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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绩效考核总结

时间:2022-04-13 01:09:27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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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绩效考核总结

前阶段,本人结合下派出所宣传治安大排查工作的时机,对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现状和绩效考核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一番调研,在进行了较多相关访谈的基础上,我对责任区民-警和绩效考核工作的现状进行了初步分析,现将分析结果和几点设想总结如下,由于本人水平有限且调研时间较仓促,如有不妥之处,请领导和同

派出所绩效考核总结

志们批评指正:

一、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工作现状

1、少部分民-警的素质与责任区民-警要求的高素质之间有一定差异。

派出所改革中要求责任区民-警“一警多能,一警多用”,责任区民-警需要“沉”在责任区之中,处理自己责任区内发生的方方面面的事情,工作内容纷繁复杂,是责任区内的“多面手”,因此对民-警素质要求很高。如果在配备责任区警力时,搭配不够恰当,势必会影响到该责任区的工作效率和成绩。从调查推断,我局的少部分责任区民-警可能由于年龄、知识结构等问题,在责任区管理中不能胜任全部工作,着手于办理案件、处理纠纷、布置耳目、上报信息、防范管理尤其是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治”等工作时感到力不从心,自身工作压力很大。(如有的责任区民-警年过五十,“下责任田”精力不够;有的是从别的警种转来的,业务还未熟悉;还有个别则是由于文化水平较低,能说不能写,办事简单应付,群众反映不佳。)

2、派出所民-警普遍存的超负荷工作现象。

超负荷劳动在公安机关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基层派出所民-警更是如此。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但本人所调研到的派出所中,即使是工作较为规律的内勤也在50小时以上,至于责任区民-警,加夜班、双休日不休息更是常事。硖石派出所的民-警由于位于城关镇的缘故,工作量还在其它所之上,辛苦显得尤为突出。大量的中心工作、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和不确定的工作时间。使我们的民-警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由此带来的健康问题也影响了工作质量。当然,超负荷工作除了我们公安工作自身性质决定的原因之外,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个别民-警个人效率不高,需加班才能完成任务;另一方面是有些工作事先在警力调配、警力使用上没有很好规划,牵制了一定的警力。

二、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对于加强派出所管理的作用

对于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在调研中,无论是派出所的领导还是普通民-警都认为很有必要,对此持欢迎态度。根据实地调研并综合多方意见,我认为市局实行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的优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长期以来,由于公安工作的社会性较强,工作的量化难度大,民-警工作的数量、质量不能得到很好的反映。实行考核,明确了工作的绩效标准,使相同岗位之间有了对比;通过考核,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凸显,有利于相互学习,激励后进。

2、派出所的管理有章可循,日渐规范,对于提高队伍管理水平大有裨益。由于各个工作岗位有了明确的目标责任,每个人对自己岗位都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在激发个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方面发挥了良好的效用。

3、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的实施,在各派出所形成了“工作──考核──再努力工作”的良性循环局面和长效动力机制,促进了民-警工作;通过对考核结果运用奖优罚劣,将民-警职务行为导向了组织期望的方向,有利于组织合力的形成与加强;“落后责任区民-警”的设立,改变了往日只评优,不评劣的倾向,有力地激励了处于中间层次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是本考核体系的长处之一。

三、对目前考核办法中指标设定的初步分析

1、部分考核指标的设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

在现有的考核体系中,对责任区民-警的考核有人口管理、防范管理、协破案件、信息反馈等几大部分,各部分分值差距拉开不大。但实际工作中,若以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为限,民-警60%的时间在处理治安案件、调解纠纷,10%左右要用来作辖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剩下的时间还要应付中心工作、应付各职能部门不同时段的检查等。至于熟悉常住人口等日常工作反而无暇顾及。另外,不同的责任区各方面情况有差别,工作的重点、难易度各不相同,用统一尺度衡量有不尽合理的地方。

2、有些工作在考核指标中没有反映。

就本次调研来看,有些民-警的工作尚不能全面反映。如在考核中,未涉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咨询等方面。但在一次比较中发现,3个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在2小时内(时段选取不同,所属派出所也不相同)最多的接待了8人次、最少的也接待了4人次的群众来访。当事的民-警也认为这项工作是仅次于接处警的第二大项工作内容;另外,责任区民-警被抽调协助其它工作或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排摸不安定因素、闹-事苗头、落实控制措施、剧毒物品、危险物品等重点物品的管理等多项工作也未具体体现。所以,有必要对现有指标项目的设定作进一步考虑。

3、对一项工作是应考核它的“过程”,还是考核“结果”要分清

考核的主要目的是衡量工作质量的好坏。但因具体工作任务特性的不同,有些工作的结果是能够直接达到目标、并产生看得见的实效,而有些工作则是为了达到某个目标而采取的手段与过程,短期并不能立竿见影。所以我们制订考核标准时,对

有些工作要重在考结果,有些则必须考核民-警具体的工作过程,还要注意,对于过程和结果两者,不能重复考核。当然,如果某个具体工作环节的过程质量将对于整个工作的质量有关键性影响,则应在既考核结果的同时,也考核这些过程或环节(如处理治安案件,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公正便十分重要);反之则未必需要列入考核指标(如对责任区民-警布建治安耳目的数量要求,这只是信息反馈工作的一个环节,耳目对于信息收集工作的贡献尚无确定,且工作本身属保密性质,民-警不愿透漏。

对于这样的指标,有必要重新考虑其存在的合理性)。

4、工作量的衡量

虽然公安工作本身具有复杂性与难以度量性,但既然要考核,决定了许多指标只能根据工作量来衡量,不能模糊“毛估估”。所以我们在设立这种指标时,应当注意指标是否能较好体现工作量的问题。例如,民-警除了自身工作以外,还要经常参加所里组织的统一行动,工作超时加分不多,而在平常请假则要扣分的做法会引起部分民-警的想法;同时“少加多扣”也不能准确度量民-警的工作量。另外,许多公安工作的团队性、合作性很强,在做工作时有的民-警能独当一面,而有的由于自身素质欠缺需要别人帮忙,如果在考核中无法体现出两者的差异,会导致“能者多劳而不多得”的情形出现,挫伤部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如现在对于责任区民-警工作考核中,有一项关于调解纠纷的指标,但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年轻的责任区民-警调解不成,要年长的民-警来调解,而年长民-警的这种“帮忙”性质的工作量并未在指标中体现;而且有好多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因“标的”大小的不同导致难度、工作量的不同,也应加以区分。

5、刑事发案的可防性与不可防性要有区别

考核的目的在于衡量考核对象的真实工作情况,但有些事情是被考核者难以控制的。如对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考核指标刑事发案一项有些案件本身属非可防性,因此有必要考虑降低要求。

四、关于考核实施中的问题

目前的考核多采用文书检查方式,基层派出所的文牍工作十分累人。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各单位在检查工作时大部分是看文书档案是否齐全,工作是否有文字记录……因此,基层民-警需要花很多精力在书写各种文档上,我们当初定下这些检查、考核方式的用意是好的。但由于民-警平时工作忙,无暇顾及此事,为了应付考核就会采用日后补写的方式,真实性不能保证。(若把工作数据实行计算机实时联网、自动统计有可能会解决这个问题)

五、关于民-警考核的几点设想

1、关于逐级考核的想法。

下级对其直接上级负责,上级对直接下级制定关键的、粗略的任务指标并且实施考核。同时规定与考核结果相应的、严格的奖惩措施,配合各项监督措施实行。

原因如下:首先,公安工作由于社会状况、组织状况等差异而千差万别,难以用统一的尺度来衡量。其次,被考核对象的直接上级最熟悉情况,更容易准确考核,分清优劣,更容易为下级接受。第三,如果上级机关直接对基层民-警考核设立指标,由于地区差异,往往只能选取共性工作作为考核点,因此只能机械性的将指标定量化、明细化。既增加了考核工作的难度和成本,也不一定考到点子上。民-警会放弃那些也许对责任区更为重要的工作而致力于完成考核指标的项目,有时还会搞形式主义,反而影响了工作质量。逐级考核重在考核整个派出所的工作成绩,派出所长对整体工作承担责任。

2、各级部门在基层派出所民-警考核中的职责

在确立逐级考核的原则之后,派出所考警组,警长直接考警员,而派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则根据局领导对于基层工作的要求,对各所相应的工作进行反查,发现其工作中的疏漏。更好地监督基础工作质量。

3、月考、季考、年考的指标设立应有不同

考核体系根据时段长短的不同有月考、季考、年考之分,要根据任务的不同特点确定考核的周期。这样可以节约考核成本,提高考核准确性,有利于工作的整体规划。如对某一民-警的群众满意率的考察,短时间内考核随意性太大,应加长考核周期;如档案管理工作如果月月考,可能会重复考核了同样的工作。

4、适当增补考核“整个派出所工作”的指标

现有的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大部分是针对民-警个人而言的,这是公安机关考核的一大进步。但是,许多公安工作都是合作性、团队性非常强的,所以有必要设立相应的指标考核派出所工作的整体,引导民-警自觉加强工作中的合作意识,培养民-警的集体感。设立整体性工作的考核指标,可以使局机关注意派出所工作产出的整体效果,更容易评价派出所部门的工作情况;也可以使派出所长自觉加强对于派出所整体的管理,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工作质量,从而达到促进工作的目的。

5、在派出所增设治安警

处理治安案件占用了责任区民-警的大部分精力,且好多治安案件是责任区以外的人员所为。由于民-警的素质参差不齐,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合法性与处理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建议在派出所的现有结构下增设治安民-警,由素质较高、法律意识较强的民-警充任,在责任区民-警的协助下专门处理派出所辖区的治安案件。

6、向派出所充实新鲜血液

基层派出所普遍感到任务过重而人手不够。而且由于现在派出所的人员构成上的原因(有一个派出所初中文化的民-警占到25%,大专以上学历没几个人),任务执行更显吃力。“责任区民-警”制度以及正在推行的“社区民-警”制度对民-警素质的要求很高。因此,有必要在将来的大中专毕业新警分派中向派出所倾斜,加强派出所民-警的力量。

7、试行责任区民-警竞争管区制度

考核实行至今,有些民-警的积极性已被很好得调动,也有些民-警对于指定责任区的作法存在异议,我们可以考虑实行责任区竞争选择的制度。在选择前,将各个责任区的地域特征、范围大小、工作基础、拟订目标等情况说明,并根据管理的难易程度分类,各类完成目标的奖励亦不相同。然后由民-警以类似“招标”的形式自由选择。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到来后,对责任区民-警的工作进行评价。完成预定任务的奖励,未能完成任务的处罚。通过设立这种机制,使民-警的工作更具平等性与自觉性,充分调动每个人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提高派出所管理的效果。

精细化管理暨民-警绩效考评实施办法2015-07-31 19:34 | #2楼

总  则

为全面实施精细化管理,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按照局党委精细化管理的工作思路,逐步完善精细化管理绩效考评制度,充分调动全局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在全局范围内形成奖勤罚懒的公平激励机制,营造良性竞争氛围,根据省、市、县《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办法》、《桂阳县干部作风建设考核方案(试行)》等通知的精神,在借鉴、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实际,进一步深化、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围绕创建平安桂阳、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能,建立以“职责明晰化、工作规范化、管理精细化、考核数字化、激励多元化”为核心内容的正规化管理模式,形成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不一样的格局,激励全局民-警开拓创新,勤政务实、爱岗敬业、拼搏进取、争先创优,努力开创我局公安工作新局面。

二、组织领导

成立实施精细化管理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由秦卫国同志任组长,李剑平、王洪波同志任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王洪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中心、室、队、所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欧阳志兵、唐建华同志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考评原则

1、坚持“按岗定责,按责定量,按量计分,按分计酬、质量兼顾、全员考核”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3、坚持层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坚持日清、月评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注重工作绩效,兼顾工作过程”的原则;

6、鼓励民-警到基层一线工作的原则。

四、考评规定

〈一〉、考评对象:全体在岗民-警(含在岗职工)。

〈二〉、考评方式:日清、月评,全面实行网上考评。

〈三〉、考评时间:每月考评时间段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各单位以当月20日止上报的数据为准,各单位立、破案件必须当月上报,留作其他月份上报的原则上不予计分。各单位考评送审时,应将立案、破案、行政拘留、逮捕等案卷、资料等一并交给审核单位审查。

〈四〉、绩效工资组成:每月提取全局民-警原精细化管理人平补贴400元(下乡补贴、晚班费、月奖金)、民-警岗位执勤津贴220元,合计620元纳入绩效考评。其中,实战单位承担人平200元,局里承担人平200元,皇粮单位由局里全部承担,所有精细化补贴由局财会室统一管理。局里将各项考评内容进行量化,设置一定的计分分值和扣分分值,原则上1分折合成人民币1元。

〈五〉、考核单位分类:

1、实战考核单位:各派出所、刑侦大队、禁毒大队、治安大队、矿管大队、经侦大队、。

2、综合考核单位:交-警大队、国保大队、人管大队、巡处警大队、指挥中心、政工监督室、法制室、警务保障室。

3、单列考核单位:看守所、拘留所、保安公司。

4、派出所分类:

一类派出所:莲塘、流峰、飞仙、和平、洋市派出所;

二类派出所:城郊、太和、荷叶派出所;

三类派出所:城关、城北、宝山、黄沙坪派出所。

5、业务指导单位:刑侦、治安、矿管、禁毒、国保、人管

6、审核单位:指挥中心、政工监督室、法制室、

警务保障室、精细办

〈六〉、计分原则及公式:

实战单位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和“本单位考评与审核单位审核及业务、督察部门抽查扣分相结合”的原则;综合单位实行“人平分取实战单位人平分下调50分”和“完成岗位目标与审核扣分、抽查扣分相结合”的原则;单列单位实行“人平分取实战单位人平分下调30分”和“本单位考评与审核扣分、抽查扣分相结合”的原则。计分公式如下:

实战单位月绩效总分=(人平基础分×考评人数)+机动分+奖励分+考评计分-扣分

综合单位月绩效总分=(实战单位民-警人平分-50分)×考评人数+奖励分-扣分

单列单位月绩效总分=(实战单位民-警人平分-30分)×考评人数+奖励分-扣分

保安公司月绩效总分=考评计分+奖励分-扣分

局长、政委月绩效分=全局民-警的人平分

其他局领导月绩效分=所分管单位民-警的人平分

〈七〉、基础分值的设定

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实战单位民-警及其内务工作、抽调警力等不同情况,按单位实有考评人数,每月设定一定的基础分值,由实战单位掌握分配。主要用于局里抽调警力、双休日值班补贴、内务管理、消防工作、基础工作、专项活动及其他工作等。

1、实战单位内务管理分:基分200分+单位人数×10分

2、刑侦大队:

机动分:1500分

基础分:基分100分×单位人数

3、禁毒大队:

机动分:1000分

基础分:基分100分×单位人数

4、治安大队:

机动分:1000分

基础分:基分100分×单位人数

5、矿管大队:

机动分:1000分

基础分:基分100分×单位人数

6、经侦大队:

机动分:1000分

基础分:基分100分×单位人数

4、派出所:

基础分:基分160分×单位人数

户籍管理分:基分150分+辖区常住人口管理浮动分(浮动分按每1万人口计50分换算)

城区巡逻防控分:城关所1500分、城北所1200分、宝山600分、城郊所600分。

〈八〉、奖励分值的设定

1、基层派出所民-警个人奖励分:

〈1〉在一类派出所工作且出满勤的民-警,设月奖励分150分;年满40周岁以上的男民-警和35周岁以上的女民-警另增加月奖励分150分;

〈2〉在二类派出所工作且出满勤的民-警,设月奖励分50分;年满40周岁以上的男民-警和年满35周岁以上的女民-警另增加月奖励分100分;

〈3〉在三类派出所工作出满勤且年满50周岁以上的男民-警和45周岁以上的女民-警,设月奖励分50分。

2、部分岗位奖励分:

实战单位正职岗位分:基分320分+单位人数×6分

实战单位副职岗位分:50分

社区警务室岗位分:城区社区民-警100分,农村警务室民-警100分。

3、民-警个人奖励分当月超过500分的,以500分为限。

〈九〉、节假日计、扣分项目

1、事假、病假:凡请事假、病假的民-警,必须凭请假手续或医院证明为依据,事假3天以上、30天以下,病假5天以上、30天以下的,按每天20分扣该民-警当月的绩效分(双休日、节假日除外);30天以上的,除当月不计绩效分外,同时取消该民-警当月的个人奖励分。

2、政策规定假期:凡休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等政策允许的假日,必须凭请假手续为依据,在规定的假期内按每天20分计绩效分,超期的按每天20分扣该民-警当月的绩效分(双休日、节假日除外)。凡未休年休假的民-警,按每天30分计入该民-警当年12月份的绩效分内,由局里补贴。

3、法定节假日:凡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按局里统一规定安排值班备勤的,以指挥中心值班表名单以及签到册签到为准,按每天20分计入该民-警当月的绩效分。

〈十〉、教育培训规定:

实战单位民-警参加本县或局内培训每人每天计3分;参加市级培训每人每天计8分;郴州市外培训按财务规定报帐。

〈十一〉、抽调警力规定

1、抽到警力参加处置突发性事件、专项工作、中心工作、警保工作等5日以下的,由各单位计分补贴;5日以上的,从第6日起算按每人每天10分计入民-警当月的绩效分,由局里补贴。

2、民-警抽到有补助的工作单位,30天以下的,按实际抽出天数从该民-警当月的绩效分内每天扣除10分;30天以上的,不予计分,同时取消民-警个人的奖励分。

3、民-警抽到没有补助的单位,按实际天数,以当月所在单位民-警的人平分,计入该民-警当月的绩效分;如补助低于当月所在单位民-警人平分的,实行差额补贴,由局里补贴。

4、凡抽调参加局里举办的文体活动,以当月所在单位民-警的人平分为标准,按实际天数计分,由各单位计分补贴;同时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奖励10分,由局里补贴。

5、长期借调的民-警,不参与绩效考核。

6、在计算年终民-警绩效总分时,除不参与绩效考核的民-警,所有抽调民-警,按实际抽出天数,以当月所在单位民-警的人平分计算,列入该民-警的绩效总分(避免影响民-警个人的绩效总分,在全局年终的排名)。

〈十二〉、其他规定

1、业务指导单位,每月25日前必须对基层单位进行抽查1-2次,每月抽查3-5个单位,并对照本《办法》的业务对口工作给予计扣分,并将抽查结果报精细办。每少抽一个单位扣100分,未按时报抽查结果的,视作未进行抽查,扣该业务指导单位300分,应扣分的项目而未扣分或未发现的,扣200分。

2、审核单位每月30日前必须对实战单位的各项数据统计、报表、案卷等进行审核,并将结果报精细办。凡未按时报送的,扣审核单位200分,未进行审核的扣100分,每出现一次差错或少审核一个单位的扣50分。应该扣分的项目而未扣分的,每次扣50分。

3、纪检、督察每月抽查10个单位,对各单位的内务管理、队伍管理、虚报行为等工作进行督查,并按本《办法》及内务管理等规定计、扣分。发现有扣分的情形而未扣分的,每少扣一次,扣纪检督察50分,每少抽查一个单位扣100分。

4、凡被省厅、市局扣分的项目,按1:300的比例扣责任单位的绩效分,按1:150的比例扣审核单位或指导单位的绩效分(队伍管理方面的扣分除外)。

5、任何有扣分的情形,各单位必须将该扣分落实到直接责任人的绩效分内,否则,将该扣分的50%落实到该单位正职的绩效分内。

6、凡在指导、审核、督察过程中,对被检查单位进行了扣分,按所扣分的50%作为奖励,计入检查单位当月的绩效分内。

7、凡单位及民-警的扣分不封底,当月不足扣分的,可出现负数转到下月,直到扣完为止。

8、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重大案件、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等情况,局党委有权决定增加特殊分值,针对工作的特殊性,明确具体事项、人员、分值,以局党委会记录为准。

9、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五、考评程序

1、日清。民-警把自己每天所做的工作于每月20日以前填写到《岗位工作日清表》上,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不能填写诸如些“日常工作”、“正常上班”“看材料”、“开会”等无实质内容的记录,每少填写一份日清表,系统会自动扣绩效分10分。

2、月评。民-警在每月20日晚上12点以前填写《岗位工作月评表》。每月21日至25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民-警当月的日清表、月评表进行审核,分管局领导对分管单位所有民-警(包括主要负责人)当月的月评表进行审批。每少填写一份月评表,系统会自动扣绩效分20分。

实战考核单位民-警根据本《办法》,登陆“警员自评”把需向局里要求给绩效分的项目进行日常录入交单位审核,也可在每月22日前把有关案卷、资料和分值分配情况等交单位领导初审后,由内勤登陆“部门自评”进行录入,并按“执法质量、工作对象、重点人口审核时间表”的安排,把有关案卷、资料交业务审核单位审核计分;把需向所在单位要求计绩效分的项目、数据填入《岗位工作月评表》内,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本单位考评细则审核该民-警基础工作计分与机动分计分,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然后把两项计分的合计分值填入到“基础分设定”中。对各单位未分配完的基础分可累计到下月。

综合考核单位和单列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本《办法》和单位考评细则以及民-警日清月评等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民-警绩效分等次,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对5人以上综合考核单位和单列考核单位的民-警必须拉开等次,高等次所增加的分值与低等次所减少的分值必须持平。

3、审核单位考评。各考评审核单位根据本《办法》做好日常考评项目的检查、审核、统计工作,对在日常考核中已确定了的加、扣分项目应在每月20日以前公布并录入“桂阳县公安局绩效管理自动化系统”。每月20—27日对各被考评单位的月审统计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计分。被考评单位录入当月考评计分项目的时间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审核单位应当及时审核被考评单位填报的考评计分项目,审核完毕时间最迟不能超过当月30日。

实战考核单位及治安管理大队、矿业治安管理大队、国内安全保卫大队、看守所、拘留所等需要接受执法质量和现场勘察资料审核的单位,每月按如下时间安排(遇上节假日,审核时间顺延)到法制室接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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