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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试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05 22:26:34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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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试行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假期的有关规定,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本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员工休假试行管理办法

一、法定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

(二)春节放假3天;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3天;

(四)国庆节放假3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年休假

(一)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二)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假累计超过45天,或请事假超过3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员工当年已享受了探亲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但女员工按规定休产假和男、女员工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三)年休假原则上不得分期使用,但平时员工请事假、病假,经批准可用年休假顶替,并享受年休假待遇。

(四)年休假原则上应当年休完,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转下一年度使用。

三、婚丧假

(一)员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享受婚假3天。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员工实行晚婚(即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婚假。员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

(二)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

四、探亲假

(一)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每两年休假一次的,假期为45天。如员工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则年休假天数不足于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员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享受探亲假的员工,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五、产假

女员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六、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假期期间的工资按集团公司的工资管理规定办理。

七、员工享受以上休假时,应填写《请假单》,报人力资源部核定天数,并按批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请假单》每月随《考勤表》一起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批准权限为:董事会秘书休假由董事长审批;部门副职及以下员工、财务总监10天以内(含10天)的休假由部门(总监办)主要负责人审批,10天以上的还需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个月的,须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休假须报公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审批。

八、安排员工休假应以不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原则,如与工作有冲突时,应服从工作安排,特殊原因不能休假的,可经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定,并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予补休。

九、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年休假管理制度2015-05-02 23:28 | #2楼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原则:

职工休假必须在确保正常经营、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由职工本人申请,各部门统筹安排,公司领导层级审批。

二、职工享受年休假的范围: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职工享受年休假规定:

1、职工享受年休假标准: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满年度计算,下同)不满10年的,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累计工作时间的界定:公司同意调入并且社保直接由原单位转入到公司的员工以人事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计算,除此之外的员工以进公司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得跨年度安排。各部门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必须适时安排员工不少于3天的年休假;员工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低于3天时,按实际年休假天数休息。未安排的年休假,年终按相关公司规定发放年休假工资。

4、员工所请病事假可以用年休假抵消,但是由所在部门经理根据经营情况酌情审批;

5、部门安排员工休假,但由于员工本人原因不能休假的(须由员工本人书面说明不能休假原因),视同该员工放弃所休年休假权利。

6、员工未主动申请必休年休假(不少于3天),视同自动放弃休假权利。

7、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原则上不增加人员编制,由各部门自行解决员工休假而产生的顶岗问题。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新调入职工,当年不安排年休假;

5、内部退养、长期病休的;

6、工伤休养累计不在岗6个月以上的;

7、当年离职的员工。

五、年休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1、员工在休年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2、因员工本人原因放弃必休的年休假,公司不予支付额外补助;

3、员工未休的年休假,公司按相关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

六、年休假报批程序:

1、人力资源部每年1月10日前,将各部门员工当年可休年休假天数明细情况下发到各个部门;

2、各部门应主动制定合理的本部门员工休假计划,并详细告知员工,员工根据计划安排适时申请年休假。

3、员工休假须提前15日填写《假期申请单》,按公司请假层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4、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休假须提前15日,填写《假期申请单》,经分管副总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5、员工休假的《假期申请单》随同当月考勤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七、其他规定:

1、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2、员工当年年休假已休完且当年离职的,该员工应按事假退还已休年休假天数。

3、年终,各部门对本年度内年休假少于3天的员工,须书面详细说明未安排休假的原因,报请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公司方可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八、本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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