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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站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时间:2022-04-08 18:28:26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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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站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1 范围

奶站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收奶站的术语和定义、奶站建设、奶站经营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收奶站管理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914 生鲜牛乳收购标准

NY 5028 无公害畜产品 畜禽产品加工用水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奶站:指从事未添加其它任何物质的生鲜牛乳收集后,将提供给乳制品加工企业的中间服务实体。

4 建设

4.1 选址要求

4.1.1 选址区域  服务半径小于10km,产奶牛养殖规模达到100头以上,日产奶量大于2t以上;

4.1.2 水源充足清洁,水质符合NY 5028的要求;

4.1.3 有动力电源,排污畅通,交通方便;

4.1.4 周围1000m无工业污染源。

4.2 用房

4.2.1 收奶站须建有收奶间、贮奶制冷间、鲜奶抽样质量检验间、员工用房和设备用房等,各功能用房分隔,建筑面积在80m2以上,运送鲜奶车辆进出停放硬化地面在200m2以上。

4.2.2 装饰  鲜奶质量检验室地面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检验的装修,清洗水槽,检验操作台符合检验室要求。

4.3 设备

4.3.1 收奶槽或直冷奶罐1个,计量器具、磅槽一套,备用发电机一组,吸奶泵一套,各种附件一套,化验试管器皿及乳成分自动化测定仪1台。

4.3.2 盛奶容器为不锈钢制造。

5 经营

5.1 开业

5.1.1 收奶站由取得工商登记、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主动参与奶站建设和经营。

5.1.2 收奶站建成后须经畜牧主管部门对奶站建设、设备配置等验收合格后才可开业。

5.1.3 建立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5.1.4 奶站与加工企业应签订生鲜牛奶的收购协议,并承诺不得向牛奶中添加其它任何物质。

5.2 收奶

5.2.1 收购的生鲜牛乳符合GB6914的要求。

5.2.2 收奶抽样  每户每次采样200ml的奶样2份,1份由收奶站当场常规检验,1份编号低温保存送加工厂作特别项目检验。奶站作好采样编号记录登记,便于样品质量溯源。

5.2.3 奶样分析

5.2.3.1 定期对乳成分自动化测定仪进行校正,确保检测结果准确无误;

5.2.3.2 乳成分检测人员必须熟悉检测技术,能熟练操作每一检测步骤;

5.2.3.3 检测结果应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

5.2.3.4 留样送工厂特别项目检验应在3日内完成检测。

5.2.3.5 所有检测结果应在奶站张榜公布,互相监督。

5.2.4 收奶记录

奶站所收生鲜牛乳应当场检验并填写收奶记录二份,奶站和奶农各执一份。

5.3 人员管理

5.3.1 工作人员具有县级以上的疾病控制中心签发的健康证。

5.3.2 工作人员应经畜牧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方可上岗。

6 运输

6.1 奶站牛奶采用奶罐车运输,启云的生鲜牛乳温度小于10℃。

6.2 奶站的收奶样本、记录交加工厂检验室作相关特别项目检查;

6.3 送奶车在乳品加工厂交完奶后,加工厂应对送奶车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收奶站的术语和定义、奶站建设、奶站经营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收奶站管理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914 生鲜牛乳收购标准

NY 5028 无公害畜产品 畜禽产品加工用水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奶站:指从事未添加其它任何物质的生鲜牛乳收集后,将提供给乳制品加工企业的中间服务实体。

4 建设

4.1 选址要求

4.1.1 选址区域

服务半径小于10km,产奶牛养殖规模达到100头以上,日产奶量大于2t以上;

4.1.2 水源充足清洁,水质符合NY 5028的要求;

4.1.3 有动力电源,排污畅通,交通方便;

4.1.4 周围1000m无工业污染源。

4.2 用房

4.2.1 收奶站须建有收奶间、贮奶制冷间、鲜奶抽样质量检验间、员工用房和设备用房等,各功能用房分隔,建筑面积在80m2以上,运送鲜奶车辆进出停放硬化地面在200m2以上。

4.2.2 装饰  鲜奶质量检验室地面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检验的装修,清洗水槽,检验操作台符合检验室要求。

4.3 设备

4.3.1 收奶槽或直冷奶罐1个,计量器具、磅槽一套,备用发电机一组,吸奶泵一套,各种附件一套,化验试管器皿及乳成分自动化测定仪1台。

4.3.2 盛奶容器为不锈钢制造。

5 经营

5.1 开业

5.1.1 收奶站由取得工商登记、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主动参与奶站建设和经营。

5.1.2 收奶站建成后须经畜牧主管部门对奶站建设、设备配置等验收合格后才可开业。

5.1.3 建立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5.1.4 奶站与加工企业应签订生鲜牛奶的收购协议,并承诺不得向牛奶中添加其它任何物质。

5.2 收奶

5.2.1 收购的生鲜牛乳符合GB6914的要求。

5.2.2 收奶抽样  每户每次采样200ml的奶样2份,1份由收奶站当场常规检验,1份编号低温保存送加工厂作特别项目检验。奶站作好采样编号记录登记,便于样品质量溯源。

5.2.3 奶样分析

5.2.3.1 定期对乳成分自动化测定仪进行校正,确保检测结果准确无误;

5.2.3.2 乳成分检测人员必须熟悉检测技术,能熟练操作每一检测步骤;

5.2.3.3 检测结果应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

5.2.3.4 留样送工厂特别项目检验应在3日内完成检测。

5.2.3.5 所有检测结果应在奶站张榜公布,互相监督。

5.2.4 收奶记录

奶站所收生鲜牛乳应当场检验并填写收奶记录二份,奶站和奶农各执一份。

5.3 人员管理

5.3.1 工作人员具有县级以上的疾病控制中心签发的健康证。

5.3.2 工作人员应经畜牧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方可上岗。

6 运输

6.1 奶站牛奶采用奶罐车运输,启云的生鲜牛乳温度小于10℃。

6.2 奶站的收奶样本、记录交加工厂检验室作相关特别项目检查;

6.3 送奶车在乳品加工厂交完奶后,加工厂应对送奶车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5-06-06 18:35 | #2楼

按照省农林厅《关于组织开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15〕3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关于宣传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强化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普法与科普教育相结合的办法,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突出重点,切实增强广大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全力营造全社会关注乳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夯实奶业生产发展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生鲜乳管理制度,增强广大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畜牧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强化生鲜乳生产质量安全监管,打造良好的奶业生产秩序,促进我区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工作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11月1日-11月30日,组织开展全区《条例》宣传月活动,集中进行宣传。活动期间,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板报、宣传单、宣传车、咨询点等多种载体、多种形式,广泛进行《条例》宣传,努力做到“电视报刊能看到,广播电台能听到,奶农和奶站相关人员能见到,网络上能查到,各责任主体都知道”。

(二)加强培训,强化监督

有计划地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班,加强对执法人员、奶站经营管理人员和奶农的培训,确保各行为主体学法、懂法、守法。

(三)突出重点,完善制度

把宣传贯彻《条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对《条例》规定的关于科学布局奶站、发放收购许可证、加强生鲜乳质量监管等重点工作,抓紧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责任,加快开展工作。

1、加强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协调。《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并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同时对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部门的职责也作了明确。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建立健全沟通渠道,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形成监管合力,提高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效率。

2、继续深入开展奶站专项整治。继续推进奶站专项整治工作,巩固和扩大前一阶段专项整治的成果,圆满完成整治行动的各项任务要求。在现有生鲜乳收购站逐个进行登记、清理、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条例》实施,对现有奶站加大质量抽检和日常监管,确保奶站100%纳入监测范围,坚决杜绝脏、乱、差等问题。

3、科学设立生鲜乳收购站点。根据我区的奶源分布情况,遵循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开展生鲜乳产地调查,科学规划设置生鲜乳收购站,对辖区内的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逐个登记备案和站点设立审核,确保站(点)建设布局合理。

4、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点)经营行为。《条例》对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的主体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相应条件,按照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加强建设、稳步过渡的要求,引导生鲜乳购销双方签署购销合同,完善奶业利益联结机制,保护奶农利益。对符合《条例》要求的生鲜乳收购站,及时发放许可证,保证生鲜乳的正常收购。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5、加强生鲜乳生产日常监管。积极鼓励乳制品企业和奶业生产合作组织为奶农提供奶牛饲养管理、良种良法、疫病防治等技术服务和培训;督促养殖场(小区、户)尽快建立奶牛养殖档案,加强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登记;指导奶牛养殖场户参照规程科学饲养,严格免疫程序,禁止销售不合格生鲜乳;对在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物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日常营运状况的监管,严格执行营运证明的发放和营运单填写等相关规定,对收购、质量检测、记录、运输等关键环节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督促生鲜乳收购站加强自身管理和质量控制。

6、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落实检测经费,加强检测能力建设,确保生鲜乳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完成。发现生鲜乳收购站有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对乳品质量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消除安全隐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的监管。继续加大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巩固整治工作阶段性成果,确保全面完成4个100%的整治目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行政审批,把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作为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常抓不懈,决不放过一个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饲料行业。将提高养殖户自配料质量安全作为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全面提高广大养殖户安全意识。加大对饲料市场的监控力度,严肃查处“三无”饲料产品。加快建立饲料生产、销售定期巡查制度,严厉打击走村串户向养殖户兜售“三无”产品的违法分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督促饲料生产企业认真执行进厂原料检验、出厂产品检验等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地位;对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确保饲料生产过程质量安全可控。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条例》针对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总结和研究,在借鉴奶业发达国家乳品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乳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制定了一系列质量安全制度,提出了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贯彻实施好《条例》,全面加强乳品质量监管是全面整顿和振兴奶业的关键,是畜牧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和重大任务,是帮助企业、农户走出困境,维护奶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重塑消费者信心,重振民族品牌的迫切要求。统一思想,广泛动员,迅速行动,一把手亲自抓部署,亲自抓落实;成立专门组织,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把《条例》贯彻实施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确保宣传贯彻效果,推进《条例》实施。

(二)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赋予了畜牧主管部门光荣而艰巨的职责。把监管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认真履行职责,全力以赴,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严格依法行政,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奖惩、有反馈、有评价,不折不扣执行《条例》的各项要求。对于职责不清、措施不到位、落实不及时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根据省里要求,精心策划,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活动,使宣传活动贴近社会、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确保《条例》宣传贯彻进场(区)入站。掌握在宣传贯彻《条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倾向性问题,制定具体措施,并注意发现典型经验,及时宣传推广,促进《条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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