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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制小学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1 04:30:1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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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制小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寄宿制小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寄宿制学校是指全区范围内有寄宿生的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学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区教育局是全区寄宿制学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寄宿制学校安全状况,加强对寄宿制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制定寄宿制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寄宿制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坚持对寄宿制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治安巡查,及时了解掌握寄宿制学校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寄宿制学校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案件,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五条 地震、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寄宿制学校的安全教育指导,协助学校开展各类安全演练活动,消防部门要及时检查寄宿制学校消防设施设备的装置和校内消防安全隐患的检查,彻底消除寄宿制学校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六条  卫生部门要经常检查、指导寄宿制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时监督、检查寄宿制学校食堂饭菜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第七条  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大对营运车辆的监管,定期对寄宿制学校接送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定期对车辆经营人员和驾驶人员进行培训和安全责任教育。

第八条  建设、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寄宿制学校及学校周边建筑和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依法责令排除,要及时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相关的设施设备。

第九条 乡(镇)政府要经常对乡(镇)寄宿制学校设施设备、师生宿舍、食堂等安全状况的检查,加强对乡(镇)所属寄宿制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加大对乡(镇)寄宿制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条 文化、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对寄宿制学校校园周边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和对校园及师生安全存在隐患场所的治理整顿。文化部门要加大对网吧的整顿管理,切实解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现象。

第十一条 寄宿制学校实行校长安全管理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长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抓紧抓好。学校应依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保护,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监护人(家长)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保护工作。对有特异体质、遗传疾病的学生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给予适当的关心和照顾。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健全完善校舍管理、食堂管理、宿舍管理等各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作息制度、用餐制度及生活指导教师管理制度,并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切实落实安全责任,抓好各方面的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门卫、值班、巡逻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健全门卫制度,加强门卫管理,强化值班责任,制定学生出入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学校,并加强检查,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动物和强制管制器具等带入校园。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立保安室,配备专职保安人员,随时对校园安全状况进行巡逻检查,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和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生实行点名和定时查铺制度;实行男女宿舍分离制,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加强对生活指导教师的管理教育,做好学生宿舍安全等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寄宿制学校要定期对教室、宿舍、楼梯走道、食堂餐厅、图书室、实验室、各类服务场所及水暖电等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进行检查清理,危险地方应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制定安全工作目标管理细则,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实行岗位责任管理,并健全校内奖罚制度,对工作负责、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人员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及时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课或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在校期间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同时,应将学校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建立卫生检查、检疫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定期对学生个人卫生、宿舍卫生、教室卫生、食堂卫生及其它环境卫生等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学生聚集场所等进行清洁消毒。学校应设立医务室,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人员,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做好平时的日常救护工作,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应加强学生饮食管理,食堂从业人员必须两证齐全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学校应积极协助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食堂饭菜和饮用水的检验、检疫,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第二十条 建立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寄宿制学校应保证学生有充足的课外活动时间,丰富学生的校园生活。要加强学生课外活动和体育课的组织管理,落实学生课外活动和体育课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学生安全。组织学生郊游、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举行大型集体活动等要经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个别校外活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搞好协调管理,各项活动都要有专人负责,有应急预案,并做好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财产安全管理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学校财物管理,对学校所有财产进行统一登记造册,财务室应有保险装置,确保学校财物安全。寄宿制学校所有闲置场地不得随意租借他人。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注明学生详细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合作,及时将学生在校安全情况告知家长。学生回家和返校要有详细可行的接送方案。

第二十三条  建立接送车辆登记制度。寄宿制学校要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学校应积极配合交通运管部门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交通运管部门,确保寄宿制学生安全往返学校。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寄宿制学校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协调公安、安监、地震、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安全管理及安全常识方面的专题教育。

第二十五条 寄宿制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指导学生进行事故预防、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要求,坚持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之中,充分利用班会、墙报、校园广播等各种途径经常对学生进行防溺水、防火、防食物中毒、防疫及防自然灾害等各类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应帮助学生及时了解学校相关的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增强学生的安全防护意识。    

第二十七条  寄宿制学校应结合本地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集中开展专题安全教育活动,做好学生安全回家教育工作,教育学生在回家、返校和放假期间注意防范各类安全事故,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寄宿制学校应针对本校地质灾害隐患、地质特点等,积极组织学生进行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预防演练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师生参加的演练活动,组织一次全体学生参加的夜间逃生疏散演练,增强学校及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第二十九条 寄宿制学校要加强与地震、人防、消防等单位的联系合作,聘请专家对师生进行专题讲座,接受安全教育,并积极组织师生参观消防演练和人防设施,使学生掌握各类安全救护常识。

第三十条 寄宿制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从公、检、法等单位聘请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应协助学校落实安全制度,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

第五章 安全事故及责任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寄宿制学校在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救护措施,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寄宿制学校安全工作的考核,对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重大伤亡或事故发生后有瞒报、谎报、缓报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安监、建设、卫生、交通等部门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寄宿制学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应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其他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扰乱学校正常秩序,造成寄宿制学校安全事故,或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阻碍正常救助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其它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肃州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2015-07-06 10:29 | #2楼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    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校园,不得无故脱离岗位。

2、    注意观察进出校园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

3、    及时关锁教学楼及大门,经常巡视校园,确保校内财产安全。

4、    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 反映和联系。<莲~山 课件 >

5、    节假日和放学后不准本校教师之外的一切人员进入校园。

二、路队安全制度

1、    每天上午、下午放学时,路队辅导 员及时清点人数,整理路队。

2、    要放学补课,需得到家长的同意,谁补课谁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并整好放学路队。

3、    辅导 员必须准时到岗,严禁擅自脱离岗位。

4、    教育学生遵守交通法规。

三、课堂教学制度

1、    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3、    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    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    班主任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四、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1、    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 小组。

2、    学校值月、值日领导要每天检查设备设施情况。

3、    全体教职工要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

4、    总务人员要及时维修、维护学校设施设备。

五、饮水安全制度

1、    保证水源安全卫生。

2、    经常给饮水桶清洗、流毒。

3、    教育学生有秩序地饮水。

六、课间管理制度

1、    值日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    各班配备安全巡视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

3、    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七、集体活动安全制度

1、    学校举行大型校内外活动,要有安全措施。

2、    班级举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得到校长审批同意。

3、    开展大扫除、义务劳动等活动时,班主任必须在场参与,布置学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4、    学校举行远距离或重大师生活动,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八、物品放置安全制度

1、    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校园,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2、    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体育课或活动课。

3、    学校综合实验等可能涉及的一些有毒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九、用电安全制度

1、    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2、    班内要指定专人开关电源。

3、    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

4、    电源总闸安装的办公室人员在到校和放学时,及时开关闸刀。

十、组织保障制度

1、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2、    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

3、    每学期对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    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

十一、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1、    学校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    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3、    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

4、    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5、    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6、    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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