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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工作制度

时间:2022-04-09 00:09:25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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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工作制度

工厂安全管理规定

工厂安全工作制度

5.1总则:

5.1.1本规定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广东消防实用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专业书籍及《工厂5S管理要求》等要求。其中所涉及的的内容和规范均可溯及相关的标准和法规,因此,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参考价值。蓝月亮公司员工对本规定的事项,皆有遵行的之义务。

5.1.2为落实安全环境卫生制度,本公司各级单位主管,应负责督导所属员工遵守本规定的各项内容。

5.1.3安全环境卫生人员有权利至全公司各单位巡查,受检单位不得抗拒,对安全环境卫生单位所推动之各项安全环境卫生工作,各单位主管及所有员工均应积极配合。

5.2 管理人员安全环境卫生职责

5.2.1以身作则,遵守安全环境卫生规定

5.2.2教导及监督部属遵行安全环境卫生规定

5.2.3负责本身管理部门和区域安全环境卫生状况,随时注意任何不合规定或不安全情况,并应随时提出问题及纠正任何不安全行为。

5.2.4随时和安全环境卫生部门联系和合作

5.2.5发生意外事故时,按急救方法进行急救和紧急应变程序进行处理

5.2.6分派工作,若无主管人员在场时,应就其中指定一人负责人,统一指挥。

5.2.7对新进员工或其它部门调入之人员,应详细解释该部门之特别危险事项及防范方法,以确保安全。

5.3全体员工安全环境卫生职责与规定

5.3.1确实遵行安全卫生规定

5.3.2依照标准工作方法,或上级指示方法工作,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方法。

5.3.3不得在厂内奔跑 嬉戏 恶作剧 或其它妨碍秩序之行为。生产区域不得穿背心、露趾鞋、高根鞋

5.3.4何安全措施和器材,不得挪作它用,非紧急状况下不得自行取下,固定或使之无效。

5.3.5运转机械排除故障须用标准配备工具。不得趴,扶在运转的设备上,不得从运行的生产线下钻过,不得随意打开电柜门及运转的设备防护罩且必须保证设备防护罩装配完善后才可以启动设备。

5.3.6工作时,按规定着装,在高速机械运转场所应注意长发和领带卷入

5.3.7非本人所负责的机械和设备,不得擅自操作

5.3.8不得以压缩空气作非特定的工作以外的使用,以免危险。

5.3.9电器和机械故障时,应立即报告,非特定技术人员,不得擅自维修。

5.3.10电线和电器设施上,不能放置无关的物品,不得以湿手或潮湿的工具操作开关。

5.3.11化学品应有明确的标示,搬运处理时应配戴适当的防护工具,使用时应注意时否符合工作规定。使用液体、清洁剂、粉、,溶剂时要阅读标签说明和安全资料,务必明白其安全使用方法和急救措施。

5.3.12推拉运货小车(拖板车等)时,应靠右行驶,且严禁有人站,坐其上或快速推跑,拖板车停止时必须卸压且只能在卸压后才可进行拖板车上物体的搬运动作,使用完后必须放置在指定地点,不可阻碍人员及物品的通行。

5.3.13推门出入时,不得用力猛推,以免撞及对面来人

5.3.14熟记工作场所的出入口,安全门位置,有紧急情况时,必须遵守秩序,接受指导。

5.3.15安全门,出入口,安全梯,各电器开关箱,消防设备,主要通道及楼梯必须保持畅通,不得推放任何物品,妨碍通行。

5.3.16地面走道,楼梯等通行及活动范围,应保持清洁,不得堆积物品或有油脂,水,残液及其它导致跌跤的物品,还不得有泵头等原物料及纤维绳等原物料的辅助料。

5.3.17物料,器材,工具等,不得随地放置,不用时应定位储放,以免坠落或滚动伤人。生产线非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放置工具等物品,刀具使用后刀片必须收入刀壳内。

5.3.18厂区内除规定地点动火之外,严禁烟火。

5.3.19发现任何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单位主管和安全环境卫生管理人员。

5.3.20厂内电梯严禁过载和超高运行,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使用,且不得用于载人。

5.3.21绝对不准员工带食物进入工作场所

5.3.22应视工作之安全需要,配戴适当的安全眼镜,手套,围裙,袖套,安全帽,及安全鞋等安全防护用具,以保护人员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如进行有腐蚀性化学品或有细小飞溅物体作业时必须戴护目镜,成品仓库、二期反应间必须戴安全帽等)。

5.3.23厂内超过2米以上之鹰架通道,应设扶拦或挡板。超过2米的高空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绳。

5.3.24厂区内机动车辆之运行速度限在5千米以内,并且禁鸣喇叭。

5.3.25保持工厂清洁有序,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得随意踩踏草地,垃圾必须分类放置。

5.3.26任何作业都必须考虑是否会产生环境污染,并保证符合环保法规。

5.3.27特种设备必须持证上岗。

5.3.28成品出现瓶体残损后,必须进行适当处理,在搬运和储存时不得有漏液现象。可发生化学反应的两种产品绝不可放置在一起。

5.3.29只有经过正规训练并被上级认可(特殊作业除外)才能摆弄触摸、操作工具设备机器器材。开动机器前要保证每人都清楚知道机器就要开动了。

5.3.30特殊作业必须按《特殊作业管理程序》执行。

5.3.31每个工种和部门还有其它安全规则,开始工作之前请管理人员解释。

5.4 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5.4.1管制政策

5.4.1.1化学品存量全面控制到最低。

5.4.1.2化学品包装应考量安全因素,列入采购要求。

5.4.2 采购

5.4.2.1采购对象:限具有危险、有害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之厂商/供应商。

5.4.2.2所购危害化学物之容器必须有相关之标示:名称、危害警告讯息、防范措施等。

5.4.2.3厂商必须提供化学物质安全资料(Matter Safety Data Sheet),必须有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闪火点、自燃点、爆炸极限、毒性以及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另附件格式)。

5.4.2.4每次采购量及包装不得超出成品工程所订之上限。

5.4.3装卸

5.4.3.1糟罐车在装卸作业时必须设置区域围栏,禁止其他人员进入,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相关劳动防护用品,装卸完毕后必须对装卸管道进行彻底的清洗。

5.4.3.2桶装或袋装的装卸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损坏包装,在使用拖板车拖运时数量必须控制,不可在拖运过程中发生倒翻、掉落现象。

5.4.4储存

5.4.4.1列管之危险化学物品储存于专门化学仓内,设专人管理,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卷标,并作入库记录。危险化学物品包装上必须有清楚的标识(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等)

5.4.4.2分类存放,不同的化学品不要混放,尤其是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严禁混放在一起。

5.4.4.3储存场所应保持对流通风,并设置防泄漏围堤。

5.4.4.4仓内标示化学物品安全卷标及安全资料表,仓储人员必须先行研读,充分了解后方可准进仓。

5.4.4.5下班后现场不得储存使用未完之列管危险化学物品。

5.4.4.6其它暂未使用完之少量列管有害、危险化学物品,可存于专门安全的柜内。

5.4.5领用

5.4.5.1严格发放制度,管-理-员应了解车间当天用量,控制发放量,并作领用记录。

5.4.5.2避开在高温时间发放。

5.4.5.3分装危险、有害化学物的容器,应贴上安全卷标。

5.4.5.4使用分装危险、有害化学物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专用用具,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5.4.4.5不使用时容器应加盖。

5.5仓库安全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5.5.1门禁管制:

5.5.1.1所有外部供货商不准进入仓库。

5.5.1.2非仓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任意进入仓库。

5.5.1.3其它相关人员若要进仓库要有相关部门主管同意。

5.5.1.4下班后所有通道上锁。

5.5.2材料储存管制:

5.5.2.1储存原则:

5.5.2.1.1待用(良品)、剔退品(料)、废品(料)应分开储存并于以有效隔离。

5.5.2.1.2储存物应避免日光直射及防止受潮湿。

5.5.2.1.3化学物品或其它有危害性的物品应单独隔离存放.

5.5.2.1.4物品体积较大或较重者应储存下层,较小或较轻者应储存于上层。

5.5.2.1.5物料储存高度以安全性、稳定性为原则,栈板储存不可超过2.5M。

5.5.2.1.6仓储物品应适时检查,并保持干燥,而对易破损者,均应妥善防护。

5.5.3仓库安全管理:

5.5.3.1仓库管理人员应依仓储作业习惯及出入路线,于明显位置标示“严禁烟火”之警告标示牌并依危害通识执行办法张贴必要的安全标示牌。

5.5.3.2仓库储存区域应设置适当消防和防盗器材等防护措施。

5.5.3.3物料储存不得妨碍任何紧急需用设备的使用(如灭火器、出入口、电力开关、通道、急救设备等)

5.5.3.4不得在装卸物料地区放置任何物料。

5.5.3.5取出堆积物料时,应由上往下依序拿取,切勿中间或下面抽取,以免倒塌。

5.5.3.6高处存放或拿取物料时,应使用梯子或叉车,不可以攀登料架拿取。

5.5.3.7在机器操作前,应注意检查设备性能的好与坏。

5.5.3.8叉车驾驶须经叉车驾驶技能培训合格的驾驶员,须严格遵守《叉车司机操作规定》,载重不得超过1.2吨,不得过载装卸及在偏心载荷下驾驶叉车,有载状态下的装卸操作应慢慢行进,在行走时,应尽量将货叉放低,门架后倾,叉车的日常保养由叉车驾驶人员进行保养。

5.5.3.9化学品储存处必须通风良好,室内电气装置必须气密防爆,门口及容器必须明显标示,以资识别。

5.5.3.10遇到叉车作业时人员必须避让,在叉车上下架作业的半径3米范围内不得有人靠近,出货平台须走两边上下,不得直接从平台跳下或从地面爬上平台。

5.5.3.11货架上堆放物品的木板、塑胶板不得有断裂、破损、变形,容易变形的物品及《捆-绑带适用表》中规定的成品上到货架二层以上必须加捆-绑带或捆-绑膜。

5.5.3.12进入成品仓库必须戴安全帽,仓库人员应该对自己的安全帽进行妥善保管,不得乱丢乱弃,其他相关人员使用完后必须将安全帽归还原位。

5.5.4仓库规划

5.5.4.1仓库管理人员应依原物料之特性、体积、重量、储存数量、包装方式、搬运工具和路线等,规划适当的储存空间、位置、存货架并绘出储存区域图,便于管理。

5.5.4.2仓库区域之分:

5.5.4.2.1装卸货区: 规定厂商装货和卸货的区域。

5.5.4.2.2待验区:等待检验或检验中物料存放的区域。

5.5.4.2.3储存区:检验合格后所有物料的存放区域。

5.5.4.2.4备料区:完成备料等待作业或交运的原物料区域。

5.5.4.2.5退货区:检验不合格的所有物料的存放区域。

5.5.4.2.6暂存区:品质异常等待确认之所有物料区域。

5.5.4.2.7待报废区:呆滞料等待报废之存放区域。

5.5.4.2.8工具区:搬运工具存放之区域。

5.5.5消防管制:

5.5.5.1灭火器每月定时检查和保养。

5.5.5.2消防栓每月定时检查所有配件是否存在和良好。

5.5.5.3各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和紧急出口必须随时保持畅,消防器材不得随意移动或动用,旁边不得堆放杂物。

5.5.5.4电灯、电扇、空调机、饮水机等公用设施及个人电脑(包括显示器)必需在下班前关掉所有开关,最后离开工作区域的人员必须检查电灯、电扇、空调机、饮水机等公用设施的电源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5.5.5.5围墙以内的所有厂区、篮球场、饭堂液化气站半径8米范围内禁止吸烟。

5.5.5.6维修间以外的动火作业必须申请《热加工作业许可证》,由EHS专员进行现场检查后才能进行,且作业现场必须配置动火专用灭火器。

5.5.5.7易燃易爆品(如酒精、柴油、双氧水、香精、乙炔等)附近不得有火源、高热物体及焊接打磨产生的火花。

5.5.5.8发热物体附近不得放有可燃物质。

5.5.6储运工具管理:

5.5.6.1所有工具设备做好保养计划,随时保持清洁。

5.5.6.2搬运工具使用后必须归定位。

5.5.6.3堆高机每月定期检查一次。

5.6生产车间安全管理规定:

5.6.1人员管理

5.6.1.1制造车间所有员工之作业活动,必须依照公司制度及车间管理规定执行。

5.6.1.2所有员工视其工种需要,进行相应的劳动保护知识训练,包括相应工种的危害因素及程度,防护状态危机之应变办法等。

5.6.1.3所有员工视其作业活动及熟练程度,进行相应的机器设备之安全操作训练,实行持证上岗,以维护机器设备及设备周边人员安全。

5.6.1.4所有合法进入本厂区的外部人员或团体,均应遵守车间之安全管理规定,在进入工厂各作业区时,应有相关人员陪同,负责其安全向导。

5.6.1.5长发女生进入车间时务必将头发扎入帽内。

5.6.1.6不能挪用消防器材作他用及移动位置,消防信道要保持通畅。

5.6.2区域安全管理

5.6.2.1车间内所有区域应视作业活动情况规定明确的光照标准,噪音标准及环境温湿度,以保障人员处于最适宜的环境之中,区域负责人有责任维持此最佳环境。

5.6.2.2车间所有区域应依作业需要,做清楚明白的标示,特别是有关系到环境及安全因素之区域或设备应挂标示,如高温、高压、有毒、易燃易爆、跌落、湿滑、碰撞等标示。

5.6.3作业活动之安全管理

5.6.3.1所有机器设备均须由生技指导操作方法后才可由作业员操作,设备故障时操作员须立即停机,并知会班线长通知工程部处理,严禁操作者自行处理。

5.6.3.2所有用电设备必须可靠接地,并必须装有有效之漏电开关,并由线班长开启或关闭。

5.6.3.3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必须安装专用线,并保证用电平衡,总开关和用电设备发热比较大的周围:不得堆放物品,对于老化的电气设备必须及时更换,不准随意加大保险丝。

5.6.3.4下班时除了不得停电的用电设备处,其余一律要关掉电源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的电器。

5.6.3.5车间人员之特殊作业活动请知会EHS专员,由EHS专员指导执行。

5.6.3.6生产中发生之意外工伤事故请依<工伤事故处理办法>执行之。

5.6.3.7压缩空气除用于生产之外,禁止作为它用,并在使用时严禁正对人体。

5.6.4物资安全管理

5.6.4.1安全道不得堆放物品,搬运物品时不可超高、超宽、超重、危险化学物品务必是指定人员方可使用且单独隔离保管。

5.6.4.2货运电梯门口应作标示牌,不可超载或载人。

5.6.4.3车间内严禁吸烟。

5.6.4.4危险化学品在车间的存量不得高于1日之用量,并且要有隔离标示等安全措施。

5.6.5其它安全管理事项

5.6.5.1车间之紧急事件的处理,请依公司“紧急事故及应变程序”执行。

5.7安全生产教育训练规定:

5.7.1入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5.7.1.1国家与公司安全生产法规及制度;

5.7.1.2公司特殊危险地点的介绍;

5.7.1.3一般的电气和机械安全知识;

5.7.1.4公司的消防概况和消防知识的介绍;

5.7.1.5一般的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教训及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5.7.1.6入厂安全生产教育训练可采用报告、座谈、阅读文件、参观,看安全挂图、幻灯、电影录像。

5.7.2车间安全生产教育训练

5.7.2.1车间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组织及人员结构概况,产品、工艺流程及特点;

5.7.2.2车间安全生产规则和应注意事项;

5.7.2.3车间危险地区、危险机电设施、有毒有害作业的情况以及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车间事故多发部位原因及其特殊规定的安全要求;

5.7.2.4车间正反典型事例以及安全生产的具体做法和要求。

5.7.3岗位安全生产教育训练

5.7.3.1岗位或生产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及职责范围。

5.7.3.2新员工将要从事的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安全知识以及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5.7.3.3工作地点和环境的清洁卫生事项。

5.7.3.4容易发生事故或有毒有害的地方。

5.7.3.5消防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

5.7.4.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训练

5.7.4.1公司特种作业工种有电工、金属焊接、厂区内机动车辆驾驶、易燃易爆化学品管理。

5.7.4.2电工、金属焊接、厂区内机动车辆驾驶每两年到广州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进行一次复训,必须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5.7.4.3易燃易爆化学管理、特种设备管理,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5.7.5.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

5.7.5.1定期的消防演习和消防演练。

5.7.5.2安全文化月活动。

5.7.5.3安全环境卫生会议。

5.7.5.4安全环境卫生录像、挂图宣教、海报。

5.7.5.5事故教育、安全环境卫生考试。

5.7.5.6总结安全环境卫生检查,对违章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5.7.6外派安全生产教育训练

5.8机械操作员安全管理规定:

5.8.1工作场所保持清洁,废料不得堆置通道,妨碍通行

5.8.2砂轮未经检查合格或无明确标示最高速率及制造厂名不得使用

5.8.3砂轮更换时,最少试车5分钟以上,此时人员不得靠近,且不得站立于砂轮机的正面。

5.8.4操作砂轮时,人员严禁正面操作

5.8.5砂轮及其它转动带作用点应加良好的防护罩

5.8.6工作服应合身,不得过于宽大或不扣钮扣,领带应扣入上衣,防止卷入机械,并有适当的劳保用品,如防护眼镜,口罩等。

5.8.7机电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

5.8.8有喷出碎屑的机械,操作人员应戴安全防护目镜。

5.8.9烧焊应戴防护用具,保护脸部,工作场所严禁易燃品

5.8.10乙炔瓶应有固定架固定,防止倒落,互撞,并尽可能放置屋外,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不得靠近火源。

5.8.11故障或其它不正常的设备,须停用待修,并挂上告示牌警告。

5.9手工具的安全管理规定:

5.9.1正确使用适当工具,并保持工具有良好状态下使用

5.9.2使有电动手工具的场院所,应尽量避免放置易燃物品

5.9.3使用电动工具时,应避免将电线绕于手臂和身体的任何部分。以策安全。

5.9.4使用市电的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应检查电线有无破损,绝缘是否良好,外壳是否有良好的接地。

5.10压缩气体的安全管理规定:

5.10.1所有的钢瓶皆应使用合格的产品,并保持金属护盖,防坠倒的危险。

5.10.2内含压力(气体和蒸汽压)应低于应容品的最高安全压力。

5.10.3压力容器应储存于阴凉处,防止高温和日光照射。

5.11电设备及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5.11.1应予接地的电气设施金属外壳及机座,必须遵守电气安全规程进行可靠的接地。

5.11.2室内电线不得裸露,各分电盘,开关箱须加盖保护

5.11.3配电房,电气房,配电场所,应有明确的标示,非经许可,人员不得出入。

5.11.4配电房,电气房,应有适当的照明和空间,以阅读仪表和操作说明。

5.11.5修理电气设施,应先切断电源,并挂上警示牌,所的电路,没有确定其已切断电源之前,应视其带电

5.11.6紧急照明设备,应经常检查,确保随时可能使用。

5.11.7在使用皮带带动的马达装置,在皮带轮外应安装防护装置。

5.12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依《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程序》执行。

5.13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5.13.1公司所有机动车辆安全责任原则上全部由该车驾驶员员负责。

5.13.2肇事:

5.13.2.1普通肇事:因驾驶不慎(指自身不小心,可避免而未能避免者,或因维护不周导致机械故障之行为。)致肇事者均属之。

5.13.2.2违规肇事:因违反交通规则肇事,或虽未违反交通规则,经调查为故意之行为肇事者均属之。

5.13.2.3违规肇事时,其修理等费用全数由肇事者负担。

5.13.3因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被交管部门罚款或扣车时,全部费用全部由当事司机负责。

5.13.4公司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在本身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不可抗拒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有车辆损坏的由公司负责维修,有人伤亡,按工伤事故处理。

5.13.5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并向本部门主管报告,一般在12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36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部门负责人,肇事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部门报告一并送交人力资源部。

5.13.6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车管员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一经发现立即除名。

5.14消防系统的维护和保养请参照《消防系统的维护和保养规定》执行。

5.15工厂内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15-06-09 19:25 | #2楼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机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作业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操作顺序或经培训后达到作业要求.作业员开始操作前应检查机械设备各部位紧固件是否脱落或松动迹象。调整机器时必须停机,断掉电源,下班时必须关闭所有设备的总电源。

第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学习(即生产单位、机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 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3) 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

1)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①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② 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①项所列部门。

2)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4) 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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