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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研究

时间:2022-04-11 11:16:26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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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研究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我国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的神经,变得敏感而脆弱,各级政府都明显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理论界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研究和探讨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文章就是在这样一个民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已经达到了新的历史高点的背景下,通过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为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效果,提出相关建议,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经济良性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研究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概述

食品安全监管是指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检测与监督管理。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定义,它是指:“为了给消费者提供安全食品的保护,由国家或相关机构实施的,目的是保证食品从生产、加工、销售一系列过程中安全的强制性管理活动。”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关于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和权利分配的组织方式,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市场和食品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它的主要功能在于:

(一)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食品生产的专业性和标准化,使得消费者无法参与食品安全的监控。每个企业生存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利润,以最小的产出得到最大的回报。因而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违法生产便大行其道。如果仅仅靠自身的道德、良心难以遏制一些不良企业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舌尖上安全的重任需要国家职能部门的重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

(二)是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

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食品在全世界各地区间的生产,加工、交易。同时,也必然会引起一些食源性疾病的出现,前几年的禽流感就是属于此例,如果不加以监管和控制,就有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可能。故而,强化食品安全的监管不仅是人们注重食品健康安全的要求,更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

(三)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秩序是法律 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也是政权得以正常运行的必备条件,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稳定秩序都不能保证,何以保证公平、正义、自由等更为崇高的价值。食品安全的监管就是政府为了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社会正常商品经济秩序的重要一环。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现状

我国在2015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专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着重指出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环节的责任和协调机制,废除了关于食品的免检制度,引入了国外先进监管管理方式,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一)在中央政府层面

实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挥协调下的分段监管和综合协调相结合体制。农业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监管,快速作出评估和预案;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具体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信息发布;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各部门建立牵头组织,协商共事,积极配合,产品分析信息共享,进而作出综合评价,最终形成监管的合力,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二)在地方政府层面

实行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的综合监管的方式。以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具体的工作机构督促落实,强调多部门联动监管,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共管。同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庞杂,职责不清

多部门间的共抓共管固然可以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起到综合联动治理的效果,但同时,也会存在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的情形,这样既不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真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要求。更为严重的是,容易出现监管的“真空”地段,各个部门都在无利让着管,疏于管理监督。

(二)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不健全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立法,主要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干;以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刑法 等法律为支干。其最大的缺陷就是缺少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规范,比如在食品的种植阶段中,关于转基因作物的安全问题,在具体的法律法规 中仍然是没有阐述。保证食品安全任重道远,需要完善食品从农田到餐桌上一整套法律法规 ,做到有法可依。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惩戒力度不够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使得法律的威慑力大大降低。作为理性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对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作为以收益为目的的商人其行为更是对经济利益的最终追求。当有足够的利益诱导时,他就会铤而走险,置法律于不顾,因为他认为法律的惩罚相对于其收益是小的。因此只有当法律的惩罚足够大时他才会放弃违法行为。

(四)食品行业组织和公众监督缺失

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仅靠政府监管就能解决的,它需要行业协会、广大消费者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共同监督。食品行业协会作为一个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其具有的专业性鉴别技能,应该肩负起更多的责任,不包庇违法企业生产的缺陷产品,真正做到行业自律、自纠。同时,公众也应提高鉴别食品的能力,对于假冒伪劣产品予以举报,弥补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缺失,公众的参与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国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能有效运行,为本国公民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拥有一套先进全面的管理理念。但食品安全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和新科技、新材料的运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面临严峻的挑战,学习他们的成功经验和改革措施是必要和有益的。

(一)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在日本,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从田间到市场,就开始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供消费者查询。要全方位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实需要加强从食品原料到消费的全程监管,采取全过程的管理,这样才能够减低行政的监管的成本,同时也可以减少过程管理的疏漏,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

(二)确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确立逆向的可追踪,使我们在出现了食品安全事故时能找到责任人。确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要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相关监管者,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食品安全监管作为政府的主要经济管理职能,一旦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将难辞其咎。这表明即使是政府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责任应该成为法治政府的规则边界。

(三)引入风险管理和预警机制

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系统是当代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这是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基于政策的风险管理和基于信息传播的风险交流三位一体的过程。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科学理念深入人心,也渗透在每一个行政管理领域,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基于科学”是其基本原则之一。

(四)发挥行业组织和公众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市场的控制力逐步减弱,行业组织和公众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的重要一环,应该发挥各自优势,将掌握到的信息和建议反馈到政府职能部门,为进一步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做参考。完善的政府监管应该重视前两者的作用,行业组织和公众可以作为第三方治理机构,对为了追求商业利润,而去违背商业道德的企业作出消极的评价,最终失去在行业当中的立足之地。

五、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相关法律法规

1.加强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完善和统一的法律体系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必不可少的前提。应当加强加快法律体系建设,形成覆盖全面、上下配套、制度严密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食品安全监管是个复杂的工程,涉及多部门的职责权限,同时更关乎消费者的权利,做到有法可依,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2.加强统一的食品标准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标准就如同一把标尺,也是维护食品安全的一把尚方宝剑,是对食品加工、销售企业的有效约束,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所在。要想转变消费者对国产食品的认知,治本之策是职能部门依法严格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迫使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化生产和销售让消费者信得过的可靠的安全食品。我们国家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还有企业标准,必须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尤其是人民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安全标准建设。

3.应立法允许集团诉讼。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无法适应现在的情形,致使消费者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在消费者权益还没得以彰显的情况下,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代表消费者进行集体诉讼,无疑是一个比较好的做法。鉴于我国法律现状及公民自我维权艰难的情况下,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进行集团诉讼的权利,对于消费者来说,更加节约诉讼成本,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决定了它的非功利性,从而保证了它的公正性。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制度

1.创建食品安全相关的诚信档案。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的,统一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开展诚信教育。除了严格执行国家处罚规定外,还应将诚信档案同融资信贷,土地使用权等政策性条件相结合,对于不讲诚信,甚至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在这些方面给予严厉的惩戒和政策优惠排除。同时,在媒体定期发布重点监管企业,并责令其整改;对整改意见予以抵制或者情节极其严重的,应作出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2.完善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完善全方位、多部门之间的分析预警和统计报告工作,做到信息的快速收集、信息的精确评估并提出评价意见,形成一套完整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具体的工作开展,可以是以点开始,辐射周边形成面,再以面带动面,最后建成食品预警机制,真正做到提前预防,将危险源杜绝于销售渠道之前,避免进入销售环节后,造成的重大损失。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2015-07-10 17:16 | #2楼

一、食品(药品)安全会议制度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会议制度分工作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

(一)工作会议制度

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召开。根据需要或遇有重要情况,报经县政府同意,可由委员会主任决定临时召开。会议计划和会务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出,报经主任审定后进行筹备。

会议内容:传达贯彻国家和省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和会议精神;分析研究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安排部署年度或一个时期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出席范围: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全体成员、各乡(镇)分管领导和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办公室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二)联席会议制度

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根据需要或遇有重要工作安排,可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临时召开。会议计划和会务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出,报经主任审定后进行筹备。

会议内容: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食品安全(药品)监管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等;分析全县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本县食品安全(药品)监管的各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研究、协商食品安全(药品)监管的有关问题,建立全县食品安全(药品)的长效监管机制;交流、通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督促整治重大隐患,组织协调重大执法行动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查处;组织处理食品安全(药品)重大突发事件及应急救援工作;对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县政府提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其他需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出席范围: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为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参加联席会议的部门既可是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也可是其中部分相关成员单位。也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三)专题会议制度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委员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召开。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会议内容:研究处理上级和委员会确定的重大事项的组织实施,研究贯彻县领导有关食品(药品)安全重要批示的实施意见;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的食品安全(药品)监管问题,研究、部署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研究组织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案件或事故的查处;检查督促委员会确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收集反馈工作中的意见、建议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其它需要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出席范围:根据会议议题,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参加。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也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二、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1、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及有监管职能的成员单位应分别设立并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2、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到投诉举报应认真做作好登记,按程序报告单位负责人并跟踪处理,做到事事抓落实,件件有回音。

3、各成员单位接到的投诉举报,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部门职责,及时做好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投诉举报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认真作好投诉举报登记,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移送有关单位部门处理,并将转办情况和转办单位告知投诉举报人;涉及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应报送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4、各单位部门受理和其他部门移送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立案查处。需检验检测的,自检验检测报告书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署名举报投诉人。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投诉举报件处理结果,应同时函告移送部门。

5、上级党委、政府和县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的投诉举报,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落实,督查、督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县政府报告。

6、积极探索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以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增强食品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食品安全承诺制度

1、全县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单位单位必须按照国家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建立食品安全承诺制度。

2、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监管范围内履行食品安全承诺管理。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的食品安全承诺管理;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行业的食品安全承诺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承诺管理。

3、各职能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承诺的单位,要户户核查承诺内容是否与实际操作是否一致,提高承诺的自我约束力和公信力,严禁虚假承诺;对承诺内容与实际操作不相符的,可采取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向社会曝光等形式,确保食品安全。

4、全县所有食品生产小作坊必须全部纳入食品安全承诺管理,否则一律予以取缔。

5、各食品安全承诺单位按照承诺内容,必须与职能监管单位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将承诺书张贴(或悬挂)在醒目位置,接受群众监督。

6、把食品安全承诺纳入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凡没有按要求履行食品安全承诺和承诺与实际操作不到位的,一律不得评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诚信单位。

7、在全县城镇、农村普遍推行自办筵席食品安全承诺制度,由各乡镇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按照《城镇、农村自办筵席申报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四、城镇、农村自办筵席申报制度

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社区)组织要把城镇、农村自办筵席的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加强管理,加强监督。

2、城镇、农村自办筵席举办人,必须在筵席举办日期5天以前向所在村(居、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申报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⑴举办人、举办地点;

⑵举办天数(餐数)、预计聚餐人次;

⑶厨师来源(本地群众或专业厨师服务队伍)

⑷主管厨师姓名;

⑸专业厨师服务队伍是否经过卫生监督部门备案登记,有无健康证。

3、筵席举办人经过申报登记,并填写申报登记表、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后,方可举办。申报登记情况每半年向乡镇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送一次,乡镇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每年年底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办公室和卫生监督部门报送一次。

4、村(居、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因事请假或不在岗时,由村(居、社区)委员会指定人员负责申报登记工作。

5、村(居、社区)委员会和食品安全信息员要加强农村自办筵席的卫生监督工作,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理。

6、各乡镇和村(居、社区)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城镇、农村自办筵席申报登记制度的宣传,并纳入工作考核,减少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7、因对城镇、农村自办筵席申报登记管理不严,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按有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城镇、农村自办筵席《申报登记制度表》和《食品安全承诺书》,由县卫生监督所统一印制,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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