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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请销假及考勤制度

时间:2022-04-25 02:58:26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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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请销假及考勤制度

一、总 则

法院请销假及考勤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搞好院风院纪建设,确保法院审判工作和其它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做到准时上下班、准时开会和参加有关活动、准时开庭。

第三条:考勤制度由政工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网络中心等部门共同参与,积极配合。

第四条:政工科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严格请销假手续,严格奖惩机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考勤及请销假制度要靠全院上下自觉遵守和严格的管理监督来保证落实。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既要带头遵守制度,又要承担对分管部门和本部门考勤情况的管理监督责任,切实加强日常检查督促,抓好落实。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体在编工作人员,聘用制人员的管理办法以托县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为准。

二、考 勤

第七条:按照我县现行工作时间的规定,机关工作人员每天的上班出勤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会议及有关活动时间以组织者通知为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第八条:考勤的具体实施办法:一是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考勤制度的落实、监督、检查工作;二是政工科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对机关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抽查,每周、月、年对考勤结果进行通报一次,考勤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评功评奖、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必须在每周五下班后将一周考勤表审核签字后报监察科。考勤表由监察科统一制作,监察科进行统计,通报备案。

三、请 假

第九条:请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等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一般干警请假三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批、政工科长审批、院长审批,三天以上经以上审批同意后报人事局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科级干部(含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请假三天以上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批、政工科长审批、院长审批,经以上审批同意后报组织部门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院党组成员、各部门环节干部正副职需请假,应经党组书记、院长审批,并报监察科备案。因公因私不能参加会议和相关活动的,应经院长同意,向组织方负责人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单位选派参加脱产学习的,视为正常出勤,期满,须逐级向审批领导报到并向监察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院长请假,报批准。

四、奖 惩

第十四条:如发现环节干部虚报、瞒报本庭室人员出勤情况的,发现一次,责令其向分管领导作书面检讨,发现两次的,在院党组会上作检讨,发现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分管领导和院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其庭室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办理请假,又无正当理由缺勤的,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根据《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按离职辞退处理。

第十六条:建立奖惩制度。对出满勤和出勤率高的部门和个人,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晋级、晋职时优先考虑,对不严格执行本制度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镶黄旗人民法院请销假及考勤制度2016-01-20 15:59 | #2楼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组织管理,改进工作作风,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请销假制度

1、党组成员及班子成员请假3天以内的向院长请假,4天以上经院长批准向旗委组织部请假。

2、庭室及以下人员(包括聘用制人员)请假3天以内向分管领导请假,请假4天以上通过分管领导批准向院长请假。

3、外出请假人员(包括公出、事假)必须填写请假报备单,交由政治处备案,如考勤中发现没有填写报备单的按旷工处理。

4、请假人员到假后及时向准假领导销假。

5、干警请事假次数超过规定的带薪休假日的每请一天假扣当日基本工资,用于助学扶贫等爱心活动。(因病住院或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假期除外)

二、考勤制度

1、全体干警必须按时上下班(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工、中途脱岗。

2、出勤情况以指纹签到仪及政治处、纪检监察室不定期考勤为准(不定期考勤分两组,第一组:伊如格勒图、苏乙拉图、格日勒;第二组:额尔登巴特尔、斯琴毕力格、同嘎拉嘎,每组每周必须不定期考勤两次)。政治处每月将出勤情况进行公布。

3、干警每旷工一次扣100元,用于助学扶贫等爱心活动。

4、一个月累计旷工5次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并加罚300元。

5、离院在旗内公务活动,经分管领导批准,在值班室外出登记本上写明情况,以备考勤,如无登记按旷工处理。院长外出向政治处报备。

6、干警严禁酒后上岗,值班人员要对喝酒的干警及时劝回,不听劝戒执意上岗的,如是党组成员或班子成员要向院长汇报,如是其他人员要向分管领导汇报,如是院长要向政治处及纪检组汇报,值班人员没有主动劝戒任由干警酒后上岗的与酒后上岗人员一并处理。

三、领导责任

院长对院党组成员及班子成员出勤管理负责,上述人员旷工一次扣院长20元,分管领导对分管人员的出勤管理负责,被分管人员旷工一次扣分管领导10元。

四、奖惩

每月根据考勤情况,当月扣除旷工人员及超假人员的工资,到年底对全年考勤进行总结,出勤率第一奖励3000元,第二奖励2000元,第三奖励1000元。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考勤请销假制度(试行)2016-01-20 16:28 | #3楼

为进一步加强院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据《法官法》、《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考勤

第一条  考勤对象为全院干警。

第二条  按时上、下班,不得早退、迟到、旷工。上班晚10分钟以上者为迟到;下班提前10分钟者为早退。

集体活动按上述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  考勤采取集中点名和各部门签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各部门考勤实行签到制,做到日有记录,周有汇总,月有通报。

第五条  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对各部门考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  院考勤情况一周一汇总,一月一通报,年终考勤情况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  请销假

第七条  事假 干警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请事假要写请假条,一般干警请假三天以内,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部门副职请事假、正职请事假三天以内,由主管院长审批;部门正职请事假三天以上由院长审批,审批手续完备后报政治部备案。

第八条  公差 干警因公出差,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出差三天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七天以内由主管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由院长审批,手续完备后报政治部备案。

第九条  病假 干警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病假(病休)三天以上除履行审批程序外,须附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证明。请病假审批权限和程序与事假相同。

第十条  婚假 干警结婚可请婚假3天,晚婚可请7至10天。

第十一条  丧假 干警的直系亲属去世,可请假5天。

第十二条  产假 女干警计划内生育的,产假为180天。晚育的可增加产假三个月。

第十三条  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同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指本地区以外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

已婚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一次,每次30天;未婚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每次20天;已婚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每次20天。

第十四条  脱产学习或半脱产学习由本人写出申请报告,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批意见后报院长签批,手续完备后报政治部备案。

第十五条  53岁以上的男干警、50岁以上的女干警,体弱多病需要休养的,由本人写出申请,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请假期满干警应及时销假。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按审批权限续假。

第三章  旷工及其处理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销假、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第十八条  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扣发全年度精神文明奖金。

第十九条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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