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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1 13:20:38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文物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文物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文物单位、文物库房及办公设备、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单位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负有安全防火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单位领导和各部门领导分别对本单位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1.处理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2.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3.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各类事故隐患

4.组织消防业务培训、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三章消防安全措施

第七条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八条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规定,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第九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经常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条文保单位及文物库房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

第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火警电话119),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扑救。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火险扑救。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并对取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保证正常工作的;

2.坚持执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做斗争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财产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安全工作有贡献的;

第十四条 对无视消防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仍拒不执行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给予处分,必要时可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因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消防安全的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单位、部门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设消防责任人。单位的消防责任人由所长担任。

第十七条 为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单位成立消防安全领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分别成立相应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文物古建筑消防管理做法及对策探讨2015-07-11 18:41 | #2楼

中华民族有着博大精深的民族文化,是世界上惟一一个拥有5000年文明而不曾中断的国家。悠久的历史赋予了我们丰富的文化遗产,构成了独特而灿烂的文明景观。它不仅是国家和民族的骄傲,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对待文物古建筑必须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然而,目前的现实是,绝大多数的古建筑在消防方面均没有较完整的规划。以我市为例,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5家、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27家、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92家,共有木制结构古建筑118处,最早年代的文物古迹可以追溯到新、旧石器时代。这么多的古建筑,没有一个做出消防规划,一旦发生火灾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损毁了国家宝贵的文物资源和文化遗产,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例如,铜仁地区铜仁市川主宫茶艺馆因违章使用电火箱,长时间通电引燃覆盖物酿成火灾事故,火灾烧毁古建筑85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98.71万元。引起了、省政府和省公安厅领导的高度重视。这不仅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且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一、火灾危险因素

(一)结构性因素。文物古建筑多为木质结构,历经几百甚至上千年的日晒风吹雨淋,造成建筑木质腐蚀、干燥、疏松,含水量远远低于一般自然干燥的含水量(约在12-18%之间),成了全干材。同时文物古建筑材料又多用油脂含量高的柏木、松木、樟木等优质木材建造,且其表层涂有大量的油漆涂料,极易燃烧。

(二)火灾负荷因素。现代建筑要求火灾负荷量平均每平方米的木材的用量,不宜多于0.03立方米。在文物古建筑中,大体上每平方米含有木材1立方米(包括其它可燃物折合木材的用量),那么文物古建筑的火灾负荷量比现代建筑大31倍。由此可见文物古建筑火灾危险性之大。

(三)扑救困难因素。

1.文物古建筑在设计古建彩绘建造上往往存在先天缺陷。或建于高山深谷之中,依山而建,道路崎岖坎坷,或建于城区,但设有门槛、台阶等而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古建筑群,建筑之间大多间距很小,没有消防通道,更无法设立防火墙,消防设施及水源无法满足施救的需要,因而,对防火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燃烧速度快,温度积聚迅速。木构架建筑在起火以后,必须在15-20分钟内实施有效施救,否则会出现大面积燃烧,最高温度可达800-1000℃。文物古建筑中的木材,由于长期的干燥和自然的侵蚀,往往出现许多大大小小的裂缝,其牢固情况比疏松的松木还要差。有的大圆柱,并非完整的原木,而是用几根木料拼接而成,外面裹以麻布,涂以漆料,发生火灾时,木材的裂缝和拼接的缝隙,成了火势向纵深蔓延的途径,加快了燃烧速度。同时,文物古建筑的屋顶相当宽大且坚实,发生火灾时,屋顶内部的烟雾和热量不易散发,温度容易积聚,导致轰燃现象,使古建火灾难以扑救。

3.烟雾生成量大。一般而言,1公斤木材燃烧时可生成20立方米烟雾,体积相当于木材体积的300倍。一座1000平方米的大殿,如在其中燃烧20公斤木材,数分钟内,整个大堂将会充满烟雾。在施救过程中,消防人员难以进入,又不宜施展破拆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扑救难度。

二、发生火灾的原因

(一)生活用火。主要反映在做饭、采暖、照明等用火过程中不慎引起的火灾。甚至有些单位在古建筑群内设置饭店、包厢、茶座,在用火方面,存在柴油和液化气同时使用,并把厨房间设在二层。

(二)电气火险。主要有线路老化,绝缘破损;电气设备使用时间过长,温度过高;照明灯距离木屋架或可燃物等过近,因长时间烘烤而起火;随意增加用电负荷,因导线截面过细难以承受较大的电流作用,以及随意在古建筑的可燃结构上铺设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电线引起火灾。

(三)宗教活动用火。民用佛教信徒进行烧香拜佛等宗教活动者甚众,而古建筑古寺庙是民间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宗教活动常见的用火形式主要有烧香化纸、燃点蜡烛、供龛上的植物油灯、灯节等大型用火活动。此外,还有定时的庙会,临时性的超度道场等宗教用火活动。无形之中埋下了众多火灾隐患。

(四)雷击起火。古建筑一般都是建在较高的台基之上,或人群聚集的地方,或崇山峻岭之上,建筑群屋体高大耸立,周围古木参天,接触点高,木质干燥,地处雷击多发区,极易引起雷电火灾。

(五)其它原因。主要是柴草堆积时间过长引起的自燃;集会燃放烟花爆竹,危险品引起的爆炸,以及人为因素如小孩玩火、报复纵火、放火等原因引起的火灾。

三、火灾预防的方法和措施针对古建筑火灾的多种成因,必须坚持“防消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到组织落实,制度严密,措施得法,施救有效,具体方法有:

(一)完善法规体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规定:“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文物古建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不仅如此,国家需要进一步完善古建筑消防管理的法规体系,明确各级政府、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消防监督部门等各自的责任。目前,古建筑在消防安全管理上还存在产权不清,责任不明,安全保卫人员短缺,业务素质低,自防自救能力差,督促文物古建筑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手段单一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对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出规划,予以完善。

(二)提高认识,建章立制。

1.加强教育培训。重视做好对工作人员和有关文物古建筑活动参与者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预防火灾的方法、发现火情的处理及灭火技能等,从而提高大家对做好文物古建筑消防工作的认识,有效增强预防火灾的自觉性和有效性。

2.建立组织、明确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文物古建筑单位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公安部第73号令有关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设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消防员);根据单位的特点,建立和完善防火灭火的预案和各项消防管理制度;主动配合消防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逐级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确保逐项措施落到实处。

3.加强设施建设,配备灭火器材。地处偏远的文物古建筑,应修建消防蓄水池,配备水缸、水桶、沙土以备灭火。有条件的文物古建筑单位应在主要建筑内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系统。在郊野、山区的文物古建筑还应配备常用灭火器材和因地制宜地设置适合自身特点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立足于减少火灾扑救时的水渍损失古建筑群的消防水源严重缺乏,又有大量的壁画、彩绘、泥塑、文字资料等特别贵重的历史珍品。因此,扑救此类古建筑火灾时必须减少水渍损失,要研发和配置适合扑救古建筑火灾所需的水渍损失小、节水型的灭火装备和抢险救援器材,如高压脉冲水枪等,以达到既节约用水又减少损失的目的。

(三)拓宽筹资渠道,加大消防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人增长而增加。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对古建筑消防保护的经费要列出规划,安全投资渠道要多元化。对国家级的文物保护单位,不一定非要当地政府投资,像我市这样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国家应予以资金上的倾斜和支持。同时,也可以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古建筑消防保护,或从旅游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资金等多渠道筹资,以保护全人类的共同遗产。

(四)加强生活用火的管理。

1.炊事用火:主要考虑炉灶的选址和筑造,灶房地址一定要远离古建筑或文物集中的库房,炉灶不能靠近可燃建筑物,烟囱穿过闷项或房盖时,其周围应用不燃材料隔绝,上加防火帽,炉体灶堂应用耐火材料构筑,其内不能开裂漏火,使用时必须有专人看管,周围柴草不能堆积过多,饭好后应立即清除,做饭时油汤不宜过满,防止浮油过溢引起火灾,一旦起火不要惊慌,应迅速盖上锅盖,端离炉火使其窒息。

2.照明用火:使用油灯、蜡烛照明时,不能直接靠近可燃物质,应在油灯上设置灯罩,灯罩上不能再套纸罩。油灯、蜡烛应固定在四周没有可燃物的地方,并应及时清除油垢。添加灯油时应将灯火熄灭。

3.取暖用火:取暖方式主要有火炉、火坑、火盆、手炉等。对火炉设置的要求:木质地板上设置火炉时必须用砖或土坯垫成不低于14厘米厚的隔热层,炉口上部须垂吊一定厚度的隔热板。使用火盆取暖不得直接将火盆放在木架或木质地板上,就放在较厚的不导热的台基上。使用手炉时,不能任意放置,更不能使用手炉烘烤被褥。

4.禁止在古建筑区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宗教活动明火的管理。寺院、道观中宗教职业者常年坚持供奉活动,在殿堂、佛堂之内的供台、供桌上设置香炉、香盆、蜡烛、长明油灯,长年累月,昼夜不熄。香客盛行时殿堂内外几乎成了火的世界,对此,必须加强规范:

1.可以将在殿内烧香、点蜡和燃点油灯改为在殿堂之外的安全地带设置焚香炉亭,做到专人看管,人离火熄。每天清理蜡烛残枝、香头,并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2.禁止将明火引入殿内,烧香点蜡必须在殿外进行。

3.可使用安全可靠的替代性物品来替代易引发火灾的点火蜡烛。

(四)电气火灾的预防。

1.加强电气工程安装、施工的管理。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并由实践经验丰富,技术力量雄厚的电气工程部门承担。安装工程结束后,须经供电部门和消防监督部门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

2.有关库房、展室内的电线,必须穿管敷设。照明应用60瓦以下的白炽灯泡,严禁使用日光灯、水银灯照明。

3.古建筑物群内凡用电照明的,均应在室外安装开关箱,做到人离电断。严禁使用铜丝、铁丝、铝丝等其他金属代替。有关照明设施应远离可燃、易燃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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