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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05 22:40:24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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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进一步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集团总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年休假必须坚持尊重员工意愿、服从工作需要的原则,部门(单位)和员工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的年休假安排,尽可能降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影响。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岗员工。

第四条 职责分工

1、人力资源部

1.1制定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1.2审定员工年休假假期;

1.3监督检查年休假实施情况;

1.4按规定审核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2、各部门(单位)

2.1按权限审批年休假申请;

2.2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员工年休假;;

2.3按规定保管各类原始凭证;

2.4传递年休假实施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假期管理

第五条 年休假时间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六条 累计工作时间从员工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员工已享受上一年的年休假,但在上一年年内又出现1-3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年度的年休假;

5、新引进成熟型员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

6、其他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第八条 员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第九条 员工因工作年限增加而导致假期变化时,其本人应在假期变化前5个工作日提出假期调整的书面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三章 休假管理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工作年限,于每年一月份确定员工年休假假期,并传递至各部门(单位)。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结合员工意愿和工作实际,于每年二月底前制定年度员工年休假初步安排计划,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年休假。该计划需及时报备人力资源部。

第十二条 休假程序

1、申 请

1.1员工申请休年休假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填报《员工带薪年休假申请表》(见附件),报审批人审批。

1.2员工申请年休假,原则上每次申请时间不少于3天,但不得在国庆、春节等法定休假时间较长的时间段往前或续后申请3天及以上的年休假。

1.3年休假假期为10天、15天的,原则上要求上半年、下半年各休约一半的假期。

2、审 批

2.1公司高层及中层正职的年休假申请由公司总经理或党委书记审批。

2.2其他员工的年休假申请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

3、休 假

3.1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申请表应在休假前送考勤员。

3.2假期异动

3.2.1延长假期。职工因故确需延长假期的,应提前向审批人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延假,否则非经批准而休的时间视为旷工。

3.2.2缩短假期。除紧急、特殊情况外,部门(单位)一般不安排正在休假的员工参加日常工作,员工也不得缩短假期。

如公司因安全生产需要,要求员工回岗工作的,员工必须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回公司报到。如无特殊原因,逾期时间视为旷工。

3.3员工休假赴外地时,应主动将去向告知所在部门(单位),并在外出期间确保通讯畅通。

4、销 假

员工休假结束上岗后,需于返岗当日向审批人报到,并到考勤员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三条 《员工带薪年休假申请表》等各类原始凭证必须由员工本人签字,审批人和兼职考勤员应及时做好确认记录工作。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在员工休假前确定岗位工作替代人,

并督促休假员工及时做好必要的工作交接。

替代人员应严格履行好所替代员工的岗位职责,部门(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需加强对其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第十五条 年休假应在当年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完当年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未休假期可延至次年一季度休完,但以三天为限。

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假或延期休假的,可视为加班,所在部门(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由员工本人签字、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人力资源部,作为计发加班工资的依据。

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安排年休假而员工个人不愿意年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员工需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书面说明。

第四章 休假待遇

第十七条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对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作时间,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余部分应于次年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第十九条 员工自动放弃年休假的,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特殊情形

1、员工由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岗(职)的,其当年年休假实际假期按以下公式计算:

实际假期=工作月数÷12×年休假时间(按四舍五入确定结果)。

未休时间应在办理正式离岗(职)手续前休完。

2、挂职锻炼人员的年休假(我们公司的特殊情况,一般单位估计没有,就不写了)。

3、员工参加公司组织休养的天数,应在年休假中扣除,但职业病疗养和奖励性的休养除外。

4、经公司同意由外单位借用员工的年休假由借用单位负责,员工本人需主动加强与借用单位的沟通,协调安排好年休假。

5、驻外机构员工的年休假由其结合本办法及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制定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考勤制度,建立健全动态的年休假管理台帐,妥善保管年休假申请表等相关原始凭证。各类原始凭证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 员工因故确需请事假、病假的,可以本人未休的年休假假期冲减。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6月份、11月份对员工年休假、病事假冲减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书面小结,该小结需分别于6月底、11月底前报送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应加强对各部门(单位)年休假组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与所在部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规定2015-05-02 10:58 | #2楼

第一条  为了依法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合理安排休息休假,充分调动职工生产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凡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现在岗工作的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单位应当保证符合条件人员享受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假期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二)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三)累计工作时间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第五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岗位疗养、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国家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后,原公司一次健康疗养、二次健康疗养、荣誉疗养和终身一次性疗养,不再运行。可比照在不同生产、服务岗位的工作年限,由工会按原标准一次性发放补贴。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岗位疗养仍由工会统一组织疆内疗养5天,家疗2天,共计7天。对于月制度工作日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日的,其年休假期限要相应减少;对于实行有薪事假的,其申请有薪事假的天数要相应冲减年休假期限。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的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实行以年、季或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集中轮休方式安排休假的;

(三)当年请事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20年以上,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参加扶贫、挂职锻炼当年已按其他规定享受休假待遇的;

(六)从公司系统外新调入的人员,当年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的或调入后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的;

(七)当年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逮捕限制人身自由、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有关情形的。

(八)因工作调动、待分配等原因,全年离岗超过一个月的;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当年已享受年休假的,其次年的年休假应停止一次享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其年休假的执行统一规定为:

(一)当年已享受寒暑假少于本人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应按实际少于的天数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二)扣减本人当年事假的工资报酬,应当减去当年按规定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后计算;

(三)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应提前安排休年休假;

(四)当年因故死亡、非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未休年休假的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本人当年在岗工作时间比例计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按应休未休的天数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当年因个人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休年休假的,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在公司系统内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上半年离开原用人单位未休年休假的,一律由新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年休假事宜;下半年离开原用人单位未休年休假的,由原用人单位在办理调动手续时集中统一安排。

(六)新入厂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的,当年度休假天数,按照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第八条 实行以年、季或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集中轮休假的期限,应将按本规定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计算在内,并办理休年休假手续。

第九条  职工带薪休年休假期间,除夜班津贴、上岗津贴按集团公司的规定以出勤日计发外,其余正常发放;单项奖和兑现奖正常发放;月奖在单位考核后,按照该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日均50%发放。

第十条 年休假原则上每年集中安排1次,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对于因生产、工作特点必须跨年度安排的,经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批准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较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经所在车间(站、队)、科室批准后,可以在年内分段安排休年休假,分段的次数一般控制在2次以内。

第十一条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报公司人事部批准后,当年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该职工岗位(技)工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企业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年休假工资报酬均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在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中列支。单位已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个人自愿放弃休年休假或个人其他原因未休年休假的,不再支付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在保证安全生产、全面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期分批、统筹均衡地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安排计划,在每年元月30日前,由各二级单位所在车间(队、站)、科室结合工作实际及职工个人意愿制定,(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计划编排)报主管领导批准,人事部门备案。年休假计划要认真执行,计划未能如期执行的,要顺延继续执行直至年末。

《职工休假通知单》由公司统一发放。职工休年休假需办理批准和签发手续,批准和签发权限:二级单位和机关处室正职的,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二级单位或机关处室签发,人事部(组织干部)负责审核备案。二级单位和机关处室副职的,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二级单位或机关处室签发,人事部(组织干部)负责审核备案。公司机关处室的,由所在处室主要领导批准后,机关处室签发,人事部(劳动组织)负责审核备案。二级单位机关科室的,由主管领导批准后,人事部门或办公室签发;二级单位车间(队、站)的,由车间(队、站)领导批准后,可由二级单位车间(队、站)签发,人事部门或办公室负责审核备案和存根存档工作。《职工休假通知单》随每月考勤由人事部门审核并存档。公司主要领导年休假安排计划于每年1季度报集团公司人事部批准,班子其他成员年休假安排计划同时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备案;其党政主要领导在休年休假前向集团公司人事部报告。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休假安排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公司人事部备案,在休假前向公司人事部报告。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进一步优化岗位设置,科学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盘活内部用工存量;对于生产(工作)不能间断或实行倒班制度的单位,应结合不同岗位或工作特点选择合理可行的轮班、倒班形式,确保生产(工作)和休假两不误。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休假为由搞公费旅游或变相发放钱物。职工对年休假、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有异议的,有义务及时与车间(队、站)、科室、各级人事部门沟通,逾期1年的视作无异议。

第十五条 各级人事劳资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年休假制度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赴境外工作人员不执行上述年休假规定,按赴境外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中油人事〔2015〕16号)中的有关休假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凡本规定未明确的事宜,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公司人事部结合实际再行规定。

第十八条  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一次健康疗养、二次健康疗养、终身一次性疗养条件而未疗养的职工,其费用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职工各类假期管理规定》(公司人事字〔2003〕13号)第十一章“职工休假”和第十二章“健康疗养假”在本规定下发的同时废止。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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