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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保卫制度

时间:2022-04-09 21:27:24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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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章 总则

非煤矿山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

同位素、 放射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 促进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在公司范围内购买、使用、维修维护、储存放射性同位 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安全保卫、人员培训、 台帐管理、监测方案等相关制度,适用于桦甸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和 部室。辐射安全和防护岗位职责

第二章 辐射安全和防护岗位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辐射安全 和防护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 2、负责对全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

1

3、负责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辐射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具体责任人。 4、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5、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含有辐射的新建、扩建和改造项 目方案进行研究和审查工作,并抓好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6、负责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 ,组织技措项目的设计、施工和 使用时的“三同时”审查。 7、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内部辐射环境监测,做好原始记录,建 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主 管部门报告。 8、负责对员工进行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 的辐射安全防护意识,并抓好环保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职责 1、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中含 安装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项目可行性论证。 2、负责积极配合安全环保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提供各项材 料和数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需经办理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后方可安装。 3、负责对含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的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 在竣工前做好防护装置和悬挂警示标志,并保证放射性同位素、放射 装置安装质量。 4、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含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新建、

扩建和改造竣工验收, 项目达到验收标准并与安全环保负责人员共同 确认后,项目方可决算。 第六条 公安科职责 1、负责公司范位内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的统一防火、防盗 的保卫工作,并负责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 2、负责公司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丢失、被盗时上报地方 公安部门并配合其立案侦查和追缴。 第七条 供应部职责 1、负责公司在采购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时,核对对方的销 售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等,缺一禁止采购。 2、负责保障购入的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 公司标准要求。 第八条 使用单位职责 1、使用单位矿长(厂长) 1.1 矿长(厂长)对本单位辐射安全全面负责。 2、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 2.1 负责生产中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 置安全可靠性。 2.2 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辐射安全操作技术与辐射知识培训, 抓好考核。 2.3 负责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辐射安全情况,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 改。制止影响辐射安全的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

止作业,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2.4 负责参加本单位含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新建、扩建、改 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工艺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 查,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2.5、发生辐射安全事故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参加有关事 故调查、分析。 3、车间主任(值班主任、大班长) 、班组长 3.1 贯彻执行公司和矿(厂)对辐射安全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 本车间(班组)的辐射安全。 3.2 负责日常辐射安全检查及保卫防盗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及 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 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4、现场操作人员职责 4.1 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 作业,对本岗位的辐射安全负直接责任。 4.2 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做好各项记录。 交接-班必须交接辐射安全情况。 4.3 负责工作现场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的保卫及防盗工作。 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三章 辐射防护

第九条 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

培训,并经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条 现场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辐射防护工作,严格执行各项 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各类放射源无故长时间照射。 第十一条 在操作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工作中,特别是剂量 较大情况下,要求熟悉操作规程,做到迅速,熟练准确。 第十二条 具体操作的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 病检查,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 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采取防火、防 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露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安全保卫

第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运行期间,任何人不得出现 锤砸、火烤、偷盗等有损坏仪器的行为。 第十四条 现场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对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 安全和完整情况充分了解, 并具有一定的保卫能力, 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十五条 如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一旦发生丢失,应立即报 告保卫部门,以便即刻追回,避免发生严重后果。一切与放射源相关 人员应积极配合保卫部门工作。 第十六条 保卫人员要做到责任明确,定时检查放射性同位素、 放射装置安全情况。 第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拆装、存放、运输等相关工

作应提前通知保卫部门。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及保卫部门人员对出入厂房的外来人员、车 辆应给予高度警惕,并有检查权利。

第五章 人员培训

第十九条 对员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操作活动的,必 须经过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条 按照统一规划和管理原则,有针对性的对干部、员工 进行系统的辐射安全培训及岗位安全技术规程培训教育。 第二十一条 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承担对员工的培训教育工 作,建档、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新进员工培训学时不少于 72 小时/年,对在职员 工培训学时不少于 36 小时/年。 第二十三条 各级相关人员在辐射管理制度下发及修订后,要认 真学习教育,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答题、知识竞赛、闭卷考试 等活动进行宣传教育。

第六章 台帐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企安全 台帐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定台帐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xx 矿业公司建立一本台帐三本记录,即辐射安全运 行情况台帐、辐射安全会议记录、辐射安全教育记录、辐射职业健康 档案。 使用单位建立安全培训、 会议记录、 档案试卷、 交接-班记录 (可

在原交接-班记录中体现) 、从业人员登记表。所有台帐记录要求填写 规范、字迹清晰、保存完好。相关部门要定期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辐射安全会议记录。按要求填写会议名称、内容、 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处理结果等内容,主要记录厂、车 间关于安全方面的会议(可与厂安全生产例会一同记录) ,尤其对辐 射安全生产文件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情况要详细填写。 第二十七条 辐射安全教育记录。包括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安全 教育培训情况;使用单位辐射安全教育情况包括新员工入厂教育情 况,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其它人员安全教育情况等。要有教 育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被培训人、教育培训内容、考试时间、 考试成绩等。考核试卷要存档。 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档案。记录员工体检时间、人数、姓名、 性别等,射线分布情况及定期检测数据。 第二十九条 按照辐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求,矿业安全检查每 月不少于 1 次, 车间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 2 次, 班组每周不少于 1 次, 除此之外还要按照专业特点、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安排以及特殊作 业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要求及 整改复查情况均应按要求如实填写。

第七章 监测管理

第三十条 xx 由公司安环部负责对使用单位放射性同位素、 放射 装置的放射剂量进行周期为每月 1 次以上监测,并建立监测记录。 第三十一条 监测计划及工作安排以每年年初矿业公司环境监测 工作计划为准。

第三十二条 监测时出现泄露情况时,及时疏散在场员工,并立 即上报上级部门。

第八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按公司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第九章 辐射事故划分

第三十四条 辐射事故分级根据国家制定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 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为准。 第三十五条 由于工作失职,不负责任,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 辐射事故,公司将根据相关的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考核和经济 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和 xx-x 公司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按 国家和 xx-x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月 1 日起施行。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2015-06-20 15:29 | #2楼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1. 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 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 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4. 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5. 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6. 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7. 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8. 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9. 必须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10. 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

1. 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 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 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 300 米 。

4. 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5. 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6. 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7. 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

8. 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9. 必须按设计排土,加强排土场管理。

10. 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三、金属非金属尾矿库

1. 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配备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

2. 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 必须按设计放矿、筑坝,确保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符合要求。

4. 必须确保排洪、排渗设施设计规范、建设达标、运行可靠。

5. 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落实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6. 必须限期消除病库安全隐患,严禁危库、险库生产运行。

7. 必须加强“头顶库”安全管理。

8. 必须按设计及时闭库。

9. 必须加强闭库和回采安全管理。

10. 必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应急演练到位。

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 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 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 必须严格执行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

4. 必须按设计配备井控装备,落实井控防范措施。

5. 必须确保在含硫地区配齐硫化氢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

6. 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内部许可制度。

7. 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 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 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 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 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 必须确保出海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再上岗。

3. 必须严格落实海洋石油设施设计、建造和运行第三方发证检验制度。

4. 必须安装防喷控制系统,自溢井必须安装井下安全阀。

5. 必须按规定辨识拖航、动火等作业风险。

6. 必须确保消防、救生、逃生设备齐全完好。

7. 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 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 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 必须确保应急演练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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