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安全制度>《安全应急预案审核制度

安全应急预案审核制度

时间:2022-04-10 17:32:14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安全应急预案审核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安全应急预案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升应急处置与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教、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及启动执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本部门或本单位预算统筹安排。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家数据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数据库,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以应急处置为中心,侧重具体操作,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预案编制

第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等。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卡。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也可以并入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自下而上开展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生产经营单位应自下而上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成立以本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编制工作小组,吸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可邀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咨询指导,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可按照事故是否超出企业厂区范围、企业应急能力能否满足应急处置需要或危及人员数量等因素综合划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派出工作组现场督导,密切关注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及时介入或接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原则上企业内部按管理层级(车间、生产厂、公司)、政府按行政层级(县、市、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和应急能力依次展开响应。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纳入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项目施工前和投产试运行前应编制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内部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现场指挥部设置及组成、现场指挥权转移、警戒疏散、交通管控、应急资源调度、相邻单位应急联动、后勤保障措施等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做出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落实上述衔接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送审稿、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和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批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政府办公会议审议,以政府办公厅(室)文件发布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发布,以部门文件发布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单位办公会议审议,主要负责人签发;应急处置卡由车间、班组等基层组织办公会议审议,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发放到相关部门和岗位,并留存签收记录,同时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方式告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单位。

第三章  预案备案

第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向有关单位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直接监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必要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城市燃气、建筑施工等有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由其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规定,但应将备案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跨区域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管道源头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抄送沿途县(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中央企业总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签收的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和岗位应急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正式公布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至少每年组织1次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预案演练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本单位特点至少每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战演练,车间、班组至少每季度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战演练,并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桌面演练。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战演练。

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后立即开展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并在评估报告出具后3个月内完成各项整改工作。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五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本行政区域、主管行业或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实施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实施评估。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2年进行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性评估。

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年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成立及工作开展情况;

(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三)审批、公布、备案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宣教、培训情况;

(五)演练评估总结及改进措施落实情况;

(六)应急资源及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现场指挥部完成险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后,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和执行情况作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未成立现场指挥部的,由负责险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单位进行总结。

事故调查组对被调查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做出评估结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评估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下列内容:

(一)应急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信息报告与处置情况;

(三)应急响应启动及调整情况;

(四)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情况;

(五)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条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的单位,应当及时向被评估单位反馈评估情况。被评估单位应在评估反馈后的3个月内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发生变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进行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需要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在评估结论出具后的3个月内按照本规定完成修订备案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督查检查。

第三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1次专项执法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工作重点进行检查:

(一)按规定程序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情况;

(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开展情况;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批、公布、备案、宣教、培训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总结评估情况;

(五)各类评估发现的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生产经营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

(七)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与政府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衔接要求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

(七)未按照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配置应急物资的。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

(二)未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报告事故信息的;

(三)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并调整应急响应的;

(四)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落实保障措施的。

以上情形,如果贻误事故救援、导致事故扩大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监制。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实施细则。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15-06-30 16:39 | #2楼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五款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国有大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 项目部结合本工程特点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由公司XXX同志担任;副组长由XXX同志担任;小组成员由XXXXXXXX等同志组成。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职责及分工。

(一)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避灾措施;负责建设工程四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负责全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协调指导。

(二)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三)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小组分工。

1)事故现场抢险组:组长:XX;成员:XX。

2)事故现场救护组:组长:XX;成员:XX。

3)事故现场保护组:组长:XX;成员:XX。

4)事故现场通讯组:组长:XX;成员:XX、XX。

第四条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

(一)发生伤亡事故应当按《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企业职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报告和处理。

(二)凡发生死亡事故和多人事故,项目经理必须在三天之内向公司作检讨汇报。汇报的内容包括伤亡事故经过,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和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制定本级应急救援演练方案,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组织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的同时,组织现场所有人员学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六条 本预案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项目部工程安全科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为两级:第一级是项目部,第二级是工程施工组。因此各工程项目部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法律法规、项目部文件制定相应的二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

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例》第五十条对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项目部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和公司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条例规定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伤亡事故统计范围为长兴花苑二期工程。

(二)项目部在报告期中,无论是否发生伤亡事故,都要填报《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月(年)报表》。报送给公司安全监督部门,月报表于下月一日前,年报表在次年元月5 日前报送,12 月月报免报。

第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一)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 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向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4)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检察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 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规定

1)工程项目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工程项目经理部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准备应急救援的物资,并在事故发生时组织实施,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不利环境影响。

(二)现场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原则

1) 编制、审核和确认

现场应急预案的编制: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与安保计划同步编写。根据对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的识别结果,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控制措施失效时所

采取的补充措施和抢救行动,以及针对可能随之引发的伤害和其他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急预案是规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全过程。

应急预案适用于项目部施工现场范围内可能出现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救援和处理。

——应急预案中应明确:应急救援组织、职责和人员的安排,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准备和平时的维护保养。

——在作业场所发生事故时,如何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的安排,其中应明确如何抢救,使用什么器材、设备。

——应明确内部和外部联系的方法、渠道,根据事故性质,制定在多少时间内由谁如何向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需要通知有关的近邻及消防、救险、医疗等单位的联系方式。

——工作场所内全体人员如何疏散的要求;

——应急救援的方案(在上级批准以后),项目部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和不定期举行应急救援的演练,检验应急准备工作的能力。

2)现场应急预案的审核和确认原则:

由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的上级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和确认。

(三)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目的、适用范围

①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项目部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尽快控制事态,尽量减少损失,尽早恢复正常施工秩序,特制定此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②适用范围:项目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的紧急救援。

2)应急指挥及救援组织机构

公司应急指挥及救援组织机构图:

(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安全科是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常设办公机构。

(2)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人员组成:由各分公司经理、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3)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机构组成:由项目部经理、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部经理任组长、并明确各应急专业组长。

①事故现场抢险组人员组成:由项目部项目经理任组长,作业队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②事故现场救护组人员组成:由项目部施工工长任组长,相关人员组成。

③事故现场保护组人员组成:由项目安全员任组长,现场门卫组成。

④事故现场通讯组人员组成:由项目部办公室主任任组长、现场其他应急小组负责人组成。

3)公司应急指挥及救援组织职责

(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①负责事故救援的整体指挥;

②负责建立公司网络系统,保证与各分公司、项目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并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汇报工作;

③负责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2)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①负责工程事故救援的全面指挥;

②负责所需救援物资的落实;

③负责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联系及情况汇报。

④负责与相邻可依托力量的联络求救;

(3)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①负责指挥处理紧急情况,保证突发事件按应急救援预案顺利实施;

①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保护、救护及通讯工作;

②负责所需材料、人员的落实;

③负责与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联系及情况汇报;

④负责与相邻可依托力量的联络求救;

⑤负责工程项目生产的恢复工作。

(4)项目部应急专业组职责:

①事故现场抢险组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紧急抢险工作,包括受困人员、现场贵重物资及设备的抢救、危险品的转移等。

②事故现场救护组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紧急救护工作,及时组织护送重病伤员到医疗中心救治。

③事故现场保护组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人员的清点及疏散工作。

④事故现场通讯组职责:负责收集相关单位部门的通信方式,保证各级通讯联系畅通,做好联络工作。

4)工作要求

(1)相关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整体配合、协同作战、有条不紊、忙而不乱。

(2)必须确保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数量充足、状态良好,保证遇到突发事件时各项救援工作正常运转。

(3)各应急小组成员必须落实到人,各司其职,熟练掌握防护技能。

(4)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必备的资料与设施:

①数量足够的内线和外线电话、或其它通讯设备;

②危险品数据库:危险品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及物理化学特性;

③救援物资数据库: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名称、数量、型号大小、状态、使用方法、存放地点、负责人、及调动方式;

④现场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⑤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实施方案。

⑥各专业小组人员联络方式、现场员工名单表、各宿舍人员登记表;

⑦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急服务机构的联系方式。

5)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和措施

项目部应急救援程序图: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应急专业组人员应立即开展工作,及时发出报警信号,互相帮助,积极组织自救;在事故现场及存在危险物资的重大危险源内外,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特别是突发事件发生初期能采取的各种紧急措施,如紧急断电、组织撤离、救助伤员、现场保护等;及时向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向相邻可依托力量求教,事故现场内外人员应积极参加援救。

(2)事故现场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任现场指挥,全面负责事故的控制、处理工作。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不能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的,必须委派一名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或事故现场管理人员,及时启动应急系统,控制事态发展。

(3)各应急专业组人员,要接受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照各自岗位职责采取措施,开展工作。

①事故现场抢险组,应根据事故特点,采用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开展事故现场的紧急抢险工作,抢险过程中首先要注重人员的救援、事故现场内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封存及转移等,其次是贵重物资设备的抢救;随时与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保护组、救护组、通讯组保持联络。

②事故现场救护组,应开展事故现场的紧急救护工作,及时组织救治及护送受伤人员到医疗急救中心医治;随时与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抢险组、救护组、通讯组保持联络。

③事故现场保护组,应开展保护事故现场,人员的疏散及清点工作。现场保护组人员应指引无关人员撤到安全区,指定专人记录所有到达安全区的人员,并根据现场员工名单表、各宿舍人员登记表,经事发现场人员的证实,确定事发现场人员名单,并与到达安全区人员进行核对,判断是否有被困人员;随时与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抢险组、救护组、通讯组保持联络。

④事故现场通讯组,应保证现场内与其相关单位及应急救援机构的通讯畅通;随时与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抢险组、救护组、通讯组保持联络。

(4)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对发生的工伤、损失在10000 元以上的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必须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者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受伤程度、事故简要过程和发生事故的原因。不得以任何借口隐瞒不报、谎报、拖报,随时接受上级安全领导机构的指令。

(5)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程度确定,工程施工的停运,对危险源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提防相应事故造成的伤害;根据事故现场的报告,立即判断是否需要应急服务机构帮助,确需应急服务机构的帮助时,应立即与应急服务机构和相邻可依托力量求教,同时在应急服务机构到来前,作好救援准备工作:如:道路疏通、现场无关人员撤离、提供必要的照明等。在应急服务机构到来后,积极作好配合工作。

(6)事后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恢复受事故影响区域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及上级指令,确定是否恢复生产,同时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领导小组及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应急救援机构电话号码:

匪警:110 火警:119 医疗急救:120

项目部电话:XX(白天办公室) XX(夜晚或节假日)

6)演练和预案的评价及修改:

项目部还应规定平时定期演练的要求和具体项目。

演练或事故发生后,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和修改预案的要求。

附件一

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 年5 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 号)的规定,为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公司事故风险,增强公司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对公司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如下规定: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各工程项目部应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公司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公司所属工程项目部在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所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由各工程项目部支付,工程项目部不得向职工摊派。

(5)告知制度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索赔制度

在发生建筑意外伤害事故时,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和有关部门,并如实准备事故汇报材料。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不索赔的项目负责人,公司将要严肃查处。

(7) 保险公司的选择

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要求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附件二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处理

1、伤亡事故统计范围为长兴花苑二期工程。

2、在报告期中,无论是否发生伤亡事故,都要填报《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月(年)报表》。报送给公司安全监督部门,月报表于下月一日前,年报表在次年元月5 日前报送,12 月月报免报。

3、伤、死亡事故报告程序

(1) 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要用快速办法(包括电话、传真等)最迟不超过24 小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随即填写死亡、重伤事故快报表,分送有关部门。

(2)伤亡事故报告的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问、地点、伤亡人员的姓名、年龄、工种等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3)伤亡事放报告的部门针对本企业流动施工的特点和属地管辖的原则,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以下要求报告。在宜宾地区发生伤亡事故时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再由公司向宜宾县安全监察部门、宜宾县总工会报告,宜宾县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报告;发生死亡事故时,项目部还应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4)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办法,按公司《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5)职工发生事故登记与建档

①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部组织调查处理,并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存档。

②发生重伤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分析、处理、批复结案存档,同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册,连同负伤人员工伤认可证材料一并报公司,由公司安全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到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工伤认可证。

发生伤亡事故后,形成的调查报告,结案审批材料,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材料要整理成册存档。

【安全应急预案审核制度】相关文章:

消防应急预案制度05-14

安全应急预案05-12

安全应急预案08-01

安全的应急预案01-22

安全应急的预案03-06

消防应急预案演练制度05-14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度(通用12篇)12-12

安全应急预案范文05-17

学生安全应急预案09-22

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