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用人部门必须符合有利于工作;有利于发挥人员技术特长和个人才能;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原则。
第二条、按岗位聘用,规范“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控制比例,实行岗位聘用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统一。实行“评聘分开”按岗择优聘用。对国家已实行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制度的岗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对管理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根据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的等因素择优聘用。
对工勤人员,明确各工勤岗位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和聘用条件,按岗择优聘用。
第二章 实行劳动合同
第三条、用人部门应如实介绍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工作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向用人部门如实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情况、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等证明。
第四条、劳动合同由用人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2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条、合同的有关情况
①、意向合同书:根据岗位需求,劳动者不能到岗工作之前签订聘用意向合同书。
②、合同制员工 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合同制员工 劳动合同。
③、返聘协议书:本院退休人员由于岗位需要继续工作的,签订返聘协议书。
④、外聘协议书:根据岗位需求科室临时聘用有执业资格人员在岗工作的,签订外聘协议书。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签订劳动合同流程
第六条、拟聘用合同制人员的科室,填写聘用人员申请表。报主管职能科审核,主管职能科审核同意后提请主管院长批准。主管院长批准后送人事 科备案。
第七条、主管职能科审核应聘人员相关资料:身份证、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正、副本)、职称证书、原单位工作考核 证明及鉴定。
第八条、主管职能科组织专家、业务骨干对应聘者进行考核。考核时应根据应聘人员实际情况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应掌握的与本岗位相关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按照操作规范及专业知识要求进行必要的理论、操作考核。
第九条、考核合格者进行医院内部体格检查。
第十条、考核合格、体检合格者向主管职能科再次交验执业证书,由主管职能科登记保存并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主管职能科出具证明,带相关材料和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正、副本)、职称证书、原单位工作考核证明及鉴定)及体检表到人事科签订劳动合同、领胸卡。
第十二条、主管职能科通知相关科室,开具请领单领取工作服,办理继续教育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试用 期结束后,试用 者写出书面试 用总结,科室写出书面考核意见,主管职能科考核合格批准后。人事科工资认定,办理保险,自愿加入工会。
第十四条、合同制人员参加医院组织的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续签合同。
第二节 解除劳动合同流程
第十五条、聘用科室由于工作原因或劳动者工作表现不适应工作岗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和主管职能科,经主管职能科审核批准后科室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到人事科领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十六条、劳动者提出离岗,应提前1个月写出离岗报告,交所在科室,由科主任、护士长签署意见后递交主管职能科,主管职能科经审核同意后,送交人事科。
第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到相关科室办理手续:退胸卡、办理工会、人事、保险等事宜,办理完毕后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送交主管职能科。
第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到主管职能科办理退工作服手续。
第十九条、主管职能科通知科教科办理继续教育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办理以上所有手续后,科室相关领导到主管职能科领取其个人相关证件,退还本人。
第二十一条、科主任、护士长会议或科室会议通告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情况。
第四章 合同制人员待遇
第二十二条、试用期待遇按试用期工资标准执行。外聘人员按外聘协议书执行。返聘人员按返聘人员协议书执行。
第二十三条、应届毕业生当年个人存档费医院凭发票给予报销,报销最高不超过240元。
第二十四条、见习期结束或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后,自愿加入工会享受工会待遇,工会另有其它规定的按工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工资待遇,按“合同制、外聘人员工资调整方案”执行。有前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考核证明”,无前工作考核证明的按新参加工作人员办理。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险,医院按规定为合同制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第二十七条、绩效 工资,根据实绩和贡献,按医院相关规定发放。
第二十八条、合同制人员不享受住房公积金,根据职称享受住房补贴(70-80元)。合同制人员不享受自采暖补贴、集中供暖费、煤火费。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社保中心相关规定执行。用人部门按医院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第五章 劳动纪律
第三十条、用人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用人部门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医疗安全、劳动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用人部门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用人部门组织的培训 ,提高自身素质。
第六章 合同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①、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③、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四条、用人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部门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
②、见习第二年仍未能通过执业资格考试的;
③、连续矿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矿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④、按年终考核规定,考核档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的;
⑥、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部门或其它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部门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⑧、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部门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部门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行业规定的;用人部门无法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部门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女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④、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适应期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年终考核不合格的,用人部门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部门确实因为工作需要劳动者同意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岗位变化后,应当改变劳动者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劳动合同进行相应变更。
第四十条、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能与用人部门协商一致,劳动者应当继续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未能与用人部门协商一致,劳动者即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承担违约责任
①、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
②、劳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由于用人部门原因订立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违约金由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经用人部门出资培训后未完成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用人部门培训支出费用。
第四十三条、试用期间,劳动者解除试用合同,由用人部门出资培训的劳动者承担培训所有费用;用人部门解除试用合同,劳动者不承担培训费用。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八章 聘后管理
第四十五条、用人部门按照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动者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劳动者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档次意见,报主管职能科讨论决定。
第四十六条、用人部门应将对劳动者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除劳动合同、调整岗位、职务升降、工资待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劳动者参加医院组织的年度考核,考核合格以上者可以续签合同。劳动者考核档次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第三十五条第④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章 劳动争议
第四十八条、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需提请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医院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工作,充分调动编外人员的工作热情,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保证医院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原有的《人民医院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定(修订稿)》再次修订。
第二条 编外用工分类
在我院工作的所有事业编制以外的在职人员属于编外用工范畴,共有五类:
第一类:研究生,普通高等院校一本、二本毕业生。
第二类:医学院校三本、民办本科、成教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生,从事医、药、护、技等工作。
第三类:非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管理、工程、财会等工作。 第四类:工勤岗位人员,从事收银、电工、驾驶、导诊、打字等工作。 第五类:保安人员。
借用人员根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退休返聘人员按《返聘人员管理规定》执行,保洁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三条 编外用工原则
1、科学设置岗位。依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各级各类人员。
2、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按照公开、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招聘程序,实行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
3、依法用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与各类编外人员签订合同,交纳各项保险,共同建立起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 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招聘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2、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刑事处罚。
3、具备招聘岗位基本要求。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取得相关岗位证书,如《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会计证》、《计算机等级证书》和专业上岗证书等。
4、持有合法有效证件(身份证等)。 第五条 招聘程序 招聘编外人员按照程序进行操作,统一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实施,相关科室共同参与。必要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指导与监督。
(一)用工计划。每年年底,各职能部门上报下一年度进人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按照“精简效能、控制总量”的原则,在上级下达入编计划之外,根据区政府下达的编外用人计划,合理确定各类编外用工数量。
(二)填写《区卫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计划审批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公开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根据审批的编外人员总额,由人事部门组织,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招考信息,实行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四)理论考试与面试。由人事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配合,组织理论考试。根据考试成绩,按得分高低确定一定比例进行面试。研究生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以面试、实际工作能力考核为主。
(五)体检。根据招聘名额按总成绩高低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不合格依次递补。
(六)公示与录用。在院务公开公示栏内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无异议再办理录用手续。
(七)试用。招聘人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由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考核,合格人员办理正式聘用手续。不合格者即解除试用关系。
(八)签订合同。试用期考核合格者,医院与其签订《合同书》。财务、计算机、护理等有关岗位招聘人员签订合同时,需交纳风险保证金。
第三章 工资待遇与福利
第六条 工资待遇
1、医院实行月工资制。
2、研究生、本科生(仅限本一、本二)执行国家标准。其他人员基本工资见附表一《区人民医院招聘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取得本岗位中级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被聘任后,享受国家标准工资。
3、工资调整方法:
1)基本工资按附表一按期于每年一月份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调整。
2)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后,经各相关职能部分考核合格者,从第二个月起调整基本工资(与学历相比,就高标准调整)。
3)取得成教本科学历人员,于取得毕业证书次月起,调整基本工资(与职称相比,就高标准调整)。
4、编外人员所在科室每月5日前报上月出勤情况,人事部门每月10日前将各科室考勤结果报财务科,由财务科按月发放编外人员工资。
第七条 请(休)假
1、 请(休)假手续参照编制职工规定执行。
2、病假。如系急诊,必须出示二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书及医生出具的病假条。非急诊必须由本院保健医生出具病假条,否则不予承认。
病假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病假超过一个月,工资从第二个月起按其院龄计算:院工龄不满五年,发给本人工资的60%;院龄满五年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70%;院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80%;院龄满二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90%。病假时间超过六个月者解除聘用合同。
3、事假。事假按规定程序报批,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10天,如擅自超过10天,按终止合同处理。事假期间不发工资(即扣除日平均工资)。
第八条 福利待遇
研究生、本科生(本一、本二)、取得本岗位中级职称人员,福利待遇与编制内人员相同。
其他编外人员待遇:
1、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带薪休假。实行每周5天半工作制,加班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2、按政策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假,假期内享受基本工资,其他待遇与编制内人员相同。
3、按政策规定享受探亲假。
4、享受伙食补贴(充值),缺勤按天数扣除。
5、与编制内人员同等享受夜班费、节日加班费。
6、享受 “五险一金”( 签订合同后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险、生育险”,住房公积金根据相关部门规定统一办理)。
7、月奖金:办理招聘手续后,按附件二《区人民医院招聘人员月奖金标准表》享受。
8、季度奖、年终奖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政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管理部门职责
1、人事科负责所有招聘人员的招录、政审、合同签订、辞退,及相关劳资、人事工作;
2、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招聘人员的日常管理、调配、培训及考核等工作;
3、招聘人员合同期满,相关职能科室提出考核意见,报人事科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
第十条 编外人员日常管理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医院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文化知识、业务技术和技能,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团结协作,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2、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做到举止文明、服务热情、不迟到、不旷工。对违纪违规行为根据医院《奖惩办法》处理。
3、严格遵守我院关于计划生育的有关管理规定。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各用人部门必须协助医院做好编外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
招聘人员实行年度考核,由所在部门组织进行并作出考核意见,报人事科审核、备档。考核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岗位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出勤。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工资晋级、职称晋升及是否续签合同的依据。
第五章 合同的签定与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签定
医院与编外人员签订合同期限,研究生和一本、二本毕业生与在编人员相同,其他人员第一次为两年,第二次为五年,第三次为无固定期限。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与辞退
1、编外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试用期提前三天),医院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2、编外人员年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医院不再续用,合同将自行终止。
3、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有权辞退: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者。
(2)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二次考试仍未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者。
(3)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两次不合格者或年内三基考试有三次不合格者。
(4)有较严重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5)因个人行为,给医院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医院声誉。
(6)工作失误,引发医疗纠纷,情节较严重。
(7)工作能力较差或健康状况不良,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部负责解释。
【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技术人员人员管理制度03-02
人员管理制度11-02
人员管理制度03-31
招标代理合同制度05-19
餐饮人员管理制度05-24
单位人员管理制度04-22
中心人员管理制度04-20
系统人员管理制度03-12
医疗人员管理制度03-12
保洁人员的管理制度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