗位:2000元/月。

  临聘人员社会保险的个人应缴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由工资发放单位负担。

  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临聘人员可适当提高工资待遇,由主管部门报区人社局备案。

  第十六条如因株洲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岗位工资标准低于株洲市最低工资标准时,该岗位工资标准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临聘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随缴费基数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每年对临聘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内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临聘人员,应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报区人社局备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各单位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临聘人员发放年度考核奖金,年度考核奖金标准为2400元/人/年。按工资发放渠道发放。

  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在岗人员;

  2、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条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临聘人员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现象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合同,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不得擅自聘用临聘人员。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每年年底对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凡未按本办法规定聘用临聘人员的单位,区纪委(监察局)、区人社局责令限期整改。对违规聘用的临聘人员要予以清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颁布之前,各单位未向区人社局备案的临聘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九条的程序审批。不需继续留用的,由各单位依法清退。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社区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工人员是指经公开招(续)聘录用的专门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其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力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下放到社区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功能。

  (三)完成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运用相关社区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五)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工作。

  (六)做好社区的社会保障和社区救助工作。

  (七)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及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等专业服务,帮助社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

  (八)向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接受社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数设置

  第三条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新招聘的人员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三)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原则上居住在本社区。

  第四条社区严格按居民户数核定专职社工人数。居民户数在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备2名专职社工人员,2000户及以上的社区配备3名专职社工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社工的须上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社工人员的招(续)聘

  第五条社工人员采取公开招(续)聘的办法录用。招聘工作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开招(续)聘社工人员程序:

  (一)应聘者申请报名;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三)组织笔试、综合素质考核、面试、体检和政审;

  (四)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续聘)合同。

  第七条经考试、考核、考察合格后招(续)聘为社工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各街道办事处签订聘用合同,签订合同须经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时报市社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社工人员的聘期为三年。

  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二)岗位待遇;

  (三)变更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

  (四)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五)其他事项。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由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社区主管部门批准可解除与社工人员的聘用合同,作辞退处理:

  (一)聘用的社工人员在聘用期内不能履行合同条款的;

  (二)社工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社工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五)违法乱纪、失职和渎职情节严重的;

  (六)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而不服从安排的.。

  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下,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

  (二)社工人员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妇女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

  (四)根据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所在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与社工人员中的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第十二条因社区规模调整或根据工作需要在社区增配社工人员的,需由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同意后从市社区专职社工人才储备库补充或组织实施补聘工作。补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

  (六)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社工人员的待遇

  第十三条社工人员受聘期间待遇与社区居委会主任同标准,渠道相同。

  第五章社工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社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遵守社区居委会各项工作制度,在社区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社工人员接受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的统一调配。

  第十六条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借调社区专职社工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须经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批准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随意借调至其他单位的社工人员,一经发现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章社工人员的培训

  第十七条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工作的任务要求,每年有计划地对社区专职社工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积极鼓励社工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自学考试、在职函授等其他形式的学习教育。社工人员在聘期内须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太原市社工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亦可),否则聘用期满后不得继续聘用。

  第七章社工人员的考评与奖惩

  第十九条建立社工人员考评体系,考评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内综合考评相结合制度。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对社工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社工人员实施奖惩。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内容为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创新能力、工作业绩、遵纪守法、知识更新情况等六个方面。通过公开述职和民主评议,根据被考评人的综合得分,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经考核不合格者由聘用单位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于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社工人员实行聘期综合考评制度,聘用期满前进行聘期工作综合考评。考评采取考试与综合素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格者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不合格者终止合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社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社区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5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北安十五届党代会精神,加大我街道卫生管理力度,提高社区卫生保洁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调动社区保洁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创建文明、卫生、整洁的生活环境,加快和谐社区的建设步伐。特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

  1、按劳分配、效果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2、奖优罚劣、提高社区卫生保洁员劳动积极性和服务主动性的原则。

  3、划段包干、职责分明、奖罚明确的原则。

  4、服务到位、质量第一的原则。

  二、管理考核办法

  1、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接受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如有不服从领导者,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进行经济处罚50元。严重者予以辞退。

  2、社区卫生保洁员的工作时间是:夏季:上午7、30—11、30分,下午13、30分—18、00分。冬季:上午8、00分—11、30分,下午13、00分—17、00分。

  3、社区卫生保洁员每日对所包段区域的街路、通巷道及两侧边沟和厕所等进行日常保洁,要做到不留卫生死角和卫生盲区,无杂物,无垃圾。如有违反者,经督促改正不到位,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4、社区卫生保洁员对所包区域的垃圾箱(点)要及时清理,做到垃圾不外溢,并保持垃圾箱外表整洁干净。垃圾箱(点)周围不允许有垃圾、纸屑、塑料袋等杂物。如有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5、社区卫生保洁员负责监督垃圾清运员的上下班,如有漏岗,清运不及时等现象,要及时向社区报告,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6、社区卫生保洁员要按时到岗,在所包路段进行卫生保洁,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更不准无故串岗、离岗。迟到、早退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串岗、离岗按旷工处理,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做辞退处理。

  7、社区卫生保洁员工作期间,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酗洒,不得参与任何的闹事、上访,不得参加任何违法团体和违法乱纪活动。一经发现,予以辞退。

  8、社区保洁员的日常管理、考勤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每月25日前将考勤情况、工作表现报到卫生办、社保所)。保洁员要按作息时间准时到社区报道并上岗工作。社区卫生保洁员因病、因事请假者,需提前向社区主任提出申请,并经办事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给假,需要找人替岗的,没经批准,不得找人替岗。如有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者,做辞退处理。申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全年事假、病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此天数的,做辞退处理。

  9、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服从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检查,检查方法是平时抽查和月末检查相结合,每月总评一次。检查时,5分钟之内要见到包此区段保洁员本人,否则视为漏岗,漏岗一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做辞退处理。

  10、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按时参加办事处和社区召开的会议,每迟到一次,罚款10元,一年内参加会议迟到累计三次的,做辞退处理。

  11、社区卫生保洁员上岗时必须穿保洁服,仪表整洁,工作期间不能聚集闲谈。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2、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按时完成办事处和社区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在迎接上级检查和突击活动期间工作时间无限期延长,如有违反上述几项条款的,将加重处罚或予以辞退。

  社区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公司持续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加强对招聘工作的管理,实现集团公司员工招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实行员工招聘制度,不断改善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实现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公开招聘,吸引和选拔所需各类人才,为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人才保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直属单位, 适用的招聘岗位包括集团公司各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各层级管理、技术、业务、采购等岗位。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员工招聘包括对外社会招聘和应届毕业生招聘,涵盖计划、招募、甄选、聘用、报到等全过程。

  第二章 招聘原则及条件

  第五条 员工招聘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业务发展和人力资源规划要求,严格控制人员增长的原则;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德才兼备、量才聘用的原则;

  (四)人员与岗位相互匹配的原则。

  第六条 员工招聘应坚持严格的选拔标准。用人标准主要依据招聘岗位对任职者的要求,即知识、技术、能力、经验、个性心理素质以及与公司文化的相容性等,同时注重专业素质、发展潜力和求职动机。

  第七条 应聘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素质;

  (二)符合应聘岗位任职条件要求,专业对口,素质测评及面试成绩优良;

  (三)应聘公司原则上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他岗位人员的学历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四)社会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45岁,女性不超过40岁;

  (五)身心健康。

  (六)对于市场经营、网络管理、资本运营等岗位需要的`特殊人才, 如确属综合素质好、能力突出且经验丰富的,经招聘单位综合考评小组推荐并报请招聘单位领导研究同意后,应聘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招聘工作的组织和审批

  第八条 为确保招聘工作的客观公正,各单位应根据招聘岗位的实际需要,成立由各级领导、人事部门以及用人单位(部门)相关人员、外聘咨询专家等各方面人员组成的综合考评小组。

  第九条 综合考评小组通过综合面试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承担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与岗位有关的知识、经验、能力、性格和价值观等基本情况);根据面试情况进行总体评价打分;根据评分结果研究提出聘用人选建议。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招聘计划和人选确定,须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管理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 为总体掌握集团公司各单位员工招聘情况,各单位应在每年元月底前将本年度员工招聘计划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十二条 员工招聘的主要流程包括:制定招聘计划、组织招募活动、测评筛选、综合面试、考察通知。

  (一)制定招聘计划。各单位应紧密围绕企业经营发展目标和近期工作重点,科学进行本单位人力资源总体规划和人才需求预测,在确保业务发展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人员总量增长,制定招聘计划。

  (二)组织招募活动。各单位可根据招聘岗位的实际需要,通过报刊、人才招聘会以及专门人才机构等各种媒介和渠道发布招聘信息;进行初步筛选等。

  (三)测评筛选。为确保员工招聘质量,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招聘岗位的条件要求对应聘申请人进行素质测评和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考试。素质测评和考试成绩均达到优良者方可进入综合面试。

  (四)综合面试。综合面试是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并决定是否聘用的重要环节。招聘单位综合考评小组通过答辩或情景模拟等多种方式,全面考察应聘人的综合素质与业务能力,并集体研究提出聘用人选建议。

  (五)考察通知。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对拟聘用人选进行背景、现实表现和人事档案的审查了解,在审查、体检合格并履行审批程序后,发给单位聘用通知书。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员工招聘的信息发布、报名筛选、素质测评等工作可委托国家有关部门、专业咨询机构或人才招聘网站等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招聘员工时,应对应聘人员提供的证书、证明进行严格审查、认证,必要时可委托有关专门机构进行验证,以防止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 社会应聘人员在办理聘用手续时,必须出具原所在工作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不得聘用。

  第十六条 已通知正式聘用的人员,应在聘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到应聘单位报到,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招聘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经研究同意聘用的应届毕业生, 招聘单位应与其签订由用人单位、毕业院校、毕业生本人三方共同签署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违反协议书条款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已签约应届毕业生一般不允许在集团公司内变更签约单位。

  应届毕业生需持《高等院校毕业生派遣报到证》并在规定期限内到应聘单位报到。

  第十八条 新员工聘用后,招聘单位应从用工之日起及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和招聘单位有关规定,新招聘毕业生应实行见习期或考察期制度。见习期或考察期满,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业绩考核鉴定。

  见习期或考察期满考核合格者,依照招聘单位有关规定享受与同岗位人员相同的薪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新招聘员工,招聘单位应安排其到基层单位实习半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新聘用员工的人事档案可采取人事代理方式委托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关于招聘外省(区、市)员工的户籍问题,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集团公司各单位招聘外籍员工时,须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集团公司导企业领人员任职回避有关文件规定,应聘人如属于任职回避亲属关系范围的,不得应聘。

  第二十五条 在员工招聘工作中,如发现单位或个人违反招聘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作纪律,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若今后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社区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系统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使管理人员的选拔聘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增强人事制度改革的透明性,加强对管理人员选拔聘用工作的监督,根据《党政干部选拔工作条例》、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管理人员选拔聘用(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空缺岗位需要选拔聘用的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选聘条件

  第三条各级管理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认真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熟悉公司运作,企业管理经验丰富,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满足《岗位说明书》中明确的任职条件,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诚信廉洁、勤勉尽责,团结合作,作风严谨;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第四条管理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初次聘(任)用2岗以上的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初次聘(任)用34岗的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

  (三)初次聘(任)用56岗的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

  (六)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机关管理人员的选聘和晋升

  第五条机关管理人员主要指集团公司机关和股份公司机关管理人员。

  第六条初次选聘到机关的管理人员,除符合上述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外,还须具备以下任职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语言表达和文字写作能力,外语交流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水平较高;

  (二)须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

  (三)高级主管以上岗位的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

  (四)主管岗位的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

  (五)主办、协办岗位的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30周岁,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

  (六)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机关管理人员的选拔须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管理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八条机关管理人员一般要逐级提拔使用,岗位晋升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主办、协办晋升主管岗位的,须在本岗位工作满4年;

  (二)主管晋升高级主管岗位的,须在本岗位工作满2年;

  (三)高级主管晋升上一个岗级的,须在本岗位工作满2年;

  (四)特别优秀的机关管理人员,可以破格聘(任)用,但须根据管理人员管理权限,经公司党委讨论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选用方式

  第九条选拔各级管理人员,主要采取组织推荐、公开招聘、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进行。

  第十条空缺职位原则上按不低于50%的比例实行公开竞聘。

  第五章聘用

  第十一条各级管理人员在本岗级工作满二年后可以担任高一岗级职务工作。一般实行逐级提拔使用,对特别优秀的中青年管理人员或因工作需要的,可以破格聘(任)用,但须根据管理人员管理权限,报公司党组(党委)讨论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各级管理岗位实行聘(任)制、任前公示制和试用期制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解聘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予以解聘处理:

  (一)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二)因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年度测评或绩效考核结果靠后的3%管理人员;

  (四)因患病、非因公负伤或脱产学习(组织选派的'除外)等原因,连续六个月及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不适宜继续担任现管理岗位的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解聘后,一般下调一个岗位等级重新任职,薪酬待遇按调整后的岗级同档标准套入。

  第七章监督和责任

  第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受理有关对考察各级管理人员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人员的聘(任)用工作实行监督。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制定的有悖于本规定的条款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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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实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业许可、分级]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分为水工、机电、地质、测量、金属结构、合同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环境保护等9个专业,总监理工程师不划分专业。

  第四条[管理主体、管理内容]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负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第二章 监理人员资格取得

  第五条[监理员申报条件] 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的学习工作经历(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2年以上);

  (二)经监理员培训合格;

  (三)非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六条[监理员申报与批准] 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当向具有审批管辖权的有关单位申报以下有关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有关审批单位自收到监理员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审查合格人员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各审批单位应当及时将监理员资格审批情况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每半年向社会公告取得监理员资格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考试制度]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考试申报条件] 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的学习工作经历(本科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考试申报]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应当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考试许可]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报名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准予参加考试通知书。

  对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考试合格证明]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三)经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

  (四)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申报材料]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由其注册的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

  (三)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两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批时限]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对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三章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监理员资格管理] 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后,欲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欲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册执业手续。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后,欲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资格证书禁止行为]监理人员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资格证书保管与使用规定] 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应当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资格管理人员规定] 资格管理人员在进行监理人员资格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和有关规定;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应当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

  (四)不得索取、接受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一条[撤销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当撤销已批准的监理人员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

  (三)有关单位超越职权范围批准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得到批准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注销资格] 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相应的资格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龄限制的;

  (四)连续三年未直接从事资格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

  (五)超过资格证书有效期而未申请延续的;

  (六)监理人员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七)成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

  (八)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证书遗失处理] 监理人员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监理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监理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依据有关法规赋予的权限及时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表与证书制作规定] 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的格式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定;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社区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9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需要,规范省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根据《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监理人员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监理工程师,是指参加规定的资格考试,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监理员,是指参加规定的资格考试,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取得《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员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湖北省监理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员岗位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未设建设监理协会的由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相关协会负责,下同)负责本地区工程监理人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 试

  第五条 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实行本省统一大纲。

  第六条 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的考试工作。其任务是:

  (一)制定统一的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大纲;

  (二)组建试题库,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

  (三)负责资格审查、报名、阅卷等考务工作。

  第七条 参加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我省确定分数线的,可以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八条 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四科,采用国家统编教材。

  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理论与实务》一科。

  第九条 参加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监理、设计、施工或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条 参加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者,应具备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第十二条 凡参加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推荐,统一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报名(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直接向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报名)。各地建设监理协会审核后报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三条 经考试合格者,由省建设监理协会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后,才能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 注册手续的办理,按照个人申请、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申报、市州建设监理协会初审、省建设监理协会审批(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直接报省建设监理协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湖北省监理工程师或湖北省监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监理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注册申请表》(附件一);

  (二)身份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三)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四)所学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

  (五)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岗位证书》注册有效期3年,期满后,按照注册手续的办理程序办理注册验证手续。验证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十八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湖北省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填写《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变更注册申请表》(附件二),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册验证不合格或注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岗位证书》: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监理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的;

  (八)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

  第二十条 已注册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后,可申请注册国家监理工程师,但应当先办理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和注册的注销手续。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在每一验证有效期内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验证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组织,按照个人自学、统一测试的方式实施。省建设监理协会按年度提出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湖北省监理人员按照规定的学习内容自学,省建设监理协会每年统一组织一次测试。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开展以下监理工作:

  1、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协助做好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提出建议;

  3、对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方案(包括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申请、变更进行初审,并向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提出初审报告;

  4、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5、参与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协助做好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9、参与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的检查;

  10、参与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对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进行初审。

  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情况,核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第二十五条 湖北省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2、遵守工程监理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监理业务文件的质量;

  3、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服务水准;

  4、保守委托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5、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6、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七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的,由注册管理机构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岗位证书》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区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10

  第一条 总则。为规范我局聘用人员管理,提高和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维护和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适应工作需要,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人员范围。聘用人员指除了正式在编公务员、正式借调人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聘用方式。委托人才派遣公司代为办理聘用人员招聘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四险一金”等事宜。

  第四条 聘用条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聘用人员岗位。应聘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年龄一般为18—45岁,最高年龄不超过50岁。

  (四)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等应具备聘用岗位要求。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聘用程序。

  (一)由办公室提出聘用岗位需求,研究聘用人员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二)聘用计划批准后,办公室委托人才派遣公司发布招聘广告。

  (三)办公室对应聘者简历、证明等进行资格审查,按照一定比例组织笔试和面试。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视具体情况聘请有关专家代为出题并参加面试。

  (四)办公室根据面试和笔试结果,通知入围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提交拟聘用人员建议名单,报局党组审批。

  (五)局党组审批同意后,办公室通知聘用人员报到,委托人才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报到要求。聘用人员报到后,需接受保密教育,签订《保密责任书》,并由办公室为其办理出入证,落实办公条件,组织学习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尽快熟悉岗位工作内容。

  第七条 聘用年限和试用期规定。聘用年限一般为3—5年,最高不超过8年。 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办公室根据其试用期内表现,提出按期转正或者不符合岗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建议,报局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聘用人员待遇。驾驶员岗位聘用人员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出车补贴、餐补。24小时值班的驾驶员,需按一定额度发放值班补贴。其他岗位聘用人员待遇包括:基本工资、餐补。具体标准由办公室提出报局领导审定。“四险一金”委托人才派遣公司代缴。

  第九条 管理和奖惩。办公室须每年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其思想品德、工作表现、工作态度等进行全面综合素质测评、考核,并根据一定比例评选先进工作者,进行一定形式的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者,可由办公室提交报告,终止聘用关系。

  第十条 聘用关系解除。因个人原因离职的聘用人员,需提前一周向办公室交辞职说明,办公室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通知人才派遣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离职的聘用人员需在一周内完成已分配的`工作,并做好各项事务、办公用品、证件等交接工作。因重大违纪、重大过错、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等原因被辞退的聘用人员,由办公室做出书面辞退说明,找当事人谈话并通知辞退结果,当事人在辞退说明上签字。办公室向人才派遣公司提供辞退说明,通知人才派遣公司与辞退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退休事宜。聘用人员工作至退休年龄或者符合病退、其他退职条件的,办公室要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为其办理退休或病退手续,并做好各项事务、办公用品、证件等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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