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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工伤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06 01:43:17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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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工伤管理规定

1、 目 的

企业员工工伤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各办事处工伤申报及费用报销程序,控制工伤事故率,并使工伤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办事年在职的每位员工。

3、 定义

职工工伤是指企业员工在工作中造成负伤、致残和死亡。

4、职责

4.1销售公司全面负责公司各办事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4.2各办事处主任负责本办事处全面的工伤管理工作。负责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负责工伤事故的现场处理、申报及提供相应材料。

4.3综合部负责根据各办事处的人员状况及时办理相应的保险手续,负责登记各办事年提供的工伤报告资料,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并按规定给办事处主任办理报销手续。

4.4各办事处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发生人身事故,应第一时间通知综合部,并积极配合公司综合及销售公司领导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工伤事故认定范围

5.1.下列情形之一,人身受到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5.1.1在本公司办事处的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办事处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中受到伤害的

5.1.2在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

5.1.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的;

5. 2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

5. 2.1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大胆管理等维护公司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5. 3下列情形之一,不认定为工伤:

5.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5.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5. 3.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如严禁无证驾驶等)。

6. 工伤治疗及申报程序

6.1发生工伤后,应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把治伤救人放在第一位,首先在第一时间根据对受伤员工受伤情况的初步判断,受伤较严重或需手术的,应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往就近较好的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受伤一般的可送往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急诊治疗。

6.2工伤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通知办事处主任,办事处主任应立即通知综合部备案。办事处主任应充分了解本办事处人员的参保情况,参保人员受伤的,公司综合部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如办事处或个人发生工伤事故拒报、迟报或瞒报,造成保险公司不能报销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承担。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瞒报责任。

6.3办事处主任应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24小时内,按规定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并在48小时内报送(传真)至综合部,综合部向社保或保险公司申报。

6.4综合部及时向办事处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及伤亡情况,经审核后于接到工伤报告12小时内,或工伤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或社保工伤科申报。

7.工伤认定材料

7.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照片5张;

7.2医院:医疗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出院证明、病历复印件。(未住院仅门诊治疗的的提供:医疗发票、诊断证明、治疗处方)

7.3公司:劳动合同复印件、证人证言2份、工伤事故报告、参保报告单、营业执照复印,工伤申请报告。

7.4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8、工伤事故报销管理

8.1综合部负责将工伤报销材料提报工伤保险部门。

8.2凡本公司已参险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保险公司承担应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由公司承担。

8.3未来得及参险员工,工伤医疗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8.4因个人原因未参险或拒不参险员工,公司不承担所有医疗费用。

8.5工伤医药费报销后,需要再次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医院证明交公司综合部,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

9、构成伤残的伤残鉴定及补助管理

9.1购买社保的按河南省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9.2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其他商业险种的按保险公司的伤残程度计赔。 

9.3在工伤住院期间,保险公司理赔误工费的

9.3.1若医疗费用全部理赔,保险公司所理赔的误工费全额发放给个人; 

9.3.2若医疗费未全额理赔的,保险公司所理赔的误工费应先冲抵医疗费,剩余部分再发放给个人。

9.4工伤期间的补偿标准及工资待遇

注:①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②医疗期满的停发工伤期间的工资。③医疗期根据医院医嘱确定,并当场告知当事人。

9.4.3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

10.预防措施

10.1各部门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需定期组织的生产安全知识及规范操作知识培训,使员工按照正确的操作流程作业。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取消安全奖并扣罚考核工资: 

10.2.1有事故隐患,生产作业条件恶劣,拖延不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2违反安全制度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3因不正确穿带劳动保护用品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4发现有伤亡事故险情,不立即报告,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5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10.3.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10.3.2在事故调查中,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

10.3.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10.3.4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0.3.5袒护、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10.3.6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企业工伤管理规定2015-05-04 19:30 | #2楼

一、目的

为了规范工伤申报及费用报销程序,控制工伤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并使工伤管理有依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职的每位员工因工负伤的处理(包括:轻微伤、轻伤、重伤、伤残)。

三、定义

工伤是指企业员工在工作中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和死亡。

四、职责

4.1 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4.2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4.3 行政部工伤事故处理的责任部门。总务科负责工伤事故的现场处理及及时送医,人事科负责工伤认定及后续处理工作。

4.4各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工伤事故现场的调查和认定。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降低工伤事故率。并向行政部提交《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4.5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行政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五、发生工伤及工伤处理:

5.1 发生工伤:

5.1.1各部门、车间发生工伤事故时(白班),应第一时间(4小时内)向行政部报案(报案时需告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单的事故情况,如有人员受伤,受伤的部位等),行政部接到报案后根据事故状况及时安排车辆(情况严重者拨打120救护车)护送到路桥博爱医院(定点协议医院)进行救护,行政部安全员、行政部人事科社保专员负责护送并跟踪办理相关入院治疗手续事宜。

5.1.2各部门、车间发生工伤事故时(夜班),由部门、车间主管及时安排车辆(情况严重者拨打120救护车)护送到路桥博爱医院(定点协议医院)进行救护,部门、车间安全员、负责护送并跟踪办理相关入院治疗手续事宜。

5.2 工伤处理

5.2.1 因无法预防和抗拒造成受伤之处理:

5.2.1.1在生产过程中,非个人因素,遇某种特殊情况(如机械设备突然发生故障,铁屑飞溅、脱落等受伤归此条款处理),所有一切费用公司支付;

5.2.1.2 受伤轻微者在公司附近卫生站治疗(原则上去有医保的正规医院,但金额较少者),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公司支付;金额如在500元以上,须去有医保的正规医院治疗,由社保局支付费用。如金额超出500元,在附近卫生站治疗的,公司将不支付治疗费用。

5.2.1.3受轻伤者,须去有医保的正规医院治疗,医疗费先由公司支付,结案后由社保局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生活费),最多只能享受公司按当地政府颁布的工伤标准支付一个月,超过恢复期一个月时间外,员工可根据医院建议进行休假,但需向部门提交病假申请,此休假期间不将享受公司工伤生活费。

5.2.1.4受重伤送外处理,须去有医保的正规医院治疗,医疗费先由公司支付,结案后由社保局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生活费),可享受公司按当地政府颁布的工伤标准支付三个月,超过恢复期三个月时间外,员工可根据医院建议进行休假,但需向部门提交病假申请。

5.3 因个人违背安全操作规定受伤之处理:

5.3.1轻伤在本公司附近卫生站处理;

5.3.2重伤送外处理,医疗费用先由公司支付,结案后由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公司100%扣回,生活费公司负担70%,本人负担30%;

5.4 因个人操作不慎致使他人受伤之处理;

5.4.1操作者视情节给予处罚;

5.4.2被致伤者按“无法预防和抗拒造成受伤”处理;

六、工伤报告

6.1各部门出现工伤事故后,事故部门可根据当时伤者受伤程度选择就近治疗,或送有医保的正规医院治疗。

6.2事故部门须在24小时内向行政部人事科报案,(报案时需告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方、简单的事故情况、受伤部位等),人事科受理后,并在25天内通知事故部门提供受伤人员的病历卡,上报社保局。

6.3如果是员工本人的原因造成未能及时上报,所发生的费用损失全部由个人承担。如果是所在部门未及时上报,其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部门承担。

6.4发生工伤事故后,当班班长、车间主任、部门经理会同行政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工伤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并将事故及时向上级进行汇报。

6.5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做成书面《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上交至行政部,并及时张贴事故报告,加强员工的安全操作意识。

七、工伤事故后续事宜

7.1轻者应服从公司安排做适当工作;

7.2重伤者,根据医院开出的疗养时间可申请回家疗养;

7.3因个人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受伤者送外医愈结案,除保险公司支付外,回公司再医疗之费用由个人支付,回家疗养的路费及生活费由个人支付;

八、凡因个人生理机能等方面而引起的病变,其医药费不予报销;

九﹑因公(工)致伤程度达到国家规定伤残等级标准的,均由社保局按有关规定处理,公司将对此不作另外规定,但可酌情作道义支助;

十﹑医疗费用的报销

10.1在就近卫生院治疗或治疗费用不足500元者,必须由受伤员工的直属主管呈出书面报告(如书面报告经查不实,追究之主管责任),部门主管批示致伤意见,经行政部人事科确认后报财务。

10.2在有医保的正规医院治疗的,行政部人事科在接到社保局的结帐表后,由受伤员工签字,报公司批准后,交给受伤员工的直属主管,由受伤员工的直属主管拿结帐表到财务报帐。 十一﹑为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增强主管责任观念,各部门、车间一定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相关部门、车间主管,需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事故的大小将给予50—300元的处罚(除无法预防和抗拒因素以外);

11.1受伤轻微,员工受伤一次医药费核销未超过10分,当班班组长(工段长)扣罚50元/次的处罚;

11.2伤情较重,员工受伤一次医药费核销超过20分,当班班组长(工段长)扣罚100元/次的处罚,并给予部门经理扣罚100元/次的处罚;

11.3伤情严重,员工受伤一次医药费核销超过元以上者,给予本人扣罚考核分30分,当班班组长(工段长)扣罚150元的处罚,并给予部门经理扣罚200元/次的处罚;

11.4伤情特别严重,员工受伤一次医药费核销超过50分,当班班组长(工段长)扣罚200元的处罚,并给予部门经理扣罚300元/次的处罚; 11.5为逃避责任,谎报或虚报事故情况者,扣除当月考核分并酌情开除。

十二 说明

13.1 本规定由总经办、行政部负责解释。

13.2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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