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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退休年龄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05 22:21:49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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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退休年龄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职工、个体人员退休年龄规定

员工退休年龄管理办法

对于企业职工和个体人员正式退休根据不同情况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对其年龄的认定是以个人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如:社会青年的《招工审批表》、统分毕业生的《毕业登记表》、退役军人的《应征入伍审批表》、知识青年的《上山下乡审批表》等,对退休年龄的具体规定有:

一、法定退休 即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退休。

二、特殊工种退休 指原劳动部颁布的行业工种目录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男55岁、女45岁退休: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高空作业累计满十年;井下和高温作业累计满九年;有毒有害作业累计满八年。

三、政策性退休 上世纪末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挡车工、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的煤色核等企业职工,可提前5年退休。

四、高级专家退休 因工作需要缓退的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正、副高级分别不超过70岁、65岁退休。

五、因病退休 指非因工病残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50岁、女45岁退休。

六、个体人员退休 指个体经营者、自谋职业者、灵活就业者等,男60岁、女55岁退休。其中,原在国有和集体企业工作且在2001年底之前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继续缴费的女职工,若其在企业工人岗位和个体等期间合计满五年,经其申请可按50岁退休。

七、女职工按岗位退休 1、退休时在企业管理岗位连续满十年的55岁退休。2、退休时在企业工人岗位(含其后的失业期间)连续满五年的50岁退休;3、由企业管理岗位转工人岗位或在管理岗位失业后在鲁劳社[2004]7号文件下达时满50岁不满55岁尚未退休的其工人岗位(含其后的失业期间)连续满五年的可按实际年龄退休。 

韶钢员工退休管理办法2015-05-02 14:32 | #2楼

1 目的

为规范员工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和领取管理工作,确保员工按时办理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纳入公司统一参加省社保局养老保险的子公司。

3 定义

3.1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以下情形:

3.1.1 男性员工年满60周岁;

3.1.2 受聘于管理、技术(业务)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5周岁,受聘于操作维护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0周岁。

3.2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指男性员工年满55周岁、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3.2.1 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3.2.2 从事高温或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的;

3.2.3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4 管理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管理职责

4.1.1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员工退休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主管部门,负责向省社保局办理员工退休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事宜。

4.1.2 人力资源部应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前4个月,将员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资料报送省社保局,并及时向员工所在单位反馈员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及审批情况。

4.1.3 经省社保局批准退休的,人力资源部向员工所在单位发出《员工办理退休通知》,负责办理员工退休手续,并办理退休员工领取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手续。

4.1.4 经省社保局批准退休的,人力资源部开具介绍信,向现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人员移交手续。

4.1.5 负责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解释工作,配合省社保局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协调解决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1.6 负责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验,根据现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的情况进行审验,审验结果报省社保局。省社保局对不能确认生存健在的退休人员,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经补充健在证明后,办理恢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

4.1.7 负责向省社保局申报员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养老保险待遇,并负责办理支付手续。

4.2 委托现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退休人员,职责如下:

4.2.1 接收退休人员关系,负责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

4.2.2 组织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验登记,负责确认退休人员生存状况。

4.2.3 向人力资源部报送退休人员死亡信息,审核退休人员死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申报材料,协助退休人员亲属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4.2.4 负责审核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领取丧葬补助费申报材料。

4.3 员工所在单位管理职责

4.3.1 负责本单位员工退休申报工作,组织员工签名确认《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申报退休人员基本资料情况表》,提交本单位员工退休材料,协助人力资源部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4.3.2 员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员工所在单位应在员工到龄前6个月查阅员工档案,并依据人事档案记载,填报《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经员工签名、单位同意盖章后,报送人力资源部。

4.3.3 员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员工应在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前10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员工所在单位填报《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符合特殊工种认定的档案资料复印件和其他辅助材料,报送人力资源部。凡特殊工种认定资料未达到省社保局规定要求的,人力资源部不予受理。

4.3.4 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组织填表,报送人力资源部。

4.3.5 离岗休养人员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由人力资源部查阅档案,核定退休时间。现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通知离岗休养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退休申请材料。

4.3.6 离岗休养人员申请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必须是在办理离岗休养前,已由所在单位审核特殊工种类别和年限,填报申请材料,并经人力资源部报送省社保局确认的,方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4.3.7 确因工作需要延期退休的,员工所在单位应在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前6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审批。

5 员工退休申报流程图

6 流程要求

6.1 员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和认定 

6.1.1 员工社会保险信息包括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1993年临界工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用工形式、个人身份、特殊工种类别和月数、视同缴费帐户、地方养老保险待遇、专业技术职称等项目。

6.1.2 员工社会保险信息是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文件规定,依据员工人事档案和其他原始资料予以认定,并报省社保局核准。

6.1.3 女性员工的身份以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性质予以认定。即不论原身份是操作维护岗位还是管理、技术(业务)岗位,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

6.1.4 员工应通过省社保局网站和社会保险凭据等方式核对本人保险信息。员工对本人社会保险信息有疑义的,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政策予以判定和解释。员工认为本人社会保险信息有误的,可以经人力资源部提请省社保局核定,以省社保局核定结果为准。

6.2  申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料

6.2.1 员工本人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

6.2.2 《申报退休人员基本资料情况表》;

6.2.3 员工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复印件一式三份;

6.2.4 以员工本人名义开立的邮政储蓄存折的账号页复印件,存折的账户类型必须是结算账户。

6.2.5 具有高级技术资格的,员工须提交高级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2.6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辅助材料,包括考勤表、工资发放表、技能鉴定表、证书、考核表等,辅助材料由员工单位及员工本人提供。

7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与责任

7.1 员工退休所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省社保局予以核定和发放。员工对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应按照《社会保险争议办法》的规定时效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和省社保局反映,超过法定时效的不再受理。

7.2 员工属特殊工种、因病和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按照省社保局受理业务规范,自省社保局批复退休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按实际到龄时间计发待遇。

7.3 员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以下分类处理:

7.3.1 属于个人原因延误的,由个人承担有关责任,延误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7.3.2 属于省社保局原因延误的,由人力资源部向省社保局申请,由省社保局予以补发延误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

7.3.3 属于单位经办原因造成延误的,由单位负责补发其应得的待遇。

7.4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如属于本省户籍的,可向社保局申办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为止。

7.5 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社区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按照有关规定由本人直接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材料,经审批退休的为社会申办退休人员,不纳入公司退休人员管理。

8 附则

8.1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按省社保局规定办理,省社保局制订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8.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公司有关员工退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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