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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通制度

时间:2022-04-10 22:41:26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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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公路安全保通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和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交通安全经费投入。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教育的内容,经常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切实落实学生在学习期间出行、锻炼时的交通安全措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车辆

第六条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管理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注册登记时间超过出厂检验日期两年或者车辆严重受损影响安全行驶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申领时间超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日期六十日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被扣留的,应当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依法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继续上道路行驶。被扣机动车因拖移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机动车买受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第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不得悬挂其他号牌或者标志牌,但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第九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因办理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二)因办理转移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补领机动车号牌期间需要上道路行驶的。

按前款第(一)项规定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时应当载明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行驶区域、发证机关、发牌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 机动车销售前确需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移动证。持临时移动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载货或者载客。

申领临时移动证应当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核发临时移动证时应当载明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行驶路线、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临时移动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日。

第十一条 本省注册登记的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车门上应当按规定喷涂单位名称、核定载客人数、核定载质量等内容,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大型载客汽车车厢后部应当按规定喷涂放大的本车牌号,车厢后部无法喷涂的,应当在车身喷涂,字样应当保持端正、清晰、完整。

第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用于接送学生或者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应当符合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标准,并喷涂或者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其驾驶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累积记分无满分记录。

第十三条 旅游客车、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行驶记录仪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安装教练员可以控制车辆行驶的安全装置,车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

第十五条 机动车用作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应当经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相应的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特种车辆使用凭证应当随车携带。

第十六条 禁止在机动车上安装和使用接收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信号或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

禁止在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第十七条 机动车号牌号码实行随机选号的方式。

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可以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公开竞价的号牌号码不得超过小型客车号牌号码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公开竞价的号牌号码应当公示,公开竞价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送修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牌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以及承修项目。

机动车维修单位发现送修车辆有被盗抢、拼装、交通事故逃逸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

第十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

报废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报废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牌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回收日期及报废车辆解体过程中拍摄的照片等图像资料。

报废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向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车辆回收证明。

第二十条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限定一定区域,对人力三轮车、燃油助力车、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实行总量控制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 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但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时按规定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登记,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技术标准。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组织安全技术鉴定,鉴定合格的,对该产品的型号及其安全技术参数予以公告。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申领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以外的准驾车型。

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国家规定的准驾车型驾驶证和摩托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取得驾驶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应当予以调查或者对其道路驾驶技能进行测试。经调查或者测试证明其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缴其机动车驾驶证,并转递原发证机关予以撤销。测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本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招用持有外省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应当在招用之日起五日内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实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公开制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包括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涉及驾驶安全的其他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查询驾驶安全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当接受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期两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第二十八条 持本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达满分的,可以申请参加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期一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二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安全教育减分不得超过四分。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涉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车辆驾驶人,驾驶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为期两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道路建设和维护经费中,按比例划拨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交通监控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道路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在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道路以及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 道路管理部门和养护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平整、设施完好,保证照明、通风、排水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合理设置减速装置和设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检查、重点维护,确保安全、畅通。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设计、制造、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增设或者调换限速、单行、禁止转弯等禁令性-交通标志、标线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新建、改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乡村、集镇、居住区等其他由单位和个人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十二条 国道、省道及城市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等未设置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让行交通标志或者交通标线。

公路穿越交通流量较大的集镇、市场的路段或者路口,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道路照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栏等交通设施。

道路的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封闭。未经道路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设置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

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周边地区和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设置相关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

第三十三条 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规划、交通和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有不利影响的,应当提出改进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不予批准建设。

第三十四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道路交通供需平衡的要求进行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新建工程时配建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五条 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但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所在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按照前款规定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标准由有权的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所得价款用于道路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公共交通发展规划,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设置公交车专用道。

开辟和调整公交线路或者车站,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告;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公交车辆换乘点和出租汽车、校车以及单位接送职工自备客车的临时停车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交通状况合理设置和变更。

行经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建成区以外二级以下公路的客运车辆不得使用有站立乘员席的客车车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有序、安全、畅通的前提下通行。

第三十八条 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左转弯待转区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信号灯绿灯亮时,左转弯的车辆应当按规定依次进入待转区停车等候。

第三十九条 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道通行: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道通行;

(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靠近道路右边通行,机动车在道路中间或者靠近道路中心线右边通行;

(三)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没有交通信号指示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内通行;

(四)在设有主道、辅道的道路上,三轮汽车、拖拉机应当在辅道内通行。

第四十条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者行人,应当让本道内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

非机动车、行人遇本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车道通行,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返回本道。车辆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一次性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但符合交通信号要求的除外;

(二)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中间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右侧车道的机动车先予变更。

第四十二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让行人和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同时被放行或者没有交通信号控制时,左转弯车辆应当让相对方向行驶的直行车辆先行;右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同方向左转弯或者直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先行。

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交叉路口,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左转弯的机动车应当提前驶入最左侧的车道转弯,右转弯的机动车应当提前驶入最右侧的车道转弯。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

第四十四条 下列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速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手扶拖拉机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其他拖拉机最高时速为四十公里;

(二)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轻便摩托车最高时速为四十公里;

(三)全挂汽车列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公交车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

(四)运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普通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八十公里。

前款规定的机动车限速高于道路限速的,按照道路限速规定行驶;低于道路限速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限速行驶。

第四十五条 教练用的大型载货汽车在教练时,车厢安装栏栅和固定座位后可以核载一至六名学员。

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车厢内不得载人。

第四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通行或者停靠。

第四十七条 公交车、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应当按照指定的线路、地点行驶或者停靠。

禁止营运中的公交车、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车于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三级以下山区公路通行,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公路两端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乘车人在装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使用安全带;

(二)除交通事故、车辆故障或者高速公路管理作业等必须行驶、停车的情况外,不得在路肩上行驶或者停车;

(三)发生故障时,不得占用行驶车道检修车辆;

(四)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在故障车或者事故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紧急停车带或者应急车道内,并立即报警;

(五)遇交通阻塞停车时,车上人员不得在行驶车道内活动或者逗留,驾驶人在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等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人驾驶;

(二)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

(三)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四)驾驶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时互相追逐,攀扶其他车辆,曲折竞驶,驾驶人身前载人;

(五)驾驶牵引车所牵引挂车的总质量超过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

第五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非机动车的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完好;

(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三)不得牵引动物;

(四)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

(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七)人力客运三轮车载人不得超过两人,但允许增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

(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但二级以上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搭乘一名陪护人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附载货物时,质量不得超过二十千克。

第五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没有人行道的,靠近道路边行走;

(二)从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过;

(三)牵、赶、骑牲畜应当在允许通行的道路上靠近道路右边通行,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四)在车行道上不得拦车、带路或者从事兜售、发送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郑卢高速洛阳至洛宁段绿化工程安全保通制度2015-07-03 9:39 | #2楼

为了加强郑卢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把郑卢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结合郑卢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本公司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郑卢高速公路各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意识、素质和技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1、在各作业班组进入工地后正式上岗作业前,项目部必须对班组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班组教育、项目部教育、企业安全管理教育),并建立教育记录卡;如果由于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楚、不全面,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追究教育或交底人的责任。

2、各级安全教育具有针对性,对待各班组不可千篇一律,应付差使。

3、项目部要经常组织干部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和标准,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通过学习达到熟练掌握和运用的目的。

4、要坚持开展每周星期一安全活动日活动,每次活动要有组织、有内容、有目的、有要求,一般可小结上周安全工作情况,根据本周工作情况提出和强调搞好安全工作的措施,同时也有针对性的选学一些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活动的目的、内容及具体安排,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占用安全活动日时间召开其它会议和进行其他工作。

5、对新入场的职工在分配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项目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规程及规章制度的教育,班组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

6、凡要求持证上岗的特种专作业人员,项目部必须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上岗前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7、职工更换工种或从事第二工种作业时,项目部必须重新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施工当中采用新技术、新机具、新设备和新工艺方法时,项目部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作业。

二、施工车辆管理制度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施工车辆安全管理,防范和杜绝车辆在施工现场引发交通事故,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施工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施工车辆安全管理

1、严格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2、严格实行车辆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3、认真制订并落实车辆例保制度,要求驾驶员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4、车辆必须做到按期年检,过期未检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

5、坚持车辆安全检查制度,车辆使用单位每月必须对车辆普查一次,确保车辆完好。

6、长途车辆应提前做好车辆检查,不允许“带病”运行。

7、制订车辆停放的有关制度,教育驾驶员严格按规定停放车辆。

8、严禁私自向下属单位、劳务队借用车辆或公车私用,造成事故损失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车辆驾驶人员安全责任∶

1、服从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2、严禁超速行驶或抢超,驾驶员必须按属地交通部门规定速度行驶。

3、长途车须对车况提前进行检查,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严禁疲劳驾车。

4、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无照人员驾驶车辆,造成事故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5、严禁酒后驾车。

三、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一)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包括管、用、养、修各环节,做好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是完成施工生产的有力保证。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做好以下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1、认真审定机械化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组织好机械的安全施工。

2、负责监督检查机械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执行情况,对违章操作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加以纠正。

3、组织机械化施工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负责制订和实施机械设备的保养计划,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5、负责机械设备的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方案和自制设备的安全审定工作,组织革新成果和自制设备的安全技术鉴定。

6、组织机械操作人员安全培训考核。

7、负责机械的安全技术分析,参与机械事故的处理工作。

(二)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安全责任

1、自觉遵守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2、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保养、维修工作,预防机械事故的发生。

3、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考核持证上岗,不允许无照操作。

4、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不允许私自将机械设备交由他人操作,因工作需要将本人操作的机械设备交他人操作时,要经项目经理以上领导批准。

5、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私自使用单位机械设备造成事故,责任由个人承担,后果严重的从重处罚。

6、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私自使用劳务队或外单位机械设备,造成

损坏或事故的责任完全由个人承担。

7、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精力集中,认真操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8、机械设备在运行中不允许搭载与施工无关人员。

9、机械设备停放必须选择安全地点,在行车道路上停放应设置防护栏和标志牌,且设置间距应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10、机械设备停放后,应设专人进行看管,对看管人员要进行安全交底,尤其要预防因安全距离不够引起的碰撞或因油料引起的火灾。

﹙三﹚机械使用“三定”制度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定人、定机、定岗的三定制度。“三定”制度是机械使用负责制的表现形式,把人和机械的关系固定下来,做到每台机械设备有人管,安全有专人负责,有利于操作人员正确、熟练操作机械设备,防止使用中事故的发生;有利于维修保养和使用,是预防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

四、施工区域安全保通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郑卢高速公路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加强公路建设期间的道路安全保通工作,确保施工和过往车辆、人员的安全,使公路交通安全有序,保证工程建设安全顺利进行,有效缓解工程施工与道路通行之间的矛盾,切实做到工程建设与交通安全畅通两不误,结合郑卢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1、在施工作业前500米处开始设置前方施工标志,以及道路临时占用所需要的一切其他标志、标牌,如“前方施工请慢行”、“前方有施工车辆出入,请慢行”、“前方道路变窄”的标志;并请交-警人员对现场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2、施工车辆需在路上临时停车施工的,停车的后方200m处需设置锥筒,安全员手持旗帜提醒、指挥车辆。

3、在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人员,在上路作业前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必须穿戴有反光标志的服装,施工作业人员严禁酒后进行施工;不得在封闭的施工区域以外活动,不得在施工区域内睡觉、打闹。

4、在施工区域内设安全保通人员,不间断查看各种交通标志,发现不规范的及时纠正,对于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施工行为及时给与制止。

5、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及施工车辆应服从执法人员和路政巡逻人员的指挥和调遣,对于其现场提出的安全保通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改进。

6、施工作业结束后,将首先拆离施工机具和材料,清理路面障碍物,然后依次拆除安全标志,撤离现场开放交通。

7、如需夜间施工,应在施工区增设频闪灯等警示灯具,增设施工提示牌。

五、安全保通巡逻检查制度

为确保郑卢高速公路正常通行,并排除因施工而给过往车辆带来的安全隐患,项目经理部特成立保通工作领导小组。

﹙一﹚工作职责

1、负责方案的制定、修订;

2、提交施工计划和配合要求;

3、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开展专业培训;

4、配合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物质、装备;

5、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6、维护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制止和纠正人员、车辆等各种违反保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和现象,协管人员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协助交-警、路政部门维持交通秩序。组织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大型清障设备,按领导小组的指令,担负现场应急救援任务;

7、现场保通人员成立领导小组,设保通队队长一名,负责现场的人员管理。

8、参建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身着反光背心,禁止穿越高速公路、进入高速公路通行区。参建人员严禁在高速公路上擅自、违规拦截过往车辆。参建人员禁止靠近通行区休息,以防止意外发生。

﹙二﹚巡查情况处理

1、发现有路面障碍物,应当场清除,当场无法清除的,通知路段养护部门及时清除并书面告知;

2、发现路面交通事故或非交通事故障碍,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通知排障施救单位;

3、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详细记载巡查情况。巡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员工的工伤事故,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工地)所属员工及分包单位员工在生产或从事项目管理人员指定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人和非本人责任的伤害事故(包括机械事故)。

三.引用文件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洛阳市相关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工作管理程序》http://www.ahsrst.cn—29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

四.权限

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科起草、修订和解释,经公司有关会议讨论、董事长兼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分公司、项目部(工地)发生的轻伤事故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其调查、处理由分公司、项目部(工地)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进行,并将事故处理意见、结果由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公司安全科;损失在2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所在部门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科,安全科派人核查适准时,请示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在30分钟内报告公司安全科,安全科派人调查处理。事发所属部门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实事求是,责任明确,奖罚分明,不得徇私情。分公司、项目部(工地)的负责人和事故当事人、见证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派来的工作人员必须给予积极的协助和配合,事实求是的提供相关资料和真实情况。

五.事故报告内容与方式

报告方式可用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办法。总之,事故报告要做到“快”和“准“;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5、事故报告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六.事故管理

1、事故发生后,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报告项目管理人员(经理、安全员)。任何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救护,并注意保护现场;因工致重伤或伤亡的,所在部门应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科(总经理),所在部门应按照公司的安排和决策采取行动,任何人不得越过公司而行事,否则,将严肃处理。

2、事发后,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若负责人不在事发现场,应及时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事故报告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并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告公司安全科。

3、凡故意隐瞒事故真-相、虚报或拖延不报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事故责任。

4、根据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进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划分责任。

5、事故调查过程中所收集的资料由公司安全科予以保管,一般包括:

a.事故现场示意图或照片。

b.相关设备、工具、材料等技术资料

c.工艺安全操作规程

d.工艺安全技术交底,班组班前安全活动记录

e.人证资料

f.与事故有关的其他资料

七.事故处理结案后期工作

事故处理后,应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科,并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做好对事故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员工认真吸取教训。同时,积极采起措施,充分完善安全防护,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八.事故上报时效及奖惩办法

1、发生事故未及时报告项目经理或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2、发生事故损失在2000元以下,在一天内未上报公司安全科的,每次处罚项目经理或主要负责人200元。

3、发生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下,三小时内不上报公司的,处罚项目经理或主要负责人500元。

4、发生事故损失超过5000元,在半小时内未上报公司的,处罚项目经理或主要负责人1000元。

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伤及人员时,所在部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公司安全科,由安全科直接安排救治方案,所在部门全力配合。项目部或工地不得擅自自行决定,否则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罚款。

6、不论事故大小,该处理的要及时处理,该上报的及时上报。若有隐匿不报或不实事求是报告的,查出或发现后,对主要负责人根据事故大小处以相应罚款并在全公司进行通报处理。

7、分公司、项目部(工地),在一年内发生一次损失在30000元以上,或累计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不论任何原因,年终取消评优资格。

8、对于管理人员和工人检举揭发出项目部(工地)发生安全事故不报或弄虚作假的问题,一经落实,奖励检举揭发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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