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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编辑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6 22:27:27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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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编辑人员管理制度

一、团结协作,戒骄戒躁,落实到位,干练有效。

报纸编辑人员管理制度

二、成员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注意待人接物礼貌。时刻牢记自己代表中广新闻报社。

三、要有团队意识,有团队精神,以团队为家,以工作为己任。

四、实行编委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编委会下设各部门主任,主任要各司其职,确实落实各部门工作(工作细则见《部门制度 》),责任到位。

五、社内成员服从报社安排和管理 ,重要采访一定要向大二各部主任汇报。

六、成员应加强与各个社团的联系,成员在负责所采访社团过程中,要及时与该社团负责人加强联系,掌握该社团的活动情况,及时采写新闻稿件。

七、成员在与学院领导老师以及其他社团、部门交流的时候要注意自己的形象。谦虚诚恳,态度认真。社干须认真完成分配任务,干好本职工作,务必做到团结一致,相互帮助、学习。社干须勤奋写作,倡导社员们以积极写作为新风范。

八、关于例会制度:

1、例会时间:每周一下午4:10开会,地点在5# 407。

2、例会不得无故旷到,3次不到者视为自动退团。例会请假要有合理理由,切忌无故请假。请假要直接找秘书部负责人,开会迟到,三次算一次旷到;请假3次记为旷到一次,以此类推。

3、每次例会前各位负责人要提前到位,做好各项工作(如考核 统计等)。大家交流近期工作计划工作安排,下放工作任务(任务要明确到人),包括:稿件采编(新闻、社团活动等),活动情况及信息,讲座安排……

4、开会期间不得中途退场。他人发言时要互相尊重,不要嬉笑打闹,手机调成合适状态,不许玩手机。团员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做好会议记录。

九、关于稿件制度:

1、 对成员稿件不做硬性规定。

2、 成员应积极参加学校院系以及社团各项活动,及时、准确地报道。

3、 稿件要及时(新闻稿不要超过24小时)。大二成员要及时为新成员改稿,及时帮助其进步,共同提高整体稿件质量。社员每月10日和20日须交新闻稿件、原创文章各两篇,杜绝抄袭、剽窃,违者一律在社报上曝光;两三个月不交习作者除名。

十、关于活动制度:

1、成员可以积极策划团内活动,积极参加外联部门,表现突出者可给予适当奖励(物质和精神两方面)。

2、对于团队任务要及时完成。团队活动无故不到者一并视为例会旷到。

3、参加活动情况作为评定优秀实习记者等奖励的一个重要考察方面(包括例会发言、活动策划、活动积极性等方面)

十一、关于编辑部值班制: 在编辑部设值班点,成员按安排情况自觉值班。

十二、社员的基本权利:

1、享有参加报社各项会议、活动的权利。

2、享有优先发稿,评选“优秀干事”、“极积活动分子”的权利。

3、享有免费获增社团各项资料的权利。

4、享有向报社提出各种建议,意见的权利。

5、享有要求报社对某些问题作出解释的权利。

6、社员享有出版个人专栏、专辑作品权利,有意者须于社报出版半个月之前交来个人文章数篇,必须有一定的发表价值,谢绝肤浅或消极颓废的内容。

十三、社员的基本义务:

1、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品学兼优的学生。

2、遵守社内各项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及时”的工作宗旨。

3、保守报社秘密,服从报社领导。

4、按时参加例会并遵守会议纪律,积极参加报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5、树立自我形象,维护报社形象。

6、严格执行报社的工作计划,互相理解,协调做好报社工作。

7、积极撰稿,搞好报社各项工作。

8、社员有义务维护本社名誉及活动开展,凡见有外人破坏者必报告本社负责人。

9、凡本社会议或活动,社员、社干一律得佩戴社微出场,

十四、正副社长主编任免制报社领导班子的任期为一年,报社定于每年十一月上旬举行换届大会,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推迟,其重要目的在于选出一支年轻、团结、精干和富有创新精神的新一届报社领导班子。换届人事安排总原则:不排资论辈,能者上。换届的组织筹划工作由本届报社编委会会负责,并组成换届筹委会。由社内外成员自愿参选,凡是参选的同学一律平等。选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为全体社员大会进行公开选举产生相对多数的成员。第二次为公平竞赛,依据侯选人知识才能德行的表现最终确定正副社长主编。正副社长如工作不负责任,任何社员有资格指出正副社长的错误。报社编委会可提出并征得半数以上编委会成员同意对正副社长进行罢免,后召开全体社员大会选出新正副社长。特别说明:换届期间,如果报社主要责任人暂无合适人选或出现职位空缺,经编委会讨论后决定代理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在代理期间代理人员行使相应职务的一切权力。

十五、主任任免制由报社成员自愿参选,正副社长结合上届编委会意见开会讨论产生。如果部门负责人多次工作不合格,社长可征得其部多数社员同意后罢免部门负责人,或由编委会提出,半数以上编委会成员通过进行罢免。各部门社员也可联名罢免负责人。罢免后相关部门民-主选出新的负责人。

十六、副主任任免制主任对本部的副副主任具有任免权,主任对本部门负完全责任。

十七、纳新制度 报社招新每年一次。经过报社正规的招新选拔,经过适应期之后,适应留在报社的学生成为中广新闻报社正式成员,享有正式成员的一切权利。在平常时间有同学愿意加入本报社者,经所进部门的负责人同意、社长批准后,即可成为本报社成员。未经过正规的招新选拔,但积极参与本社活动,关注报社发展,对报社做出了贡献的同学,可成为报社荣誉社员。毕业之后仍热心报社建设,关注报社发展的正式会员将被授予中广新闻报社元老社员称号。

十八、退社制度报社成员可向编委会或文法学院院长提出退社,并说明理由,在完成自己现有工作的转交后方可退社。同时到办公室注销自己的档案,上交报社所发工作证。

十九、人员调动制度各部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部职责,努力做好本部门的工作,但同时也应积极配合其它部门工作,当需各部人员的临时调用,由被调用部门负责人决定人员的调用,不经被调用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调用其部门人员。各部门人员如需调换部门,经调出、调入部门负责人协商同意、报社长批准,方可调动。同时调动社员档案由办公室负责变动。

二十、资料管理制度报社资料如社员名单,章程,会议记录,活动记录,电子文档等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和保管发布。

二十一、培训 制度全体新社员在入社的一个月内将由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部门培训 ,并在随后的日子对工作有激-情、有责任心的新人进行重点培训。办公室负责报社的整体培训计划,定期举办联谊社内活动,加强社内成员间的沟通交流。

二十二、会议制度 报社主任及以上实行分权会议制。实行“分级会议制度”,编委会议——全体例会——部门会议(不包括每个学期一次的全社社员大会)。主任及以上成员有事均可召开主任以上会议,社长、副社长、以及各部主任必须到会,必要时可通知各部副主任及相关人员同时到会,会议由提议召开者主持。 各部例会每周一次,时间由各部自行确定,上报办公室存档。编辑大会,每学期一次,由社长主持公布学期规划,总结活动成果。报社成员必须按时参加编辑大会以及各部的例会,以及其他统一组织安排的会议和活动。成员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实行考勤 制度。编辑大会的会议由秘书处记录。

二十三、报纸评估会议 报社每月报纸发放的那个周末召开报纸评估会议,本期责编、版排、发行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认真总结本期报纸的得失。三期报纸召开大型报纸评估会议,诚邀社内外同学参加,不断提高报纸质量。

二十四、发行制度每期报纸由报社成员自愿报名负责发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发行则由本人找报社内同学接替自己的工作。

二十五、办公室制度负责日常办公室事宜,报纸出版后负责分派报纸保证每期报纸发放到位,做好文件撰写收发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负责社员有关证件的制作管理。同时拟写报社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做好会议及活动出勤统计,进行期末奖惩考核。

二十六、编辑部制度负责日常稿件收取、录入工作并做稿件统计保证每期稿件数量及质量,各版责任编辑负责该版文章的录入、编辑、校对、排版,主任有对各编辑监督的责任保证报纸按期出版。各版编辑负责协助责任编辑做好文章录入、编辑、校对工作。各编辑须做到认真、公平审稿,不讲私情,不论恩怨,秉公评选质量优秀和上乘文章。

二十七、新闻部制度开会要准时,有事需提前向部长或社长请假。分配的任务要按时完成,积极落实。平时注意提高写作能力,注意稿件的格式,提高稿件的质量。要做好学院学生、老师活动会议等资料的搜集,为报纸的编辑提供最及时最有效的准备。对于学院的活动要积极采访报道,及时发稿采编部的成员评优时以稿件的数量、稿件的质量还有会议出勤情况等为重要标准。

报纸编辑人员管理制度2015-05-15 17:44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报纸事业的繁荣与健康发展,加强报纸的行政管理,使报纸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

对现有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或出版周期超过一周的、以报纸形式出版的散页连续出版物的管理,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CN××一××××)的报纸、即为“正式报纸” 。正式报纸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可以在全国或以某个地域为主的范围内公开征订、陈列、销售;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后可向国外征订、陈列、销售。内部发行的,只能在国内指定范围内征订、陈列、销售,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

第四条 正式报纸的合订本(含缩印本)、应视为报纸本身的自然延伸。

第五条 出版正式报纸的报社,可在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新闻业务及其他有益于社会和人民的活动。

第六条 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用于本系统本单位内指导工作、交流经验的报纸(不含文件性材料和简报),称为“非正式报纸”。“非正式报纸”属非卖品,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征订、发行、陈列或销售,不得刊登广告和刊出定价,出版非正式报纸的报社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七条 我国的报纸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方针和政策;传播信息和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娱乐;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八条 任何报纸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

(三)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五)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破坏社会安定和煽动动-乱的;

(七)宣扬凶杀、淫秽、色情、封建迷信或伪科学,教唆犯罪和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

(八)诽谤或侮辱他人的;

(九)法律禁止刊登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报社因新闻业务需要,接有关规定,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记者站。记者站是报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常驻编辑部以外地区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记者站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记者站应接受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报社不得设立社外编辑部或类似机构。

出版非正式报纸的报社,不得设立记者站或其他类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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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报纸的审批

第十条 创办正式报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并与主办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业务一致的专业分工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确定的、能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中央应为部级以上(含副部级)单位;在省为厅(局)级以上(含副厅级)单位;在地(市)、县(市)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

(四)有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专业要求、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总编辑和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记者组成的编辑部;

(五)有与所办报纸规模相适应的创办资金、办公场所、出版与印刷条件和维持正常出版所需的正当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中央单位(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直属单位)创办正式报纸,由报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解放军系统创办报纸,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地方单位创办正式报纸,由报纸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暂未建立的,可直接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并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办报纸,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和一个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创办正式报纸,须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由报纸主管部门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书,中请书须写明下列内容:

(一)创办报纸的理由、报纸的宗旨和专业范围;

(二)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

(三)报纸的名称、刊期、开张、版数、发行范围及方式;

(四)报社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报社组织机构简况;

(五)报社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办公场所应与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同在一地);

(六)资金来源。

申请书上述六款内容不周全或申报不实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 同一名称的正式报纸的不同版别、文种,一般按不同报纸对待,须分别申请“国内统一刊号”。

第十五条 创办非正式报纸,由报纸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暂未建立的,可直接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非正式报纸或由非正式期刊改为正式报纸的、由正式期刊改为正式报纸的,均按创办正式报纸程序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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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报纸的登记

第十七条 经批准登记注册的正式报纸,由其主办单位凭新闻出版署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其程序为:

(—)报纸主办单位填写“报纸申请登记表”(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并由报纸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二)登记机关对“报纸申请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发给“报刊登记证”,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当地序列;

(三)“报纸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除留存报社、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机关各一份外,另一份应由登记机关于报纸登记后十五天内报送新闻出版署备案。所在地暂未建立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机关留存二份。

第十八条 报纸登记注册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办理报纸名称的商标注册。

第十九条 经批准登记注册的非正式报纸,由其主办单位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暂未建立的,可直接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

第二十条 “报刊登记证”的有效期和换发时间,由新闻出版署规定;“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有效期和换发时间,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报纸自批准之日起,办报单位在六十天内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其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予以登记注册。如要继续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须重新申请和审批。

报纸经登记注册后半年不出版的, 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如要继续出版,须重新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报纸停办,应由其主办单位提前三十天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办理停办手续。

报纸出版过程中,若报纸的主管部门没有承担或通过正式文件表示不再承担相应责任,则该报即自行失去继续出版的合法权利,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注销该报登记。报纸注销登记,应由其主办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报纸因违反本规定或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而被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撤销登记的,应由其主办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撤销手续。

报纸办理停办、注销登记或撤销登记手续后,由登记机关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报纸停办、注销登记或撤销登记的善后事宜、由报纸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共同负责妥善处理。

报纸停办、注销登记或撤销登记以后,报社不得再以报纸名义继续进行新闻业务活动和其他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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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报纸的出版

第二十三条 报纸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当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对所办的报纸进行管理、在报纸的政治方向上要加强领导和监督,在报纸的资金、人员编制等方面要给予必要的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政治、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方面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报纸必须按规定经有关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后方可出版,否则属非法出版。

报纸经批准登记注册后,严禁转让其刊号和出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出资代办或其他方式控制或接管报纸。

第二十五条 报纸经批准出版之后,不得擅自改变其办报宗旨、编辑方针和专业分工范围。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出版的报纸,必须与“报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登记项目相符。不得利用“报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出版登记项目以外的其他出版物。

第二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报纸、不得直接转载内部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其他内部出版物的内容;转载或摘编国外和港、澳、台报纸、期刊、图书内容时,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正式报纸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出:

(一)“国内统一刊号”;

(二)出版日期;

(三)期号;

(四)发行方式(邮发的应标明邮发代号);

(五)报社地址、电话、电报挂号和邮政编码;

(六)定价;

(七)印刷厂名称;

(八)“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九条 非正式报纸应在每期固定位置标明“内部报刊准印证”全称及编号。需收取工本费的,应标明工本费数额。

第三十条 报纸经批准出版之后,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缴送样报、合订本,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缴送样报、合订本。

第三十一条 已批准出版的报纸,自批准之日起半年内可出版试刊。

第三十二条 正在申报而未获批准创办的报纸,其筹备组织和人员,不得以该报社名义对外进行公开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各地报纸(含非正式报纸)每年的有关情况统计,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汇总,于第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统一报新闻出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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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报纸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 报纸的变更是指:变更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名称、文种、刊期、开版、定价、发行范围、临时增版、临时增期和中断出版等。

第三十五条 正式报纸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变更主办单位应由其主管部门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报;变更主管部门应由其主管部门与拟接管报纸的主管部门分别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六条 正式报纸需变更名称、文种的,应由其主管部门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七条 正式报纸需变更刊期、开版和发行范围的,由其主管部门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纸, 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三十八条 正式报纸需变更定价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正式报纸需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社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三十天前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三十天前申请的,须经特别批准)。 中央单位的报纸, 由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纸, 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出版。

正式报纸临时增版、增期应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日期、文种、开版等进行出版,其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编辑方针—致;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纸印数应与主报的印数—致(因特殊情况,临时增期印数需少于主报印数的,须经特别批准),并随主报发行。不得单独发售或借此提高报纸定价。

非正式报纸不得临时增版、增期。

报纸不得随意减版、减期(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引起的除外)。

第四十条 正式报纸出版“号外”,须事先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出版。中央单位的报纸,向新闻出版署报告;地方单位的报纸, 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正式报纸如连续三个月不出版的,便自行失去出版资格,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如需继续出版,须重新申请和审批。

第四十二条 两家或两家以上正式报纸需合并为一家报纸的,由各有关报社的主管部门共同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合并。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非正式报纸的变更,由其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暂未建立的,可直接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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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报纸的经营

第四十四条 凡出版正式报纸的报社,可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自身业务,开展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凡出版正式报纸,且具有法人资格的报社开展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应持报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有关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经营项目凡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应事先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报社开展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必须由报社的经营部门进行,其他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凡出版正式报纸的报社经营广告业务,须持“报刊登记证”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获准后方可开展广告业务。

报社开展广告业务,应由报社的广告部门及专职广告人员进行,其他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经营广告业务。

第四十七条 正式报纸为报纸、期刊刊登广告,须验明其“报刊登记证”;为图书、音像出版物刊登广告,须验明其出版单位。

公开发行的报纸不得为内部发行的报纸、期刊和图书刊登广告。

第四十八条 报社经营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报纸刊登任何形式的广告,均应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严禁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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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处 罚

第四十九条 报社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除建议其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还可视其情节轻重,直接给予报社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报纸;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停止出版一至五期;

(六)停业整顿一至三个月;

(七)撤销登记。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报社因受到处罚或报纸停刊而对读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报社负责赔偿。

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本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处罚,须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给予本条第(六)、(七)款规定的处罚,须报新闻出版署核准。

第五十条 报纸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凡假冒、伪造、变造“报刊登记证”、“内部报刊准印证”、报纸刊号和非法出版报纸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在本部门权限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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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生效后,以前涉及报纸行业管理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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