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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

时间:2022-05-05 00:58:00 责任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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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和《西藏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全地区实行文物安全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我地区文物单位的政治安全和文物安全工作,坚决遏制种类文物案件的发生,根据有关文物安全管理规定,本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逐级签订落实责任的原则,由地区文物局同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此文物安全责任书。

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

一、2015年度文物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任务

各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始终把文物战线社会稳定与文物安全工作做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实,要进一步加强辖区文物单位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文物安全工作上的管理、督促、检查、指导力度,及时消除不稳定、不安全因素;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好种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预案,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把各类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内部;要认真落实社会稳定、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增强责任意识和防控能力,有效预防种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文物系统的绝对安全。

二、各县文化(文物)局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各县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的领导及指导下,主管本县文物安全防 1

范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预案并组织落实,建立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报告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健全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及时消除文物安全事故隐患。

(三)领导班子要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文物安全工作状况,随着形势的发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一方平定。

(四)各县文化(文物)局长为全县的文物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一名副局长或文物局长为全县文物安全工作具体负责人。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具体规定,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多方筹集资金,保障文物保护单位必要的安全工作经费,督促文物收藏单位配备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

(六)对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关于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要认真及时进行传达,贯彻和组织落实。

三、职责

(七)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并有责任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单位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并要及时掌握执行情况。

(八)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巡视检查本县行政区 2

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及其附属文物(包括由其保管和陈列的文物)的保管、使用状况;检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建筑的原有格局、环境景观和风貌的保护状况。

(九)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止损毁文物建筑及附属文物的违法行为;制止擅自移动、拆除、破坏文物及其他违法违章开发利用使用等行为,确保文物不被盗窃、盗掘和破坏。

(十)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革命文物的保护和安全工作,革命文物是发扬革命传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武器,革命纪念建筑等必须妥善保护,严禁乱拆、乱改,要严格保护原有建筑和周围环境的原貌。

(十一)要加强与当地统-战、民宗部门联系,严格管理各文物保护单位馆藏文物,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寺庙文物的保护管理、文物安全和文物拍摄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十二)各县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文物法律法规培训班,使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和非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重点寺庙及寺管会的负责人认真学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坚持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从而使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提高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和管理水平。

(十三)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每年有计划地组织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对使用单位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季度巡视检查一次;自治区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有计划地进行重点检查。

(十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召开现场会,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追究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十六)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的巡视检查结果,应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十七)加强对文物安全状况的巡视检查,会同公安、消防、工商部门及时查处盗窃、盗卖、走私文物等违法案件。

(十八)会同属地消防部门,加强对文保单位火险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力度,确保古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发生火灾事故。

(十九)发生文物被盗案件、火灾事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我局报告,如出现拖报、瞒报、漏报而造成影响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重特大案件由自治区文物局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

(二十)加强文物法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二十一)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于年度前将本年度《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向地区文物行政主

管部门作书面报告。

四、监督奖惩

(二十二)地区文物局通过掌握各地文物安全监管情况,对在一年内未发生文物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为保护文物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文物安全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上报地委行署和自治区文物局给予表彰奖励,并在项目经费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二十三)对于出现下列行为的,地区文物局进行通报批评或根据情节,向当地政府通报或者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1、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对发生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文物安全事故或者发现文物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不按要求上报的;

2、在文物行政执法、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

3、地区文物局下发的关于文物行政执法和文物安全工作通知要求落实的工作事宜,无正当理由不予落实或者不及时报告落实结果的;

(二十四)各县文化(文物)部门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致使本辖区内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分处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十五)对不严格执行有关文物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重失职,造成文物损毁、被盗、失火的,由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严肃

处理,直致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二十六)若遇主要领导变动,本责任书由继任领导履行。

(二十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西藏林芝地区文化(文物)局局长签字(盖章):

波密县文化(文物)局局长签字(盖章):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本责任书共6页)

XX县文物安全责任书2016-06-03 17:44 | #2楼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各文物保护点安全保护工作,预防文物被盗、被抢及杜绝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组织领导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明确"守土有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切实加强各文物保护点安全管理工作,要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并做为首要任务来抓.

2、层层建立文物保护机构,全面推行文物安全责任制,确定各乡(镇)管理或使用单位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在本区域范围内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安全岗位责任制,建立保卫组织,配备足够的专职保卫人员负责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对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定期进行研究、部署、检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

3、各乡(镇)文化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内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村、居委会单位,建立文物安全保护组织,落实保护人员,并同文物单位所在的村、居委会或文物使用单位签订责任书,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制.

二、责任目标

1、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普及文物保护知识,树立热爱文物、珍惜文物的观念,形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使文物保护成为每位公民的自觉行动。

2、建立健全文物安全检查巡查、隐患整改、保养维护等制度,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开展全面细致的日常巡查,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大巡查。发现隐患责令使用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建立完备的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安全保护巡查记录。一旦发生文物消防或者其他安全事故,要立即报警,同时启动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健全各项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门卫、值班、岗位制度,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文物安全保卫人员培训制度,文物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重大案件、灾害事故、重大隐患报告制度,紧急情况及节假日工作预案,法人、分管领导、保卫机构安全责任制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

4、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积极向上争取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经费,并上报当地政府将文物安全保护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按文物安全防护级别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风险等级,建立技术防范系统,设立防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报警装置与110联网,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备完好。

5、清理在文物古建筑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拆除在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的违章搭盖;清除在古建筑周围存放的柴草、木料、纸箱、塑料等易燃易爆物品;改造在古建筑内未经套管保护、私拉乱接的电气线路;规范文物保护单位的民居、寺庙、祠堂等宗教活动用火和生活用火行为;规范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器材。

6、组织各文物保护点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每年协同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两次以上消防大演练,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同火灾作斗争的自觉性,要求人人学习消防安全知识,自觉遵守消防规章制度,掌握防火自救能力和消防技能。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报批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或其它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四、责任人应认真落实好文物点管理保护职责,对因责任 不落实, 工作不到位, 造成文物点事故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乡(镇)文化中心:(盖章) 

文物所在地村委会(盖章) 

签订时间: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书2016-06-03 23:35 | #3楼

为加强我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结合我区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的开展,根据《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三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记录档案、标志说明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和《济南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由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甲方)与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书”其内容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毁文物保护标志。如有移动、损毁现象发生,乙方要指认有关责任人,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文物保护-法》予以处理;如乙方不能指认责任人,由乙方负责恢复原文物保护标志。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暂定保护范围内进行与保护文物无关的建设工程,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严禁开山采石、建窑取土等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不得进行扰动文化层的活动(距地表30厘米以下)如有特殊需要,需报经区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取得法定手续后方可进行,未经许可,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暂定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存放危险物品,进行扰动文化层活动,及其他违反文物法规规定,有损文物安全行为的,除按文物保护-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如乙方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的,将追究乙方的责任。

三、经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乙方对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文物的安全和日常保养及维修,并做好文物安全防火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内如发生盗窃事件,乙方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传拓碑刻,不得利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如有特殊需要,需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六、乙方有保护文物的义务,对破坏文物的行为有制止和检举的义务。、

七、乙方应遵守文物保护-法规规定的其他条款。

八、乙方应遵守本责任书内容,尽责保护文物,并经常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汇报文物保护情况。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甲方)将定期对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评比、表彰、奖励,对因疏于职守,造成文物损坏,酿成文物损失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责任书有效期限为三年,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16年5月

文物消防安全责任书2016-06-03 21:27 | #4楼

甲方:

乙方:

为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和开发利用的顺利开展,切实落实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大鹏所城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双方特签定此安全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①甲方应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及文物保护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时检查乙方的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协助解决消防、避雷、等各项工作。

②甲方提供干粉式灭火器120个给乙方。

③甲方对乙方建设过程中违反文物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止,及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①乙方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现场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服从大鹏古城博物馆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制订出切实可行的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做到措施得力,制度完善、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安全可靠;确保不发生火灾、确保不发生文物损坏和被盗事件、确保

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②对甲方提供消防器材要加强管理和维护,乙方员工要会正确使用要灭火器,灭火器填充更换等由乙方负责。

③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配合甲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解决、处理;并加强人员管理,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违法、违规等事件。乙方负责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了解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消防规范、安全预案等。

④乙方应制定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积极参加文物保护单位义务消-防-队伍,提高现场消防自救能力;现场发生火警应立即采用电话(119)报告火警,马上报告甲方,并组织义务消-防-队及现场人员扑救失火;乙方应设置专职的安全保卫人员,由于乙方人员违规操作、违章用电等引起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

⑤乙方工作、生活范围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委托人): 法人(委托人): 经手人: 经手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文物修缮安全责任书2016-06-03 13:26 | #5楼

甲方:

乙方:

为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和文物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实现文物安全年,进一步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工作,双方经协商,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①甲方应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及《北京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等文物保护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协助办理消防、避雷、工程洽商、方案变更等各项手续。

②甲方对施工过程中违反文物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止,及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①对所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乙方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现场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服从管理使用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在施工中不损坏文物、不超范围施工、不使用不合格产品,民工雇用必须符合国家各项规定;工地项目负责人必须全面承担施工现场的治安、安全责任;接受

监督部门的监督;工地要指定安全员,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书,确保工程实现“杜绝事故、严把质量、严格管理、秩序良好、确保安全目标;确保不发生火灾、确保不发生文物损坏和被盗事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实现文物安全年的目标。

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切实加强人员管理。乙方负责对所承担的工程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解决、处理;工地管理应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工地管理制度,并在工地醒目的位置悬挂。并加强人员管理,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违法、违规等事件。乙方负责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了解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消防规范、安全预案等。

③协助甲方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工作。乙方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协助甲方做好文物安全工作。

④重视文物安全和消防工作,建立严格的用火用电制度。乙方所负责的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北京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等,焊接作业、电气设备等符合消防管理规定,确保有操作证和用火审批证;库房、宿舍、食堂等按规定用电、用火;做好食品安全和现场保卫工作,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因自然、气候环境突变引发的各项事故;确保现场和人员安全。

⑤采取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乙方应制定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积极参加文物保护单位义务消-防-队伍,提高施工现场消防自救能力;施工现场发生火警应立即采用电话(119)报告火警,并火速报告施工负责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及现场人员扑救失火;乙方应在现场设置专职的安全保卫人员,值班人数不少于两人,24小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严禁空岗、漏岗、赌博、酗酒滋事现象的发生;在发生突发事件应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并通报甲方及行政主管部门。由于乙方人员违规操作、违章用电等引起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

⑥乙方工作、生活范围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甲方 乙方

法人(委托人): 法人(委托人):

经手人: 经手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文物保护安全管理责任书2016-06-03 20:17 | #6楼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安全工作,保护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规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文物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

保持文物本体安全和环境整洁,确保文物不受破坏。

二、安全责任

(一)、区社发局安全责任

1、按照文物安全总体目标要求,健全各项保护管理制度,全面抓好文物安全工作。

2、切实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落到实处。

3、加强对看护员的安全教育和法规条例指导工作,增强看护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4、分解任务,落实措施,与各级文物看护员签订保护安全管理责任书。

5、不定期对各级文物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文物看护员安全责任

1、按照文物安全总体目标和相关要求,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将安全工作贯穿到自己的具体看护工作中,确保文物安全。

2、负责文物日常巡查看护工作,熟悉文物本体周围地形地势,以及所有周边道路的布局和走向,加强日常安全防范,杜绝盗掘、盗窃等破坏事件发生。

3、严格执行文物的日常轮值、看护巡查工作,认真填写日常巡查工作记录表,保持文物周围环境整洁,发现隐患情况及时上报。

4、做好预防文物盗掘事件发生,一旦发生文物盗掘,应立即向区文物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封存可疑物品。

5、如发现在文物保护区域内进行基本建设、工农业生产和私人建房等动土工程时,必须立即告知停工,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区文物行政部门,区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做出处理。

三、责任时限

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双方续签之日止。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区社发局负责人与文物看护员进行签订,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下达责任方: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 承担责任方:看护员 责任人签名: 责任人签名:

2016年9月28日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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