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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考勤制度落实

时间:2022-04-13 09:07:49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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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考勤制度落实

第一条 为严格机关上下班考勤 管理 ,强化机关纪律,制定本制度 。

法院考勤制度落实

第二条 上下班考勤采取人脸识别机录入方式进行。

第三条 每天每人人脸录入四次,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7:30至8:00;11:00至11:30和13:30至14:00;16:30至17:00.

第四条 除人脸识别系统故障特殊原因外,8:00以后和14:00以后录入视为迟到,11:30和17:00前没有录入视为早退,11:30前未录入视为旷工半日,17:00以前或全天未录入视为旷工一日。

第五条 干警不能录入考勤应提前填写审批单,按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于当日报政工科备案。当日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按照第四条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干警工作时间外出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院领导批准。由政工科建立《干警工作时间外出登记簿》,注明外出事由、预计返回时间及领导审批意见。

第七条 政工科负责人脸识别考勤情况、工作时间外出情况检查和通报。

第八条 迟到、早退、擅自离岗1次每人扣0.2分,全年累计超过12次的,取消全年评先选优资格;庭室人员每累计12次,扣庭室2分。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30天的,取消全年评先选优资格。无故旷工2天以上的,取消全年评先选优资格。

第九条 临时聘用人员按此考勤制度执行,不参加评先选优,违反本规定每月3次以上的和全年累计12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法院考勤管理制度2015-08-04 8:47 | #2楼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增强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广大干警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质量效率、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执法形象,结合我院队伍建设的实际,经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要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2、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必须请假,擅离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3、请假办法及批准权限:工作人员请假不满一天者须经所属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者,经所属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院长批准;三天以上者须经院长批准。庭室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由院长批准。

4、请事假一天(含一天)以上者,要有书面请假条,批准人在假条上签字有效,假条交政工科记录考勤。

5、请三天(含三天)以上病假要有医院病假证明,否则不予准假。

6、请假者应在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准假后补办手续。

7、所有请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假期,不得无故超假。请假人员到岗后,应向原批准领导销假。

       8、不按规定考勤的庭室,取消其评先资格;事假超过20天,病假超过30天,旷工超过3天,迟到、早退超过50次的个人,取消全年评先资格;事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50天,旷工超5天,迟到、早退超过60次者,不得参加年度考核(法定假期除外),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越过0天的,予以辞退。9、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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