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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奖励制度通知

时间:2022-04-12 05:28:46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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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奖励制度通知

县运输管理所(地方海事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交通企业:

公司奖励制度通知

为保障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有效地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查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达到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德化县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德化县交通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举报制度》同时作废。

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制止和惩处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主体,有效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泉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 23522737 ,传真: 23592737 ,举报电子邮箱: http://www.ahsrst.cn <http://www.ahsrst.cn> 。局办公室负责举报电话的受理、登记,安全监督股负责电子邮箱受理,并根据举报内容移交相关部门或组织调查核实。

举报信件邮寄:德化县湖前路 100 号,德化县交通运输局,邮编: 362500 。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对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可向县交通运输局举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本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范围包括:

(一)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涉及内河交通安全、内河环境保护方面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

(二)可能导致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和违法行为。

(三)可能导致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和违法行为。

(四)可能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公路设施等方面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五)发生危害或侵占、破坏公路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提倡实名制,举报人应提供联系电话,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安全隐患。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详细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企业)名称、地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对举报内容的处理要求等。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秩序。

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信息资料,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负有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群众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按有关制度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理。

对查实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业主采取措施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包括责令暂行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紧急强制措施,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查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关执法部门应当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纠正,依法给予处罚,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对群众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经查实,属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未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范围的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县交通运输局按有关制度给予举报人奖励。

各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及设立举报奖励专项经费。举报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举报奖励专项经费每年列入预算(据实报销)。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经查证属实,对不会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性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以适当的方式予以表扬。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物质奖励。

(一)可能导致一般事故(亡人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可能导致较大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奖金标准为 50-500 元。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单位、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九条 局安监股要建立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查处情况的统计报告制度。于每月 25 日前将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及处理情况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条 所举报的可能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审定,上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所举报的可能导致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审定,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的评审工作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开展,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颁发奖金,从该月起,逾期一个月未来领取奖励金的,视同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 对某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及时移送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单位的同级或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不属于交通运输行业部门职权范围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制度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一岗双责”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一般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可能造成 3 人以下死亡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较大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可能造成 3 人 -9 人死亡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可能造成 10 人- 29 人死亡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特别重大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可能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第一时间举报”是指举报方式的不同,以邮戳、邮件接收、电话接听、当面受理的时间;本制度中 “ 以下 ” 不含本数, “ 以上 ” 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原《德化县交通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举报制度》同时作废。

关于对违规领取低保待遇实行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2015-07-20 15:42 | #2楼

各乡镇民政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兴和县城乡低保、五保对象清理整顿规范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兴政办发〔2015〕55号)文件精神,鼓励群众参与监督低保工作,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内容及范围

1、低保对象死亡后别人冒领低保金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领取社保、享受财政供养(包括领取遗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同时领取低保金的;

3、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消费性或经营性车辆的低保对象;

4、本人或家庭成员注册公司或非法人企业的低保对象;

5、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两套以上(包括两套)商住房或从2012年1月以后新购入单套面积在120平米以上商住房的低保对象;拥有营业性房产的低保对象;

6、低保经办人员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的(提供证据);

7、低保经办人员扣押低保对象存折或金牛卡的。

二、受理办法

1、兴和县民政局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短信等各类举报。

2、对于群众举报情况,民政局将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举报事实进行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人员给予现金奖励。

3、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的,民政局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意见,对恶意举报的将给予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将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4、兴和县民政局对举报人员信息将给予保密。

5、举报电话: 0474-7213379 13947415649

三、奖励标准

举报一人,查证属实的奖励300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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