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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6 20:48:10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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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一、公休假制度

社区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1、休假年限

职工工作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休假制度

⑴各部门、社区年初应制定本单位人员年休假计划,不能一次安排的,可分期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而全年都不能安排休假的,原则上须于次年安排补休;如次年仍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的,由分管领导报请党工委研究给予一天50元的补贴。已列入休假计划,但因个人原因不休假的,视为放弃休假;

⑵本年度公休假已休满天数,超出部分冲抵次年公休假。

⑶如职工请事假,需先抵休公休假,公休假已休满,经领导研究后,再履行事假。

⑷如遇上级单位组织培训,是带有休假、旅游性质的培训,培训天数抵冲本年度公休假;如正常培训不冲公休假。

⑸如遇单位组织职工出差或参观学习,如占用正常工作日的1天抵2天公休假,如本年度公休假已休完,外出费用自理。如公休假未休完,剩余天数1天抵2天,不足部分自费。

二、病假管理制度

1、因病必须治疗和休息三天以内的,本人写出书面假条,由分管领导批准,转办公室备案。超过三天以上的,必须持医保定点单位医院诊断书及请假条,由分管领导转呈主管领导审批,转办公室备案。

2、根据人通[]130号文规定:机关、社区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需持医保定点医院相关证明)

3、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⑵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或扣工资总额10%。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⑴工龄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

⑵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10%;

⑶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20%;

⑷工龄不满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30%。

5、对长期病假超六个月的,由医保定点医院出具证明,经街道党工委研究按有关病假工资发放,并且不参与街道年终考评兑现,取消一切奖金、福利。

6、社区工作人员:月病假超一周的取消当月浮动工资。病假满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由个人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公积金,超三个月以上的停发工资,并由个人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公积金。

7、病假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三、事假管理制度

1、机关、社区工作人员有事需请事假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办事处机关人员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社区工作人员经点上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扣旷工期间全部工资。

2、请事假半天不超过一天者,机关人员由分管领导审批,社区工作人员由点上领导审批,超过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转办公室备案。

3、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续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年终不参予考评,取消奖金、福利。无故旷工超过十天,单位将勒令其辞职。

5、社区工作人员:请事假超三天,取消当月浮动工资。

此规定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执行。

四、探亲假管理制度

根据国发[]36号规定:

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内回家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的,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1、职工探亲配偶的,每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八年一次探亲假的,假期为40天。

4、探亲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机关人员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社区工作人员经点上领导同意后,由主管领导审批转办公室备案。假满后进行销假,对无故超假的,应按旷工处理。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五、产假管理制度

根据政发[24号文规定:

1、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3、哺乳期间,婴儿0—1周岁,女职工每天可享受哺乳时间1个小时。

4、男职工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看护假3天,配偶晚育的,给予男职工护理假10天。

六、婚假管理制度

1、婚假三天,晚婚婚假15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七、丧假管理制度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丧假6天;配偶的父母死亡,经批准,可给予4天以内的丧假;其它近-亲属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八、说明

1、以上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落实并登记,并及时报主管领导,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理。

2、社区干部请销假制度,上报点上领导签字,由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劳资科备案。

3、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假满后请及时销假,未及时销假的视作旷工处理。

4、此规定从年1月起执行,其中事假管理制度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执行。

5、此休假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劳资部门负责。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2015-05-14 21:56 | #2楼

为加强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管理,规范行为、提高效率、增强干部及工作人员为民服务理念,服务水平,更好地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任务要求,经社区“两委”会议研究,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及条件 

1、党委政府安排、或指派任社区干部职的社区干部。 

2、为方便服务社区群众,强化社区管理,社区工作人员必须是本社区常住居民。 

3、现社区工作人员,无论因何种原因,迁出本社区居住,应取消其社区工作人员资格及所享受的补贴待遇。 

二、社区干部、工作人员学习能力要求 

1、社区各项工作要在社区党总支和社区居委会领导下进行,每位社区工作人员都要服从社区党总支和居委会的领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每位工作人员都要自觉地宣传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主动提高社区各项服务。 

3、社区工作人员要按照镇党委、政府的要求,参加各项学习,并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 

4、参加各级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培训,熟练使用电脑和相关的应用软件。 

三、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工作要求 

1、热爱本职工作,有自我奉献精神,热心为居民服务,履行好工作职责。 

2、熟悉所分担的工作任务、性质、状况、部门要求和所要达到的目标。准确掌握所分担工作要求的全部数据信息。 

3、制定年初工作计划,做好半年和年终总结并建立完整的工作档案 

4、熟悉个人分担工作的政策、法规、界线和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5、严格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干私活,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随意窜岗和离岗。 

6、熟悉个人分担工作的政策、法规、界线和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7、严格考勤纪律。签到制、不得迟到、早退。每月迟到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旷工连续三天扣除当月补助;旷工累计超过半月,扣除当月工资,请假按旷工处理。其它婚嫁、产假,均按镇有关文件执行。 

8、严格请销假制度。请病、事假三天内向主任请假;一周内向总支书记请假;一周以上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并有请假书面假条,过后及时销假,离岗不请假按旷工处理。 

9、工作人员要爱护居委会公共财物,若有损坏要照价赔赏。

四、社区工作人员入户管理要求 

1、社区工作人员要重心下移,深入社区居民小组,与居民“打成一片、融为一体”,建好居民,小组网络人际关系。 

2、对自己所分管的片,要求每季度入户一次,其中重点户每月入户一次,入户率为100%,入户调查结果准确详实。通过入户,全面掌握本片计生流动人员、育(孕)龄妇女、低保困难户、优扶对象、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等业务部门要求的重点人口信息,为开展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 

3、对入户不到位,调查结果不实,弄虚作假的,按照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五、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1、按质按量完成各项任务的,享受全年补贴、年终奖励和专项奖励。 

2、遵守社区居各项制度,做到按时出勤,有事请假。每事(病)假,无假条扣除本人日补贴20元;全年累计15天,不予发给年终奖,累计30天的,按照不能胜任社区工作处理,不予聘用。 

3、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造成失误和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年终奖10%。在镇、县和市级以上造成影响的,扣除全部年终奖励,并解除社区工作人员身份。 

以上制度若有违规:干部报请上级党委、政府。工作人员:解除社区工作人员身份。 

六、本办法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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