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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制度

时间:2022-04-10 08:48:38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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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制度

调度值班是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安全生产的核心,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值班调度员执行十二小时工作制,每日两班,早7:00晚18:00交接-班,每班1-2人。值班调度员严格按照生产作业计划、各类规程措施及领导指示组织指挥生产,协调各部门、环节之间的矛盾和出现的问题。

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制度

1、调度室担负着企业生产、安全、经营活动的组织、指挥、监督和控制四大职能,值班调度员要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信息灵”。在依据生产作业计划的基础上,充分理解领导工作意图,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途径与手段实现企业在每一阶段的发展目标。

2、值班调度员必须熟悉全矿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区队的各自职权、业务和分管范围,熟悉全矿生产经营流程,对与生产、安全、经营活动息息相关的生产和辅助环节的运作程序要了如指掌,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一处掌握不全面罚款100元,不掌握罚款300元。

3、值班调度员必须掌握所辖范围内的生产、运输、通风、供电、供排水等各大系统的基本情况;熟悉主要生产环节和岗位现状;熟悉生产过程的工艺流程;熟悉采掘工程平面图和各系统图,熟悉矿井灾害预防计划、事故应急预案,一处掌握不全面罚款100元,不掌握罚款300元。

4、按照煤矿《三大规程》遵章指挥。发生事故后,要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和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汇报;随时掌握事故现场变化,及时下达领导指示,配合值班领导和公司有关领导调动人力、物资,做好抢救、处置和善后事宜;对事故的发生、处置过程以及结果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事故分析情况和处理意见)。

5、严格执行“调度十项撤人规定”,发生险情时,要做好灾情的详细记录,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指令,同时通知区队值班领导做好人员回撤的辅助工作,指挥区域内职工按照避灾路线向安全地点转移,并及时向矿领导汇报。

6、按照作业计划组织完成班、日生产及设备 检修任务,主动调度,及时协调各生产环节的正常运转。

7、掌握矿领导的下井动向,对领导下井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工作安排要认真落实,详细纪录过程和结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通报办理进展。

8、对基层单位汇报的情况,在认真接收的同时要弄清楚并加以

分析,在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及时处置和向有关领导汇报,要做到不留死角,不主观臆断,有理有据。

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a、接-班调度员应提前到岗,了解当班重点工作、任务和注意事项。

b、交-班调度员必须认真分析总结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填写《调度员交接-班记录》。

c、交接-班交叉时间不少于半小时,对生产、工程、事故、指示、通知及特殊事项必须一一交清,具体做到“五交清”。即:交清上级领导指示、命令执行情况;交清当日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并说明欠产原因;交清各单位联系事项;交清各类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处理进展;交清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d、接-班调度员要仔细阅读交接-班记录,并根据交接-班内容和事项逐一询问、落实,保证生产指挥的连续性。

e、以上内容有缺项不得交接-班,接-班人没发现问题或没有例行检查程序的,由其他人查出后对交接-班两人同时进行处罚。

10、坚持灵、准、快的要求:

a、接听电话要及时,回答问题要简明扼要,严禁在电话中闲聊。

b、下达领导指示、通知、命令,要严肃认真,一字不丢。不得主观臆断,随意篡改。接到上级指示、通知,及时通知办公室落实。对领导发出的各种决策指令要及时上传下达,要立即传达,不得延误、扣压和擅自处理。

c、熟练使用计算机,能够使用各类监控系统,保证数据准确,信息提供及时,严禁擅自修改计算机程序及系统密码。调度台每天需要向集团公司电传的各种数据、表格及时传送,各种文字记录需当班完成,不得有拖后现象。记录内容要做到字迹清晰、数据准确,不能乱写乱画随意改动,上报集团公司数据出现错误一处罚款100元,报矿数据出现错误一处罚款50元。

d、来文、来电,书写记录要工整,不得潦草,不准遗漏,做到条条有记录,项项有安排,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11、坚持文明上岗,树立良好形象:

a、上岗人员要衣冠整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b、态度和蔼,礼貌待人,文明用语,提高调度工作质量。

c、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窗明几净,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d、严禁室内大声喧哗。

e、努力钻研业务,熟记电话号码,做到常用电话不翻本。

f、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12、调度室人员轮休时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按规定时间休班,特殊情况可以相互替换。对不请假超出休班天数的每天罚款100元。休班必须填写请假条,经调度主任签字后交统计员存档。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2015-06-26 20:43 | #2楼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调度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不得超计划使用电力和电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的,须经用电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电网调度工作。

第二章调度系统

第七条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十条调度机构分为五级: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调度机构,省辖市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

第十一条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得上岗。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调度计划

第十二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机构应当编制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值班调度人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填写调度值班日志。

第十三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编制发电、供电计划,调度机构编制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有关的供电协议和并网协议、电网的设备能力,并留有备用容量。

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电厂(站)的水库,应当根据批准的水电厂(站)的设计文件,并考虑防洪、灌溉、发电、环保、航运等要求,合理运用水库蓄水。

第十四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时,应当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一)大中型水电厂(站)入库水量不足;

(二)火电厂的燃料短缺;

(三)其他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的情形。

第四章调度规则

第十五条调度机构必须执行国家下达的供电计划,不得克扣电力、电量,并保证供电质量。

第十六条发电厂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

第十七条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值班调度人员可以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发布限电、调整发电厂功率、开或者停发电机组等指令;可以向本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

(一)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电网发生事故;

(二)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过规定范围;

(三)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四)主干线路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

(五)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

第十九条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省辖市级电网管理部门、县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的要求、用户的特点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调度机构执行。

限电及整个电网调度工作应当逐步实现自动化管理。

第二十条未经值班调度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操作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

电网运行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的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

第五章调度指令

第二十一条值班调度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

第二十二条在调度系统中,必须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应当立即向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由其决定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第二十三条电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调度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发电厂、变电站的负责人,对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上级电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提出,但是在其未作出答复前,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必须按照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执行。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例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第六章并网与调度

第二十五条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者电网,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六条需要并网运行的发电厂与电网之间以及电网与电网之间,应当在并网前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七章罚 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上级调度机构许可,不按照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执行的;

(二)不执行有关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计划的;

(三)不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的措施的;

(四)不如实反映电网运行情况的;

(五)不如实反映执行调度指令情况的;

(六)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八条调度机构对于超计划用电的用户应当予以警告;经警告,仍未按照计划用电的,调度机构可以发布限电指令,并可以强行扣还电力、电量;当超计划用电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时,调度机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暂时停止供电。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计划供电或者无故调整供电计划的,电网应当根据用户的需要补给少供的电力、电量。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小电网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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