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安全制度>《乡村交通安全教育制度

乡村交通安全教育制度

时间:2022-04-11 13:37:4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乡村交通安全教育制度

为确保农村公路客运交通安全,在禁止非客运车辆载客的同时,要加大力度,积极发展乡村公路客运,因势利导,采取标本兼治,“堵”、“疏”结合的办法,既要满足山区农民出行的需求,又要有效遏制非客运车辆载客,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从根本上解决山区农民出行难和乘车安全问题。

乡村交通安全教育制度

(一)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的社会化管理,健全农村交通安全防控网络。争取当地乡、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一方面由县政府与各乡镇和交通、农机、安监、教育等有关部门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建立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究制度、交通安全责任考核制度、交通事故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如规定交通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客运线路的审批,管理农村道路上摩托车、农用运输车非法从事客运等违规行为,负责对客运车辆购置审批和技术检验、客运驾驶员资质审查以及对道路隐患进行整改等源头管理;要求农机部门严格加强变型拖拉机和农用车的管理,杜绝在农村道路上载客;明确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严禁学生乘坐“三无”车辆;交-警部门负责农村道路交通的监督指导和交通违法查纠,从而形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部门治理、源头管理责任有部门落实、宣传教育有部门开展、严重违法有部门查处的局面。另一方面由各乡镇将农村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层层传递落实到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依托基层单位或组织开展管理和教育。如对辖区内机动车及驾驶员、道路安全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轻微事故,重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教育。

(二)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和完善路面交通标志、标线。对道路基础条件差,达不到四级以上标准的公路,或者根本就无法通车的村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想方设法加大投入,可采取省、市、县、乡(镇)、村共同出资或出工出力的办法,尽可能按照等级公路的要求进行建设或修复;对基础条件较好的道路,交通、公路部门应对本区域的路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进行公路等级验收核定,设置明显规范的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以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并为开辟农村客运班车创造条件。

(三)积极打击“五小”车辆载客,扶持“农村客运公司”健康发展。由于当前农村基础条件比较落后,经济欠发达,在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公路条件短期内还一时无法得到根本性的改变,而农民群众出行的需要是不断增加的,在取缔“五小”车辆载客后,如何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让农民群众坐上安全、便利的客运车辆,是我们解决非客运车辆载客问题的关键所在。

1、采取特事特办原则。对未达到等级公路标准的路段,为满足农村群众出行需求,应该采取灵活的政策,因地制宜特批农村客货运输线路,选择公安部规定的汽车目录上安全合格的双排座微型客货两用车,专门从事农村特批线路的客货运输。这类车型具备适应跑山区小道,安全性较好,购置成本低等优点,可逐步取代柴三机、厢式农用车等非客运车辆。

2、采取公开投标,成立农村客运公司,实行农村客运“专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采取公开投标的办法,由乡镇或较大的行政村牵头组建农村客运联合公司,鼓励和引导运输经营者走股份合作的道路,积极支持客运车辆更新转型并逐步形成客运规模。规定未开通班车的乡镇或虽已开通班车,但运力不足的情况下,只能由 “农村客运公司”统一调配车辆载客载货,实行“专营”,对载客载货车辆实行定线行驶。

3、根据乡镇墟日或节假日客流量的不同,合理调配运力。根据各行政村墟日和学生周末回家返校的客流情况,开通墟日班车和学生班车。由农村客运联合公司配合乡镇政府进行各村客运线路的车流调剂,对于学校学生的周末往返也可以由公司和学校签订包接送合同,做到学生家长放心,学校老师放心、政府放心。

4、政府积极扶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由于山区村民居住比较分散,客流量起伏不定,车主往往无利可图,所以有关部门应出台优惠政策减免农村专门特批线路的地方税、费,以降低运输成本,使农村客运能够长久生存下去,切实解决偏远山区农民出行难的问题。

(四)在农村实行交通管理便民服务措施。农村机动车管理工作量大面广,任务繁重。客观造成农村大量无牌无证、没有年检车辆违法行驶和没有审验驾驶员违法驾车的现象,又由于远离城市,上牌办证、检验审验很不方便,且手续繁杂,以及收费较高、群众难以承受。针对这些实际情况,交通管理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掌握农村公路沿线车辆、驾车人的基本情况,适时派出车管民-警下到农村开展便民服务,为群众车辆办理牌证,联系驾驶员培训学校召集农村驾车人员集中进行培训等。从而提高农村群众办理牌证的积极性,解决农村公路交通中车辆无牌、驾车人无证的突出问题,一定程度上减少违法现象的恶性循环,加强农村车辆及驾驶员的源头管理。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由于农村覆盖面广,交通安全教育要紧紧依靠各级政府和学校,逐步形成全民性的宣传活动。一是借助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车和手机短信、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竞赛等方式,深入厂、校、社区、乡村,开展广泛的交通法规 宣传,宣传乘坐非客运车辆的危害性,增强每个出行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广大群众养成“珍惜生命,拒绝违章”的良好习惯。通过宣传,督促农村群众不乘坐农用车等“五小”车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支持、理解、配合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形成全社区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格局。二是积极探索宣传教育工作新路子。公安交-警部门可聘用熟知交通安全常识 、责任心强、热爱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同志担任农村交通安全员,每个乡镇和各村确定1—2名,协助办理车辆、驾驶证年检审,并反复向村民宣传应该注意什么,应该怎样过公路,努力增强群众的交通法制和交通安全意识。三是充分发挥“学校”这一重要宣传阵地的积极作用。我们每个人都要接受在校教育,必须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娃娃抓起,使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在启蒙阶段就开始产生,从而形成良性循环。建议教育部门将交通安全常识列入德育教学大纲计划,使学生从小学时就懂得如何走路、乘车,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走出校门后能迅速适应社会。让孩子们学习交通法规,通过“小手拉大手”的传导作用,还可以影响到一个家庭,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

随着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道路设施的不断提高和完善,农村人口的交通安全意识也应不断的提高。为了使农村人口的交通安全意识与不断提高的道路交通相适应,交-警部门还将不解的努力,坚持开展农村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懈努力地狠抓农村客运车辆违法行为。

乡村交通安全教育制度2015-07-11 11:28 | #2楼

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e#

第一条 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的精神, 比照《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凡利用机动车( 包括承包、承租的机动车, 下同) 从事客、货运输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 均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交通运输安全工作, 负责对违反本规定者的处罚。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交通运输安全工作, 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 参加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组织的交通安全活动, 同交通安全委员会签定交通运输安全协议, 完成协议规定的交通运输安全责任指标。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查中发现并提出应消除的交通运输安全隐患, 必须按限期消除。

二、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等制度, 经常进行车辆安全检查, 保持车辆机件符合国家检验标准。不符合检验标准的机动车, 不得上路行驶。

三、雇用驾驶员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应负责对驾驶员进行交通运输安全教育和管理, 合理安排驾驶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 督促其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教育等活动。不准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驾驶车辆。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雇用机动车驾驶员的, 必须按本市个体工商户雇工管理的规定办理, 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雇用持有非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 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被雇用的驾驶员进行交通管理法规 及驾驶技术复验, 合格后方准办理雇用登记。

二、持雇用合同于7 日内到当地安委会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备案。

三、禁止雇用在职、离退休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驾驶员。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机动车驾驶员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 按照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要求, 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教育等交通安全活动, 执行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受雇驾驶员对雇主提出的有碍交通安全的要求, 须予以拒绝。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执行本规定成绩突出的, 应给予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的, 比照《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视情节轻重, 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实现交通运输安全责任指标或交通安全状况经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处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二、雇用驾驶员未经复验、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或违反规定雇用驾驶员的,视情节轻重,处30元以上300 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复验或补办备案登记; 对雇用不合格驾驶员的, 责令解雇。

三、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每起一般交通事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每起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 除按本条处罚外,可责令其停止机动车上路行驶1至10天。

第八条 个人拥有的非生产经营运输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有工作单位的,由其单位按照《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统一管理; 无工作单位的, 可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乡村交通安全教育制度】相关文章:

交通安全教育制度05-09

安全教育制度02-25

安全教育制度01-31

学校安全教育制度04-26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05-07

学校安全教育制度01-21

安全教育制度15篇02-25

安全教育制度(15篇)02-25

保密宣传教育制度05-10

消防安全教育制度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