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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发行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6 22:28:56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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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发行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报纸发行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报业的发展与繁荣,规范报纸出版活动,加强报纸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纸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报纸由依法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报纸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法人出版报纸不设立报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视为报纸出版单位。

第三条 报纸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和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营造良好氛围,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报纸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制度、报纸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报纸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报纸出版单位负责报纸的编辑、出版等报纸出版活动。

报纸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 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报纸的出版。

第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报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报纸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第七条 报纸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报纸创办与报纸出版单位设立

第八条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

(二)有报纸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报纸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报纸及报纸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九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报纸,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报纸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报纸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一条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报纸出版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报纸出版单位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报纸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报纸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报纸出版登记表》,经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报纸出版登记表》一式五份,由报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15日内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四)报纸出版单位持《报纸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报纸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报纸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报纸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五条 报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报纸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报纸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本规定所称业务范围包括办报宗旨、文种。

第十八条 报纸变更开版,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报纸休刊连续超过10日的,报纸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休刊备案手续,说明休刊理由和休刊期限。

报纸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80日。报纸休刊超过180日仍不能正常出版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二条 报纸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须与报纸同时注销,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的报纸和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中央报纸出版单位组建报业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报纸出版单位组建报业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第三章 报纸的出版

第二十四条 报纸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报纸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报纸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

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报纸应当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出诉讼。

报纸因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而发表的更正或者答辩应自虚假、失实报道发现或者当事人要求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的相同版位上发表。

报纸刊载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报纸出版单位更正。

第二十七条 报纸发表或者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民族宗教、外交、军事、保密等内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报纸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第二十八条 报纸发表新闻报道,必须刊载作者的真实姓名。

第二十九条 报纸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报纸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报纸出版须与《报纸出版许可证》的登记项目相符,变更登记项目须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报纸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示以下版本记录:

(一)报纸名称;

(二)报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名称;

(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四)总编辑(社长)姓名;

(五)出版日期、总期号、版数、版序;

(六)报纸出版单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七)报纸定价(号外须注明“免费赠阅”字样);

(八)印刷单位名称、地址;

(九)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十)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业标准的其他标识。

第三十二条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报纸,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报纸。

出版报纸地方版、少数民族文字版、外文版等不同版本(文种)的报纸,须按创办新报纸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同一种报纸不得以不同开版出版。

报纸所有版页须作为一个整体出版发行,各版页不得单独发行。

第三十四条 报纸专版、专刊的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专版、专刊的刊头字样不得明显于报纸名称。

第三十五条 报纸在正常刊期之外可出版增期。出版增期应按变更刊期办理审批手续。

增期的内容应与报纸的业务范围相一致;增期的开版、文种、发行范围、印数应与主报一致,并随主报发行。

第三十六条 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可出版号外;出版号外须在报头注明“号外”字样,号外连续出版不得超过3天。

报纸出版单位须在号外出版后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所有号外样报。

第三十七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报纸刊登广告须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不得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

报纸出版单位发布广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

报纸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第三十九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在报纸上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报纸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 报纸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活动;经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新闻采编业务。

第四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报纸出版单位根据新闻采访工作的需要,可以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设立记者站,开展新闻业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报纸。

第四十四条 报纸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报纸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机构进行报纸发行量数据调查,提供真实的报纸发行数据。

第四十五条 报纸出版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报纸样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报纸和报纸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报纸出版单位及其报纸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报纸出版管理实施报纸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报纸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报纸出版年度核验制度和报纸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将从事报纸出版活动的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报纸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

报纸出版单位应建立报纸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报纸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第四十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报纸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经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报纸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报纸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报纸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管理等。

第五十一条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纸出版单位提出年度自检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经报纸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核验之日前连续出版的30期样报,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出版单位自检报告、《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等送检材料审核查验;

(三)经核验符合规定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其《报纸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报纸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即为通过年度核验,报纸出版单位可以继续从事报纸出版活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完成报纸出版年度核验工作后的3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报纸年度核验工作报告。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限期停刊整顿的;

(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报纸出版管理混乱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按照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二)报纸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四)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报纸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报纸。

第五十四条 《报纸出版许可证》加盖年度核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有关部门在办理报纸出版、印刷、发行等手续时,对未加盖年度核验章的《报纸出版许可证》不予采用。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报纸出版单位,经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年度核验结果,核验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报纸出版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条件。

第五十七条  报纸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报纸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报纸出版单位的新任社长、总编辑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报纸;

(六)责令收回报纸;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报纸出版单位整改。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报纸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第六十条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第六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按前款处罚。

第六十二条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报纸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报纸样本的。

第六十三条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印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二)报纸休刊,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四)在其报纸上发表新闻报道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发表或者摘转有关文章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登报纸版本记录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号多版”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出版不同开版的报纸或者部分版页单独发行的;

(九)违反本规定关于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规定的;

(十)报纸刊登广告未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或者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的;

(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其他规定的;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第六十四条 报纸出版单位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报社记者站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 对报纸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报纸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或者出版周期超过一周,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其他散页连续出版物,也适用本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后,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此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出版活动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报纸发行中的人力资源管理2015-05-15 21:27 | #2楼

不管发行业务有多么复杂,但所有发行总是靠人来发行的,而发行的对象――读者也是人,所以,报纸发行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抓住“人”这一根本因素。在我国许多报刊杂志社,发行部门的员工素质普遍低于采编业务部门,既懂报纸业务又善于经营的发行人才非常缺乏。人力资源的缺乏势必制约发行营销的健康发展。故而如何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发行队伍是当前报纸发行管理中最为关键也是最为棘手的问题。 

1、人力资源培训 

要搞好报纸的发行,必须培养一支具有现代组织观念、现代管理手段、现代市场意识的发行队伍。重点是学习营销、物流的基本理念和关键技术,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建立以读者为中心的现代营销服务体系,建立以读者数据库为核心的市场营销系统,并通过严格的管理,科学的调度,专业化的职业培训,快速培育一支高素质的发行队伍,在区域发行网的建设中树立自己的独有品牌,以适应不断发展的事业和竞争的要求。这些都是报纸发行管理者必须面对而又必须优先解决的培训工程。 

从理论上讲,系统的人力资源培训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基础理论的培训,主要是书本知识,要对所有的员工灌输发行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有很强的理论性,比如要求员工学习一门“报纸发行”方面的专业基础课程。第二个层面是发行实践经验的灌输,主要是从具体的发行业务工作中总结出来的发行经验,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当然,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要求既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又要有所侧重,对于发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中要求理论与实践并重,因为中、高层人员必须掌握发行的根本理念与战略,确保其管理和决策不出现方向性的失误;对下层的一线发行员工,培训中要着重灌输实践经验,穿插一些最基本的核心理论,确保其在发行中不犯常识性的错误。第三个层面是道德和品质的熏陶和培养,主要是培养员工的忠诚度、敬业精神、团队精神和创业精神,一方面养成员工高尚的品格,另一方面激发员工的斗志,促使他们挖掘自己的潜力,取得最好的成绩。 

目前,国内在报纸发行营销的培训方面还非常幼稚,基本上还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培训模式。但在这方面,北京《京华时报》副总经理谭军波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京华时报》的发行营销被称为“魔鬼发行”,在业界的美誉度很高。同时,他们还把自己的发行模式输出到外地,对青岛、上海等地发行人员进行了培训。《京华时报》专门建立了培训部,其发行营销培训的经验大致是:第一步,军训,培养员工的纪律观念和团队精神,要求员工在心中永远树立集体绝对至上观。同时,要求下级绝对服从上级,一切行动听指挥。第二步,市场营销理念的灌输。全面引入市场营销观念,让员工牢固树立市场第一、客户第一、绩效第一的观念。第三步,报纸发行观念的灌输。着重灌输报纸时效性等特点,强调准时投递观念,灌输有效发行观。第四步,道德品质的灌输。对员工进行严格的道德教育,要求员工先做人、后做事,要求忠诚,下级对上级要忠诚到永远。讲正义、讲正气、讲道义,绝对不能有不良习气,绝对不能有小偷小摸,做出坑害集体利益的事情。 

2、发行队伍管理 

发行队伍管理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发行高层领导队伍的管理。一般来说,我国发行高层领导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从报社采编部门抽调来的人员,二是从社会其他经营部门招聘来的职业经理人。我们认为,最好的发行高层领导队伍应该是这两者的结合,只有既懂报纸特点又懂市场营销的人,才能取得市场运作的成功。这些人起到的是像韩信那样的帅才作用,对报纸发行起全面策划和总体营销运作的作用。因此,这些高层管理者一般是采取绩效管理,即以一定时期内报纸发行达到一定数量和质量为标准。 

第二个层次是发行中层干部队伍的管理。一般是指对发行各个部门以及各个发行站的中层干部的管理。对于发行各部门和发行站的建设和管理,要实施人本管理策略,施行竞争上岗,落实目标责任制,通过目标激励、物质激励等激励措施调动发行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个层次是终端发行队伍的管理。终端发行队伍人数众多,人员复杂,但他们又处在发行第一线、对报纸发行起最直接的推动作用,必须高度重视。对这些人的管理也最为复杂、艰巨,必须建立严格的制度和纪律,同时要有必要的物质保障。就这方面的管理来说,要抓住三个方面,一是招聘管理,二是待遇管理,三是纪律和制度管理。 

(1)发行人员的招聘。发行员的素质偏低是目前我国发行队伍中的主要问题。这必须从发行员的招聘中解决。发行员的招聘要依据两条,一是道德水平要过硬,坚决不能让有不良习气的人混入发行队伍。二是要有市场推销的基本素质,具有发行业务能力的潜质,这就要求发行员的学历不能过低。目前,国内大多数发行部门招聘发行员对学历要求不高,有的仅要求初中学历。多数发行员都是下岗工人、退休职工甚至病残之辈,既缺乏必要的文化素质教育,又没有受到发行专业技能训练,其素质低下程度是可想而知的。国内在发行员招聘上要求比较高的是《京华时报》发行中心,其招聘发行员要求中专以上学历。我们认为,适当提高发行员的门槛是必要的,发行并不是仅靠能吃苦耐劳就能解决的,它需要智慧,更需要“能干加巧干”。此外,国外投递员中有不少是学生,如日本的报纸专卖店共有48万从业人员,其中有4万多从事报纸投递工作的是学生,他(她)们每天早晨完成投递任务后再上学,因此,在日本有“报纸少年”和“报纸少女”的说法。在美国,也有很大一部分报纸是由学生投递的。由于学生的文化素质较高,纪律观念较强,经过一定培训能够成为较好的投递员,管理起来也比较方便。加上雇佣学生的工资也相对比较低,因而学生投 

(2)发行人员的待遇。俗话说,“手上没有米,叫鸡也不灵”。发行员来发行部工作,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获得一定的报酬,待遇太低怎么吸引别人来工作呢?报纸发行员的待遇偏低是个世界性的难题。在美国,根据美国有关法规,发行工作各环节员工大都属于蓝领工人,其在工资待遇和解聘辞职等方面受到报纸工会的保护。因此,为降低人工成本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美国报纸普遍将发行工作尽可能多地包干给其他公司去做。发行部的投递员一般是从社会上招聘的“独立签约人”。美国发行员的收入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报社的订报款中的一部分,二是订户给的小费。一个投递员每天送报100份报纸,一周就可赚150美元,再加上拿到的一些小费,这样发行员的收入算是比较可观了,但与其他行业的工人工资相比,发行员的待遇还是偏低的。我国报纸发行员的收入来源单一,因为我国订户没有给小费的习惯,发行员的工资全部由报社发行部支付。由于发行员的人数太多,即使报社“放血”,分摊到每个发行员的头上也是微乎其微了,所以,我国发行员的收入比西方国家发行员的收入更低。很多发行员在做发行的同时有其他兼职,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发行工作。

面对发行员待遇偏低的局面,发行管理者要积极探索可行的报酬改革方案,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适当拉开收入差距。例如根据发行员的送报范围、投递数量、新增订户数等方面的业绩,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激励发行员更好地工作。总之,报社适当提高发行员的报酬,尽可能地让他们在发行岗位上得到实惠是很重要的。 

(3)发行队伍的制度管理。发行人员分布广,人数多,直接管理是不可能的,这就要靠制定严格而又科学的发行员管理制度。例如日本《读卖新闻》规定,投递员每天早晨六点钟之前,必须把报纸送到订户家。保证上班族上班前能读到当天的报纸。 

首先务必做到快速,而且要求愈早愈好,愈快愈好,尽早、尽快将报纸投送读者手中。若能早餐前送到读者手中是最好的,可使读者在早餐享受美味的同时知晓天下之事。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家报纸达到此要求。? 

第二是准确,尽量杜绝错投、漏投。投递的准确性是衡量投递质量的标准之一。一般而言,对于老订户不容易投错,往往新订户如果衔接不好就容易出错。另外,投诉高峰期有一定规律,一般来说,月初、年初以及节假日过后是一个投诉高峰期,这是因为年初、月初有许多新订户,易出现投诉;而节假日由于单位无人,加之许多读者外出,节假日过后如果投递员未及时补上,易发生投诉。? 

对于准确性应有几点要求: 

一、对新订户必须详细写明投递地址,门牌号; 

二、必须明确哪些是新订户,哪些已停止投递,并重新认真制定投递路线; 

三、投递员务必增强责任观念,对所投敌报纸的起止日期要一一现场核对。当然,不允许出任何差错是不实际的,一般而言,当月投诉一般不得超过0.3‰。发现问题要及时、有效地处理这些投诉,这就要求及时的处理办法和严格的管理制度相配合。对投诉管理必须严格,一定要快速反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投诉,才能达到弥补差错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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