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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05 20:35:39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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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外籍人员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外籍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的下列外籍人员适用本办法: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本市辖区内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各类体育文艺团体及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外国企业设立在本市辖区内的机构和场所、国际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常设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四条  外籍人员应当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税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4〕96号)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入境登记、变更登记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外籍人员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或由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申报。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扣缴义务人向外籍人员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员工,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对象的有关涉税信息。

第七条  外籍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八条  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资料与登记资料实现计算机自动对接。每月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对外籍人员纳税情况进行核对,即时掌握外籍人员纳税情况。

第九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部门受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应当为每一位外籍纳税人员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第十条 《完税证明》的开具程序、管理等应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对外籍人员进行审核评税,审核评税指标主要包括:

(一)同国籍(地区)、同行业、同职务、同投资规模外籍人员平均收入申报指标。

(二)外籍人员工资薪金增长率指标:

1.某外籍人员平均工资薪金增长率=(某外籍人员当年平均工资薪金-某外籍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薪金)/某外籍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薪金*100%;

2.某外籍人员工资薪金增长与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增长比例=某外籍人员当年平均工资薪金增长率/某企业当年所有人员平均工资薪金增长率。

第十二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审核评税结果,对存在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外籍人员,经分管局长批准进行税收约谈,核实其境内外收入情况。

第十三条  外籍人员税收约谈程序和内容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税收约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外籍人员因任职届满、辞职、解聘、合同终止等需要离职(境)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外籍人员离职(境)清税登记表》,并附送离职申请报告、董事会或境外派遣单位离职证明、境内受雇公司和境外派遣单位最后一次工资证明等资料。

第十五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离职(境)外籍人员的纳税情况进行汇算清缴,办理离境清税手续。

第十六条  对已离境但未办理离境清税手续的,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欠缴税款的外籍人员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市地税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外籍人员的有关税务事项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由代扣代缴单位或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

第十九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负责外籍人员各管理环节税收资料的收集、整理,进行“一人一档”存档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录入计算机程序。

第二十条  市地税局和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文化、体育、教育、劳动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取得外籍人员有关信息资料,并对税收档案进行补充、完善。

第二十一条  市地税局应主动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联系,按照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的有关规定,把好外籍人员付汇的审批关口。

第二十二条  外籍人员(扣缴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扣缴申报)、报送有关资料以及缴纳(扣缴)税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籍教学人员管理办法2015-05-01 23:39 | #2楼

第一条我院外籍教学人员的教学管理主要应由所聘系(部)负责,国际交流部和院内其它职能部门给予协助。所聘系(部)为外教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外教一旦接受聘请并签署合同后即与所聘系(部)产生聘用关系,双方相互承担应尽的责任。

第三条外籍语言教学人员的教学,以培养和提高学院中青年教师的外语水平、培养和提高学院外语专业学生的语言能力以及强化培训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的语言能力为主,提高我院的整体外语水平。外国科技专家的工作,以提高我院整体学科水平和科研能力为主。

第四条外籍语言教学人员的教学时数,一般安排每周16—20节课左右,最多不超过20节课,专业课外教一般安排每周16节左右。未经同意,外籍教学人员不得自行调整课时量。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须事先征得所在系(部)和教务处的同意。外教如有超工作量,可按学院规定或合同规定给予超课时费。

第五条外籍教学人员教学用的教材和教学资料由所在系(部)提供,教务处负责审定。外籍教学人员应根据选定的教材上课。外籍教学人员所推荐教材和教学资料,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有利于教学的,应尽量采用。

第六条外籍教学人员所在系(部)应配有合作教师,协助外教做好联络与教学工作,合作教师应在教学工作量上按学校规定给予补贴。

第七条外籍教学人员应按时授课,不得迟到早退;如因病不能上课,应事先通知所在系(部)领导,委托教学秘书填写停课单;病愈后应及时补课。

第八条外籍教学人员可以参加我院有关的教学方面的会议。所在系(部)应向外籍教学人员介绍学院以及系(部)的教学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九条对外籍教学人员的教学工作,既要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方式方法。但教学上允许外籍教学人员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或暂时做不到的,要及时耐心给予解释。

第十条外籍教学人员必须参加学院的教学评价。对教学成绩显著的外籍教学人员,可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亦可参加先进工作者、模范教师的评选。外教优秀工作者的评选条件为:教学评估为优良(80分)以上者;或有比较突出的教学或科研成绩,对华友好,未违纪违法;对工作表现不良者,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可予以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外教每学期末应有教学工作小结。每学年末应有教学工作总结,呈报所在系(部),转呈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并留国际交流部备份。

第十二条学校或聘外系(部)如有大型活动,应邀请外教参加,并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外籍教学人员。

第十三条学校内任何部门或教师如因工作或教学需要与外教见面,应事先与外教约定。

第十四条应尊重外籍教学人员的宗教信仰,但不准他们在进行宗教宣传活动。在教学中一般性的涉及宗教背景和有关部门知识的介绍,不应简单地视为宣传宗教。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上的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应正面阐明我观点,予以解释,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对故意攻击、挑衅性的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学校国际交流部和学院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我院师生与外籍教学人员要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工作。学生要勤奋学习,尊重外籍教学人员,积极配合他们的教学工作,完成他们布置的作业。对外籍教学人员中的意见,应通过主管部门转达,商讨解决办法。参加学习的教师和学生要遵守外事纪律,内外有别,保守党和国-家-机-密。

第十六条学院和外籍教师都应认真履行合同,受聘教学人员合同期满,方可离任。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应首先完成教学任务,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所聘系(部)和国际交流部的同意,方可成行,但提前离校的时间不得超出两个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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